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大区、公区精装)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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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工程款

(1)本合同为施工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单价及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范围全部工程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除甲供设备外的所有设备)、机械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也包含二次深化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及图纸费用、竣工图纸及资料费用、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冬季施工费、抢工费、成品保护费、夜间施工、夜间照明、测量、监测、各种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措施费用,所需剔凿及修补,甲供设备/材料的现场保管、二次搬运、试验检测费、调试费、垂直运输费用、垃圾清运费等,与总承包商及其它各专业承包商的协调、配合费用及其它相关风险费用,在工程交付业主之前的配合整改费用等,甲方不再就本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本合同总价不会因人工、材料、机械费的上涨而调整。

第二条施工图纸设计

2.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图纸,施工前会同乙方、监理方对图纸进行会审,施工交底。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2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2.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2.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甲方工作

3.1甲方向乙方指定施工所需用电、用水(指定接点位置,由乙方负责将水、电接至各工作面)及部分堆放材料场地,所发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3.2甲方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3.3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项目或另行安排分包,相关价款从合同总价内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或因协议施工项目的减少而要求发包人补偿或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4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完成工程量。

第四条乙方工作

4.1乙方对本合同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概况等所有内容及要求完全理解。

4.2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4.3乙方应服从现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并遵守本合同附件二《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的现场管理要求。

乙方进场后,需提供详细的符合甲方总体施工计划、工程设计图纸的施工组织设计,签字并盖公章后报甲方及监理确认备案。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劳动力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确保进度与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方案等内容。

4.4乙方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负责合同的履行。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定期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参加工程协调会。

乙方在进场后三日内上报相应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名单,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

乙方项目经理出勤率不低于90%,在紧急情况和进行主要施工项目时,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出勤,并科学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如乙方所指派项目经理或其它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对甲方指令执行不力或不服从监理或甲方的统筹指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项目经理或其它相关管理人员。

4.5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经甲方审核认可后方可使用,乙方须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型号及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同时乙方负担本工程一切材料的任何检测费用。

4.6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乙方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疑问,甲方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

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7乙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进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及岗位证书,且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特殊工种应持相应有效上岗证书上岗,同时报甲方备案。

4.8乙方必须对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负责,应严格遵守甲方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乙方进场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并报甲方工程部备案。

乙方负责对进驻现场的全体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知识教育,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9工程竣工未正式移交前,乙方负责对本合同工程现场的一切设备、设施及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一切材料安装完毕后如有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

4.10乙方须注意本合同工程是甲方所建造整体工程的一部分。

乙方及其它专业分包方均有其它工程同时在工地进行。

乙方须与其它专业分包方协调合作,并配合总工程进度计划以令甲方满意及准时完成工程。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专业分包方的工期、窝工等一切损失并引起索赔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11施工及生活等临时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如现场发现乙方浪费水、电,监理及甲方有权及时制止,并根据具体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次500~2000元的违约金。

4.12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设计变更、洽商,乙方必须及时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乙方所提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必须有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在结算时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4.13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移交:

乙方应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 

市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质量、数量及真实性应符合相关要求;

在工程验收前,按 

市城建档案馆技术资料管理要求整理成册(一式四份)提供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以上相关费用。

4.14工程完工后乙方对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

4.15乙方不得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不得冒用他人资质承包本工程。

4.16乙方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发生扰民与民扰事件并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4.1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驻现场代表与相关部门。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结果应送甲方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按 

市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办理,但须先向甲方现场负责人报告。

4.18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乙方应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随时按甲方代表指令追加现场所需设备、器具、材料、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甲方要求。

乙方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费用均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4.19乙方负责乙方所属员工务工手续、暂住证及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工作。

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其工资、福利、医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0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21装修完毕后,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清理及初次保洁。

第五条工程变更

5.1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5.2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发出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进行施工,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

5.3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变更前7天内,由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4工程变更具体如下:

5.4.1设计变更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

5.4.2其他变更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

5.4.3工程变更中涉及经济部分必须以甲方成本部门确定为准。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成本部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成本部门确认后执行;

(4)由于甲方提出对所封样材料进行更换调整,结算时总价只做材料价差及材料价差部分税金进行调整。

5.4.4单份变更签证单中单个分部分项清单项审定金额小于±

2000元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不计入结算工程款。

5.4.5变更合同价款只计取分部分项清单费用、规费和税金,其他费用不再计取。

5.4.6变更合同价款不随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结算后随结算款支付。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6.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6.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6.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持异议方先行垫付;

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6.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工期延误

7.1对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甲方通知的进场日期开展施工工作。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7.3进度计划控制过程中的工期:

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经双方认可的进度计划完成阶段性工程进度计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赶回计划进度。

如乙方未按规定日期赶回进度,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7.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质量标准及保修约定

8.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装修结束后确保甲醛等有害气体达标。

8.2本工程施工工艺、原材料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及 

市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图集、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本合同中甲方规定、要求。

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产品标准和规范、工程标准和规范、验收标准和规范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3本工程验收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修改,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

8.4工程具备工程验收条件,乙方按现行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四套竣工资料(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8.5竣工日期为乙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的日期:

(1)场地已完全清理好,可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2)完成本合同所有承包管理责任。

(3)工程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

8.6本工程竣工验收一律以 

市相关主管部门现行的验收手续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最终依据。

8.7由于乙方采购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重新购置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须在2日内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和重新检验。

验收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修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和违约责任。

8.8工程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即由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2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保修期过后,乙方对本工程负有终身维护的义务,对于维护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乙方只收取适当的成本费。

8.9乙方对本工程负有终身的质量保障责任,若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

8.10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整体工程未能在正常期限内通过验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工程验收

9.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9.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同时向甲方提供3份竣工图。

9.3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0天内组织验收。

9.4经检查验收工程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若工程质量未达到有权的要求时,所有因此而发生的任何罚款、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9.5竣工验收合格后,2天内双方应完成办理交接手续,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2天内,乙方须撤离现场,并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移交所有相关竣工资料。

9.6工程在竣工验收进入保修期时,工程保修期限为贰年。

在保修期内因保修原因而发生的费用和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10.1本工程无预付款;

10.2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经监理单位、甲方签证付款,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70 

%,支付时间为:

每月25日之前。

10.3本工程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款(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60日内甲乙双方完成工程结算);

10.4本工程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贰年,若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贰年后十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结算总价的5%。

贰年期内凡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缺陷乙方无偿保修。

10.5工程款每次支付前,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合规的发票作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10.6本工程为施工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结算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工期: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合同工期如期完成,每延期一天处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天;

如超过 

10天,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视乙方违约,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质量: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所报工程质量目标按合同总价款的5‰处罚,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3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

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

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11.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

11.5合同终止前,如乙方未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1.6因乙方管理不善已经对工程进度、质量带来严重影响,但乙方又无有效的改善措施和方法,或甲方认为乙方的改观措施和方法已不能挽回被动局面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场,甲方已支付的款项视为乙方最终结算款,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已付款项超出乙方完成的工程量的部分,由乙方于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5日内返还甲方。

11.7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支付当期金额的2‰/天支付违约金;

10天,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视甲方违约,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市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附则

13.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一式 

捌份,发包人 

陆份,承包人 

贰份。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乙方须满足甲方《 

精装修施工工程技术要求》的要求并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

14.2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施工图纸。

合同附件:

附件一:

精装修施工工程范围及技术要求

附件二:

廉政责任书

附件三:

承诺文件:

关于工程质量承诺书

附件四:

关于施工安全承诺

附件五: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附件六:

工程质量保修书

签署地点:

省 

市 

签署时间: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包人名称:

一、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

1.承包范围:

精装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二次结构完成面的抹灰及其后续工作)、室内卫生间防水、室内门、管井门(不含非精装区域的防火门工程)、强弱电、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等的供应、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全部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1)土建施工(二次结构完成面的抹灰及其后续工作);

(2)强弱电气,包括精装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等的施工、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

(3)水暖设备,包括洁具、龙头及配件五金等的施工、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

(4)负责所有通风空调专业(含卫生间)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运行及竣工验收;

负责通风空调系统交付后的维保工作;

配合钢结构单位进行通风空调专业的预留预埋工作;

通风空调系统风口及检查口开口;

负责风口、百叶等的末端安装;

(5)大堂、走廊、客户通道、卫生间的精装修施工;

(6)室内标志标识的安装的配合工作(内外标识由其他单位施工);

(7) 

内户门、管井门(装饰)等的供应及安装。

(8)其他专业的配合工作。

2.与钢结构总承包合同界面划分:

(1)墙:

总包单位完成至结构面,找平层及装饰面层(石膏、腻子和涂料)由精装修施工,精装区域的二次防水处理由精装单位完成;

管道井以井门为界,井道内装修由总包单位完成;

(2)楼板:

总包单位完成至结构面(垫层),找平层及装饰面层由精装修施工,二次防水处理由精装单位完成;

预留洞口由总包单位统一封堵,若孔洞位于精装区域内则装修面层由精装单位统一负责收口处理;

(3)顶:

总包单位完成至结构面,找平层及装饰面层(包括吊顶、腻子和涂料)由精装修施工;

管道井以井门为界,井道内装修由总包单位完成。

(4)精装单位负责精装区域内所有后装套管;

所有套管的封堵及防火与防水处理均由精装单位自行完成;

(5)精装单位负责所有后装配电管、接线(转线)盒及末端设备的金属软管的供应安装;

(6)精装单位负责精装区域穿线及灯具的供应、安装;

(7)总包单位负责结构所有的预埋套管;

所有套管、套筒、预留孔洞等处(套管以外部分)的封堵及防火与防水处理由总包单位完成,所有套管内的封堵由精装单位自行完成;

(8)总包单位负责预埋线管及底盒;

所有明装配电管(含吊顶内敷设线管)、底盒及末端设备的金属软管的供应安装由分包单位负责;

(9)总包单位负责防雷接地接驳接地导体,精装单位负责实施接驳接地导体至其有需要的设备或管路;

(10)精装单位负责内外标志标识的安装的配合工作;

(11)主次入口大门与幕墙交界处外由幕墙单位收口;

(12)精装修单位负责将自身产生的垃圾、废料清运至现场指定地点,由总包负责外运。

3.与幕墙合同界面划分:

幕墙与室内精装修交界处的装修收口均由精装修实施;

4.与泛光照明单位的配合工作:

泛光照明的部分线管或金属线槽需要精装修单位进行装饰处理。

二、计划开竣工时间

日—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三、验收标准及要求

1.适用国家、行业标准及规范

除招标文件另有注明外,本工程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以下规范按最新版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统一标准》2002年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9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2000);

《室内外灯具光度测试》(GB9467-200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9S30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88);

《陶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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