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修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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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修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

安全生产规范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九月

1安全基础管理

1.1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安全生产投入

1.4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1.5安全生产教育

1.6事故管理

1.7“三同时”管理

1.8班组安全管理

1.9安全操作规程

1.10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11相关方安全管理

1.1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1.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14应急救援预案

1.15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机械设备设施

2.1空压机

2.2金属切削机床

2.3冲、剪、压机械

2.4特种设备

2.5工业管道

2.6厂内机动车辆

2.7木工机械

2.8砂轮机

2.9风动工具

2.10其他(含炊事)机械

2.11脚手架

2.12工业梯台

3电气设备设施

3.1变配电系统

3.2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3.3低压电气(临时)线路

3.4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3.5电网接地系统

3.6防雷接地装置

3.7电焊机

3.8手持电动工具

3.9移动电气设备

3.10行灯

4危险作业

4.1高处作业

4.2明火作业

4.3船舱及密闭舱室作业

4.4合拢作业

4.5船舶下水作业

4.6高温作业

4.7起重作业

4.8清油作业

4.9气体检测作业

4.10水上、临水作业

5作业场所

5.1厂区(码头)环境

5.2工厂建(构)筑物

5.3车间环境

5.4仓库一般要求

5.5危险化学品库

5.6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

5.7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

5.8涂装作业场所

5.9木料场所

5.10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6.附录

 

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1安全基础管理

1.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2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

a)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1.1.3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应:

a)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1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检查;

b)安全教育培训;

c)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d)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e)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f)现场安全管理;

g)电气安全管理;

h)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i)安全生产投入;

j)安全例会;

k)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l)危险作业审批;

m)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

n)相关方安全管理。

1.2.2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2.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与考核的要求。

1.3安全生产投入

1.3.1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上年度销售收入:

a)小于1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3.5%提取;

b)1000万元至1亿元的造船企业按1.5%提取,最低不少于35万;

c)1亿元至10亿元的造船企业按0.5%提取,最低不少于150万;

d)大于10亿元的造修船企业按0.2%提取,最低不少于500万。

1.3.2专项费用使用的范围:

a)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业条件;

b)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

c)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d)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e)安全教育培训。

1.3.3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1.3.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4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1.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1.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a)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

b)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8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2000总吨以上单船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3造船企业专业气体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修船企业不得少于4人。

1.4.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i)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j)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1.5安全生产教育

1.5.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1.5.2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5.3新从业人员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5.4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定期参加复审并持证上岗。

专业气体检测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1.5.5变换工种、复工和采用“四新”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

1.5.6从业人员每年再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2小时。

1.5.7外来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1.6事故管理

1.6.1事故报告要求:

a)发生各类人身轻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建立台帐;

b)发生重伤、死亡和其他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应急救援程序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1.6.2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

a)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

b)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整改确认后再生产。

1.6.3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7“三同时”管理

1.7.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7.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内容应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1.7.3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

1.7.4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

1.8班组安全管理

1.8.1班组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技术交底、特种作业、违章和事故处理记录。

1.8.2班组要开展日常性的安全巡查,发现违章、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1.8.3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1.8.4班组每日工作布置时应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当日作业的危险危害因素、作业安全要点、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1.9安全操作规程

1.9.1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9.2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1.10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10.1设备、设施、工具应建立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分布状况的台帐。

1.10.2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a)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b)安全防护装置资料;

c)大修或改造记录;

d)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10.3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报告。

1.10.4设备应有日常使用状况的运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1.10.5建立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特殊设备应急保护制度和程序。

1.11相关方安全管理

1.11.1企业应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a)外来施工(作业)方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的资质;

b)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c)企业应对外来施工(作业)方安全生产制度、作业规程进行审核、确认并备案;

d)企业应明确对外来施工(作业)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1.11.2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应符合法规和行业规定:

a)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b)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协议。

C)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11.3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1.11.4企业外购气源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

供气单位应有相应资质。

1.1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1.12.1企业应实施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监督检查: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b)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c)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d)安全隐患整改。

1.12.2安全监督检查应形成记录。

1.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13.1重大危险源管理。

a)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进行辨识;

b)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档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c)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3.2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1.14应急救援预案

1.14.1对风险应定期辨识:

a)企业应进行风险辨识、评估;

b)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围应包括:

1)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

2)火灾、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5)急性中毒等事故和其他伤害。

1.14.2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包括:

1)相关部门与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协调;

2)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救助、应急人员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

3)现场检测与评估;

4)信息发布。

b)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队伍保障;

c)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1.14.3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

a)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b)预案演练应进行评价,并及时更新预案。

1.15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15.1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档案:

a)事故档案;

b)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

c)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d)安全隐患及整改档案;

e)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台帐、健康档案。

1.15.2档案内容应记录齐全,按规定要求保存。

2.机械设备设施

2.1空压机

2.1.1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2.1.2压力表、温度表(计)每6个月检测,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1.3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应关闭。

2.1.4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浅灰色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2.1.5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开关)保护装置。

2.1.6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不小于1m的足够空间距离。

2.1.7固定式空压机应设置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2.2金属切削机床

2.2.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2.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2.2.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2.2.4机床保护线(PE)应选用≥4㎜2的铜芯线,连接规范可靠。

2.2.5机床局部或移动照明应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

2.2.6机床电气箱、柜前1m内无杂物,箱、柜内电器布局合理,编号清晰正确。

2.2.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突出旋转杆平面应小于3㎜。

2.2.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2.2.9其他安全要求:

a)磨床:

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b)车床:

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c)插床:

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d)电火花加工机床:

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e)锯床:

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f)加工中心:

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2.3冲、剪、压机械

2.3.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3.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2.3.3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2.3.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3.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2.3.6机床保护线(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2.3.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等工具。

2.3.8剪板机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2.4特种设备

2.4.1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等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4.2工业气瓶每3年检验,压力表每6个月检验,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4.3企业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对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2.5工业管道

2.5.1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2.5.2压力管道应取得使用证,定期检验,在周期内使用。

2.5.3管道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标识应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颜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要求。

2.5.4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2.5.5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2.5.6禁忌介质的管道应独立埋设。

2.5.7管道沟应定期进行检查。

2.6厂内机动车辆

2.6.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每年应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6.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2.6.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2.6.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2.6.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2.6.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2.6.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车辆性能要求。

2.7木工机械

2.7.1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2.7.2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2.7.3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2.7.4锯条接头不得多于3个,锯片和砂轮不允许有任何形状的裂纹。

2.7.5保护线(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2.7.6刨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2.7.7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2.7.8平刨的开口度应符合尽可能最小间隙。

2.8砂轮机

2.8.1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砂轮的切线方向不得对准通道。

2.8.2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一般钢板厚度为1.5㎜~3㎜)。

2.8.3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至砂轮间距≤6㎜。

2.8.4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2.8.5托架安装牢固,可调至砂轮间距≤3㎜。

2.8.6法兰盘应大于砂轮直径的1/3,并与砂轮之间有软垫,软垫厚1mm~2mm,大于法兰盘2mm~3㎜。

砂轮切割机法兰盘应大于砂轮直径的1/4。

2.8.7运行应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2.8.8保护线(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2.9风动工具

2.9.1砂轮夹紧装置应符合卡夹与砂轮接触平整均匀,软垫直径大于卡盘1mm~2mm。

2.9.2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2.9.3气阀、开关应完好无漏气。

2.9.4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2.9.5气路密封无泄漏,气管无老化、腐蚀。

2.10其他机械

2.10.1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2.10.2各种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2.10.3局部或移动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2.10.4保护线(PE)连接可靠、电源线路及电器完好。

2.10.5梯台或平台应符合工业梯台要求。

2.11脚手架

2.11.1基本安全要求:

a)脚手架宽度应大于600mm。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等材料制作,每块重量不宜大于30kg。

许用载荷应大于400kg/m2;

b)脚手架构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生产企业的产品;

c)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前后应设置标识警示牌;

d)应定期观察脚手架垂直度和水平度,连接部位的绑扎件和紧固件应牢固、可靠;

e)钢质脚手架和撑架、横杆、夹具、挂具每年应进行一次防锈处理。

2.11.2悬空脚手架:

a)吊笼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马脚的焊接必须由相应等级的焊工担任。

焊接时两端应包头。

搭设前应仔细检查焊缝,如有假焊和漏焊等现象,应及时补焊;

2)吊装吊笼时应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

3)吊笼内的上下人孔盖必须完好无缺;

4)每层吊笼必须安装两道防护链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挂梯与桥板主要尺寸符合要求。

b)电动吊篮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测试绝缘电阻;

2)最大载荷应不大于500kg,并指定使用负责人;

3)牵引钢丝绳破断拉力不小于最大载荷的14倍;

4)吊篮的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等必须保持有效可靠;

5)距吊篮2m内的钢丝绳应做绝缘保护;

6)吊篮的起落及运行速度应小于0.5m/s;

7)应配备速差式安全带。

2.11.3落地脚手架:

a)花架式或高凳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仔细检查其质量,凡有缺档、损坏、锈蚀等情况,不允许使用;

2)必须放置在坚实、平整的地面;

3)挑头板绑扎的方法应正确,挑头应上翘10°,一次受力时挑头下坠的角度不大于10°,如直接将脚手架放置在花架式或高凳横档上的,可不扎;

4)脚手板放置在挑头板上且花架式或高凳间距大于1200mm时,必须安装吊撑或顶撑;

5)脚手板搁置部分的长度以及脚手板之间重叠部分,必须保持250mm~500mm;

6)脚手板搁置部分必须用蚂蝗钉固定或用φ16mm~φ20mm的白棕绳绑扎。

b)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立杆应交错设置,垂直偏差应小于1/200,横距应小于1200mm,纵向应小于1800mm;

2)大横杆、小横杆均应保持水平,大横杆在同一间隔内的纵向水平高低不得超过60mm;

3)小横杆伸出大横杆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若超出时应加斜撑方可搁置脚手板;

4)脚手板搁置的间距超出3600mm时,应在中间加设一道小横杆;

5)斜拉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45°~60°之间,接长距离应大于400mm,并采用回转扣件连接;

6)上下通行梯的斜度一般不应大于60°,防护栏杆下道不低于500mm。

2.12工业梯台

2.12.1直梯:

a)梯宽宜500㎜、梯级间隔尺寸宜300㎜;

b)梯段高度超过3m部分应设护笼,护笼直径应为700㎜、护笼条5根,制作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1993);

c)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1050mm;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2.12.2斜梯:

a)梯宽≥600㎜、扶手立柱高于900㎜、间距尺寸≤1000㎜,制作应符合《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要求;

b)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应设一根横杆;

c)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2.12.3活动轻金属梯:

a)梯长应≤8m,梯宽≥300mm;

b)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c)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d)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2.12.4轮式移动平台:

a)操作平台表面应防滑、护栏高度符合1100㎜,中间一根横杆的要求;

b)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c)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d)升降动力电源切断时应有紧急下降装置;

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2.12.5走台、平台:

a)单人通道宽度宜800mm,双人交叉通道宽度宜1200mm,扶手最小高度1100㎜、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时,护栏不得低于1200mm,立柱间距小于1000㎜、横杆与上、下构件的净间距不得大于380㎜;

b)扶手和立柱宜采用直径33.5㎜~50㎜钢管,横杆采用不小于25㎜×4㎜扁钢或直径16㎜的圆钢;

c)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走台250kg/m2,梯间平台350kg/m2,检修平台400kg/m2);

d)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mm,离基面不大于10㎜;

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3电气设备设施

3.1变配电系统

3.1.1变配电站环境要求:

a)变配电站周围与其它建筑物间应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

b)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的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

c)变配电站地势不应低洼,防止雨后积水;

d)室内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e)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f)门、窗及孔洞应设置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

g)多层建筑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应在底层;高层建筑内不宜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

h)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做到“五防一通”。

i)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j)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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