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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监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1监理组织机构

为了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目标,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根据本项目工程特点、监理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和重庆市现行规定,拟采取直线制监理组织机构形式,在总监的领导下,进行本项目施工单位准备阶段、施工单位阶段、竣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其他保证施工单位顺利进行的各种协调工作,具体承担各专业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文明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理工作。

本项目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设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总监1人,市政公用工程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机电安装等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4人,其中,见证人员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按规定兼任,资料员由监理员兼任,旁站监理人员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任,另派1名专职人员配合委托人进行日常管理及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

总监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监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级监理人员均分别签署《监理人员质量责任书》和《监理人员安全责任书》。

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理工程师守则》、《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做到廉洁自律、保守商业秘密,避免触犯招标文件规定。

公司专家组将不定期地指导、监督和考核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岗位职责

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4)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5)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6)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7)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单位方案。

(8)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9)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10)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1)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2)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3)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4)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5)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7)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18)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9)主持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2.2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单位现场条件、季节特点,结合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措施等进行策划,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5)复核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6)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7)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8)审查涉及安全的材料产品合格证,按规定须抽样复试的,应见证取样、见证送检,并跟踪试验结果,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9)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10)检查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11)处置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12)进行工程计量。

(13)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4)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和安全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5)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6)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7)参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2.3专业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职责

(1)参与工程计量,并在原始收方记录上签字确认。

(2)审查《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及附件,协助总监进行付款签证。

(3)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4)协助总监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5)协助总监处理工程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配合审计单位工作。

2.4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单位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单位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单位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担任安全监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监督施工单位过程中的人、机、环境的安全状态,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单位,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7)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8)参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2.5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单位机械、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单位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5)发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要时报告项目总监。

2.6监理见证人员职责

(1)取样时,监理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监理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监理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监理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5)监理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人员单位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6)监理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2.7资料员职责

(1)执行总监的指令和交办的任务,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一切工作。

负责每天收集工程信息,认真填写监理日志。

(2)协助监理月报的编写和各种监理台帐的记录工作。

(3)负责整理监理例会或质量、安全、进度等专题会议纪要,经总监审查后分发给有关单位。

(4)负责做好监理部的收发文登记工作,按程序分送给各有关单位或有关专业人员。

(5)负责监理部文件资料的保管和借阅,办理借阅手续。

(6)负责现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检测仪器、工具的保管和领用,办理领用手续。

(7)协助总监做好监理部的生活后勤工作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考勤工作。

2.8公司专家组职责

(1)参与重要结构验收。

(2)参与重大方案审查。

(3)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工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再培训。

2.9专职协调员职责

(1)协助建设单位办理需要办理的事项。

(2)掌握监理部各成员的思想及工作动态。

(3)与总监密切沟通。

(4)保持与建设单位的充分沟通,并理解和传达其信息。

3监理工作制度

3.1施工图纸自审、会审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后应建立施工图纸管理台账,记录施工图收到的时间、移交人、施工图名称、数量等信息。

(2)总监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图纸,对照有关规范或标准,结合工程经验,针对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分专业、按图号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读图记录,并在图纸会审前通过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做好会议原始记录。

(4)图纸会审后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承包单位整理的图纸会审纪要,确认无误后,由总监签认。

(5)及时获取参建各方会签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作为监理依据。

(6)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后续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图纸),应认真读图,若有疑问,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设计单位答疑或完善后,才能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7)凡是蓝图有设计变更或修改的,应在蓝图上标识清楚。

3.2第一次工地会议制度

(1)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6)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7)其他有关事项。

3.3监理例会制度

(1)定于每周定时组织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召开监理例会,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参加。

(2)与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3)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

(4)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5)为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项目监理机构也可参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召集的专题会议。

(6)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3.4工作联系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政府监管机构等之间的关系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2)分部分项工程即将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承包单位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做到事前控制。

3.5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A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B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的,由承包单位按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

C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D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

(2)项目监理机构应留存每次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意见原始记录。

3.6工程开工令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工期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承包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3.7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制度

(1)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2)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3.8工程风险分析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

2)进行风险分析时,主要是找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最易发生事故、索赔事件的原因和部位,制定防范性对策。

3)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针对实际情况,动态地进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防范性对策。

3.9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制度

(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

(2)审查内容包括:

1)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

2)主要管理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合;

3)各项质量管理流程是否满足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

4)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3.10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审查的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

2)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

4)其他工程基础资料、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含管线)资料等。

(3)程序性审查方面:

1)重点审查施工方案编制人、审批人是否符合有关权限规定的要求。

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

2)检查承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善、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核对审批人是否为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4)内容性审查方面:

1)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2)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及目标,是否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3)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等;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等,特别是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3.11“四新技术”审查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试验、鉴定或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标准,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四新技术”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

(2)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题论证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四新技术”,承包单位不得实施。

3.12施工测量检查复核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3)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3.13试验室检查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自有或委托的试验室,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试验室检查内容包括: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3.14见证取样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承包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等)。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进行监督。

(3)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台账。

(5)项目监理机构应主动跟踪试验室检测结果,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督促承包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3.15计量设备审查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有效期内)。

(2)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

(3)审查不合格的计量设备应停止使用,以确保计量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3.16旁站监理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2)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及其施工过程作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3)本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桥梁基础施工方面包括: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在桥梁墩台施工方面包括:

隐蔽工程、混凝土浇筑、土方回填、泄水盲沟施工;在混凝土桥上部结构施工方面包括:

隐蔽工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钢束张拉、预制箱梁节段拼装架设;在桥面附属工程施工方面包括:

桥梁支座施工、伸缩缝施工和桥面铺装施工(含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防水层施工等)。

(4)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5)施工单位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6)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7)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8)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凡旁站监理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9)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0)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3.17施工质量巡视和平行检验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和平行检验。

(2)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承包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焊接切割操作工等)是否持证上岗。

3.18质量验收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验收意见。

(2)检验批的报验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规定的程序执行,检验批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在单位过程竣工验收前保留,并可追溯。

(3)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单位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进行重新检验。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19质量问题督促整改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承包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定人、定措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2)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3)本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0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对于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

1)要求承包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2)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做好记录;

3)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2)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合规。

因质量事故触发安全事故的,按安全事故有关规定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4)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3.21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

(1)承包单位应在完成单位工程施工内容并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

(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后,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3)预验收由总监主持,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参加,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4)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

(5)整改合格后,总监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并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3.2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制度

(1)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采用规定表格,经总监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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