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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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双方约定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即施工监理取费按照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为基础进行下浮,监理费包干为38万元整(大写:

人民币:

叁拾捌万元整)。

监理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缺陷责任期(非监理方造成的工期顺延,发生监理费用另行按规定计取)

七、本合同自2011年8月26日开始实施,至2013年2月26日完成,施工工期为18个月。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

业主单位:

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监理单位:

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南平市解放路15号

邮编:

邮编:

353000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南平分行营业部

帐号:

帐号:

本合同签订于:

2011年8月26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得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概况

武夷山市北门大桥拓宽改造工程(该项目全长约,其中桥梁工程米,接线工程100米;

本次招标范围为桥梁工程及接线工程)武夷山市北门大桥拓宽改造工程的桥梁工程及接线工程施工图纸规定的全部工程。

取消通用条款中本款原文,代之:

业主:

武夷山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通用条款本款中的: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改为“第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II通用条款、第III专用条款、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前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b)合同协议书

(c)中标通知书;

(d)投标文件;

(e)招标文件;

(f)合同专用条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g)合同通用条件;

(h)建设部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j)交通部JTJ077—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监理单位的义务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内容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内容详见附件A。

在,必须按照业主的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业主指定叶信斌同志为业主授权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设施和物品

业主不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监理合同所需的设施、设备、物品,具体按照合同附件B的有关规定执行。

辅助工作人员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要求由监理单位全部自聘。

4.责任和保障

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金双方友好协商。

赔偿的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服务费总额的5%,当累计赔偿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监理合同。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为:

业主据实赔偿监理单位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

监理服务时间和期限

监理服务的时间为监理合同涉及到工程合同工期加上缺陷责任期。

监理进场及退场时间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双方商定,并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延长的监理费用可按附件C计算支付。

业主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不予以弥补或扣除。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将本条款中“则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改为“业主对超期应付款项的补偿利率,按商业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货币种类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增加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交纳的税项、税款,业主不承担责任。

7、其它

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的语言为汉语。

本监理合同遵循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福建省政府所颁发的一切法律、法令和法规。

未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出版与本工程管理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其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的解决原则为:

(1)、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由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

(3)、如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9监理文件中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的工作组织计划。

其中包括质量控制实施方法、监理工程师在工程中计量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以及使用图表格式等。

(2)关于监理工程师廉政建设的制度及奖惩办法。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一、监理服务的形式

1、服务的要求

(1)监理资质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2)监理服务的主要方式

监理单位应成立武夷山市北门大桥拓宽改造工程总监办,负责本合同的监理工作。

(3)监理工作的隶属关系

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对业主负责。

2、组织机构

(1)监理单位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办),下设监理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组成。

监理单位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提出组织机构框图,并对人员设置情况加以说明。

(2)、工作计划的安排

合同期为18个月,根据上述工期要求,对整个工作计划作出安排。

(3)主要人员的资质:

资格审查合格。

二、监理服务的范围

监理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现场监理服务。

三、监理服务的内容

1、编制监理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及主持常规工地会议;

6、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平行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抽检验证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12、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半成品件或成品件的质量;

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15、要求承包人提交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发布停工令;

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审查、核实中期支付证书;

21、签发工程变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编制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25、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7、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8、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或遗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29、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0、完成业主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监理服务的依据

1、监理合同;

2、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及附件;

3、图纸及说明;

4、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试验规程》、

6、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监理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7、福建省交通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8、业主的监理程序和工作要求。

五、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一、文件和资料

业主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4日之内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①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书及附件1份;

②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③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④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各1份。

二、设施、设备

业主不向监理单位提供设施、设备。

三、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不向监理单位派遣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行聘用,其费用包含在监理费总价中。

四、其它

附件C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一、监理服务费用

1、正常服务费用

监理单位正常服务费用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派驻监理人员的所有费用(含工资、加班费、各种补助、各项津贴、个人所得税、其它等);

(2)现场费用(含辅助、服务、勤杂等人员的聘用费;

资料费;

劳动保护费;

防暑降温费或冬季取暖费;

伙食费;

差旅费;

煤、气、水、电费;

其它等);

(3)监理方面试验工作及其相关费用;

(4)公司取费;

(5)生活设施、交通、通讯、设备费用;

2、工程提前或者延期完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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