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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三编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

《知识产权法》单元辅导(3)

责任教师:

马蒂

第三编专利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明确专利概念的含义和专利权的特点;了解我国专利法制定和修订的情况和主要内容。

明确我目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了解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明确了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明确了解在我国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和专利权的主体。

明确了解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明确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种类、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了解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

明确专利权的期限;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程序和法律后果;了解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明确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解法律对专利权的限制、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形式;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及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途径。

明确专利管理机关分类及职责;明确企业专利管理的意义。

明确我国专利代理及其职责;明确我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内容。

明确专利文献的概念及专利文献的作用;了解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我国专利文献使用。

重点内容概述

第一章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概述

(一)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指专利权,就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二)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独占性

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2.地域性

依照一国的专利法所取得的专利,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

专利权人只能在该专利的法定有效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

二、专利制度概述

(一)世界上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萌芽阶段

世界上专利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以远的年代,最初发源于欧洲。

萌芽阶段的专利制度只是封建君主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并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制度。

2.形成和发展阶段

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

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法是英国于1624年颁布的《垄断法》,这是公认的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

3.国际化发展阶段

专利制度国际化的重要标志有:

(1)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2)1978年欧洲专利公约和1971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为代表的一系列地区性专利公约和专利技术性协定的签订标志着专利法国际化的协调统一;

(3)1978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尤其是1991年12月18日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初步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标志着专利保护趋向国际一体化。

(二)新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的制定与实施

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1985年1月19日通过,二者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2.专利法的第一次修订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3.专利法的第二次修订

2000年8月25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专利法的功能作用

1.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2.以法律手段建立合理的发明创造利益分配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3.促进国际技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

第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对应的是三种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定义: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所必须具备的特征:

1.发明必须体现为一种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

2.发明在实践中必须具有应用价值

3.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二)发明的类型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生成某种物质所使用的特殊手段或特殊步骤。

3.改进发明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本质都是一种技术方案,但区别也很明显: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是经过生产加工过程而获得的实物。

发明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2)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实用新型只能针对有固定形状和结构的制成品。

发明专利却对气体、液体、粉末状或颗粒状固体物质予以保护。

(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低于发明,这是实用新型与发明之间的本质区别。

三、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特点: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

2.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4.外观设计应该富有美感

(二)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1.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它是通过利用自然规律而产生了一定的技术效果;而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设计,它是通过利用人们的审美情趣和审美心理而起到美化产品的效果。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本身所作的创造性改进;而在外观设计中,产品只是载体而已,其本身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之列。

3,实用新型通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进行改进,以达到完善产品技术性能、增强产品技术效果的目的;而实用新型只是对产品外观的一种装饰,起到美化的作用。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三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新颖性应掌握以下标准:

1.公开标准

公开的要求,一是公开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内容即可实施该项发明创造;二是公开的范围必须是不特定的,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该技术的内容,该技术内容已经处于非保密状态。

以下列方式中的一种公开即丧失新颖性:

(1)公开发表;

(2)使用公开;(3)以其他方式公开。

2.地域标准

地域标准是指规定发明创造在什么地域内公开才丧失新颖性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不同的国家对此规定有所差异,但大致分为三种。

(1)全世界新颖性标准

(2)本国新颖性标准

(3)混合新颖性标准

3.时间标准

(1)以发明日为准

(2)以申请日为标准

(3)以申请时刻为标准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4.抵触申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内容相同的发明先后分别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先提出申请的为在先申请,后提出申请的为在后申请,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二)创造性

1.判断创造性的标准

(1)时间标准从时间角度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有创造性,一般是以申请日为标准,是将该发明创造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通过比较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2)技术标准

创造性的技术标准是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取得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创造是一种主观思维活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一般参照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第一,首创性发明;第二,发明创造解决了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第三,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第四,发明取得意料不到的效果。

(3)人员标准

专利局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专利审查员应把自己放在普通技术人员的位置上,用一个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思维、知识去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的创造性,不应偏离普通技术人员的基本标准,尽可能公正客观地作出评价。

2.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

我国专利法对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较低,只要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突出性和显著性。

(三)实用性

实用性又称工业实用性或产业实用性,是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它要求发明创造不能只具有单纯的理论价值,而是要求其能够转化为现实的技术和现实的生产力,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判断实用性的标准如下:

1.可实施性

2.再现性

3.有益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对于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我国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时间标准,我国采用的是申请日标准。

(二)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三)富有美感

(四)适于工业应用

(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章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

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

专利法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并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主体有两类:

(一)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即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即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对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专利申请人的资格和专利权的归属

凡有权申请专利并依法获得专利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主体。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所确认并保护的主体具体表现为: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从事的发明创造活动是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则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被批准后获得的专利权均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我国专利法规定:

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二)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均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即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则全体人员即成为该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全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拥有专利申请权,在对共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若未征得其他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同意,不允许部分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专利申请,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的除外;专利被批准后,共同享有专利权。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按不同情况分为三类:

一是职务发明创造,这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二是从属发明创造,这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三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这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所有。

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作如下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或者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指合作各方共同提供资金、设备、场地、原材料等,共同参与研究开发的技术工作,并且都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后者是指由一方只负责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而另一方只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原材料等物质条件,不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五)外国人

第五章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

(二)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权利,专利权人是出让人,该他人为受让人。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由他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专利权人称为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人称为被许可人。

专利使用许可中,只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专利许可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来进行的。

专利许可合同按照其许可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普遍许可合同

2.排他许可合同

3.独占许可合同

4.分售许可合同

5.交叉许可合同

(四)标记权

(五)保护请求权

(六)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七)署名权

二、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根据其推广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报酬和奖金的具体数额作了规定。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如果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二)其他义务

1.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

2.正确行使专利权

第六章专利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利申请原则

(一)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是指一项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二)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我国《专利法》以申请日作为申请时间先后的判断标准。

确定的方法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一的发明传真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一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1.优先权的种类

(1)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中提出了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时期内(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是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是6个月)该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该后接受申请国应当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后接受申请国的申请日期。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与外国优先权不同,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

2.取得优先权的条件

(1)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或者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文件。

(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保留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我国专利机关受理并保留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

(3)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的相距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4)后一申请需与第一次申请具有相同的主题。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种类及要求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及附图

3.权利要求书

4.说明书摘要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3.简要说明

三、专利申请的审批

审批的方式国际上主要有三种:

其一是登记制。

其二,实质审查制。

其三,延迟审查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实行形式审查制。

(一)发明专利的审批

发明专利的审批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也称为形式审查,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或第27条规定的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2.早期公开

《专利法》第34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公布的内容主要是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是否符合“三性”要求

(2)申请主题是否具有单一性

(3)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审查

4.授权并公告

《专利法》第39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应审查下列两个方面:

(1)形式要求是否合格

(2)审查申请是否有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2.授权并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专利申请的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一)复审提出的条件

专利复审提出的条件是:

(1)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2)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复审请求应按照一定的格式提出。

(二)复审决定

1.撤销原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2.维持原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专利审批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是指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专利局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执行复审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执行复议的机构是行政复议处。

对于专利行政复议案件,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的保护期或称为专利权的有效期。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未届满而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专利使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力。

(一)专利权终止的原因

1.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

2.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二)专利权终止的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终止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登记于专利登记簿,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一经公告的专利就成为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

三、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分为全部无效宣告和部分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知的外观设计相比不具有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性或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3.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授予专利的实用新型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包括两项)的专利。

6.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三)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时间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四)专利权无效的审理

1.申请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2.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3.受理或驳回

4.答辩

5.合议审查

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7.无效宣告申请的撤回

(五)对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的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溯及力的例外

宣告专利权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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