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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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答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答

1 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及单台出力在65t/h以下的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其它发电锅炉应执行哪一个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

应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看国家环境保护局司发文,环科标[1993]012号,“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即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什么叫火电厂锅炉的剩余寿命?

小于10年寿命的锅炉应执行的烟尘排放限值?

 

答:

火电厂锅炉的剩余寿命=设计寿命—累计运行时间;小于10年寿命的锅炉应根据时段执行第Ⅰ或第Ⅱ时段的烟尘排放限值。

3、为什么第Ⅲ时段燃料收到基硫分≤1.0%时,火电厂锅炉SO2排放浓度限值为2100mg/m3;而硫分>1.0%时,SO2排放浓度限值却减少为1200 mg/m3?

 

答:

火电厂锅炉SO2排放浓度限值的制订是根据有无治理措施而定的。

当燃料硫分≤1.0%时,不要求采取治理措施,燃料硫分=1.0%时,其排放浓度等于2100mg/Nm3;当燃料硫分>1.0%时,要求采取治理措施,燃料硫分=2.5%,脱硫效率为80%时,其排放浓度等于1200mg/Nm3。

所以硫分>1.0%的SO2排放浓度限值少于硫分≤1.0%。

同时标准也对提倡火电厂使用低硫煤进行政策导向。

 

4 火电厂在什么地区和什么时段实行SO2双重控制?

 

答:

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即第Ⅲ时间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5、第Ⅲ时段扩、改建项目新、老机组排放系数如何采用?

 

答:

第Ⅲ时段扩、改建项目新、老机组排放控制系数一律采用第Ⅲ时段P值计算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因扩、改建引起的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应予削减,实现全厂排放量达标;当超标量大于扩、改建机组二氧化硫产生量的90%时,以削减产生量90%为最低限。

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第Ⅲ时段的火电厂SO2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上有些什么具体要求和规定?

 

答: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第Ⅲ时段的火电厂SO2既有排放浓度的要求又有排放量的要求,即执行标准中的4.3.5条。

第Ⅲ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除执行4.3.1条、4.3.2条、4.3.3条、4.3.4条的规定外,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各烟囱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还应按表6的规定执行。

当第Ⅲ时段扩、改建机组与第Ⅰ、Ⅱ时段老机组合用一根烟囱排放时,表6中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扩、改机组的(平均)排放浓度。

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火电厂在监测烟尘SO2、NOX上有什么规定?

 

答:

第Ⅲ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应装设烟尘连续监测装置;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火电厂和其他地区建有烟气脱硫设施的火电厂应该设二氧化硫连续监测装置;300MW以上机组应装设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

第Ⅱ时段火电厂应逐步实现连续监测。

8 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应执行什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

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发电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9 请举例说明如何计算火电厂全厂SO2排放量?

 

答:

已知某城郊有一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要进行扩建;火电厂有一根烟囱几何高度120米,其抬升高度为60米,有效高度即为180米;现拟建一根新烟囱,几何高度为180米,其抬升高度为70米,有效高度即为250米;那么,全厂烟囱等效单源高度: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测定锅炉SO2排放浓度是否用过量空气系数α换算(标准上未规定)?

 

答:

根据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放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对锅炉实测的SO2排放浓度应当折算成过量空气系数α=1.8时的排放浓度。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个别文字印刷遗漏,故国家环保局于1993年4月7日专门发文,环科标[1993]012号,对此予以更正并附修改单。

2 大于65t/h的工业锅炉应执行什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

国家环保局环科标[1993]012号文件中指出,对于目前少量出现的参数高于GB1921-80《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和GB3166-82《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层燃、抛煤机锅炉,不论其用途暂按GB1327-91执行。

故>65t/h以上(除煤粉、循环流化床和燃油、燃气发电锅炉)的工业锅炉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燃油锅炉应如何执行其烟尘,SO2排放浓度限值?

 

答:

根据国家环保局环科标[1996]067号文件《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燃油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参照燃煤锅炉标准执行。

故燃油锅炉应根据其安装(立项)时间、所在区域和燃料中的含硫量执行GB1327-91中烟尘、SO2排放标准。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两个过量空气系数α换算值,各有什么用处?

如何进行操作?

 

答: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是有两个过量空气系数α换算值。

 

其一:

测定锅炉初始排放浓度(即:

锅炉烟气出口或进入净化装置之前)的过量空气系数,α=1.7; 

其二:

测定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的过量空气系数,α=1.8。

 

当测定出厂销售锅炉产品时,采用α=1.7,折算锅炉初始排尘浓度,改应采用α=1.8进行折算。

5 1992年8月1日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如何执行SO2 排放浓度限值?

 

答: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没有对1992年8月1日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制订SO2排放浓度限值。

为了控制这部分锅炉排放SO2污染环境,各省、自治区可以颁布地方环境标准,提出SO2排放限值,也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两控区”批复的精神,提出SO2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这一遗留的问题,随着该标准的修订,将得到进一步解决。

6 锅炉过量空气系数过低或过高有什么危害?

造成过量空气系数高的原因是什么?

 

答:

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是运行质量的重要特性之一,其值的大小说明了燃烧设备和锅炉运行的完善程度。

过量空气系数太低,燃烧不完全,烟气中的CO增加,热效率降低;过量空气系数太高,不参与燃烧反应的冷空气大量送入炉膛,使炉温下降,影响完全燃烧。

而且这部分过量的空气还要增温吸热,并随烟气带走热量,降低锅炉的热效率。

因此,合理的过量空气系数应该既能保证燃料完全燃烧,又能使各项热损失降至最小。

现在不少城市使用的锅炉中,过量空气系数较高,其原因为:

(1)机械通风匹配不当,给风量过大;

(2)炉体、炉门等处漏风;(3)烟道、净化装置漏风等。

7 表示锅炉出力(容量)的单位名称为MW和t/h,其含义如何?

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

锅炉的出力也叫容量。

蒸汽锅炉用“蒸发量”表示(即:

锅炉每小时可以把多少吨的水变为蒸汽而输出),单位是吨/时(t/h);热水锅炉用供热量或“产热量”表示(即:

锅炉每小时输出热水的有效带热量)单位是大卡/时(kcal/h)。

现在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用热功率来表示锅炉的出力(容量),单位是兆瓦(MW)。

为了方便用户,照顾习俗,常用蒸发量的t/h做对照。

 

1t/h蒸发量的蒸汽锅炉相当60万大卡/时供热量的热水锅炉,其热功率近似为0.7MW。

8 燃油(气)锅炉应如何执行标准中所规定的烟囱高度?

 

答: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燃油(气)锅炉的烟囱高度没有具体规定。

为了使各单位在安装燃油(气)锅炉时能保护周围群众不受干扰,可以参考目前正在修订中的锅炉排放标准对燃油(气)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1) 燃轻柴油、煤油和燃气锅炉的烟囱高度最低为8m,并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 

(2) 燃烧其它油料的锅炉应按燃煤锅炉烟囱高度执行; 

(3) 若达不到上述规定,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标准值的50%执行。

 

工业炉窑(含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涵盖的工业炉窑有哪些?

 

工业炉窑是综合应用材料学、燃烧技术学、传热学、热力学、流体力学、耐火材料学、电工学、材料力学……等多种学科技术制造并使用的设备,就其工业炉窑加工所涉及的工业行业十几个,炉型种类达上百种。

 

通常工业炉窑有如下五种分类方式:

 

*按炉窑的用途分类:

如炼焦、熔化、烧成、轧制、热处理、干燥……; 

*按炉窑的使用能源分类:

如燃煤、燃气、燃油炉窑及电能加热等,还包括吹氧、铝热法或原料参与燃烧等炉窑; 

*按加热方式分类:

如火焰加热可分为明火直接加热和隔焰间接加热。

电能加热又可分为:

电阻加热、电弧加热、感应加热、电子束加热、等离子加热等等; 

*按生产操作方式分类:

可以分为连续式和间断式两种; 

*按炉型分类:

如卧式和立式。

 

炉窑标准考虑上述工业炉窑的分类方式,参考《大气污染源调查技术规范》中工业炉窑的分类方法(国家环保局污控司1991年),对用途相似,排放大气污染物——烟尘数值相近的工业炉窑予以合并“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经与有关行业、部门的专家反复协商,最后确定将工业炉窑分为十类十九种。

 

  

(1) 熔炼炉 

    ①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②炼钢炉、混铁炉(车); 

    ③铁合多熔炼炉:

包括各种用于铁合金熔炼的炉窑,如矿热电炉、明弧电炉、铝热法熔炼炉、焙烧回转窑、多层机械烧焙炉等; 

    ④有色金属熔炼炉:

包括各种铅、锌、铜有色金属冶炼用的鼓风炉、闪射炉、烧结炉、焙烧炉、炼铜转炉、精炼炉等。

 

  

(2) 熔化炉 

    ①冲天炉、化铁炉:

包括铸造用各类冷风、热风冲天炉及各种化铁炉; 

    ②金属熔化炉:

包括各种熔铜炉、化铅炉、熔铝炉等; 

    ③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包括玻璃熔炉、刚玉冶炼炉、硅冶炼炉、耐火及保温材料熔化炉等。

 

  (3) 铁矿烧结炉 

    ①烧结机(机头、机尾); 

    ②球团竖炉和带式球团; 

  (4) 加热炉 

    ①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包括各种钢坯加热炉、均热炉、锻造加热炉、感应加热炉; 

    ②非金属加热炉:

包括沥青加热炉、玻璃塑型炉、沥青混凝土搅拌炉等; 

  (5) 热处理炉 

    ①金属热处理炉:

包括各种退火炉、调质炉(淬火、回火)、钎焊炉、马弗炉等; 

    ②非金属热处理炉。

 

  (6) 干燥炉、窑:

包括各种金属、非金属加工用干燥炉(窑)。

 

  (7)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包括各种用于非金属焙烧、生产耐火材料的回转窑、竖窑等。

 

  (8) 石灰窑:

包括各种生产石灰的竖窑及土窑。

 

  (9) 陶瓷、塘瓷、砖瓦窑:

隧道窑和其它窑:

倒烟窑、轮窑、马弗窑等。

 

  (10) 其它炉窑:

包括各种煤气发生炉、造气炉……以及不包括在上述各类中的其它工业炉窑。

 

2 对于国家三部委的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中,已明令淘汰的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炉窑、炼焦  炉有哪些?

应如何评价其是否达标?

 

答:

列入国家三部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中涉及工业炉窑的有:

 

   ①土窑烧砖,自通知公布之日起要求淘汰,替代设备为隧道窑; 

   ②1800千伏安以下(不含18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2000年底淘汰,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5年底,替代设备为3600千伏以上的铁合金电炉; 

   ③平炉炼钢,2005年底淘汰,替代工艺和设备是转炉或电炉炼钢; 

   ④横罐炼锌,1997年底淘汰,替代工艺和设备是湿法炼锌、密闭鼓风炉。

涉及炼焦炉的有75型、89型改良型焦炉,1999年底淘汰,替代工艺和设备是碳化室高度不低于2.8米,年产焦20万吨及以上的机焦炉,配套煤气净化系统。

 

   对以上列入淘汰名录中的工艺炉窑和炼焦炉如属规定淘汰期限之前还能服役的则必须严格做到达标排放。

如已到规定淘汰期限,则必须严格按照三部委精神,淘汰取缔。

3 已测定出某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如何用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换算?

并说明其适用范围。

 

答:

工业炉窑烟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按下列公式换算:

 

 

式中  C:

换算规定α系数的烟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 

      C':

实测的烟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 

      α':

测点的实测过量空气系数; 

      α:

标准中规定的α换算系数,α=1.7 

适用范围:

①对于标准中α的换算值的规定,对标准表1、表2中序号1和3中熔炼炉、铁矿煤结炉,由于特殊的生产工艺,不进行α值换算,而采用实测值与标准值比较。

 ②不适用于标准表1、表2中序号2内的冲天炉。

4 对冲天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为什么不能用过量空气系数换算,应怎么进行换算?

试举例说明。

 

 答:

因过量空气系数是通过测定烟气中氧的百分含量或烟气成分分析后,按下列公式计:

 

 

 

式中:

O2——测点的O2百分含量; 

     RO2——测点的CO2百分含量; 

      RO——测点的CO百分含量。

 

    而冲天炉炉窑烟气中O2含量由于工艺操作、炉料和熔炼时间不同而有很大的波动值,其容积百分比含量从0.1%至1.6%。

炉内CO含量经常超过爆炸下限,故必须从加料口掺风稀释CO,并保证烟气不逸至操作地区。

因此,国外均不以过量空气系数对排放浓度进行换算,而以掺风系数(即:

加料口等处进入风量与炉窑鼓风量之比)换算。

 

    标准规定掺风系数的折算值:

冷风炉(鼓风温度≤400℃)为4.0;热风炉(鼓风温度>400℃)为2.5。

 

以5t/h冷风炉为例:

 

    若工艺鼓风量为80m3/s,加料口进入空气量为206 m3/s,其掺风系数为2.58.如果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为200 mg/m3 (标态),经折算后的烟尘排放浓度为:

200×(2.58÷4.0)=129.0(mg/ m3<标态> ),低于标准中表2,二类区150mg/ m3(标态)的最高允许限值。

 

    若工艺鼓风量为80 m3/s,加料口进入空气量为450 m3/s,其掺风系数为:

450÷80=5.63。

如果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为200mg/ m3(标态),经折算后的烟尘排放浓度为:

281.5mg/ m3 (标态),超过标准中表2,二类区150mg/ m3(标态)的最高允许限值。

 

5 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如何监测?

 

答:

标准按工业炉窑设置的类别,分别进行规定。

①对设置在厂房内的工业炉窑,监测点选在厂房门、窗立面的任意点,选取浓度最大值。

②对设置在露天的工业炉窑(系包括有顶无围墙的设置情况),监测点应选在距烟(尘)排放源外5m处,高于地面1.5Mc 上任意点,选取浓度最大值。

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仅对6项气态污染物提出了排放浓度控制限值,如果还排放其它污染物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标准?

 

答:

对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指标,一方面可以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排放限值;另一方面,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这些污染物的执行标准。

7 某铜冶炼厂铜鼓风炉排出的SO2烟气和经硫酸回收装置系统后排出的SO2尾气执行标准是否相同?

 

答:

不相同。

铜鼓风炉排出的SO2烟气从烟囱排入大气环境中时,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而当SO2烟气进入硫酸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处理后,排出的SO2尾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水泥厂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如何测定?

 

答:

粉尘无组织排放要求在厂界外(无明显厂界时,以车间外70米处)上风向与下风向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向的监测数据做为参考值,下风向监测值扣除上风向监测值即为该企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2 有的水泥厂中小立窑已在国家明令淘汰名录之中,应如何评价其是否达标?

 

答:

国家三部委的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下列设备应被淘汰及其淘汰期限。

 

    ①土(蛋)水泥窑和普通水泥立窑于1997年6月淘汰,不需要替代工艺及设备。

 

    ②窑径小于2米(含2米),即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于1997年底被淘汰,不要替代工艺及设备;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0年底。

 

    ③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即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于2000年底淘汰;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5年底。

 

    以上有关设备在其规定服役期中应做到达标排放,规定服役期满后,坚决执行国家三部委的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淘汰。

3 标准中对水泥厂烟(粉)尘的排放,规定了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两个限值,如果某装置已达到了其中一个限值,是否可以判定该装置已达标排放?

 

答: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吨产品排放量是指主机设备正常运行时间内从收尘装置排放口排出的粉尘或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总量除以该时间段内相应主机设备所产物品(如生料、熟料、水泥等)的生产总量。

而排放浓度则是指标准状态下每m3排气中含烟(粉)尘的重量。

标准要求水泥厂的生产设备不仅排放浓度要达标,而且烟(粉)尘的吨产品排放量也应达标。

所以如果水泥厂某装置只达到了其中的一个限值,不能说该装置已达标排放。

 

4 标准规定“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是否可以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

 

答:

标准中规定的“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不可理解为“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

本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控制烟尘和有害气体的直接排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减少维修次数和频繁点火,因为当主机设备点火时或煤粉添加失出平衡时有害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很高,电收尘器不能工作,这期间内排放为事故性排放。

当企业计算全年排放量时应考虑正常运行排放量和事故性排放量。

标准中表1、表3、表5内的吨产品排放量应理解为正常运行时的排放量,其计算值为正常运行期间的排放量除以该正常运行期间内的产品量。

5 某水泥厂于1985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并于1999年3月进行改、扩建,请问该厂改、扩建后应执行哪一时段的标准限值?

 

答:

该厂于1999年3月进行改、扩建(即1997年1月1日后立项),若干改、扩建是在老装置基础上进行,则该厂改、扩建后应执行第三时段的标准限值,即应同时符合标准中表5、表6及4.3条款中所有规定;若老装置维持现状生产,在同一厂区内扩建安装新装置,则老装置仍执行原来的标准,新装置建成后执行第三时段的标准限值,即应符合标准中表5、表6及4.3条款中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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