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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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完全中学高中部、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和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导其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

其他未参加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我省中考的学生建立学籍。

就读我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课程班、国际班的,学生学籍建立按我厅对该中外合作课程班、国际班的批复办理。

因境外归国等特殊原因需新建学籍的,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境外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意见为学生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

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或从初中毕业学校接续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含个人相片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九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 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 ( 包括超过请假期限 ) 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可操作性原则,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进行如实记述。

第十一条 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

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 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三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

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或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

(二)住址跨市县迁移。

(三)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

申请省内转学的,原则上转学学生在我省的中考成绩需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度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

符合少数民族学生身份并申请转入民族中学的学生,需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度统一招生少数民族学生录取分数线。

申请跨省转入我省的,转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外省中考并获得外省普通高中学籍,参照该生在省外就读的普通高中级类,按照同级同类相当的原则进行审核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按照以下转学流程进行办理。

第一步:

说明意图。

学生监护人在申请转学前,应当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学意图。

如学生符合转出条件,转出学校应当配合转入学校完成学籍转接。

第二步:

递交材料。

需办理转学的学生监护人持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住址变动或工作变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转入学校填写转学联系表(见附件),向学校提交转学申请。

第三步:

转入学校发起转学申请。

拟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学生的转学资格,经转入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同意接收,由转入学校主要负责人在转学联系表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并将转学联系表及相关转学材料扫描上传至学籍系统,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

第四步:

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核办。

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对转入学校录取分数线、转出学校级别和类型、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及住址变动或工作变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学生的转学资格,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核办。

第五步:

转出学校核办。

转出学校要核查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核办。

第六步:

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核办。

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对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核办。

第七步:

转入学校发起调档申请。

完成学生电子学籍和必要的纸质学籍转接。

第八步:

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

学生学籍转接完成后,学生方可到转入学校就读。

学生学籍转接未完成前,学生应当在原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核办流程中涉及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核办。

转学手续原则上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办完,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

第十七条 我省学生转至省外的,经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中考,且分数不低于转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

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在转入学校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分别由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入学校负责为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并建立纸质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高一第一学期及高三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对于高三毕业年级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高考的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转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 ( 包括病假、事假 ) 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书面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办,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出国就读和回国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留级、跳级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留级原则上应当在暑假期间办理。

高三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二十七条 如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跳级书面申请,经学校进行相应学业水平测试,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校同意后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办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 1 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学籍进行相应退学异动处理,读满 1 学年及以上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留级、跳级和退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

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 1 年为限)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或具体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做出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 , 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办,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处分情况和返校学习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经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学籍主管部门或高中学校印制,学籍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学校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须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条 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一条 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等级予以调整: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允许学生空挂学籍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未完成转学手续或新建学籍手续,提前接收学生入学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转学挂钩的赞助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的;

(九)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 3 年, 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起 执行 ,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17 年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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