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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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安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任务的完成,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22号)和《福安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建〔2017〕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宁德市上级财政、市本级财政及乡镇配套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补助对象。

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

第六条补助标准。

(一)中央补助资金。

2017年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不含其他贫困户)给予户均7891元中央补助。

(二)省级补助资金。

1.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9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

2.五保户、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

3.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4500元给予省级补助。

4.其他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5766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4266元给予省级补助。

(三)本市配套补助资金。

1.其他贫困户因中央未补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7〕4号)文件要求,“若中央补助资金不足7500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补齐。

”因此,其他贫困户本市财政给予7500元/户的补助;2.属拆除重建的,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10000元/户(每个乡镇控制在总任务数的8%内)。

(四)乡镇配套补助资金。

1.2017年度任务中拆除重建户的比例应约占任务总数8%,若拆除重建户的比例低于任务乡镇任务总数8%的,将扣回多余补助资金;若拆除重建户的比例高于乡镇任务总数8%的,本市及上级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由乡镇财政补齐。

2.拆除重建户乡镇政府配套补助资金10000元/户。

(五)若上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调整时,我市将根据实际相应调整。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拨付。

(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在补助对象审批后30日内先拨付补助额度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内业资料的验收)后30日付清上级及本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余款。

市住建局按时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由乡镇负责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二)乡镇配套资金的拨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福安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建〔2017〕426号)和《关于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建〔2017〕504号)文件中操作程序,对危房改造过程全方位进行指导、落实和跟踪督促,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建设的情况应主动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和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建房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政策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的住房问题,参照《宁德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宁建村〔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务目标

第二条本着“应改尽改”原则,通过个人筹集、政府补助、民间捐助等方式投入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的贫困家庭无房户进行实施修造,到2020年基本解决我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第三章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补助对象:

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

指生活在农村的无自有居住房屋的贫困家庭农户(包括因灾房屋损毁或者经鉴定为危房须拆除的返贫家庭),且独立家庭户籍2年以上(截止至2015年10月1日前)。

第四条对象认定。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福安市扶贫办认定为准。

(二)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身份识别以福安市民政局认定为准。

(三)革命“五老人员”身份识别以福安市老区办(市民政局)认定为准。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残疾人家庭以福安市残联认定为准。

贫困身份由福安市民政局认定;或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房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为准。

(五)其他贫困户(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农户)身份识别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房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为准。

(六)无居住房屋认定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为准。

第五条补助标准。

(一)乡镇补助资金:

按每户10000元补助。

(二)市级补助资金:

建档立卡贫困无房户按每户26500元补助;其他按每户10000元补助。

第四章建造实施

第六条建造方式。

按城乡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建设标准。

原则上,重(新)建后的农房人居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建房屋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不允许重(新)建后出现新的裸房。

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提升住房基本居住功能,在改厕、改厨、通风等方面保障到位。

第五章规范操作程序

第八条操作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相关贫困证明和拟建设地点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15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附件1),同时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政府。

(三)入户审核。

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15工作日)。

(四)审批公示。

市住建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农户申请、户籍、拟建设地点照片、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记录、村公示、乡镇公示、贫困证明、无房证明、《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等)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15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

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拟改造方式等。

(五)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需按程序取得规划许可,方可动工建设。

第六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全面实行“五个基本”要求,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

(一)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引导选用省市县通用图,也可以选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

(二)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责任。

(三)竣工验收。

1.乡镇验收。

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及村委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对本乡、镇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进行逐户验收,并填写《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表》(附件2),最终形成《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汇总表》(附件4)。

2.市级验收。

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民政局、国土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小组,以内业资料100%检查,危改户现场30%抽查且不少于5户(少于5户的乡镇按实际户数)的方式,对在乡镇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第七章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补助资金的拨付

乡镇配套资金在补助对象审批后30日内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内业资料的验收)后30日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市住建局按时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由乡镇负责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八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本办法中操作程序,对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建造过程全方位进行指导、落实和跟踪督促,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建设的情况应主动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和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

2.福安市XX年度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

屋验收表

3.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纸质档

案表

4.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汇

总表

 

附件1

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

县(市、区)名称:

户主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家庭月人均

收入

 

身份

证号 

 

保障

类别

□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原苏区、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

□革命“五老”人员□其他贫困户

家庭详细地址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与户主

关系

职业

身份证号

房屋

结构

房屋

状况

□无房

占地面积(平方米)

 

重(新)建

面积(平方米)

 

申请

意愿

重(新)建

自筹资金(万元)

 

动工时间

 

总建设金额(万元)

资金渠道:

市级补助万元、乡镇补助万元、农户危房改造贷款万元、农户自筹资金万元、其他社会捐助资金万元。

一卡通账户

名称

 

账号

 

贫困情况

说明

 

户主签名:

年月日

村委会评议意见

经调查和村委会评议,上述情况属实。

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同意其取得规划许可后进行建设。

如作为补助对象,我们将督促其按质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单位(盖章)

调查人:

村主任:

年月日

乡镇审核

意见

经调查和评审,上述情况属实,并按程序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经研究同意其取得规划许可后进行建设。

乡镇安排补助资金元。

单位(盖章)

调查人:

乡镇领导:

年月日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意见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并按程序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经研究同意其取得规划许可后进行建设。

共安排补助资金元。

单位(盖章)

调查人: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2

福安市XX年度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验收表

县(区、市)乡镇村

年月日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家庭类型

□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苏区、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其他

原居住地

 

改造方式

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

改造前房屋结构

□混合结构□木结构□石结构□生土结构□其他

改造前

面积

 

改造后

面积

 

对照规划及设计图纸,逐项检查施工情况如下:

 

验收人:

(签名)

乡镇(签字、盖章):

年月日

已补助

剩余补助 

一卡通账号

拆除重建

修缮加固 

拆除重建

修缮加固

房屋业主(签字):

年月日

承建工匠(签字)

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是否同意该农户验收合格,并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纸质档案表

地 址 情 况

农户情况

设区市

县(市、区)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农 户 情 况

家庭人数

民族

农户贫困类型

上年家庭

年纯收入

旧住房

建造年代

旧住房

建筑面积

旧住房结构类型

农户联系电话

改 造 情 况

进度情况

改造原因

改造方式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

批准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资 金 情 况

总投资

政府补助资金

农户危房

改造贷款

农户其它

自筹资金

其中,中央补助资金万元、省级补助资金____万元、市县级补助资金____万元

改造前照片

改造中照片

改造后照片

附件4

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汇总表

序号

农户姓名

农户住址

家庭人口

农户贫困类型

建设方式

建设规模(M2)

验收情况

改建前

改建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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