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罐头检验检疫业务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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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罐头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进出口罐头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1.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检验检疫系统出入境罐头食品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适用下列罐头食品①肉禽类罐头,②水产类罐头,③水果类罐头,④蔬菜类罐头,⑤饮料类罐头,⑥其他类罐头。

罐头食品:

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入罐头容器(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罐装食品。

1.1过程检验

过程检验就是按安全卫生质量关键控制因素分析并设置关键控制点(包括HACCP的cp以及ccp)和关键限值,并在出口罐头生产过程中按要求对这些控制点的执行情况进行的符合性检验。

过程检验的对象包括:

生产环境(如工艺卫生),生产工艺(如杀菌安全性、装罐量、容器的密封性),中间产品,原辅料等。

过程检验由罐头生产企业在罐头生产加工中实施,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2交收检验

采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按照合格评定的要求,对罐头成品按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的检验。

其检验结果作为评价罐头质量的依据,通常也作为交接验收的依据。

交收检验由生产企业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分别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的交收检验是在生产企业交收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或者验证。

按检验实施者来分,交收检验通常有自行检验、共同检验以及认可检验三种方式。

按检验项目的检验频率来分,交收检验通常有常规检验、非常规检验以及特殊项目检验三种方式。

在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交收检验中,按检验地点来分,交收检验通常有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两种方式。

1.3包装查验

用目测或借助于简单工具对罐头的运输包装及销售包装进行的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罐头容器的外观检验、罐体结构非破坏性检验(容器的外观检验)、罐头容器材料使用性能检验、标签检验及标识检验。

1.4口岸查验

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出口罐头调运至口岸待出口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按要求进行包装查验、包装重验、品质重验、补充检验以及抽查检验。

1.5检验批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起来的出口罐头成品或原辅材料所组成的批。

同批罐头成品的生产厂、品名、规格、牌号、包装形式必须一致;同批原辅材料的产地、品种及规格应一致。

2.检验依据

2.1检验依据

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规格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C、出口国的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1.4行业标准(SN)可以作为检验依据。

2.2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2.3检验标准

3.报检

3.1报检时间和地点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2报检资料的提供

3.2.1报检人在申请迸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时应如实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证单:

3.2.1.1出口报检: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货物明细单、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其他需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函电、文件等。

3.2.1.2进口报检:

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标签审核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必要时)、卫生证书(必要时)、品质证书(必要时)、重量证书(必要时}、动植物检疫证明(必要时)、产地证、相关的木质包装证明、输出国/地区产品标准(必要时)、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必要时)。

3.2.2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3.3报检资料的审核

3.3.1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3.3.1.1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3.1.2所附证单是否齐全。

3.3.1.3证单的一致性、有效性。

3.3.2电子报检随附证单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证单时实施。

3.3.3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置

3.3.3.1对于随附证单质量或证单真实性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

3.3.3.2证单不全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证单齐全后受理。

3.3.3.3证单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限期补齐。

在补齐所缺证单后,方可出证。

3.3.3.4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后受理。

3.4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人应重新报检,填写"更改申请书",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

3.4.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逾期报运出口的;

3.4.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4.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3.5撤消报检

由报检人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报检人逾期不主动联系有关检验检疫事宜的视为自动撤消报检,有关证单归档。

4.检验

4.1出口罐头过程检验

4.1.1原辅材料检验

4.1.1.1原辅材料检验的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明确原辅材料验收的质量标准,一般品质项目的质量标准可直接采用相应的、经正式批准的质量标准;也可根据罐头成品质量控制的需要而制定验收标准。

生产单位自行制定的验收标准可以独立成篇,也可以收录在有关工艺规程中。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确定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必须经使用单位的主管或由主管授权的部门正式批准实施。

原辅材料验标准须送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使用单位在原辅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原辅材料的检验项目按罐头成品质量控制要求确定。

3)原辅材料的验收检验,除安全卫生项目外的其他检验项目,如果能够确定供应商的检验结果准确可信的话,使用单位也可以参考其检验结果,并以此确定验收的检验项目。

4)外采购容器的验收检验确定为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供应商在罐头容器生产中必须执行SN0400.3-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容器》中所有适用的条款;使用单位须按该标准"容器的交收检验"中有关要求批批自行检验,合格后使用。

4.1.12原辅材料检验按照SN0400.1-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原辅材料》、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N0400.3-95《口罐头检验规程-容器》、SN/T0400.10-2002《出口罐头检验规程-蒸煮袋食品》、SN/T0400.11-2002《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玻璃容器》执行。

4.1.2罐装检验

按照SN0400.4-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罐装》执行。

4.1.3杀菌安全性的检验

按照SN0400.5-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热力杀菌》执行。

4.2出口罐头交收检验

4.2.1交收检验的内容

4.2.1.1罐头食品的交收检验项目是指常规检验项目,包括:

罐头的包装、标识、罐头容器的密封性能、物理感官、化学及微生物等的卫生项目。

4.2.1.2交收检验中除了罐头的包装、标识以及罐头容器的密封性能中部分感官项目可以在现场进行检验外,罐头容器的密封性能、物理感官、化学、微生物以及农兽药残留等的卫生项目均应在实验室进行检验。

4.2.1.3在交收检验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非常规检验项目以及特殊检验项目的检验。

4.2.2实验室检验

4.2.2.1从事罐头食品检验的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即: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环境设施、有资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等。

罐头食品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的确定应从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考虑:

1)出口罐头应根据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加以确定。

2)进口罐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加以确定。

3)罐头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企业的历史产品质量记录。

4)该产品以往的安全卫生质量事故记录。

对于较敏感的安全卫生项目应重点查验。

对于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或运行的有效性差或产品质量记录不良的企业和较敏感的罐头产品,应增加检验的项目覆盖面及检验的频率。

4.2.2.2实验室检验检疫应加强对农残、兽残等有毒有害残留物质的检测。

4.2.2.3实验室实施罐头食品检验检疫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标准等,必须符合ISO/IEC17025《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系统内实验室注册准则:

2000》的有关规定。

即:

应选择已在国际、区域性或国家标准中颁布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文献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设备生产厂家指定的有关方法。

若选用实验室制定的或实验室选定的其他适合于预定用途的方法,则须经过确认。

所有标准须保持现行有效。

4.2.3检验检疫

4.2.3.1现场检验检疫

1)卸货现场的查验,应检查卸货场地、卸货设备和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有害生物存在;货物堆放是否相互混杂;仓库内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干燥等。

2)运输工具(集装箱)的现场检验检疫,应在报检人的陪同下进行;核对集装箱号、铅封号,检查集装箱门上是否有危险品、易燃品等标志;检查集装箱的密封状况,有无进水、漏水、漏泊,是否造成货物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检查集装箱内是否有异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害生物危害痕迹;检查熏蒸剂的使用方式及清除情况。

3)包装、标识检验,包装货物按照SN04∞.7-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包装》SN0400.8-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标签》、《密封容器包装的低酸性及酸化食品外观检验规程》(加拿大)执行。

4.2.3.2容器检验

a.容器的密封性能检验

 

具体检验方法可按本规范4.1.2进行。

b.金属容器内壁检验

用清水冲洗粘附在罐内壁的内容物后观察罐内壁的腐蚀情况,是否有露铁、硫化斑或硫化铁、内涂料脱落以及内流胶等缺陷。

4.2.3.3物理感官检验

将罐头样品逐罐擦净后编号并核对罐盖代号,并作记录。

a.    感官、净重、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pH测定

b.

表2-2感宫、净重、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pH测定表

b.真空度测定

将罐头样品竖放在检验台上平衡至室温,然后用真空度表在罐盖上测定。

测定时用手按着真空表,将针尖对准盖缘膨胀圈上,用力均匀压下,使针尖穿透罐盖,按指针指示刻度读出真空度。

c.顶隙度测定

金属罐顶隙度测定:

用埋头度仪测定罐盖埋头度(Cs),用卷边测微仪测定开启的罐盖铁皮厚度(Ct),将一直尺横搁在罐口,取另一直尺与之垂直,测定罐内食品(液)表面至横尺下边的距离(L1)。

净顶隙度(L)按下式计算:

L=L1 -Cs-Ct

式中:

Cs一一试样卷边埋头度,mm;

Ct一一试样盖铁厚,mm。

玻璃瓶顶隙度测定:

将一直尺横搁在瓶口,取另一直尺与之垂直,测定瓶内食品(液)表面至横尺下边的距离,即为顶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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