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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导论维特根斯坦

逻辑哲学导论维特根斯坦

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

 

1.1世界是事实的总体,而不是事物的总体。

 

1.11世界为诸事实所规定,为它们即是全部事实所规定。

 

1.12因为事实的总体规定那发生的事情,也规定那所有未发生的事情。

 

1.13在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

 

1.2世界分解为诸事实。

 

1.21每项事情可以发生或者不发生,其余的一切则仍保持原样。

 

2发生的事情,即事实,就是诸事态的存在。

 

2.01事态是对象(事物)的结合。

 

2.011事物的本质在于能够成为事态的组成部分。

 

2.012逻辑中没有偶然的东西;如果一个事物能够出现在一个事态中,那么该事态 

的可能性必定已经预含于该事物之中。

 

2.0121如果一个事物本身能够独立存在,那么后来的适合于它的状况看来就是一种偶然的事情。

如果事物能够出现于事态之中,那么这一可能性必定一开始就已经存在于事物之中。

(在逻辑中没有纯粹是可能的事情。

逻辑涉及每一种可能性,而一切可能性都是逻辑的事实。

)正如我们根本不能在空间之外思想空间对象,或者在时间之外思想时间对象一样,离开同其他对象结合的可能性,我们也不能思想一个对象。

如果我能够思想在事态中结合的对象,我就不能离开这种结合的可能性来思想对象。

 

2.0122事物就其能够出现在一切可能的状况中而言是独立的,但是这种独立性的形式是一种与事态相联系的形式,即一种依赖的形式。

(词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单独地和在命题中——出现是不可能的。

) 

2.0123假如我知道一个对象,我也就知道它出现于诸事态中的所有可能性。

(每一个这种可能性必定在该对象的本性中。

)之后不可能发现新的可能性。

 

2.01231如果我要知道一个对象,虽然我不一定要知道它的外在性质,但是我必须知道它的一切内在性质。

 

2.0124如果给出所有的对象,那么同时也就给出了所有可能的事态。

 

2.013每个事物都像是在一个可能事态的空间里。

我可以设想这个空间是空的,但 

是我不能设想没有这空间的事物。

 

2.0131空间对象必须处在无限的空间之中。

(一个空间点就是一个主目(argument,自变量)位置。

)视域里的一个斑块,虽然不一定是红的,但它必须有某种颜色:

所以说它被颜色空 

间[Farbenraum]所包围。

音调必须具有某种高度,触觉对象必须具有某种硬度,等等。

 

2.014对象包含着一切状况的可能性。

 

2.0141对象出现在诸事态中的可能性就是对象的形式。

 

2.02对象是简单的。

 

2.0201每一个关于复合物的陈述可以分解为关于其各组成部分的陈述,分解为完全地描述该复合物的一些命题。

 

2.021对象构成世界的实体。

因此它们不能是复合的。

 

2.0211假如世界没有实体,那么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就依赖于另一个命题是否为真。

 

2.0212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勾画出世界的任何图像(真的或假的)。

 

2.022显然,一个想像的世界,无论它怎样不同于实在的世界,必有某种东西——一种形式——为它与实在的世界所共有。

 

2.023正是诸对象构成这种不变的形式。

 

2.0231世界的实体只能规定一种形式,而不能规定任何物质的属性。

因为物质的 

属性只有通过命题来表述——只有通过对象的配置来构成。

 

2.0232顺便说一下,对象是无色的。

 

2.0233如果两个对象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除了它们外在性质的差异之外,它们 

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

它们是不同的。

 

2.02331或者一个事物具有别的任何事物都没有的属性,这时我们可以直接用一个描述使它同别的事物区分开来并指谓它;或者另一种情形,有好几个事物,它们的全部属性都是共有的,这时就完全不可能从它们之中指出某一个来。

因为如果没有任何东西来区分一个事物,我就不能区分它,不然的话它总是会被区分开来的。

 

2.024实体是独立于发生的事情而存在的。

 

2.025它是形式和内容。

 

2.0251空间、时间和颜色(有色性)是对象的形式。

 

2.026如果世界要有一个不变的形式,就必须要有对象。

 

2.027不变者、实存者和对象是一个东西。

 

2.0271对象是不变的和实存的;它们的配置则是可变的和不定的。

 

2.0272对象的配置构成事态。

 

2.03在事态中对象就像链条的环节那样互相勾连。

 

2.031在事态中对象之间以一定的方式相互关联。

 

2.032对象在事态中发生联系的一定的方式,即是事态的结构。

 

2.033形式是结构的可能性。

 

2.034事实的结构由诸事态的结构组成。

 

2.04存在的事态的总体即是世界。

 

2.05存在的事态的总体也规定哪些事态不存在。

 

2.06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即是实在。

(我们还把事态的存在称为肯定的事实,把事态的不存在称为否定的事实。

) 

2.061事态相互间是独立的。

 

2.062从一个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推出另一个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2.063全部实在即是世界。

 

2.l我们给我们自己建造事实的图像。

 

2.11图像描述逻辑空间中的情况,即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2.12图像是实在的一种模型。

 

2.13在图像中图像的要素与对象相对应。

 

2.131在图像中图像的要素代表对象。

 

2.14图像的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而构成为图像。

 

2.141图像是一种事实。

 

2.15图像的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这表明事物也是以同样方式相直关联的。

图像要素的这种关联称为图像的结构,而这种结构的可能性则称为图像的图示形式。

 

2.151图示形式是这种可能性,即事物之间的联系方式和图像要素之间的联系方式是相同的。

 

2.1511图像就是这样依附于实在的;它直接触及实在。

 

2.1512它就像一把衡量实在的标尺。

 

2.15121只有分度线的端点才真正接触到被测量的对象。

 

2.1513按照这种理解,图像也应包含使之成为图像的图示关系。

 

2.1514图示关系是由图像要素和事物之间的相关构成的。

 

2.1515这些相关像是图像要素的触角,图像通过这些触角而接触实在。

 

2.16事实要成为图像,它和被图示者必须有某种共同的东西。

 

2.161在图像和被图示者中必须有某种同一的东西,因此前者才能是后者的图像。

 

2.17图像为了能以自己的方式——正确地或错误地——图示实在而必须和实在共有的东西,就是它的图示形式。

 

2.171图像能够图承其形式为图像所具有的一切实在。

空间图像能够图示一切空间的东西,颜色图像能够图示一切有色的东西,等等。

 

2.172然而图像不能图示它的图示形式;图像显示它的图示形式。

 

2.173图像从外部表现它的对象。

(它的观点就是它的表现形式。

)因此图像会正确地或错误地表现它的对象。

 

2.174然而图像本身不能处在它的表现形式之外。

 

2.18任何图像,无论具有什么形式,为了能够一般地以某种方式正确或错误地图示实在而必须和实在抱有的东西,就是逻辑形式,即实在的形式。

 

2.181若图示形式为逻辑形式,图像即称为逻辑图像。

 

2.182每一个图像同时也是一个逻辑图像。

(另一方面,例如,并非每一个图像都是一个空间图像。

) 

2.19逻辑图像可以图示世界。

 

2.2图像和被图示者共有逻辑图示形式。

 

2.201图像用表现事态存在和不存在的可能性来图示实在。

 

2.202图像表现逻辑空间中的一种可能状况。

 

2.203图像包含它所表现的状况的可能性。

 

2.21图像与实在符合或者不符合;它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真的或者假的。

 

2.22图像通过图示形式表现它所表现的东西,而与图像本身为真或为假无关。

 

2.221图像所表现的东西是图像的意义。

 

2.222图像的真或假就在于它的意义与实在符合或者不符合。

 

2.223要能看出图像的真假,必须将它同实在比较。

 

2.224单从图像自身不能看出它的真假。

 

2.225没有先天为真的图像。

 

3事实的逻辑图像是思想。

 

3.001“事态是可以思想的”,意思是说,我们自己可以构造事态的图像。

 

3.01真的思想的总体就是一幅世界的图像。

 

3.02思想包含它所思想的情况的可能性。

可以思想的东西也就是可能的东西。

 

3.03我们不能思想非逻辑的东西,否则我们就必须非逻辑地思想。

 

3.031常言道,上帝能够创造一切,只是不能创造速反逻辑规律的东西。

这就是说, 

我们不能说一个“非逻辑的”世界会是什么样子。

 

3.032在语言中不能表现任何“违反逻辑”的东西,就像在几何学中不能用坐标来表现违反空间规律的图形,或者给出一个并不存在的点的坐标一样。

 

3.0321虽然我们能在空间上表现一个违反物理规律的事态,但是我们不能在空间 

上表现一个违反几何规律的事态。

 

3.04如果一个思想是先天地正确的,那么它就是一个其可能性即保证了其真理性的思想。

 

3.05仅当一个思想的真从它自身(无须同任何东西比较)就能看出时,我们才有关于一个思想为真的先天的知识。

 

3.1思想在命题中得到了一种可由感官感知到的表达。

 

3.11我们用命题中的可由感官感知的记号(声音的或书写的记号等等)作为可能情况的投影。

投影的方法就是思考命题的意义。

 

3.12我们用以表达思想的记号我称为命题记号。

一个命题就是一个处在对世界的投影关系中的命题记号。

 

3.13命题包括投影所包括的一切,而不包括被投影者。

 

因此命题包括的是被投影者的可能性,而不是被投影者本身。

 

因此命题中也不包含命题的意义,而只包含表达其意义的可能性。

(“命题的内容”是指有意义的命题的内容。

)命题中包含命题意义的形式而非其内容。

 

3.14命题记号的构成,在于其中的要素(语词)是以一定方式相互关联的。

命题记号即是事实。

 

3.141命题不是词的混和。

——(就像音乐的主旋律不是音调的混和一样。

)命题是可以有节奏地说出的[artikuliert]。

 

3.142只有事实才能表达意义,一组名称不能表达意义。

 

3.143虽然命题记号即是事实,但是这一点却被通常的书写和印刷的表达形式所掩盖。

因为,例如在一个印刷出来的命题中,命题记号和词之间看起来并没有重大差别。

(这可能就是使弗雷格把命题称为复合名称的原因。

) 

3.1431如果我们设想一个命题记号是由一些空间对象(例如桌子、椅子和书本)组成,而不是由一些书写记号组成,它的本质就会看得很清楚。

于是这些东西的空间分布就表达出这个命题的意义。

 

3.1432我们必不可说:

“复合记号‘aRb’说的是a和b处在关系R中”,而必须说:

“‘a’和‘b’”处于某种关系中这一事实说的是,aRb这一事实。

” 

3.144情况可以描述,但是不能命名。

 

(名称像是一些点;命题像是一些箭头——它们具有意义。

) 

3.2在命题中思想可以这样来表达,使得命题记号的要素与思想的对象相对应。

 

3.201我称这些要素为“简单记号”,称这命题为“完全分析了的”命题。

 

3.202命题中使用的简单记号称为名称。

 

3.203名称意指对象。

对象是名称的指调。

(“A”和“A”是同一个记号。

) 

3.21简单记号在命题记号中的配置;对应于对象在情况中的配置。

 

3.203名称在命题中代表对象。

 

3.22对象只能被命名。

记号是对象的代表。

我只能谈到对象,而不能用语调说出它们来。

命题只能说事物是怎样的,而不能说它们是什么。

 

3.23要求简单记号的可能性,就是要求意义的确定性。

 

3.24关于复合物的命题与关于其组成部分的命题有一种内在的关系。

 

复合物只能通过对它的描述而结出,这描述可以是正确的或错误的。

说到一个复合物的命题,如果这个复合物不存在,那么这个命题不是无意义的,而只是假的。

当一个命题要素标示一个复合物时,可以从它在其中出现的命题的不确定性看出 

来。

我们知道,这种情形下这个命题有些东西是没有规定的。

(概括性记号总是包含一种原型。

)把复合物的符号压缩为简单符号,可以用定义来表达。

 

3.25命题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完全的分析。

 

3.251命题以确定的可以清楚陈述的方式表达它所表达的东西:

命题是可以有节奏 

地说出的。

 

3.26名称不可用定义来作任何进一步的分析:

名称是一种初始记号。

 

3.261每个被定义的记号通过那些定义它的记号而起标示作用;定义则指明这一途 

径。

 

两个记号,如果一个是初始记号,而另一个是用一些初始记号定义的记号,则二者不能以相同的方式起标示作用。

名称不能用定义来分解。

(任何一个自身独立地具有指谓的记号也是如此。

) 

3.262记号不能表达的东西,其应用显示之。

记号隐略了的东西,其应用清楚地说出之。

 

3.263初始记号的指谓可以通过解释来说明。

解释就是包含初始记号的命题。

所以只有已经知道这些记号的指谓,才能理解它们。

 

3.3只有命题才有意义;只有在命题的联系关系中名称才有指谓。

 

3.31命题中表征其意义的每个部分我都称为表达式(或符号)。

(命题本身是一个表达式。

)凡是能够为诸命题所共有、对于命题的意义具有本质重要性的,都是表达式。

一个表达式标志一个形式和一个内容。

 

3.311表达式以它能够在其中出现的所有命题的形式为前提。

 

它是一类命题的共同特征的标记。

 

3.312因此表达式表现为它所表征的那些命题的一般形式。

 

事实上,在这一形式中表达式为常项,而其余的一切都是变项。

 

3.313因此表达式为一变项所表现,这变项的值就是那些包含该表达式的命题。

(在极限情况下,变项成为常项,表达式成为命题。

)我称这样一种变项为“命题变项”。

 

3.314表达式只有在命题中才有指谓。

所有变项都可理解为命题变项。

(连变名也一样。

) 

3.315如果我们把命题的一个组成部分改为变项,就有了一类命题,它们全都是由此得来的变项命题的值。

这个类一般还依赖于我们按任意为定所给予的原来命题各组成部分的指谓。

但是,如果把其中已任意规定了指谓的所有记号都改为变项,仍然会得到一个这样的类。

这个类不再依赖于任何约定,而仅仅依赖于命题的本性。

它相应于一种逻辑形式——一种逻辑原型。

 

3.316一个命题变项可以取一些什么值是某种被规定了的东西。

值的规定即是变项。

 

3.317规定命题变项的值就是给出以这变项为共同特征的那些命题。

规定就是描述这些命题。

因此规定只涉及符号,而不涉及它们的指谓。

对于规定来说唯一重要的事情在于,它仅仅是对符号的描述,而对符号所标示的东西不作任何陈述。

命题的描述如何产生,那是不重要的。

 

3.318像弗雷格和罗素一样,我把命题看成是其中包含的表达式的函项。

 

3.32记号是一个符号中可以被感官感知到的东西。

 

3.321故同一个记号(书写记号或声音记号等等)可以为两个不同的符号所共有——这时两者是以不同的方式在标示。

 

3.322如果我们应用同一个记号,而以不同的标示方式来标示两个不同的对象,这样做决不能指示这两者有一个共同的特征。

当然,这是因为这记号是未加规定的。

因此我们可以选用两个不同的记号,这样,标示者一方还保持有什么共同点呢?

 

3.323在日常语言中经常碰到同一个词有着不同的标示方式——因而属于不同的符号——,或者有着不同标示方式的两个词以表面上相似的方式应用于命题之中。

就如“是”(ist)这个词既作为系词,也作为相等的记号和存在的表达式1现,“存 

在”(existieren)作为像“去”(gehen)一样的不及物动词出现;“同一的”(identisch)作为一个形容词出现;我们说到某事,同时也意谓着说到某事的发生。

(在命题“Gtunistgrun”2中,第一个词“Grun”是一个人的专名,最后一个词“grun”是一个形容词,这两个词不仅具有不同的指谓,而且它们是不同的符号。

) 

3.324这样就容易发生最根本的混淆(整个哲学充满着这类混淆)。

 

3.325为了避免这类错误,我们必须使用一种能够排除这类错误的记号语言,其中不将同一记号用于不同的符号中,也不以表面上相似的方式应用那些有着不同的标示方式的记号:

也就是说,要使用一种遵从逻辑语法——逻辑句法——的语言记号。

(弗雷格和罗素的概念记号系统就是这样的一种语言,诚然它也还未能排除一切错误。

) 

1德语“ist”一间也可用作表示“存在’、“有”。

——译者 

2“格林是不成熟的。

”——译者 

3.326为了通过其记号来辨识一个符合,我们必须在有意义的使用中观察它。

 

3.327记号只有结合它的符合逻辑句法的应用才能规定一种逻辑形式。

 

3.328如果一个记号是无用的,它也就是无指谓的。

这就是奥卡姆准则3的要旨。

(如果一切情况都表明一个记号具有指谓,那么这个记号就是具有指谓的。

) 

3.33在逻辑句法中,记号的指谓决不应起任何作用。

逻辑句法应该无须提到记号的指谓而建立起来;它仅仅以表达式的描述为前提。

 

3.331根据这一见解我们回过来看罗素的“类型论”:

罗素的错误显然在于,他在建立记号的规则时必须提到记号的指谓。

 

3.332没有一个命题能够作出关于自身的陈述,因为一个命题记号不能包含于它自身之中(这就是全部的“类型论”)。

 

3.333一个函项所以不能成为它自身的主目,因为函项的记号已经包含着其主目的原型,而且它不能包含自身。

让我们假设函项F(fx)可以成为它自身的主目,这时就会有一个命题“F(F(fx)”,其中的外函项F和内函项F必定有不同的指谓,因为内函项具有Φ(fx)的形式,而外函项则具有Ψ(Φ(fx))的形式。

只有字母“F”对于两个函项是共同的,但是字母本身不标示任何东西。

如果我们把“F(F(u))”写作“(EΦ):

F(Φu)·Φu=Fu”,这一点就立刻清楚了。

这样罗素的悖论就消解了。

 

3.334只要我们知道每一个别记号如何起标示作用,逻辑句法的规则就应当是自明的。

 

3.34命题具有本质特征和偶然特征。

 

偶然特征是随同产生命题记号的特定方式而来的特征,本质特征则是命题为了能够表达其意义所必不可少的那些特征。

 

3.341因此一个命题中本质的东西,是所有能够表达相同意义的命题共有的东西。

 

同样地,一般说来,一个符号中本质的东西,是所有能够达到同一目的的符号共有的东西。

 

3.3411因此可以说:

一个对象的真正的名称,是所有标示这个对象的符号共有的东西。

由此可以依次得出,任何一种组合对于一个名称都不是本质的。

 

3.342虽然我们的记号系统中确有某种随意的东西,但是如下这一点却不是随意的:

 

即只要我们随意地规定了一个东西,某种其它的东西就必然要发生。

(这一点来自记号系统的本质。

) 

3.3421一种特定的标示样式也许是不重要的,但它是一种可能的标示样式,这一点永远是重要的。

在哲学中一般地正是这样:

个别的情形总是一再表明是不重要的,但是每一个别情形的可能性都揭示了关于世界本质的某种东西。

 

3指奥卡姆的名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哲学史上称之为“奥卡姆刺刀”。

——评者 

3.343定义是从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的规则。

凡是正确的记号语言都应该按照这种规则可以翻译为任何其它一种语言:

这一点是一切正确的记号语言所共有的。

 

3.344在一个符号中起标示作用的东西,是依据逻辑句法规则可以代换这个符号的一切符号所共有的东西。

 

3.3441例如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所有真值函项记号系统共同的东西:

它们的共同 

之处在于,比如说,它们每一种都能够用“~P”(“非P”)和“PVq”(“P或q”)构成的记号系统来替换。

 

(这就表明了一种特定记号系统的可能性如何能够揭示某种一般东西的方式。

) 

3.3442复合物记号在分析中不能这样随意地分解,以致在不同的命题结合中它的每一次分解都不相同。

 

3.4一个命题规定逻辑空间中的一个位置。

命题的各组成部分的存在——有意义的命题的存在,即保证了这种逻辑位置的存在。

 

3.41命题记号加上逻辑坐标,即是逻辑位置。

 

3.411几何位置和逻辑位置的一致之处在于,二者都是某物存在的可能性。

 

3.42一个命题虽然只能规定逻辑空间中的一个位置,然而整个逻辑空间也应该已经由它而给出。

 

(不然的话,通过否定、逻辑和、逻辑积等等就会在坐标上不断引入新的要氛) 

(围绕着一个图像的逻辑脚手架规定着逻辑空间。

一个命题有贯通整个逻辑空间的力量。

) 

3.5被使用的、被思考的命题记号即是思想。

 

4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

 

4.001命题的总体即是语言。

 

4.002人有能力构造语言,可以用它表达任何意义,而无须想到每一个词怎样具有指谓和指谓的是什么。

——就像人们说话时无须知道每个声音是怎样发生的一样。

日常语言是人的机体的一部分,而且也像机体那样复杂。

人不可能直接从日常语言中懂得语言逻辑。

语言掩饰着思想。

而且达到这种程度,就像不能根据衣服的外形来推出它所遮盖的思想的形式一样;因为衣服外形的设计不是为了揭示身体的形状,而是为了全然不同的目的。

理解日常语言所要依赖的种种默契是极其复杂的。

 

4.003关于哲学问题所写的大多数命题和问题,不是假的而是无意义的。

因此我们根本不能回答这类问题,而只能确定它们的无意义性。

哲学家们的大多数命题和问题,都是因为我们不懂得我们语言的逻辑而产生的。

(它们都是像善是否比美更为同一或者更不同一之类的问题。

)因而用不着奇怪,一些最深刻的问题实际上却根本不是问题。

 

4.0031全部哲学都是一种“语言批判”(当然不是在毛特纳的意义上的批判。

)罗素的功绩在于指明了一个命题表面的逻辑形式不一定就是它真正的逻辑形式。

 

4.01命题是实在的图像。

 

命题是我们所想像的实在的模型。

 

4.011乍看起来,一个命题——例如印在纸上的某个命题——不像是它所论及的实在的一个图像。

但是书写的音符乍看起来也不像是一首乐曲的图像,我们的声音记号(字母)也不像是我们口语的图像。

然而,即使在通常的意义下,这些记号语言也证明是它们所表现的东西的图像。

 

4.012显然,一个“aRb”形式的命题使我们产生一个图像的印象。

这种情况下这个记号显然是被标承者的一个相像物。

 

4.013如果我们深入到图像特性的本质,就会看到,这种特性并不因表面的不规则 

性(如乐谱中使用#和b)而蒙受损害。

因为就是这种不规则性也图示它们想要表达的东西;不过用的是另外一种方式。

 

4.014留声机唱片、音乐思想、乐谱、声波,彼此之间都处在一种图示的内在关系之中,这就是语言和世界之间具有的关系。

它们的逻辑结构都是共同的。

(就像童话里的两个少年,他们的两匹马和他们的百合花。

在某种意义上,他们都是同一的。

) 

4.0141有一条总的规则,使得音乐家能从总谱读出交响乐,使得我们能够通过唱片的沟纹放出交响乐来.而且应用原则还可以从交响乐重新推得总谱。

这些看起来完全不同的东西之间的内在相似性正在于此。

这条规则就是将交响乐投射到音符语言上去的投影法则,也是把这种音符语言翻译为唱片语言的规则。

 

4.015所有的比喻以及所有的表达方式的图示性质,其可能性都是基于图示的逻辑。

 

4.016为了理解命题的本质,我们可以看一看象形文字,它图示着它所描述的事实。

从象形文字发展而来的字母文字,并未失去图示的本质。

 

4.02我们看出这一点是基于如下事实:

无须向我们解释我们就理解命题记号的意义。

 

4.021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因为当我理解一个命题,我就知道它所表述的情况,而且无须向我解释其意义,我就理解这个命题。

 

4.022命题显示其意义。

命题显示当它为真时事情是怎样的,而且宣称事情就是这样的。

 

4.023命题对实在的确定必须达到二者取一:

是或者否。

 

为此命题必须完全地描述实在。

命题是对事态的描述。

 

正如一个对象是通过给出其外部属性来加以描述一样 

命题是通过实在的内部属性来描述实在的。

命题借助一种逻辑的脚手架来构造一个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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