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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补充规定

 

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1-05-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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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

现将《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

一、合同价款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中约定。

(二)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设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2.建设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

(一)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天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四)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

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相关费用的计取规定

(一)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28元/工日提高到36元/工日,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

为保障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企业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的90%。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为23元/工日,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为21元/工日,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

规费

工程排污费

建筑、安装、装饰、园林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0.3%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市政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0.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工程造价的0.09%计取

社会保障费

按建安工作量的2.6%计取

住房公积金

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安装、装饰按工程造价的0.12%计取,市政、园林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暂不计取,结算时凭实际缴纳保险费凭据按实结算。

安全施工费

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按工程造价的2.0%;其他工程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按工程造价的1.0%暂时计取。

工程结算时,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金额办理工程结算。

(二)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工程规费费率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全额计取。

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低于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四、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规定

(一)取得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单位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备案15日内,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六)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在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到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然后持备案证明到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登记,并接受有关管理。

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到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八)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十)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有权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一)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五、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和资格的管理

(一)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无效。

(二)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其年检一次,凡不具备任职资格或年检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计价活动。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实行计价资格手册认证制度,《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每年认证一次,未取得《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或未经认证的,从事的建设工程计价结果一律无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去完成。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承包单位,必须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凡未办理《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的,从事的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无效。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验证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凡无《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的单位提供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一律无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其进行审核。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并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将咨询合同草稿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六、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一年累计三次计入不良行为档案的,将建议省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取消造价咨询资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三)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由注册管理机构依据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工程而未实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重新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六)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

(七)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由临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临建发〔2009〕178号

关于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纳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取费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纳基数的规范化、标准化,适应我市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的实际,在广泛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临沂市市区建设工程平方米造价参考表》,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明确了具体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以各类工程的建安平方米造价(见附件)为收缴基数;收缴额以收缴基数与审图机构审查后的建筑面积乘积作为计费基础,再乘以费率2.6%。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建安造价超过发布的收缴基数与审图机构审查后的建筑面积的乘积,则以施工承包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建安造价作为计费基础。

特殊工程的建安造价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确定收缴基数。

如果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剧烈波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建筑养老保障金收缴基数。

二、临沂市市属及兰山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此标准直接向市劳保办及兰山区劳保办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三、其他县区要参照本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收缴基数,并于9月30日前报市劳保办备案。

四、竣工结算后,养老保障金的多退少补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沂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登记证明》为准。

五、各县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标准足额收取养老保障金,既不能超标准多收,也不能擅自减免少收。

对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附:

临沂市市区建设工程平方米造价参考表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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