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费改新政策精选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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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险费改新政策精选7篇

关于车险费改新政策2021(精选7篇)

车险费改新政策20217篇

车险费改新政策2021

  车险费改新政策解读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车险费率定价的自主权。

其中,四川地区两大自主定价系数下限从0.85下调至0.75。

这也意味着,驾驶习惯良好的四川私家车车主最低将享受到3.4折的商业车险优惠。

  新一轮车险费改启动

  2020年,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改革,即“一次费改”正式开启,其不仅满足“即时生效”需求、将家庭成员列入承保范围、意外及自然灾害损失可获赔、解决“高保低赔”问题等,还对保费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保费=(车价×费率+基础保费)×调整系数变为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改革后的费率调整),同时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范围由0.7-1.3,扩大为0.6-2.0,而其中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均在0.85-1.15之间由保险公司自行调整。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险企在定价上基本按双系数的最低取值进行定价。

根据保监会披露数据,商车费改后车均保费较改革前下降5.3%。

行业综合成本率较为稳定,但从结构上看,赔付率下降而费用率提升。

在国信证券(002736,股吧)分析师王继林看来,商车费改的初衷在于实现车险定价的市场化以及“让利于保户”,努力实现综合成本率的稳定,费用率下降和赔付率提升的局面,但实际结果与目标存在一定差距。

“为二次费改相关政策的出台埋下伏笔。

  随着《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的下发,“二次费改”亦正式启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费改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自主渠道系数的下浮空间;并在此基础上,在部分地区进一步扩大自主核保系数下浮空间。

其中,在四川地区,两大自主系数均由最低8.5折下调为最低7.5折。

  消费者受惠空间扩大

  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小型载客汽车(私家车)达到1.46亿辆,全国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36辆私家车,成都、深圳、苏州等城市每百户家庭拥有私家车超过70辆。

市场人士指出,此次改革的政策是只奖不罚,仅下调了折扣最低幅度,未对上限做调整,可以说是单边利好消费者,可带来整体保费的下降。

  事实上,前一阶段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大部分地区驾驶习惯良好的低风险车主享受商业车险最低折扣率已由改革前的0.7下调到0.4335,且近一年来,车均保费较改革前下降5.3%。

而本次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后,根据前期行业测算,最低折扣率将进一步下调至0.3825,部分地区,如四川将低至0.3375。

  这也意味着,“具有良好驾驶习惯和安全记录,在一家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四川车主,最低将享受到3.4折的商业车险优惠,下降幅度超过20%。

  以成都一辆商业险总保费为5000元的私家车为例,只改变NCD、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其他系数不变的情况下,二次费改前的最低保费是5000*0.4335=2167.5元,二次费改后的最低保费是5000*0.3375=1687.5,较二次费改前便宜480元。

同时由于最高保费为5000*2.645=13225元不变,最高和最低保费之差达到了11537.5元,相差6.84倍。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有自己的风险识别系统和风险选择权,并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灵活定价,这意味着不同的车、不同驾车习惯的车主将享受不同折扣,并非每位车主都可以享受到最低折扣。

保险人士对此指出,车主在选择时也应避免一味的追求低价格。

更多的从驾驶员驾驶习惯、出险情况、车龄车型等因素考量,同时留意后期的保险服务体验。

  另一方面,车险“理赔难”的问题亦有望迎刃而解。

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加强保险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等指标的回溯分析,打击市场违规套费等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积极推进治理车险“理赔难”。

据测算,经过本轮改革,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赔付率可能提高3.6个百分点。

车险费改新政策2021

五险一金2020新政策

五险一金的具体类型

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和缴费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少年?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养老保险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等法律法规。

4.企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的程序是什么?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社保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核定应缴数额→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社保机构根据保险费到帐情况记录个人账户→社保机构每年打印个人账户清单发给企业和职工。

5.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6.劳动者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1)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7.退休后,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8.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职工所在省份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9.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怎样计算?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7%(当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1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什么确定在省社平工资60%—300%之间?

主要是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过分悬殊。

实行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待遇的主要部分,它是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为计算依据。

如果职工缴费基数过低,储存额就过于少,待遇太低,就会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目的是控制高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减轻财政负担。

高收入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商业保险等办法,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11.“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这种观点正确吗?

不正确。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

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

试举例做比较:

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

[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

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

两者相差一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12.“断保”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因为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停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现象叫做中断保险关系,也叫做断保。

断保对职工的影响,一是因为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的减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

二是影响再就业,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及时接转,那么新的就业单位将不能及时为你续缴养老保险费,则损害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13.哪些人员需要续缴养老保险费?

一切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续缴养老保险费。

基本分三类情况:

(1)因企业改制、破产、解散、兼并、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2)因除名、开除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3)劳动合同终止后,未重新就业的人员。

14.办理续保手续需要哪些证件?

(1)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2)个人账户对帐单(对帐单上需加盖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章”);

(3)本人身份证件;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失业人员的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或有关证明。

1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缴费吗?

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作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年,在这两年时间里,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缴费,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16.为什么说职工是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社保机构按照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11%的金额记入个人账户,逐年累记并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清楚记录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作为退休时计算待遇的依据。

因此说,年轻时缴费是为了自己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17.劳动者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后,已缴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劳动者变更劳动关系的,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如果劳动者跨省市、或者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即所谓的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不仅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而且同时把个人账户金额一起转移到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之前与之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所以说“不论职工哪里干,保险关系连续算”。

车险费改新政策2021

  车险费改新政策解读2017

  

  

  随着《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的下发,车险二次费改的靴子终于落地实施,车险市场将继续发生更深刻的变革。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车险费改新政策解读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车险费改新政策解读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车险费率定价的自主权。

其中,四川地区两大自主定价系数下限从0.85下调至0.75。

这也意味着,驾驶习惯良好的四川私家车车主最低将享受到3.4折的商业车险优惠。

  新一轮车险费改启动

  2017年,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改革,即“一次费改”正式开启,其不仅满足“即时生效”需求、将家庭成员列入承保范围、意外及自然灾害损失可获赔、解决“高保低赔”问题等,还对保费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保费=(车价×费率基础保费)×调整系数变为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改革后的费率调整),同时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范围由0.7-1.3,扩大为0.6-2.0,而其中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均在0.85-1.15之间由保险公司自行调整。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险企在定价上基本按双系数的最低取值进行定价。

根据保监会披露数据,商车费改后车均保费较改革前下降5.3%。

行业综合成本率较为稳定,但从结构上看,赔付率下降而费用率提升。

在国信证券(002736,股吧)分析师王继林看来,商车费改的初衷在于实现车险定价的市场化以及“让利于保户”,努力实现综合成本率的稳定,费用率下降和赔付率提升的局面,但实际结果与目标存在一定差距。

“为二次费改相关政策的出台埋下伏笔。

  随着《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的下发,“二次费改”亦正式启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费改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自主渠道系数的下浮空间;并在此基础上,在部分地区进一步扩大自主核保系数下浮空间。

其中,在四川地区,两大自主系数均由最低8.5折下调为最低7.5折。

  消费者受惠空间扩大

  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小型载客汽车(私家车)达到1.46亿辆,全国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36辆私家车,成都、深圳、苏州等城市每百户家庭拥有私家车超过70辆。

市场人士指出,此次改革的政策是只奖不罚,仅下调了折扣最低幅度,未对上限做调整,可以说是单边利好消费者,可带来整体保费的下降。

  事实上,前一阶段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大部分地区驾驶习惯良好的低风险车主享受商业车险最低折扣率已由改革前的0.7下调到0.4335,且近一年来,车均保费较改革前下降5.3%。

而本次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后,根据前期行业测算,最低折扣率将进一步下调至0.3825,部分地区,如四川将低至0.3375。

  这也意味着,“具有良好驾驶习惯和安全记录,在一家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四川车主,最低将享受到3.4折的商业车险优惠,下降幅度超过20%。

  以成都一辆商业险总保费为5000元的私家车为例,只改变NCD、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其他系数不变的情况下,二次费改前的最低保费是5000*0.4335=2167.5元,二次费改后的最低保费是5000*0.3375=1687.5,较二次费改前便宜480元。

同时由于最高保费为5000*2.645=13225元不变,最高和最低保费之差达到了11537.5元,相差6.84倍。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有自己的风险识别系统和风险选择权,并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灵活定价,这意味着不同的车、不同驾车习惯的车主将享受不同折扣,并非每位车主都可以享受到最低折扣。

保险人士对此指出,车主在选择时也应避免一味的追求低价格。

更多的从驾驶员驾驶习惯、出险情况、车龄车型等因素考量,同时留意后期的保险服务体验。

  另一方面,车险“理赔难”的问题亦有望迎刃而解。

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加强保险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等指标的回溯分析,打击市场违规套费等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积极推进治理车险“理赔难”。

据测算,经过本轮改革,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赔付率可能提高3.6个百分点。

车险费改新政策2021

2020年社会抚养费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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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xx年12月4日通报,xx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亿元。

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xx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

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

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万元。

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

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存在问题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

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

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

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

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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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改新政策2021

2021网约车新政策实施新规全文_网约车新政策最新消息

2021网约车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2021网约车新政策: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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