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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题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论平安

第三十题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论恨

第三十五题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论分裂

第四十题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论愚笨

论信德

前言

--------------------------------------------------------------------------------

在一般地总论德性(virtus)、罪恶、以及其它有关伦理的问题之后,现在必须逐一加以分别讨论(参看第二集第一部第六题引言);

纵谈伦理道德,得益并不很多,因为实际的行为,是具有个别具体情形的。

关于某一个伦理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作个别的讨论:

第一,从伦理问题的质料本身,例如:

讨论这个德性,或这个罪恶;

第二,从伦理问题对人之某些个别身分或地位(status)的关系,例如:

讨论属下或长上,行动者或默观者,以及人的任何其它分际。

为此,我们首先特别讨论那些关于人的一般身分的伦理问题,然后再讨论那些与人的某些特殊身分有关的伦理问题(第一七一题)。

关于第一点应该注意,假如把各种德性、恩赐或神恩(donum)、罪恶和诫命,一一分别讨论,就必须多次重复一样的话;

因为凡是愿意充分研究「毋行邪淫」这条诫命的,就必须探讨奸淫这个问题;

而奸淫是一种这样的罪恶,必须认识了与它相反的德性,才能认识它的。

所以,如果把德性,以及与它相关的(神圣的)恩赐、相反的罪恶、积极的或消极的诫命等,都放在一起同时来讨论,就可以进行得更扼要而迅速。

这样讨论的方式,对于各种不同的罪恶,也很适宜;

因为在前面已经说明过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罪恶的分类,是因其质料或对象而不同,不是因犯罪者其它方面不同的情形,例如心情、言语、行动,或者由于疾病、无知、恶意、以及其它类似的各种不同的情形。

无论是行为正直,不偏不颇的德性,或是相反德性,越规踰矩的罪恶,它们所关涉的质料是相同的。

这样,全部伦理问题,都可以综合在德性里来讨论;

而所有的德性,又可以简化为七种:

其中三种是向天主之德,应先予讨论;

其余四种则是枢德或达德,应放在以后来讨论(第四十七题)。

在智性德性之中,有机智或明智一样德性被列为枢德之一;

技术或艺术则不属于伦理;

因为伦理是关于可为者(行为之对象),而艺术则是关于可作者(创作之对象),这在前面已经说明过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七题第三及四节)。

其它三种智性德性,即智慧(上智)、悟性(聪敏)、知识(明达),与圣神的一些恩赐的名称相同(拉丁文方面如此),要在讨论与这些恩赐相关的德性时,再一起讨论。

至于所有其它道德涵养性德性,都可以归在枢德内,已如上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一题第三节)。

为此,在讨论某一个枢德时,讨论一切与它相关的德性,以及与它相反的罪恶。

这样,没有一个伦理问题将被弃置不谈的。

第二集第二部简介

神学集成的第二集第一部,是总论道德伦理的普遍基本问题,属于所谓的普通伦理学。

第二集第二部,则深入分论道德伦理的各个部分,属于所谓的特殊伦理学。

假使把第二集第一部所讨论过的部分,如行为、情、德性、罪过、与法律诫命等等,再照原来次序,逐一进一步加以讨论,势必会有许多重复。

所以,多玛斯选择了七种主要德性作为讨论的骨干。

先讨论某一主要德性本身,随即讨论与它相关的其它德性、恩赐、罪过、与诫命。

「所以,如果把德性,以及与它相关的﹝圣神的﹞恩赐、相反的罪恶、积极的或消极的诫命等,都放在一起同时来讨论,就可以进行得更扼要而迅速。

」﹝前言﹞

七种主要德性,是三向天主之德,即信德、望德、和爱德;

以及四殊德或达德,即智德、义德、勇德、和节德。

「这样,全部伦理问题,都可以综合在德性里来讨论;

其余四种则是枢德或达德,应放在以后来讨论。

有关上述七种主要德性的讨论,适用于具有一般身分人。

针对人类生活中的分际,以及某些特殊身分,多玛斯增添了最后一部分︱︱第一七一题至第一八九题,用它来讨论特殊的恩宠、生活及身分。

所以,这第二集第二部,前后共有八个主题。

根据以上八个主题,中文译本的这一部分,原可分为八册。

不过,有关各主题的讨论,长短不一,篇幅相差悬殊,像关于义德的讨论,几乎十倍于关于望德的讨论。

有鉴于此,我们一方面保留原著的八个主题,一方面对中文译本略加调整,改编为六册,以求各册在页数方面的某种平衡。

这六册依次是:

全集第七册:

论信德与望德。

全集第八册:

论爱德。

  全集第九册:

论智德与义德。

全集第十册:

论义德的部分。

全集第十一册:

论勇德与节德。

全集第十二册:

论特殊恩宠、生活、与身分。

  

论信德与望德简介

多玛斯按照自己在「前言」里规定的步骤,在有关信德的这一部分里︱︱第一题至第十六题:

第一、先讨论信德本身;

第二、讨论与信德相关的圣神的恩赐,即聪敏与明达;

第三、讨论相反信德的恶习或罪恶;

第四、讨论有关信德的积极和消极诫命﹝参看第一题引言﹞。

第一题至第七题,讨论信德本身。

多玛斯首先指出:

信德之所及,即信德的质料对象,是第一真理,即天主;

以及其它与天主有关的事物。

这里也包括受造物,但只是着眼于它们与天主相关的一面。

信德所根据的,不是所信之事物本身的明显性,而是天主的权威,因为这是第一真理所启示的。

此称为信德的形式对象。

﹝参看第一题第一节﹞。

信德的行为︱︱信,是指理智赞同所信的事物。

祇是这赞同,不是为事物本身的明显性所迫,而是基于意志的选择和命令;

是意志推动理智去赞同。

因为,信德的内容超越人的自然理性,是所谓「看不见的」,理智站在自己的立场,赞同与否皆可。

但是人之向往并追求至善天主的意志,却选择并促使理智去赞同,因为这些事物来自天主,并指向天主。

所以,信德的行为︱︱信,是理智在意志的推动或命令下,赞同信德的对象或内容。

﹝参看第一题第四及第五节﹞。

信德的行为,可以分为内心的行为和外表的行为﹝第二题引言﹞。

内心的行为,是指理智之赞同本身。

而外表的行为,即是把这内心的赞同彰显于外,即所谓的明认信德。

「诚则形,形则着,着则明。

」﹝中庸第二十三章﹞「按照格林多后书第四章十三节的『我们既然具那同样的信德,我们也信,所以也说』,明认信德的事,按照自己的类别,系以信德的事为目的。

因为外面的说话,是为表达内心的思想。

所以,正如内心有关信德之事的思想,真是信德的行为,同样外表明认信德的事,也是信德的行为。

」﹝第三题第一节正解﹞「信德不仅是内心要相信,而且外面的说话和行动,也都要证明内在的信德;

因为明认是一个信德的行为。

」﹝第十二题第一节释疑二﹞

信德的行为︱︱信,第一步可以分为明显的﹝或明确的﹞,和不明显的﹝或隐然的﹞。

必须明显地相信的,是信德的直接首要对象,即那些为得救享永福所必须信的事物。

对其他属于间接次要对象的事物,有不明显的信德即可。

「所以,必须说,信德直接的对象,是那些能使人获得真福的事物,……至于间接而次要的对象,则包括天主在圣经里所说过的一切事物。

……关于信德的首要各点或各条条文,人必须明显地相信它们,正如必须有信德一样;

可是,关于信德的其它各点,人并不须要明显地相信它们,祇要它不明显地,即随时准备相信它们,如同他随时准备相信在圣经里的一切事物一样。

祇在他清楚知道,某些事物是包括在信德道理之内时,他才必须明显地相信它们。

」﹝第二题第五节正解﹞

信德的行为,并不止于赞同,它还进一步指向意志的目的,即善;

而善是爱的对象和目的。

所以,信要进一步「以爱德行事」﹝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

「信德的行为指向意志的对象,即以善为其目的;

而这作为信德目的之善,亦即天主之善,也是爱德自己的对象。

所以,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祇因为信德的行为,是藉由爱德来完成和形成。

」﹝第四题第三节正解﹞以爱德行事的信德,或实有爱德为其形式的信德,成为已形成的信德,称为成形的信德,即活信德;

反之,则称为不成形的信德,即所谓死信德。

不过,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并不是两「种」不同的信德,好像它们构成两个不同的别类﹝species﹞一样;

它们祇是同一「种」或别类信德的不同境界。

「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并非在类别上有所不同,好像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别类。

它们彼此之不同,有如在同一别类之中,完善的与不完善的之分别一样。

」﹝第四题第五节释疑三﹞「当成形的信德变为不成形的信德时,改变的,不是信德本身,而是信德的主体,即灵魂,灵魂有时有信德而没有爱德,有时有信德亦兼有爱德。

」﹝第四题第四节释疑四﹞「信德之不成形,并非属于信德之类别或本质;

因为信德之被称为不成形,是由于它缺少一种外在的或外来的形式。

」﹝第六题第二节正解﹞

上述这种信德,不是人自己修练而成的,而是天主灌输给人的。

因为,无论是信德的内容,或是促使人赞同的内在动源,都是来自天主。

「信德需要两件事。

第一、应信的事必须向人提出;

要令人明显地相信一件事,这是必要的。

第二件为信德所需要的事是,信德必须赞同那些给他提出的事。

为此,关于第一点,信德必须来自天主。

因为属于信德的事,超出人的理性;

所以,除非天主把它们启示给人,人决不会知道它们的。

……关于第二点,即人赞同那些属于信德的事,……既然人由于赞同信德的事,而被提举在其本性之上,这必然是来自一个在人内心促动他的超自然的动源,而这动源就是天主。

所以,就『赞同』这个信德的主要行为来说,信德来自在人内心用恩宠促动人的天主。

」﹝第六题第一节正解﹞

在讨论了信德本身之后,多玛斯继续讨论与信德相关的二﹝圣神的﹞恩赐,即聪敏和明达﹝第八题及第九题﹞。

信德在于理智的赞同。

但理智的赞同,必须知道所赞同的事物是什么,亦即给信德所提出的事物是什么;

这种领悟是聪敏之恩赐的工作。

其次,也必须判断是否应予相信,以及信后如何坚持;

这是明达之恩赐的工作。

「信德祇包括赞同所提出之事,而聪敏却包括对其理的一种领悟。

」﹝第八题第五节释疑三﹞「聪敏之恩赐,是关于恩宠所赐与的那种知识的最初原理的;

不过,它与信德不同;

因为赞同这些原理,是属于信德的事;

用心智去透识所说的事物,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

」﹝第八题第六节释疑二﹞聪敏是对原理性的信德内容,察觉其意,以便领悟。

它能是鉴赏性的或实践性的,端看它所领悟的原理性的内容是何等性质。

完善的聪敏,随信德之德性而来。

不过,「信德不能完全先于聪敏;

因为对于所提出的事物,假如不稍稍领悟它的话,就不可能相信而赞同的。

不过,完善的聪敏是随着信德德性而来的;

而这种完善的聪敏,却又有信德的确实跟随其后。

」﹝第八题第八节释疑二﹞

就像聪敏一样,明达也是在信德之前,已开始发挥作用,虽然完善的明达是随信德的德性而来。

「要使人的理智能够完全赞同信德的真理,需要两件事:

第一件就是,对所提出的他应该相信的事物,他必须充分掌握;

而这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

﹒。

第二件就是,对于这些事,他必须有一个正确而确实的判断,因而能够辨别,什么是应该相信的,什么是不应该相信的;

而关于这事,就需要明达之恩赐。

」﹝第九题第一节正解﹞但是明达的主要工作,是信后应该坚持这些信德的事物。

「关于供信德相信的事物,在我们应有两件事:

第一件事就是这些事物应用理智去深入或领悟;

而这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

第二件事就是一个人必须正确地判断这些事物,他必须注意,自己应该坚持这些事物,而是远离与其相反的事物;

而这样的判断,如果是有关天主的事物,就是属于智慧之恩赐的事;

如果是有关受造之物,就是属于明达之恩赐的事;

至于把这判断应用到个别的行为上,那就是属于超见之恩赐的事。

」﹝第八题第六节正解﹞「所以,知道天主之事,叫做智慧;

而知道人间的事,则叫作明达。

﹒﹒﹒﹒明达之恩赐,祇是关于人间事物或其它受造的事物。

」﹝第九题第二节正解﹞至于智慧之恩赐,由于它「更与那使人的心智与天主结合的爱德相关」﹝第九题第二节释疑一﹞,要留待讨论爱德时讨论﹝第四十五题﹞。

而超见之恩赐,则留待讨论指导个别行为的智德时讨论﹝第五十二题﹞。

在第三部分,多玛斯讨论相反信德及聪敏和明达二恩赐的恶习或罪过。

相反信德的,有不信、异端、背弃信德、和亵渎。

相反二恩赐的,有心智盲瞽和感觉迟钝,以及愚昧无知。

所谓不信,能是单纯的、消极的不信,即因不知而不信;

也能是积极的不信,即知或听而拒信,或加以轻视。

后者「就是不信﹝infidelitas﹞的真义;

而不信是罪,也是按照这个意思」﹝第十题第一节正解﹞。

「不信中包含无知,也包含反对信德的事物;

在这第二方面,它是一个极重大的罪。

」﹝第十题第三节释疑二﹞它大于道德腐败的罪,但并不大于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第十题第三节正解﹞。

不信之罪有三种。

「既然不信之罪在于反对信德,这可能有两种形式。

或在接受信德以前,加以反对,这就是外教人或外邦人的不信。

或在接受相信基督的信德之后,而加以反对:

或在预象方面反对,而这就是犹太教徒的不信;

或在真理之显现方面反对,而这就是异端教派的不信。

所以,一般地来说,我们可以把不信,分为以上这三种。

」﹝第十题第五节正解﹞

异端也是一种不信,虽然也可以把它视作变质或扭曲的信德。

「那正确地持有基督信德的,是用自己的意志,在那些真正属于祂的道理的事上,赞同基督。

为此,一个人可以以两种方式,背离基督信德的正道。

第一、因为他不愿意赞同基督自己;

这样的人,可以说,对于目的本身,怀有一个不良的意志。

这是属于外教人或犹太教徒的那种不信。

第二、因为他虽然有意赞同基督,却没有选择那些表示它赞同基督的事;

因为他不选择基督实在传授的事,却选他自己心中的意见。

所以,异端是一种属于那些明认基督的信德,却破坏信理的人的不信。

」﹝第十一题第一节正解﹞

背弃意谓背离或离开。

一个基督徒,可能因违反天的诫命,犯了死罪,而离开天主。

一位修会会士或神职人员,也可能因不忠于自己的圣召,而离开天主。

但这种背弃或离开,不是全面的。

它仍然能有信德,与天主保持着某种基本的联系。

假如背弃的对象是信德,则等于与天主完全断绝了关系。

「不过,如果他背弃信德,那么他就好像完全脱离了天主。

因此单纯而绝对的背弃,即导致背弃信德的背弃,叫做『恶意的背弃』。

这样,所谓单纯的背弃﹝背弃信德﹞,属于不信。

」﹝第十二题第一节正解﹞如此背弃信德,同样是极重大的罪。

亵渎之为恶,在于它借着不当的赞同,减损天主的美善:

或是因为它把不合于天主的事物归于祂,或是因为它不承认天主所有的美善。

「这种对天主之善的减损,或者祇在理智方面,或者也在情绪方面。

如果它祇是在心里,那么它是内心的亵渎。

如果它显露在外面的言词上,那么它是口舌的亵渎。

亵渎之相反明认信德,就是照最后这个意思来说的。

」﹝第十三题第一节正解﹞「亵渎相反明认信德,因此它含有不信的严重性。

如果再给它加上意志的憎恶,这个罪就更加重大了;

如果它再用说话向外表示出来,就更为严重了。

」(第十三题第三节正解)

有一种特殊的亵渎罪,即亵渎或相反圣神的罪。

多玛斯引述了过去相关的三种不同的解说:

相反圣神的罪,第一、是指说亵渎圣神的话;

第二、是指终身执迷不悟,至死不知悔改;

第三、是指鄙视、反对能阻止人犯罪的圣神的果实,怀着恶意,选择罪恶本身,以犯罪得罪天主为乐。

多玛斯以这三种解说为基础,进而随从隆巴度斯的分类法,将亵渎圣神的罪分为六种﹝第十四题第二节正解﹞。

至于说,相反圣神的罪不能被赦免,多玛斯也根据上述三种不同的解说,分别予以不同的诠释﹝第十四题第三节正解﹞。

关于相反明达之恩赐的愚昧无知,前在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六题里已讨论过。

故在第十五题里,多玛斯祇讨论相反聪敏之恩赐的心智盲瞽和感觉迟钝。

心智的盲瞽,是在于缺欠心智或理智方面明见的本原。

相反聪敏的心智盲瞽,是因为不去利用聪敏这一明见的本原。

「有时由于一个人自动地使自己的意志不去注意这一本原,如同圣咏第三十五篇四节所说的:

『他不愿领悟,致使自己不去行善。

』……有时由于一个人的心,更在忙着他所更喜欢的事物,因而使他无法去注意这一本原,如同圣咏第五十七篇九节所说的:

『烈火』,即肉欲,『掉在他们的身上;

他们将不见天日。

』由于这两种情形,而造成的心智的盲瞽,都是罪。

」﹝第十五题第一节正解﹞

「迟钝为锐利之反。

……以形体物来说,如果它们用视觉、听觉或嗅觉,从远处就能察觉到一样可感觉的对象,就说它们的感觉锐敏;

相反的,如果它们祇能就近察觉到大的可感觉的对象,那么就说它们的感觉迟钝。

」﹝第十五题第二节正解﹞把这贴用到有关聪敏的认识方面,则「感觉迟钝是指人在观察神性事物时,心智所有的萎靡无力;

至于心智的盲瞽,则表示完全缺欠对这些事物的认识。

二者都相反聪敏的恩赐,因为人是藉这恩赐,察觉及认识神性的事物,而且还能深入细察其最内在的精微。

这样的迟钝,像心智的盲瞽一样,含有罪的特征,因为它是有意的,例如一个由于贪恋肉欲之物,而不爱或忽视去仔细观察神性事物的人,所显示出来的。

」﹝第十五题第二节正解﹞

关于与信德、聪敏、及明达相关的诫命,多玛斯在第十六题里,并未多加讨论;

而其讨论的着眼点,也祇是这些诫命与旧约法律的关系。

他指出:

信天主在存,是旧约法律的基础。

制定法律者,应是为自己的属下制定法律。

反过来说,接受法律者,应该承认制定法律者的存在,并承认自己从属于他。

旧约法律,是天主给以色列民族制定的法律。

这一事实,应说假定以色列民族相信天主的存在,并承认自己从属于天主。

肯定这两点,于是成为旧约法律中关于信德的首要诫命。

「所以,信德是法律的诫命所先应该假定的。

为此,出谷纪第二十章二节,用『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领你出了埃及地』这些话,把那属于信德的,放在法律的诫命之前。

同样在申命纪第六章四节里,先有这样的话:

『以色列!

你要听:

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然后才开始记述诫命。

」﹝第十六题第一节正解﹞在这基础上,续有许多禁止破坏此一基本信德的消极的诫命,也有一些关于倡导此一基本信德的积极的诫命。

但此一基本信德的积极开展,却有待于新约时代。

「在旧约法律里,不应该把那些信德的奥秘,告诉一般的人民。

因此,假定了他们相信唯一的天主,在旧约法律里,未曾颁布其它有关信之事物的诫命。

」﹝第十六题第一节正解﹞

「凡是相信天主的,其明达和聪敏,在于恪守法律的诫命。

所以,首先应该颁布法律的诫命,然后使人知道﹝明达﹞并明了或领悟﹝聪敏﹞它们。

」﹝第十六题第二节释疑一﹞关于藉教、学以获知诫命,默想遵行诫命,以及牢记保存诫命,旧约法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第十六题第二节正解﹞。

关于望德,多玛斯循例先讨论望德本身;

然后讨论与望德相关的敬畏的恩赐;

其后讨论相反望德的恶习或罪过,即失望和妄望;

最后讨论有关望德和敬畏的诫命。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

望德的希望,不是指属于感觉嗜欲的希望之情,而是指来自天主恩宠的习性,即向天主的德性。

德性的特征,是使人的行为成为善行为。

而人行为之善的标准有二:

「一个是近而同质的,即理性;

一个是远而超越的,即天主。

每一个达到理性或天主本身的人性行为,是善的。

」﹝第十七题第一节正解﹞希望的对象,是未来的和困难的,但是可能的。

望德的对象,我们固然不能靠自己的能力得到,但是「借着天主的神佑,而为我们成为可能,我们仰赖天主神佑的希望,便上达天主。

所以,由此可见希望是一样德性,因为它使人的行为成为善的,并达到它应有的标准」﹝同上﹞

望德使我们仰赖天主的神佑,达到所希望的善。

「这样的善,就是永生,即永远享见天主,因为我们所希望于天主的,不是小于天主的善,而是天主自己……。

所以,望德想得到的专有的和主要的善,就是永福。

」﹝第十七题第二节正解﹞因为所谓永生、永福,就是永远享见天主。

望德指向享见天主,以天主为最后目的。

此外,望德也以天主为主要成因,因为人是仰赖天主的神佑,而希望得到永福。

为此,而称望德为向天主的德性。

「望德之有德性之理或性质,是因为它达到人性行为的最高标准。

它达到这个标准,一方面把它当作第一成因或主动原因,这是因为望德仰赖它的帮助之故;

同时又把它当作自己的最后目的原因,这是因为望德期望享有它而得幸福之故。

由此可见,望德这一德性,是以天主为主要对象。

……所以,显然望德是向天主之德。

」﹝第十七题第五节正解﹞诚然,天主之外,我们还希望许多别的事物。

不过,除非这些事物与天主有关或指向天主,它们不会成为望德的对象。

「无论望德期待得到什么别的东西,总是因为这些东西指向天主,或者有如指向最后目的,或者有如指向第一成因。

」﹝第十七题第五节释疑一﹞

基于上述一切,便也不难推知,人是否可以或应该如何寄望于人。

「正如永福之外,不能再合法地希望别的善,有如最后目的,而祇能当作导致永福之目的者;

同样,也不能合法地寄望于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受造物,有如促成永福之第一原因;

而只能寄望于一个人,或一样受造物,有如一个次要的和工具性的主动者,以便利用其帮助,而去获得任何与永福有关的善。

按照此方式,我们去求助于圣人。

」﹝第十七题第四节正解﹞

一个有望德之希望的人,常会希望自己得到永福,享见天主;

这是普遍的和必然的,或者说,是绝对的。

此外,假使有别人存在,又假使一个人与这些别人有爱的联系,爱之如己,自然也会推己及人,希望别人也和自己一样,`能得到永福,享见天主。

「所以,希望直接关于一个人自己的善,而非属于另一个人的善。

不过,如果先已假定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有着爱的结合,那么这个人就可以希望和愿意另一个人得到某一样东西,如同为他自己一样。

如此,人也能够希望另外的人得到永福;

这是因为他与那个人由爱联系在一起的缘故。

」﹝第十七题第三节正解﹞

信德、望德和爱德,都是向天主之德,都使我们归附天主。

不过,归附的方式彼此有所不同。

「爱德使人为了天主自己而归附祂,用热爱之情,将人的心灵与天主结合。

﹒﹒﹒信德使人归附天主,有如我们的认识真理之源;

因为我们相信,天主告诉我们的,都是真的。

至于望德,则使人归附天主,有如我们之圆满美善或福乐的根源;

这是因为借着望德,!

我们信赖天主的神佑,以得到真福。

」﹝第十七题第六节正解﹞正因为如此,「绝对地来说,信德先于望德。

﹒﹒﹒望德的对象,一方面是永福,另一方面是天主的神佑……。

二者都由信德给我们提示出来,因为是借着信德,我们知道,我们能够得到永生,而且为了这个目的,天主的神佑常准备着帮助我们﹒﹒﹒。

由此可见,信德先于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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