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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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本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完成学业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但交齐学杂费后方可注册。

学习年限与编班

第十一条我校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本科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专科为3年。

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含休学)的年限本科生最多可延长3年,专科生最多可延长2年。

需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提前1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送教务处批准备案。

经批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缴交学费。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学院或专业、年级编班。

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

选课冲突时要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作旷课论处。

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

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除节假日外,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请假。

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不超过1周由学院批准。

请假1周以上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

请假的书面批件存学院备查。

第十七条学生出国探亲、旅游均应安排在假期。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专业培养计划由课程设置计划(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课外活动计划两部分组成。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活动,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满足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

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准。

课内学分是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

课外学分是学校在课内学习之外设置的学分。

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科技处、校团委、总务处等部门组织,经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必须按要求取得课外教学活动的相应学分,才能毕业。

课程的选修、免听和免修

第二十条学生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教务处及各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修读后续课程,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按要求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没有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免听考试。

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听课程的申请。

申请时,须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

每学期的第二周由开课学院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免听学生须随班参加考试。

(二)免听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并取得成绩。

该类免听课程的成绩为免听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同意,可转修保健课。

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以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同一层次且学时、学分不低于申请免修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申请时,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并注明“免修”。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学习成绩。

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本人总学分。

学习成绩及学分,反映学习质量的绩点,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考核可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选修课,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可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性质而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

(一)凡跨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1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

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重新选课学习。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待作业、实验报告补齐后作缓考处理。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作缺考处理,成绩记0分,注明“缺考”。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缓考者应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成绩记载中,缓考应注明“缓考”,并按实际成绩登记。

第三十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规定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档。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教师所在学院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后转教师所在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三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新选课学习。

选修课(除部分主要专业方向选修课外)不及格者,可重新选课或另选其他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需重新选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由教务处批准并组织实施。

重新选课原则上必须与该学期所修读的其它课程没有时间冲突,且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对需重新选课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且冲突时间不超过一半者,冲突部分可申请免听,免听手续的办理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59分以下

0

不及格

0

例如:

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方法如下:

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1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

第三十三条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对本科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度。

(一)双学位

本科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完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并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取得第二学位。

第二学位课程规定为48~52学分。

(二)双专业

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课程规定为44~46学分。

(三)辅修专业

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辅修专业课程规定为22~24学分。

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采用弹性学分制模式培养。

第三十四条修读条件及管理

(一)修读条件

在校二年级本科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一年级所修读主要课程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8以上者可申请攻读双学位或双专业;2.5以上者可申请攻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有30%以上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则为相近专业。

学生不能修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手续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第3学期第3周开始查阅《广东工业大学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招生通知》。

第6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由教务处批准。

经批准后,教务处将修读学生名单于第10周前送学生所在学院及辅修学院。

录取通知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有关学生。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办理有关修读手续。

(三)主修专业已修过并取得学分,且课程内容及学分数相同或超过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课程要求,可申请免修。

申请时,由学生填写《免修(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主修学院核实并送辅修学院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辅修学院及任课教师。

(四)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8以上,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先修课符合条件者,可由本人申请,双方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转为修读双专业。

每学期办理1次,在5月份和11月份审批。

(五)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或由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转为辅修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退修或改修手续,经所在学院及辅修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六)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在校学习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须交修读费。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获得第一学位资格后,修完第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学位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审查合格,即取得第二学位资格。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审查合格,即取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查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凡未修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及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学分,但主修专业未获得学位或毕业资格者,不能获得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毕业资格。

已修学分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第三十七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其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50%的学分。

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及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的学籍、毕业和学位。

转专业、转学与出境自费留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在经学生同意后,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转学的手续,每年3、4月份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五)学生转学、转专业,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

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新选课学习;其它课程学分,可作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学院(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1年或退学,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

休学期满,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可继续申请休学。

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

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事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由校医院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休学必须离校。

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休学期满,须持休学证明书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如实填报申请表。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应办理选课手续。

复学时须凭准许复学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学院注册。

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降级试读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降级试读:

(一)在1学年中所修读课程总学分超过3/4考核不及格者;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22学分者。

第五十条降级试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级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期为1年。

试读期间,必须首先补齐历次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

有余力者,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选读一些无时间冲突的高一年级的课程。

(二)试读期满,已获得历次没有取得学分总数的2/3以上(含2/3)且符合随高一年级学习条件(取得高一年级当学年学分总数2/3以上)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复审,校长批准,可恢复回上一年级。

(三)试读期间必须按规定缴费。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学分处于降级试读标准之上,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

延长期间,学生的学籍在原学院,学习管理仍由原学院负责,直至毕业或结业。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十一条规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学校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

(五)1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者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诉。

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不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三)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肄业和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或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学生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党、团及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者。

毕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各学院在最后学期对毕业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

第六十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一条因属第五十七条第

(一)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新选课学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新进行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

经重新学习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因属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2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毕业资格复议

(一)因属第五十七条第(三)、第(四)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离校前可申请1次毕业资格复议。

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毕业资格复议申请表》,并附上成绩表及有关证书、奖状复印件。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写出评语。

3.学院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4.学校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交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复议:

1.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者;

2.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3.受处分的学生,在校学习总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2.5者;

4.学校认为其他准许获毕业资格的情况。

(三)复议申请只能提出1次。

1次复议被否决后,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学位

第六十三条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法学六大学科授予。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

第六十五条未按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全部学业,未获得毕业证书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

第六十六条全校本科、专科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历证明经教务处盖章方能生效。

第六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学籍表》(以下简称《学籍表》)。

在校生的《广东工业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表》)由学院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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