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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单位安全奖惩制度.docx

化工单位安全奖惩制度

石化集团生产安全奖惩制度

 

编制:

生产部

批准:

 

2015年第四次修订

 

化工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本公司油品生产加工的特点,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奖励制度

第一条对损害公司利益或危害公司财产的坏人坏事作斗争奖励1000元,及时发现汇报的,奖励200元。

第二条对公司安全生产方面,节能降耗、优化生产工艺方面,设备改造整改方面,卫生与人员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且采纳实施后,起到一定作用的,奖励500元。

第三条对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发现,报告整改或出现火灾、事故苗头能够及时处理的,奖励1000元。

第四条生产突发事故(停电、设备紧急状况、安全应急等)应急措施实施得力,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安全环保事故,奖励车间500-1000元。

 

第三章处罚制度

A、一般违章违纪处罚制度

第五条人员管理: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上班迟到、早退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旷工罚款100元;会议迟到每次罚款50元,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2、在生产厂区未穿工作服、未佩戴个人姓名牌、单位标识牌的,责任人处罚50元/次,同时分管副部长罚款25元/次。

3、上班时间进出公司者,发现无批条一次罚款50元,中班、夜班进出公司者,须由本部室值班人员、值班组长、调度三方签名方可,否则罚款50元。

员工进出生产厂区严格按照《华星石化生产厂区人员出入管理规定》执行。

4、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罚款50元;上班期间严禁聚集闲聊,严禁吃零食(瓜子、花生等),违者罚款50元;

5、上班时间不准会客,特殊情况由警卫人员通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会客,私自会客每次罚款50元;禁止带小孩上班或进入生产区,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上班时间串岗、脱岗罚款50元,睡岗一次罚款50元;上班看小说、打闹、干私活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罚款50元。

(电脑前的键盘操作人员必须专心操作,学习资料也不可以看,其他人员可以看本专业的学习资料及集团内部刊物)。

7、女职工上班期间不准穿高跟鞋、围长围巾、穿大衣,头发长度超过领口进入生产厂区转动设备进行作业,否则罚款50元。

8、上班人员班前和上班时间禁止饮酒,违反的停止上班并按旷工处理罚款100元;上班期间发现有醉意的,停止上班并按旷工处理罚款100元。

9、早饭6:

20之前不准打饭(时间以出生产南门时间为准)并统一走南门;上下班进出厂必须走二门、南门,员工进出厂区必须严格遵守《华星石化生产厂区人员出入管理规定》,违者罚款50元。

10、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的生产,罚款1000元并停职回家。

11、不服从领导安排或顶撞领导每次罚款200元;对领导打击报复或辱骂领导罚款1000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2、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损坏设备工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至少50元处罚。

13、公司职工私自倒取油品按偷盗论处,偷盗财物,除赔偿外,罚款1000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按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生产现场管理

1、未戴安全帽(要正确佩戴安全帽)进入装置区的;在上下班途中,未正确佩戴头盔骑机动车的;无故不参加各种活动(车间活动、公司活动)的;违反以上情况的每人次罚款50元。

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方法为:

(1)、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必须保持25—50毫米的空间,以保证吸收冲击能量,减少伤害。

(2)、必须系好下颏带,戴紧安全帽。

(3)、安全帽必须戴正。

(4)、安全帽必须定期检查。

发现开裂、下凹、裂痕和磨损以及受过较大力量的冲击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2、安全活动记录不清、监火不到位、设备维护责任心差、未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违反以上每项罚款50元。

3、交接班记录不真实、乱写乱画者一次罚款20元;操作记录和化验记录不按时填写、填写不规范、涂改的,一次罚款20元。

4、进入生产装置、防火防爆区手机必须集中存放,在生产区内打手机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包括携带手机者),严禁厂内座机闲聊,违者罚款50元。

5、蒸汽放空不得过大,严格按照《华星石化蒸汽伴热线投用管理规定》执行,特殊要求温度高的点必须有审批手续,无标准的执行蒸汽雾团不得超过2米,否则每处罚款50元。

6、罐区油品沏水时不得把油沏入地沟,否则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7、罐区各油品液位及温度不按时计量或计量不准罚款50元,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8、岗位操作工违反操作指标影响装置稳定或产品质量的,至少罚100元,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9、出现油品串入汽线,罚款100至300元;若影响生产,损失由个人承担。

10、生产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00元;生产区内若发现烟火,所属区域负责人罚款200元;带烟火进生产区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如果未经批准骑机动车、开货车、轿车、电动车进入生产厂区,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1、在生产区内未按程序办理动火手续,不得动火,私自动火罚款1000元,发生事故和经济损失自负。

12、未开具合格票证私自进行作业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处罚外来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发生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相应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无工程服务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款5000元/次,罚其管理部门500元/次。

13、作业票严禁代签,违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如因此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14、因违章、违纪及防冻、防凝措施不利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200-1000元。

B、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条公司所有消防栓的维护、保养、管理由所属车间负责。

第八条各车间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器材、设施要有专人定期打扫、维护保养(除消防栓),违反一次罚款20元。

第九条各车间管辖内非事故状态未经消防队批准使用消防器材、设施,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十条外来施工单位非事故状态下使用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到安环部审批后方可使用,违者对其责任人罚款500元,当班班长罚款50元,分管副部长罚款25元。

第一十一条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罚款1000元。

C、产品质量处罚条例

为了更好的稳定生产、满足生产原料的供应质量和保证好发货产品的质量,特对进公司原料、出公司产品和中间生产等作如下控制。

第一十二条对进厂原料的控制:

1、原料卸车人员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取样、留样、并送样检验,由质检员开卸车单后方可卸车,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一项不按程序至少罚款200元。

若发现不化验便开卸车单或无卸车单就卸车,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上报人力资源部按相关规定处理,若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卸油过程中,监卸人员要通过听、看、摸不断观察油品质量,发现异常,立即停止卸车,监卸人和质检员共同采样核实,由卸油台班长将核实情况汇报给储运部部长,由储运部部长请示领导后处理,不按规定者每次罚款200元。

3、留样要由技术质量部、生产部抽样检查和对有异议的样品检查,若发现留样分析与所报数据不符,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经核实由人为原因造成,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并承担所有损失。

留样油品罐炼制完成后无异常,由生产调度通知质检中心倒掉。

4、技术质量部有权对车辆进行加样检查,原料卸车人员要配合取样,否则以不按程序论处,每次罚款200元。

5、原料监卸人员所取样品若与实际不符,每次罚取样人200元。

若所取样品弄虚作假或以好充次,使掺假车辆蒙混卸车,经核实由人为原因造成,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并承担所有损失。

若罐内原料与实际分析质量不符,而原料和质检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各方至少罚款500元,损失由双方人员共同承担。

6、无论卸车还是质检人员,发现进公司原料质量突然发生变化性质太差或批量进油时,个别车辆同其它车辆不符,必须立即停止卸车,并向领导汇报,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否则以不按程序论处,每次罚款200元,若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7、每进一批原油进罐前都要按要求分放或混放,并做好记录。

罐区在原料改罐前两天,由罐区人员、质检中心人员共同取样,化验含水、密度;若含水合格,留样由化验人员作全面分析,在原料改罐前再取样检验,质检中心检测后必须留样到该原料罐炼制完成无异常现象接到调度通知后再倒掉,不按规定者每次罚款200元,若影响生产,责任人至少罚款500元。

8、原料进公司后,按规定程序卸车;卸车过程中,因化验(人为原因)影响卸车,罚质检员每人次至少100元,因取样卸油等(人为原因)影响卸车,罚取样卸油人每人次至少100元。

第一十三条对出公司产品的控制

1、产品出公司前必须有质检中心本批产品的化验单,私自发货、改罐,出现质量问题,由发货、改罐人员承担,至少罚款200元;产品罐质检中心应及时检测,不影响发货,若影响发货,责任由质检中心人员承担,至少罚款200元。

2、若产品罐分析合格,因罐区改罐或发货人员发货造成质量问题,出公司前发现,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至少罚款200元;若责任不清,损失由储运部承担,领导陪罚50%。

质检中心对产品罐没及时分析或因仪器失灵等原因,化验不准确,造成的发货质量问题,损失由质检中心承担,至少罚款200元。

3、要保证客户进公司2小时内给发完货,否则罚款100元,特殊情况影响发货(非责任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若是化验、罐区责任,各罚100元。

4、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因改罐、串罐、加温等原因,导致合格罐内产品质量发生变化不合格,追究罐区责任,每次罚款1000元,若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自负。

5、罐区人员每天早上发货前对所贮产品进行底部沏水,并填好交接班记录,若出现产品发货大量带水,发货人员发现追究罐区责任,每次罚责任人200元,若没有及时发现,客户离开公司后发现,发货人员同等处罚。

6、客户若对产品质量无异议,检查完后发货人员要求客户填好产品质量装车记录,方可离厂,不按规定执行者,每次罚装车人50元。

7、在发货过程中,因失误将货发错,在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班长200元,分管副部长100元;造成损失的按当前的损失额进行赔偿,同时进行以上罚款。

第一十四条对中间产品的控制:

1、罐区在原料改罐前两天通知质检中心,质检中心在装置改罐前一天,拿出该罐原料尽可能详细分析报告,提供给生产部、储运部和生产车间,以便在装置加工时指标调整和产品分放,一项不按规定者罚款50元。

2、质检中心和车间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分析项目和频次进行取样分析。

做到合格产品进合格罐,不合格产品进不合格罐,不按规定每次罚款50元。

中间发现产品质量小幅波动出现不合格而装置生产平稳,经当班生产调度同意,可以暂时不改不合格罐,并及时通知车间分管副部长、技术质量部、储运部,生产装置要通知质检中心多次取样进行核实,并增加成品罐取样次数,若取样不及时或操作调整不当影响产品罐质量,责任由生产车间承担,责任人罚款200元;若出现大的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调度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罐区改罐,严禁出现成品罐污染事件。

3、技术质量部有权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车间、质检中心搞好配合;特殊情况需加样时,车间人员通知调度,由调度通知质检人员加样,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否则以不按程序论处,每次罚款50元。

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4、车间生产中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质检中心人员及时发现并通知车间,车间小问题必须在一个班内、大问题在一天内调整合格(不影响产品罐质量),若因操作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至少罚款200元;若影响产品罐质量,车间罚款1000元。

质检中心没及时发现而造成产品罐出现质量问题,质检中心至少罚款1000元;待查明原因责任车间同等处罚。

若因罐区未能及时改罐,或改罐串罐等原因造成产品罐不合格,罐区责任人至少罚款1000元。

因责任不清,而造成产品罐质量不合格,各方同时受处罚。

5、因设备、仪表、电气的检查、维修、维护不到位和水、电、汽、风供应不及时,影响产品质量时(不影响产品罐),责任人至少罚款200元。

若影响产品罐质量,责任人罚款1000元,因操作工检查不到位,而没及时发现,操作工陪罚50%。

6、生产车间必须按领导审核批准的工艺卡片、操作指标进行调整生产,若产品不达标,质检员及时通知生产车间、生产调度和罐区,生产车间须及时调整,因车间调整、罐区改罐不及时而影响成品罐质量,罚责任人1000元。

生产车间不得私自改变产品指标,倒罐、改罐、调合时罐区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改罐,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若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7、当设备出现故障或停电等原因造成操作不稳定时,操作工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质检员加强采样检验,若因此影响成品罐质量,操作工没及时通知,由操作工承担,每次至少罚款200元。

采样分析不及时由质检员承担,每次至少罚款200元。

D、休假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十五条按人力资源部下发的休假制度执行。

E、生产车间开、停工全公司人员调动管理规定处罚条例

第一十六条为做好装置的开、停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协调开展,生产装置在停车、开车和突发事件过程中,生产部有权调动全公司人员,尤其是电、钳、仪、焊特殊作业人员(消防安全人员全员上岗,紧盯现场),对在人员调动过程中发生扯皮、顶撞、怠工、不服从的,罚款500元,并上报总经理,全公司通报。

第一十七条对开停工和突发事件没按要求进行调动人员而造成损失的,罚生产部部长1000元。

第一十八条对被调动人员接到通知而出现延误时间、不认真工作而造成损失的,罚当事人1000元。

对其分管副部长、部长处1000元罚款。

F、事故处罚条例

第一十九条无故造成产品质量事故,影响到企业信誉及造成企业损失,经调查确认,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班长500元,副部长、部长300元。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制度

1、因工作人员失职、监管不力、徇私舞弊、操作失误、违反规定、处理不及时导致发生:

火灾、爆炸事故,导致装置退料停工且8小时内不能恢复生产的;人身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质量事故,导致成品罐严重污染的;导致大型、特种设备损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分管副部长罚款1000元,其他相关人员酌情处罚。

参照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

2、同时,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上报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制度要求处理。

3、对于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车间及分管副部长实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一次罚款1-5万元。

第二十一条生产事故(事件)处罚条例

1、蒸汽、各类工业水、风类、氮气等公用介质供给不足、重要备用设备未做到安全备用、管理等原因的造成的公用系统波动,严重影响生产装置安全生产运行的,对公用工程部部长至少处罚500元,主管副部长、相关技术员、班长、责任岗位人员分别处以至少500元、300元、200元、200元的罚款;造成生产装置停工的,影响较大的,上交人力资源部按公司规定处理。

因下游使用单位原因造成公用系统波动严重影响全厂安全生产运行的,对使用单位处以相同处罚;热电锅炉、空压机、循环水泵关键设备的管理等同于生产装置核心设备,因管理疏漏导致出现锅炉、空压机、循环水泵无法启运的影响全局性安全生产的严重问题时,按照本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罐区原料供料罐改罐,造成装置生产波动或严重影响生产装置安全运行的,对罐区岗位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罐区班长、储运分管副部长、储运部长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别处以300元、200元、200元的罚款;罐区成品、半成品罐改罐操作失误造成上游装置物料外送困难、装置波动的,对罐区岗位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罐区班长、储运分管副部长、储运部长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别处以300元、200元、200元的罚款;造成生产装置停工的,影响较大的,上交人力资源部按公司规定处理。

3、公用系统特别是净化风、非净化风防冻防凝工作不到位,导致公用系统波动而生产装置未受到影响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造成生产装置操作波动、大幅降量、产品不合格的,责任人处罚200元,分管副部长、部长处罚200元;造成装置停工的,责任人处罚1000元,分管副部长、部长处罚1000元;运行部、储运部、运维防冻防凝考核参照本条例。

G、瓦斯气放火炬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首先要求火炬操作工要保持长明灯正常燃烧,交接班做好检查并记录。

酸性气火炬头在排放酸性气时能燃烧即可,不必串瓦斯气过大;在长时间不排放酸性气时要熄灭。

第二十三条火炬操作工要做到无瓦斯气体排放时只燃长明灯,若有瓦斯气体排放时要落实好气体来源并记到交接班记录中存档。

每周由三车间单独书面上报。

第二十四条所有车间及岗位原则上不允许随便放火炬,若确实需要,必须由分管副部长上报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通知调度、火炬岗位作好记录,否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高压瓦斯不允许放火炬,但瓦斯管网压力超高在联系各用气车间确实使用不了或用气车间出现问题处理无效的前提下,可以放火炬,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第二十六条各车间在事故状态下、紧急状态下允许紧急放火炬,但待操作正常后必须由放火炬车间及时出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凡放火炬车间必须及时通知火炬岗位并说明原因及瓦斯来源,由火炬岗位统一记录;若长时间排放,每次接班后都要通知火炬岗位;发现私自排放火炬或不按规定者将进行处罚。

H、外来施工队的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八条进入厂区严禁吸烟,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施工现场发现烟头支付违约金1000元/个。

在生产区施工,严禁带烟进入,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严禁带火种,违者罚款1000元(工艺要求除外),并责令退出厂区。

第二十九条外来施工队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办理好一切开工手续(各种票证),经允许后方可开工,施工要在界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超出界定范围,如因违章超出界定区域施工,支付违约金500元,除支付违约金外来施工队要对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在生产区施工用电气焊、喷灯、明火或一类动火区域内使用手电钻或在污水井、隔油池周围2m内敲击地面,均必须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或所在的生产车间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三十一条在生产装置内施工时,外来施工队施工人员不经允许不准乱动甲方设备、阀门及其它设施,并严格执行各种安全规定禁令,如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外来施工队全部赔偿。

第三十二条外来施工队需将进入施工现场的物料按我公司要求进行堆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堆放物料必须距离消防设施5米以外,违者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第三十三条因施工用水时(消防水),必须向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齐全临时用水手续,由指定地点接用,严禁私拉乱接,且用后应及时关、停,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第三十四条外来施工队进入厂区前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到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作业许可证”或“临时出入证”。

严禁无证出入,违者每人支付违约金200元。

第三十五条外来施工队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管理,严防盗窃,因外来施工队在我公司施工期间盗窃物资,按照财产损失数额向我公司支付被盗物资金额10倍以上的违约金,并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外来施工队施工人员不准穿铁钉鞋进入生产区,更不准无故进入非施工生产装置区,违者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

对已确需进入生产区,以及各类罐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齐全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违者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严禁在非施工现场或生产装置区域地面拖拉工具、金属材料,违者支付违约金200元/次。

第三十八条施工人员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严禁拨打手机等无线电话,违者支付违约金200元/次。

第三十九条进入生产厂区的一切车辆,必须到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禁区车辆通行证,机动车必须戴好防火帽且按指定路线行驶,违者支付违约金500元/车次,对造成事故者外来施工队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外来施工队在施工开始前对所用临时电源要及时到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并经电力部门签署意见后,在指定地点内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严禁私拉乱接,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第四十一条外来施工队临时用电设施要采用五芯(三火、一零一接地)电缆,并使用配有漏电保护、空气开关的标准临时配电盘,所有电缆中间接头不得多于壹个,避免触电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对因违规用电造成的伤害、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外来施工队在生产区内施工时,动土深度超过20cm时,应到甲方基建科办理“动土许可证”,并到相应的技术、设备等部门办理签证,经同意后方可开工,否则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第四十三条外来施工队施工人员在厂区居住地严禁使用电器做饭、取暖、烧水,严禁在住所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并承担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十四条动用气焊、气割时,应将氧气、乙炔瓶分开5米以上,两瓶距焊接点15米以上,违者支付违约金300元/次。

第四十五条外来施工队施工人员在未经许可或甲方同意时,不准乱拿乱用甲方物料,不得到各生产装置或成品、原料罐区动用产品,以防发生伤亡事故,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至少1000元。

第四十六条外来施工队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造成地下物损失(电缆、地下管道、地下配备设施等)但不影响生产,除赔偿其损失外,并罚款1000元/次,对我公司主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影响生产按实际损失的10%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所有施工程序必须按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因违章给生产装置造成威胁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理。

I、培训学习制度

第四十八条目的及范围

1、为了提高在职职工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保证装置“安、稳、长、满、优”的运行,达到效益最大化。

2、使职工在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上“比、学、赶、帮、超”,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3、凡本公司在职职工的培训、学习及相关事宜,均按本制度进行。

第四十九条要求

1、各部室、中心要在年初制定出一年的学习计划,以便于学习。

2、各部室、中心必须坚持每周一题(要保证出题的质量)的学习,并由部室领导进行每周一题的提问。

3、各部室、中心每年进行不少于12次的考试,试卷、考试成绩要保留备查。

4、考试的范围必须是本部门、本岗位的相关知识,且要提前告知范围;所考试的成绩、考试的试卷要在每次考试完毕后保留。

5、考试范围包括设备知识、安全知识、本岗位操作法、开停工及事故处理措施等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内容,由各部室、中心自行命题考试。

6、各部室、中心考试的内容必须是计划内的;每次发放的学习材料的内容;告知的考试范围;每周一题的内容;本部室、中心事故总结的内容以及部室、中心结合本系统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标准

所有部室、中心的考试试卷实行100分制,低于60分属于不及格;考试小抄、缺考、替考、不及格,罚款50元。

J、生产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每周一上午9时,在DCC中控二楼会议室召开生产调度会,公司领导和生产各部室/中心中层正副职全员参加,对上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当前生产状况、安全隐患整改、各部门亟待公司领导协调解决的实际困难等问题按部门顺序依次汇报;由生产调度负责参会人员的签到及会议纪要的记录,对无故不参加会议、大声喧哗打闹等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每次给予5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每周三、周五上午9时,在DCC中控二楼会议室召开生产调度碰头会,公司领导和各生产部室/中心正职、主持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运维中心副部长、雁翔人员参加;各部门依次汇报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集中讨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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