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突设计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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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突设计Word格式.docx

年×

月至×

月共发生五起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其中四起经煤科总院抚顺分院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

特别是×

月×

日在四水平-495m标高石门揭×

层煤时,发生了一次中型的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为56吨,喷出沼气量约3997m3。

为确保安全生产,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及突出区域的划分

根据煤科总院抚顺分院《****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和当前已掌握的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情况确定,在×

m标高以下×

层、×

层煤层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其余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①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③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层煤层在×

m标高以下为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在该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

****煤矿区域预测采用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预测结果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

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

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或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它情况

突出危险区

具体参数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

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二)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煤矿现有开采煤层中×

层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在可开采的煤层中×

层与×

层间距150米以上,×

层间距18—120米,×

层间距20—100米,×

层间距10—80米,×

层间距180米以上。

**煤矿开采顺序是由上而下,即:

由×

层到×

层。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开采×

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可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

层后可解放×

层,开采**层和21层后可解放**层。

开采保护层后,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8条的规定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

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布置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9和50条规定。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6和47条规定。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指标。

保护效果有效性的临界值为:

残余瓦斯压力0.74MPa,残余瓦斯含量8m3/t,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

如果各项测定指标都降到该煤层突出危险性临界值以下,则认为保护层开采有效;

反之认为无效。

2、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

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它突出预兆。

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它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3、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检验孔布置方式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5条规定。

(四)区域验证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采用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工作面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在**.18.22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①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②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③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④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⑤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1、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选用综合指标法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测压钻孔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则此值及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

所测综合指标D、K值没有同时超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的临界值(D=0.25、K=15),预测结果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性区域。

反之,则为有突出危险性区域。

综合指标D、K值按下式计算:

D=(0.0075H/f-3)×

(P-0.74)

(1)

K=△P/f

(2)

式中D——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之一;

K——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之二;

H——煤层埋藏深度,m;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软分层煤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P——煤层原始瓦斯压力,MPa。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mm~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h2值或k1。

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参考临界值

煤样

Δh2指标临界值(Pa)

K1指标临界值(mL/g•

干煤样

200

0.5

湿煤样

160

0.4

2、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进入突出煤层进行巷道掘进后,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采用钻屑指标法或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钻屑量S、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

当预测指标△h2、S、q小于突出危险临界值,即△h2<200Pa,S<6Kg、q<5L/min时,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当预测任一指标满足△h2≥200Pa、S≥6Kg、q≥5L/min,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3、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使用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预测方法,即煤钻屑解吸指标法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m-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孔深根据工作面条件选定,一般为5m-10m。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每预测循环应留2m预测超前距。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是指突出煤层在实施较大范围的区域性防突措施,且达到规定指标后,在工作面采掘过程中,针对工作面较小范围内尚未消除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

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较小的局部区域。

1、石门揭煤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可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措施。

结合****煤矿生产实际,优先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措施,其次选用金属骨架等防突措施。

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求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

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及水力冲孔均为5m,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为2m。

当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适当加大距离。

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

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

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

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

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

2、煤巷掘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在突出危险煤层中,煤巷掘进工作面可采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深孔松动爆破、前探支架、水力冲孔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超前钻孔用于煤层透气性好、煤质较硬、突出强度较小的煤层;

深孔松动爆破适用于煤层透气性好、煤质较硬的煤层;

水力冲孔适用于自喷现象严重的突出危险煤层;

前探支架适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掘进工作面;

结合****煤矿的生产实际,优先选择超前钻孔防突措施,其次是前探支架.深孔爆破等防突措施。

采用超前钻孔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

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

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3、采煤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等防治突出措施。

结合****煤矿实际条件,优先选择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措施。

同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浅孔抽放瓦斯作为采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1、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2、石门防治突出措施执行后,应采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方法检验措施效果,即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或残余瓦斯压力P。

检验孔数为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终孔位置应位于措施控制范围的边缘线上。

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

反之,认为措施无效。

当措施无效时,无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

3、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

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

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4、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用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

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

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四)安全防护措施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并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建立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压风自救系统设置在距揭煤处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

若工作面巷道距离较长,应每隔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系统,每组压风自救系统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min。

4在突出煤层的采区进风侧安全出口路线上必须设置永久采区避难所。

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地点设置工作面避难所,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一般在40m外设置,但最大不超过200m;

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避难硐室必须保证支护良好,并设有与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5、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以控制突出时瓦斯能沿回风道流入回风系统;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70m,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反向风门由通风区维修,采掘区负责看管,保证放炮时能够正常使用。

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放炮后,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

6、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米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

支护,严格采取防止抽冒顶措施。

7、所有掘进工作面在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20米前,及时通知矿防突领导小组和瓦斯研究小组,经防突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瓦斯突出区域内作业的规定

1、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根据回采、开拓、掘进实际地点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2、在新水平和新区的设计中,必须编制防治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4、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要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5、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同时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要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7、开采突出煤层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在应力集中的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和掘进,以避免应力集中。

8、突出煤层的开拓设计,必须布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9、准确掌握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距离,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不小于20m时),否则必须打超前钻孔边探边掘,探清煤层位置及断层和瓦斯情况,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10、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过断层、破碎带、水线及小范围高压瓦斯区时,防止抽冒顶措施和支护形式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编制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3、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14、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瓦斯监测装置,且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第168、169条的规定。

15、揭穿突出煤层的整个过程中,每班必须有矿副总以上技术负责人及一名采掘副科级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揭煤过程时,发现有空帮、空顶现象,必须刹满刹严,严禁搭凉棚。

16、矿建立矿压观测制度,对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进行矿压观测。

**、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时,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3年瓦检工龄并经过防突培训),发现有突出危险(有突出征兆)时,立即组织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工作面,并向矿调度汇报。

18、发生突出后,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爆炸。

清理突出煤时,必须编制防止煤尘飞扬、杜绝火源、垮塌以及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突出孔洞,应充填或支护。

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突出后,一般不应从孔洞放出松散煤体,以免造成空洞垮塌,引起再次突出,还应及时砌碹或注浆封闭空洞,以免引起煤的自燃。

19、施工过程中的补充修改设计,必须附有反映实际的地质截面图和巷道纵剖面图,说明所掘巷道的标高、层位、以及煤层、断层产状的关系。

20、在有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的进风道应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21、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二)防突措施钻孔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钻孔由抽放区负责、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钻孔由施工单位负责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通风区防突部门进行验收。

2、防突措施钻孔参数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如因现场条件等因素不能按措施要求施工时或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时,由原设计部门提出更改措施意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改变。

3、打钻作业前,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密切观察巷道顶板状况,发现顶板掉渣、压力增大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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