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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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X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分公司、项目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审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及成本使用情况,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三) 组织并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职审计以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

(四)组织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 负责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各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 参与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改革改制、对外投资、预算管理等工作,提供审计管理意见。

(六) 配合集团公司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

 

(七) 对公司、子公司、项目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其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八) 配合集团公司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效益等各类专项审计检查。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要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同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集团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完成公司下达的内部审计任务。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勤奋忠诚去执行审计业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员工;  

2. 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 各项计划、合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4.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5. 项目施工管理情况;

6. 项目经理经济目标责任;

7. 领导临时安排的审计事项;

8. 其他认定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财务报表等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2. 专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 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

对被审单位管理制度履行的有效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决策、计划、经济合同、投资效益、经营效益等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工程审计:

从项目中标到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4)任期审计:

对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离任的审计及综合评价。

(5)审计调查:

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项目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公司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 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  

2. 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4. 资产管理情况; 

5. 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实施情况; 

6. 工程项目中期、竣工审计; 

7. 项目经理经济目标责任或离任审计;

8. 配合集团审计部,对公司、有关部门、项目的审计;  

9. 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第六章 审计人员职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参加公司合并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3.检查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资料、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相关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4.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以封存; 

7.对工程结算付款、经济合同签约、经营成果兑现等经济事项有不经审计不得实施的事先控制权; 

8.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内部控制和提高效益的建议; 

9.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

如反映情况失实,应付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年初拟定公司审计计划,经上级领导批准组织实施;  

(二)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有限办理; 

(三)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四)于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对被审计单位接收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五)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七)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3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审计报告上报领导审定后,审计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决定;

(九)被审计对象应按照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或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论的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审计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第八章 审计档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年底。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

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九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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