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通办业务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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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DJ001),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九)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十)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十一)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缴费登记表》(DJ004);

(十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单位纯缴费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缴费登记表》(DJ004);

(二)《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七)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八)其它涉及缴费登记事项的资料。

三、个体经营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DJ002),1份(联合办证2份)

(四)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五)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六)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四、临时经营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1份(联合办证2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1.1.1.2审核

一、资料审核

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填发《补充通知书》(TY004),要求纳税人重新补正资料。

二、信息比对。

(一)纳税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如已办理过税务登记,告知纳税人不能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如果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违法违章信息,提醒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接受处理后再进行办理;

(三)如果逾期申请设立登记(超过30日)的,提醒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再办理。

1.1.1.3发证及资料录入

一、证件制作

对于地税纯管户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国地税共管户,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录入有关内容,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007-DJ010)。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国地税共管户,打印《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由相应的国税局发放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件类型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007-DJ008)适用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009-DJ010)适用于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单位纯缴费户办理缴费登记时,只进行税务登录,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资料录入

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所列内容在系统中录入。

1.1.1.4分配

一、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完成纳税人资料录入后,应按照征管范围确定主管县(区)局。

二、县(区)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收到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分配的管户后,按照征管范围,确定主管税务所。

三、税务所所长岗接到县(区)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分配的管户后,分配税收管理员。

1.1.1.5核查

一、税收管理员岗接到税务所所长岗分配的管户后,对该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的相关信息内容。

二、税收管理员岗对已核实修正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校验(录入)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并进行最终确认。

1.1.1.6资料归档

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定期将受理的纳税人资料按县(区)局分别归类,移交县(区)局归档管理。

1.1.2同城通办变更税务登记

同城通办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可以在实施同城通办的区域内自主选择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同城通办变更税务登记工作由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单点操作,同时将变更信息传递给所属县(区)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税务所所长岗、税收管理员岗。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址(注册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

三、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四、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和账号;

五、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六、企业隶属关系;

七、企业投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八、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其他内容;

九、其他有关事项。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

1、发放税务变更表

2、违法违章查询

3、录入变更表信息

4、打印税务登记证或签署意见

5、打印工本费收据,收取工本费

1.1.2.1受理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DJ012)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四)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五)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1.1.2.2审核

一、资料审核。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变更税务登记表》(DJ012)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一)如果该纳税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或者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停业户管理的,提示纳税人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转为正常户或者办理复业登记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逾期申请变更登记(营业执照变更日期、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变更日期,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日期超过30日),提示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

1.1.2.3核准变更登记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核通过的,在《变更税务登记表》(DJ012)上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1.1.2.4证件制作

一、对纳税人变更登记后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对于地税纯管户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国地税共管户,打印、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007-DJ010),收回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国地税共管户,打印《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由相应的国税局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对纳税人变更登记后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或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在《变更税务登记表》(DJ012)上签署意见,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退纳税人一份。

1.1.2.5资料归档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将纳税人提交的《变更税务登记表》(DJ012)及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办税厅综合管理岗,办税厅综合管理岗收集整理后填写《征管资料传递清单》(TY005),按规定流程定期传递给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

由综合管理管分送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管理,年终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1.1.3同城通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

同城通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是指扣缴义务人在同城通办实施的区域内自主选择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管理是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扣缴登记的一项管理工作。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同城通办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由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所属地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所属地税务所所长岗、所属地税收管理员岗共同完成。

所属地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

确定主管税务所

税务所

所长岗

分配税收管理员

税收管

理员岗

1、实地调查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

2、扣缴鉴定

受理地办税厅

税务登记管理岗

1、发放扣缴登记表

2、确定主管县局

3、违法违章查询

4、录入扣缴信息

5、打印扣缴证

1.1.3.1受理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申请,接收扣缴义务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05)

(二)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三)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1.1.3.2审核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对扣缴义务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05)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TY004)要求纳税人补正资料。

如果资料齐全根据征管范围确定主管县局。

(一)扣缴义务人如果已经办理过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应提示其通过征管鉴定变更扣缴项目。

(二)扣缴义务人如果有违法违章信息或逾期(超过30日)办理登记的,提示其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

1.1.3.3录入与发证

一、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05)上签署意见、录入扣缴税款登记信息,提交所属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确定主管税务所;

二、制作、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DJ011);

三、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05)及附列资料交办税厅综合管理岗,办税厅综合管理岗收集整理后填写《征管资料传递清单》(TY005),按规定流程定期传递给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

1.1.3.4复核与分配

一、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征管范围确定主管税务所。

二、税务所所长岗根据信息和相关资料,确定税收管理员。

1.1.4同城通办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变更

个人所得税扣缴变更登记管理是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扣缴登记变更的一项管理工作。

扣缴义务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变更登记。

政策依据

1、录入变更表信息

2、制作《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同城通办扣缴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由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单点操作,工作流程如下:

同时将变更信息传递给所属地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所属地税务所所长岗、所属地管理员岗。

1.1.4.1受理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以下登记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填制《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05)可以向实施同城通办区域的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DJ011)。

一、扣缴义务人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扣缴义务人类型;

四、批准设立的机关;

五、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

1.1.4.2审核

扣缴义务人如果有违法违章信息或逾期(超过30日)办理登记的,提示其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

1.1.4.3录入与发证

一、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05)上签署意见、录入扣缴税款登记信息;

1.1.4.4资料归档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将受理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资料移交办税厅综合管理岗,办税厅综合管理岗收集整理后填写《征管资料传递清单》(TY005),按规定流程定期传递给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

所属地综合管理岗将扣缴义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移交税收管理员岗,由其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管理,年终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1.1.5同城通办证件遗失补办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在实施同城通办业务的区域选择受理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补办。

证件遗失补办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扣缴税款登记证),为其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一项管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DJ031)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同城通办证件遗失补办工作由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单点操作。

同时将变更信息传递给所属地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所属第税务所所长岗、所属地管理员岗。

1.1.5.1受理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五)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1.1.5.2审核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DJ031)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TY004)要求其补正资料。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停业户”的,提示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结后,再申请补办证件。

“注销户”不能办理补证业务。

经比对符合要求的,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在《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DJ031)上签署意见。

1.1.5.3补办证件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为纳税人重新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1.5.4资料归档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DJ031)及相关资料传递办税厅综合管理岗,办税厅综合管理岗收集整理后填写《征管资料传递清单》(TY005),按规定流程定期传递给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将资料移交管理员,由管理员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管理,年终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1.1.6同城通办增领登记证副本

持有《税务登记证》、《临时税登记证》和各类涉外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下列涉税事项时,如不能及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可在同城通办实施的区域内向受理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申请增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纳税人外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同城通办增领税务登记副本工作由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单点操作。

1.1.6.1受理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增领副本的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增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申请审批表》(DJ032);

二、《税务登记证》(DJ008、DJ010);

三、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1.1.6.2审核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增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申请审批表》(DJ032)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TY004)要求其补正资料。

如果纳税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停业户”的,告知其必须接受主管税务处理完结才能办理增领副本业务。

“注销户”不能办理增领副本业务。

经比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在《增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申请审批表》(DJ032)上签署意见。

1.1.6.3增领副本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为纳税人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1.1.6.4资料归档

受理地办税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将《增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申请审批表》(DJ032)及相关资料传递办税厅综合管理岗,办税厅综合管理岗收集整理后填写《征管资料传递清单》(TY005),按规定流程定期传递给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

1.2同城通办发票管理

同城通办发票管理指税务机关对同城通办区域内发票领购、发售、缴销等工作的管理活动。

目前纳入同城通办发票管理的有:

查账征收企业有奖定额发票发售、核定征收企业有奖定额发票发售、个体户定额含票有奖定额发票发售、个体户定额不含票有奖定额发票发售、查账征收其他纳税人有奖定额发票发售、核定征收其他纳税人有奖定额发票发售、发票领购簿挂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1查账征收企业有奖定额发票发售

查账征收企业可于每月办完纳税申报手续后,持《发票领购簿》(FP023)到同城通办区域内的任一办税厅的发票发售岗申请领购有奖定额发票。

如果属于新设立第一次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或享受各种减免税优惠政策,每次领购定额有奖发票,必须按照原《征管业务规程》普通发票发售规程(“1.6.4.1普通发票发售”)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发票发售岗申请领购发票。

1.2.1.1受理

受理地办税厅的发票发售岗受理领购有奖定额发票申请,并对《发票领购簿》(FP023)列明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查验。

1.2.1.2审核

受理地办税厅的发票发售岗受理领购有奖定额发票申请后,完成以下审核:

一、本月是否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如尚未申报,不予供票,要求其履行申报手续后再来购票;

二、如果有税收管理员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纳税评估岗提交的停供发票信息,不予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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