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财产保全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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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财产保全措施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九条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民诉意见》
31(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详解」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相关保障性制度较为容易考查的知识点,应着重从程序方面掌握以下几点内容:
1财产保全的管辖。
财产保全的管辖因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诉讼阶段不同而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受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采取。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2财产保全的措施。
(1)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而且一次冻结时间为6个月。
(2)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但是,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保全第三人的财产。
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价款。
3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等问题。
「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45题)
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案]D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详解」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为解决权利人权利紧急状况,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预先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一项特殊制度。
由于先予执行毕竟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采取,因此,需注意只有法定特殊案件才能够适用。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9题)
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
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
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
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是什么措施?
A诉前财产保全
B诉讼财产保全
C证据保全
D先予执行
[答案]D
重点法条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11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11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详解」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所不可缺少的制度。
上述法律条文主要需从程序上掌握以下几点:
1强制措施只能针对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因此,需注意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是一切人;(2)主观要件是具有故意;(3)后果要
件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4)时间要件是该行为需发生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2拘传的适用。
拘传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
当然,拘传也可以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3拘传、罚款和拘留的适用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必须用拘传票,而罚款与拘留则需要制作决定书。
4罚款与拘留的具体适用方法。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是,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例题」(1998年试卷三第73题)
星辰商贸中心与宇明旅行社买卖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由某区人民法院执行。
星辰商贸中心派人围攻法院执行人员,造成执行人员一人轻伤一人重伤。
对星辰商贸中心的行为可以进行何种处理?
A人民法院有权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B由仲裁机构裁决星辰商贸中心进行赔偿
C依法追究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D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答案]ACD
第二编审判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14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详解」
普通程序是整个审判程序的基础,而起诉与受理阶段是普通程序中的开始环节,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需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理解并掌握起诉条件。
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来看,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适格,否则起诉将因程序上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案件以后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而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要求则是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起诉的合法性,而只是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立案后,如果发现虽然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但原告已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再起诉的处理。
4对赡养费案件再起诉的处理。
5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
6在审查起诉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44题)
张某起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不予受理
B.裁定驳回起诉
C.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法院批准。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详解」
1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这一点恰恰与仲裁审理方式相反。
而且,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例外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由法律规定;而在仲裁中,作为例外的公开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
2不公开审理的两类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三种情形,为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2)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3)审限期间。
重点掌握不应计算在审限内的事项,即公告期间、鉴定期间以及解决各类管辖权问题所需要的期间。
「例题」(2000年试卷二第57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不包括下列哪些期间?
A公告期间
B鉴定期间
C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
D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
[答案]ABCD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相关法条」《证据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详解」
以上法条规定是对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界定,这一考点十分重要,因为只有新的证据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可以在举证时限届满后,开庭中随时提出。
对这一点可以从一
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阶段来理解。
1。
一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新发现的证据:
一是指举证时限届满后,才知道该证据的所在;二是指虽然知道作为证据载体的材料的所在,并持有该证据材料,但并没有意识到其作为证明相关诉讼请求、主张的证据价值所在。
注意:
第179条规定的“新证据”不包括上述所指的第二种情形,而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因为再审属于一种特殊程序,再审案件都是已经过审理的案件,也就不存在在开庭审理后,当事人仍然没有意识到某证据载体作为证据的价值。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
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这里“新发现的证据”应当与上述同解。
「例题」(2002年试卷三第75题)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答案]BC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58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按缺席判决。
1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16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详解」
1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包括: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该情形需注意缺席判决的仅是反诉部分,本诉部分实际上已按撤诉处理;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3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的适用规则。
即这两种情形均针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只是按撤诉处理针对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的原告以及类似于当事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而缺席判决针对被告(包括反诉被告以及类似于当事人的被告法定代理人)。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77题)
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诉处理?
A王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B韩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张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