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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共15页word资料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

场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中介机构评价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是指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的代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及其办事机构。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

第四条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场内行为管理。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中介机构提供进场服务。

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第五条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代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须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格式签订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服务承诺书。

第六条中介机构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7、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8、机构资质证书

  9、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10、单位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执业人员名单等)

  11、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资信、服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12、收费标准的说明(申请机构需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和说明,附收费许可证)

  以上除提交原件外,应同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第七条中介机构须有固定办公场所。

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

中介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迫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

中介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业务规范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二)按要求应进入公共资源平台运作的事项,而有意避开监管未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中介活动;

  (六)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九)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十)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围标、陪标、串通、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利益;

  (十一)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

  (十二)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

  (十三)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

  

(二)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三)在市级以上诚信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优良的;

  (四)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优表彰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扬的;

  (六)被全国性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七)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及有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且受到下列处理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公开通报批评的。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违法后果较重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公布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不再记入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网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当年不得被推荐参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评定、评优表彰、诚信等级评优和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对被记入警示名单且在公布期限内或者被记入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在委托中介业务时,应当做好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核实反映被举报的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监管制度,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网站建设,建立计算机信用档案互联系统,建立中介信用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按有关规定采集和管理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做到信用信息的报送全面、客观、及时,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构建中介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将所有备案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输入电子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示,由委托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不断拓展网络信息功能,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委托中介服务;实现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布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料及各类活动开展情况;公示群众评议结果;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市场准入制。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关。

设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设有后置审批条件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则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五条实行备案公示制。

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代理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经审查核发《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代理服务证》和《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交易员证》(简称“两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定期对备案的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

已备案的中介机构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代理活动时,须由本机构交易员持“两证”方可开展工作。

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不能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代理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视为自动放弃参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活动的资格。

每年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对中介机构场内行为进行考评,考评总分为100分。

考评实行扣分制,考评结果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扣分细则见附件)

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交易中心将撤销其在县公共资源中心参与交易代理活动资格,并以督查函的形式函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敦促其对中介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中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督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考评打分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打人情分、印象分,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中介机构资质、法人、交易员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联合检查制。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进厅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代理活动,包括执业记录、收费情况、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对查出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曝光,将检查记录和处理意见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在执业过程中,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以下处罚:

两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在交易中心交易代理活动30个工作日;违反两次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其在平台交易代理活动60个工作日;违反两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责其停业整顿,列入“准黑名单”,停止其在平台交易代理活动120个工作日。

情节严重的,两年内违反一次,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证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是经审查确认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退出区域市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第二十八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资质(资格)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并协助其做好相关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备案、中介执业人员培训、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事项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反映被举报部门、单位及人员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的;

  

(二)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三)执业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将办理备案手续变相为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而未记入,或者依法不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而予以记入的;

(三)依法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而未记入的;

  (四)按规定应当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重点警示名单以及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结果向社会公开,而不向社会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开的;

  (五)按规定应当报送、采集的信用信息,不报送、不采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采集的;

  (六)依法应当对违法执业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七)依法应当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罚的;

  (八)依法应当对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的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委托中介业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而未予制止和纠正的;

  (九)要求当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十)违法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的;

  (十一)未按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脱钩或者擅自在中介机构兼职的;

  (十二)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管理考评扣分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

3、尚未与行政主管部门脱离;

4、伪造代理业务虚报业绩;

5、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或因中介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它违法违规现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按规定进入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2、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业主和投标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3、未对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4、不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并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

2、提供企业及相关人员虚假信息资料

3、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

4、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不严谨、影响正常评标程序;

5、知悉违规违法情况,不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业主报告;

6、不配合问题调查;

7、无故不参加交易中心、中心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

8、恶意抢订、虚假预订、私自调换开、评标室;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带代理服务证,未准时到岗;

2、工作人员在服务大厅内吸烟;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回答投标单位提问不耐心,不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服务忌语,不礼貌待人;

4、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核对资料后收取标书,未逐一登记、统一堆放,散乱无章,没有专人进行看管;

5、工作人员未在截标时间停止收标工作,提早或推迟;

6、开标、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准时到场;

7、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及时到位,没有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8、开、评标过程中,未认真宣读或者不及时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宣读评标纪律;

9、未核对专家身份信息或者不及时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对专家身份信息,没有做好签到登记的;

10、未组织评委推荐评标小组组长或者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委推荐评标小组组长,组织评标工作;

11、对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并未予解决;

12、带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的;

13、影响评标专家正常的意思表示;

14、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15、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遵守开、评标规则和开标会议纪律的;

16、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在固定位置实施代理工作,随意拨打、接听电话;

17、开标现场未通知全体投标单位到场并签名登记,没安排好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到位;

18、工作人员在开、评标区从事与开、评标工作无关的行为;

19、损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财物;

20、不服从管委办督查人员现场管理;

以上扣分均为一次一项扣分值,如发生多次多项则采用累计制。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2、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罗兰

3、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

——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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