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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
2009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5)
2009-10-916:
12:
38 来源:
环球网校 频道:
二级建造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老师,这里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怎么理解?
是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便的指定终止时间?
二级建造师
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你理解的正好相反,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才使用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
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甲建筑施工企业在2008年5月仍在持2005年1月1日办理的安全许可证进行施工,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分包单位乙、丙得知此消息后,立即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查验,乙发现自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还有15个月,丙发现自己的安全许可证已经遗失。
根据以上背景,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有关部门对甲的处理方式是()
A.允许其继续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B.允许其继续施工但处以50万元的罚款
C.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老师您说是C,但是书中85页底下写道逾期仍不补办的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应按19条处10万以上510万以下的罚款。
我觉得应该是D
答:
甲是逾期未办理安全许可证,题上没说他仍不补办啊!
比如我在北京通过了二级建造师的考试,因工作变动,我的工作地点变到了辽宁.我可以在辽宁注册吗?
还是我必须在北京注册?
答:
可以,但需要履行相关手续
2009考试分为全国和各省市考试两种形式,请问我怎么知道哪种形式是全国组织的,哪种是各省组织的?
答:
目前我国各省都采用的是全国卷。
2009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6)
2009-10-916:
16:
06 来源:
环球网校 频道:
二级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应规定做出裁决,一下不属于规定权限范围的有()
A、同一机关指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级建造师
B、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地方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地方政府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裁决;
E、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我做的答案是CD,可是该题的答案与解析上给的事ABE,请问老师正确的答案是什么。
答:
这部分内容不属于我们要考的知识,咱教材上没有。
答案是正确的,原因你可以参考一下内容。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遇到难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载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老师能不能举例说明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答:
关于区别你可以参考下面解释。
1.成立的条件不同。
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的实现。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甲不慎掉入闹市街口的一个正在施工的井里受伤。
一年零五个月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损失。
对此案法院()
1、不予受理,因为已过了诉讼时效。
2、应当受理
3、不应当受理,因为本案过错难以分清。
答:
本例是过了诉讼时效,但只消灭了胜诉权,其他权利,比如起诉权还有。
并且通过起诉可以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所以比较而言选择应当受理。
2009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7)
2009-10-916:
18:
33 来源:
环球网校 频道:
二级建造师
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那么如果在原A企业变更到B企业工作,但是由于A企业的变更不及时而对B企业产生的损失由A企业负责还是B企业负责?
二级建造师
答:
当然是a企业,如果是他的责任的话。
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
2005年10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0月20日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
2006年5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则利息起算日应为()。
A.2005年10月10日
B.2005年10月20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5月1日
ABCD
你的答案:
c 标准答案:
b为什么不是C
1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应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是()。
A.承包商施工管理不到位,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
B.发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C.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D.监理工程师现场错误指导
E.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施工质量出现问题
ABCDE
你的答案:
b,c,e 标准答案:
b,c,d,e
为什么D项也是标准答案
12、有()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半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D.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E.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5年内没有撤销权
ABCDE
你的答案:
b,e 标准答案:
b,c,d,e
为什么C,D项也是对的
答:
请注意教材151页上,
《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题两个月以内,时间不具体明确。
13、本题责任承担在于施工合同双方,不是承包商就是发包方,所以像设计、监理等非承包商原因的都由发包方负责。
12、c项,1年都消灭了,何况两年。
d项主动放弃了也会导致消灭。
2009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8)
2009-10-916:
25:
39 来源:
环球网校 频道:
二级建造师
关于二建精讲15讲中有一些问题不懂:
二级建造师
1、书中P79页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
书中P63页第二行,“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法律规定,向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是否属于“安全从业人员”?
工伤和意外伤害如何区分?
如果属于“安全从业人员”那么在施工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的前提下,除了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还可以要要总包单位来承担因工伤所引的赔偿吗?
答:
这个问题你学习的比较细致啊.这两个内容其实是不同法规的规定,综合起来施工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的前提下,除了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还可以要要总包单位来承担因工伤所引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当事人因防止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P194这个当事人是指建设单位,而违约方是指施工单位吗?
答:
这个不一定,双方都有可能。
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王某辞职并不知情。
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是
请老师详细解答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答:
本案例属于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即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中,作为注册二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必须要进行继续教育吗?
什么样算是达到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的要求?
答: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
集中授课是主要的继续教育形式,专家讲座、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是继续教育的补充形式。
2009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9)
2009-10-916:
30:
38 来源:
环球网校 频道:
二级建造师
某工程为国家大型公用事业项目,下列关于该工程的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二级建造师
A.该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B.建设单位可直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C.监理单位保证承担全部责任的,可由其他监理单位代为监理
D.监理单位不得与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E.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答:
某工程为国家大型公用事业项目,下列关于该工程的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B.建设单位可直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C.监理单位保证承担全部责任的,可由其他监理单位代为监理
D.监理单位不得与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E.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A.正确。
B.错误。
工程为国家大型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单位只能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C.错误。
监理业务不能转让。
D.错误。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E.正确。
某监理公司在其承担的一项监理工程中出现了下述行为,其中,该监理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有()。
A.该工程超越了本公司资质等级
B.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C.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D.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E.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答:
本题的关键在于分清楚那些责任应当是监理单位的,那些应当是其他单位的,比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因急于投产,擅自使用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了一些质量缺陷,遂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将施工单位诉到人民法院,则下列情形中,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有()。
能解释下A那里错了吗。
A.因建设单位使用不当造成放水层损坏
B.因工人操作失误造成制冷系统损坏
C.因百年一遇的台风造成屋面损毁
D.使用中地基基础出现非正常沉陷
E.使用中主体某处大梁出现裂缝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本例只有de可以得到支持。
2009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10)
2009-10-916:
38:
38 来源:
环球网校 频道:
二级建造师
在如下情况中,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是()。
二级建造师
A.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B.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C.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D.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答:
b项应该是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的确定:
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对这个时间我理解不了,请老师给举例说明一下吧,
答:
比如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是45天,从6月1号投标截止时间开始,那7月15就是有效期的最后结束时间了。
那中标人最迟应该在此时间的30天前,即6月15日前确定。
判决和裁定有什么区别?
、
答:
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二者的区别是: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A3B5C7D10老师你看选哪个?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可以将工程的设计、采购发包给一家企业吗,我记得设计文件上不能标明生产厂家啊,如果把采购和设计一并发给一家是不是不可以呀?
答:
应该是可以的。
你说的“设计文件上不能标明生产厂家”并不矛盾啊。
质权产生在哪些情况下。
请老师能否举些案例说明就象老师在讲留置权和抵押权时举例一样,谢谢!
答:
讲质权首先要了解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质权。
二级建造师辅导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
2009-9-315:
47:
55 来源:
环球网校 频道:
二级建造师
2Z106013熟悉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二级建造师频道>>>
一、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含义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MC)不同于施工总承包模式,采用该模式时,业主与某个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单位或者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或合作体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由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而具体工程的施工需要再进行分包单位的招标与发包,把具体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分包商来完成。
但有时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具体工程的施工,这时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
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比较
1.工作开展程序不同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
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
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对其进行招标。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2.合同关系不同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
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施工分包往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由业主认可;而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中,所有分包单位的选择都是由业主决策的。
业主通常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单位。
一般情况下,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每一个分包人的选择和每一个分包含同的签订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因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要承担施工总体管理和目标控制的任务和责任。
如果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认为业主选定的某个分包人确实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而业主执意不肯更换分包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可以拒绝认可该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担该分包人所负责工程的管理责任。
有时,在业主要求下并且在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4.对分包单位的付款
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
5.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合同价格
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通常是按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百分比计取,也可以确定一个总价),而不需要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这也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可以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的原因之一。
分包合同价,由于是在该部分施工图出齐后再进行分包的招标,因此应该采用实价(单价或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不是一次确定,某一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再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确定该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因此整个项目的合同价,因此整个项目的合同总额的确定较有依据。
·所有分包合同和分供合同的发包,都通过招标获得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对业主方节约投资有利;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不赚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每完成一部分施工图设计,就可以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可以边设计边施工,可以提前开工,缩短建设周期,有利于进度控制。
2009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10)
2009-10-916:
38:
38 来源:
环球网校 频道:
二级建造师
在如下情况中,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是()。
二级建造师
A.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B.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C.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D.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答:
b项应该是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的确定:
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对这个时间我理解不了,请老师给举例说明一下吧,
答:
比如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是45天,从6月1号投标截止时间开始,那7月15就是有效期的最后结束时间了。
那中标人最迟应该在此时间的30天前,即6月15日前确定。
判决和裁定有什么区别?
、
答:
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二者的区别是: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A3B5C7D10老师你看选哪个?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可以将工程的设计、采购发包给一家企业吗,我记得设计文件上不能标明生产厂家啊,如果把采购和设计一并发给一家是不是不可以呀?
答:
应该是可以的。
你说的“设计文件上不能标明生产厂家”并不矛盾啊。
质权产生在哪些情况下。
请老师能否举些案例说明就象老师在讲留置权和抵押权时举例一样,谢谢!
答:
讲质权首先要了解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