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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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行驶证,在公安机关机动车管理机构的年检有效期内;
(4)道路运输证,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审有效期内;
(5)车辆保险卡/证,在有效期内;
(6)各类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包含人员和车辆);
5.3岗位不得有的主要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的主要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1)疲劳驾驶(包括身体不适、情绪不稳定驾驶);
(2)超速行车;
(3)超载超限运输;
(4)饮酒或醉酒后驾驶车辆;
(5)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
(6)驾驶“带病”机动车上路行驶;
(7)不按规定线路、时间、班次运行;
(8)将车辆交给其它人员驾驶;
(9)搭载未经许可的人员或货物;
(10)人为屏蔽、遮挡、干扰和损坏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及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
6岗位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6.1机动车日常维护操作要求
(1)机动车的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性能检视为中心内容的维护作业,由驾驶员负责对货车或牵引车与挂车的发动机及其附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轮胎、照明、和信号装置灯、卫星定位系统、车身反光标识、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带、灭火器及危险警告标志灯安全设施等项目进行检查。
(2)驾驶员检查维护项目应无遗漏,检查方法应正确,异常状况判断应准确,且应按公司要求做好日常维护记录(即填写“车辆日检表”)。
(3)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的日常维护项目及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
6.2车辆基本操控规范
6.2.1车辆操纵装置操作规范
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及附属装置的操作规程要求及JT/T915-2014《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规范操作转向盘、离合器踏板、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器操作杆、驻车制动器等车辆操纵装置。
6.2.2牵引车与半挂车的连接与分离操作规范
6.2.2.1牵引车与半挂车的连接操作规范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牵引车与半挂车的连接操作:
(1)检查牵引车连接装置,鞍座应安全可靠且处于准备连接的张口状态;
(2)检查挂车连接装置,牵引销应安全可靠且无受损件或脱落件,支承装置与地面连接稳固;
(3)使用三角木垫稳挂车轮胎;
(4)检查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高度相匹配,挂车装载的货物应固定牢固;
(5)由专人指挥将牵引车缓慢直线后倒至与挂车前端的合适距离停车,确认牵引车驻车制动器确实起作用;
(6)在牵引车鞍座与牵引销连接后,将牵引车鞍座锁止机构置于“锁止”位置;
(7)连接牵引车与挂车的之间的制动管路接头和电路连接器;
(8)打开牵引车的制动分离开关,检查挂车灯光信号、制动系统工作应正常,挂车有足够的回转空间;
(9)收起挂车的支承装置,解除挂车的驻车制动,挪开三角木。
6.2.2.2牵引车与半挂车的分离操作规范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牵引车与半挂车的分离操作:
(1)安全停车,并保持牵引车与挂车成一条直线;
(2)放下挂车的支承装置,稍抬高挂车前部,解除对牵引车的全部载荷;
(3)断开制动管路接头和电连接器,开启牵引车鞍座锁止机构;
(4)使牵引车缓慢驶离挂车。
6.3一般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
6.3.1行驶位置和路线的选择
(1)应正确辨识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根据其要求选择合适的行驶路线。
(2)应按以下要求操控车辆保持正确的行驶位置:
a)目视远方,靠道路右侧通行,发现车辆行驶方向偏离时,按要求及时修正;
b)不应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c)不应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行驶;
d)条件不允许时,不应占用对向车道行驶;
e)在未施划道路交通标线的道路,靠近道路中间偏右行驶。
6.3.2速度控制与安全距离保持
(1)应根据道路条件、道路环境、天气条件、车辆技术性能、车辆载质量等,合理控制行驶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速度不应超过限速要求(见附录B)。
(2)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速度控制:
a)平缓地踩踏或松抬加速踏板调节速度;
b)减速时,利用带裆滑行减速,必要时用行车制动器制动增加减速强度;
c)不应使用空挡滑行、熄火滑行减速。
(3)按照以下要求保持适当的跟车距离:
a)在普通公路上,跟车距离一般应大于汽车2s~3s内驶过的距离;
b)在高速公路上,跟车距离一般应大于汽车4s内驶过的距离。
6.3.3车辆灯光信号使用
驾驶员应按照JT/T915-2014《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相关条款要求规范使用远近光灯、示廓灯、转向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6.3.4上下车、起步、跟车行驶、变更车道、会车、超车、掉头、转向、倒车
驾驶员在上下车、起步、跟车行驶、变更车道、会车、超车、掉头、转向、倒车时,应按照JT/T915-2014《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相关条款安全驾驶。
6.3.5停车
6.3.5.1靠路侧临时停车
靠路侧临时停车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预先选择平坦、坚实、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又允许停车的地点;
(2)开启右转向灯,轻抬加速踏板,并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右侧和后方道路交通情况;
(3)确认安全后,轻踩制动踏板,使汽车平稳地停在预定地点,按要求做好停车后的安全处置。
6.3.5.2停入车位(库)
停入车位(库)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选择合适的停车位(库);
(2)通过后视镜、后车窗观察周边情况或者下车观察;
(3)确认安全后,按要求倒入停车位(库),尽量与前后或左右车辆(障碍物)保持50CM以上的距离;
(4)按要求做好停车后的安全处置。
6.3.5.3停车后安全处置
停车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安全处置:
(1)手动变速器汽车,将发动机熄火,将变速器操作杆置于“1”档(下坡路段停车时,将变速器操作杆置于“R”档),拉紧驻车制动;
(2)自动变速器汽车,将发动机熄火,将变速器操作杆置于“P”档,拉紧驻车制动;
(3)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摆放危险警告标志(一般道路在车后50-100m处设危险警告标志,高速公路在来车方向150m外设危险警告标志);
(4)坡路停车时,将车辆前轮适当转向安全的一侧(路肩、路侧山体),并用三角木垫在成斜对角的两侧轮胎下(上坡垫在轮胎的后侧,下坡垫在轮胎的前侧)。
6.4复杂道路、夜间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
驾驶员应正确识别山区道路、高速公路、交叉路口等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危险源,以及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危险源,采取防御性驾驶措施。
6.4.1山区道路安全驾驶
(1)遇上陡坡路(观察到陡坡标志)时,应提前预测坡度、坡长,按以下要求操作:
a)驶入坡前提前换入合适的低挡位,在坡路时保持加速踏板位置;
b)当发动机提供的动力不足时,迅速降挡;
c)驶近坡顶时,稍抬起加速踏板,控制上坡车速。
(2)汽车下短而平缓的坡道时,应提前预测坡度、坡长,并按以下要求操作:
a)抬起加速踏板,离合器保持接合状态,发动机不熄火;
b)根据速度情况使用行车制动器间歇制动,控制车速。
(3)汽车下长而陡的坡逬(观察到连续下坡标志)时,应提前预测坡度、坡长,并按以下要求操作:
a)抬起加速踏板,离合器保持接合状态,发动机不熄火;
b)将变速器操纵杆置于合适的挡位(坡度越大,挡位越低);
c)根据速度情况使用行车制动器间歇制动控制车速;
d)装置有缓速器等辅助制动装置的汽车,充分利用辅助制动装置减速。
(4)通过弯道(观察到急弯路标志)时,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a)进入弯道之前,根据作道的状况提前降至合适的速度,观察弯道内的情况;
b)通过右转弯路段时,视线以右侧路肩为参照,适当靠近道路中心线行驶,转弯通过;
c)通过左转弯路段时,视线以道路中心线为参照,靠近道路的左侧行驶,转弯通过;
d)在弯道内,根据曲线的弯度及时转动转向盘,沿道路右侧行驶,不应借对向车道行驶。
(5)通过连续急弯路段(观察到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a)车辆行驶至弯道前,根据弯道的状况提前降至合适的速度;
b)鸣喇叭,驶入弯道,靠右行驶;
c)根据曲线的弯度及时转动转向盘,车轮不应轧弯道中心线或道路边缘线;
d)不应在弯道内紧急制动、占用对方车道行驶。
(6)通过傍山险路(观察到傍山险路标志)时,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a)靠近道路中间或靠山体侧低速行驶;
b)遇对向来车时,按照要求安全会车;
c)通过易出现塌方、滑坡、泥石流的危险路段,提前观察道路情况,迅速通过,不应在该区域停车。
(7)通过隧道(观察到隧道标志)时,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a)驶近隧道时,观察隧道处的交通标志,按照标志要求提前降低车速,在距隧道入口50m处,开启近光灯、示廓灯,按照标志要求鸣喇叭;
b)在隧道内行驶时,根据交通信号灯选择正确的行车道,并按要求与前车保持合适的跟车距离;
c)在隧道出口前,按照标志要求鸣喇叭,控制好行驶方向,握稳转向盘;
d)驶出隧道后,关闭近光灯、示廓灯;
e)驶入和驶出隧道时,预见到明、暗适应的危险,不应加速行驶。
6.4.2城市道路安全驾驶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环形路口、人行横道、公交车站、学校区域、铁道路口、桥梁和桥涵洞等城市道路时,应按照JT/T915-2014《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相关条款要求安全驾驶。
6.4.3高速公路安全驾驶
6.4.3.1从匝道驶入主道时,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1)车辆行驶至入口匝道后,开启左转向灯;
(2)在加速车道加速至最低速度要求的同时,观察左侧后视镜并向左侧回头观察后侧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平缓地转动转向盘驶入行车道正常行驶,关闭转向灯。
6.4.3.2在高速公路行驶,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1)按要求控制行车速度,按要求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根据车型、速度选择正确的行车道,驾驶中小型货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类型车辆,不应占用内侧车道行驶;
(3)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行驶,按要求做好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检查;
(4)超车时,按要求操作。
6.4.3.3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出现故障需要停车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选择安全路段停车,将人员疏散到来车方向150m护栏外侧的安全区域;
(2)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m外摆放危险警告标志。
6.4.3.4驶出高速公路时,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1)观察到出口预告标志后,提前减速,开启右转向灯,观察右侧后视镜并向右侧回头观察后侧来车情况;
(2)确认安全后,按要求变更至减速车道,将速度降低至规定速度以下后,平稳地转动转向盘驶入出口匝道,关闭转向灯。
6.4.4通过漫水桥
通过漫水桥(观察到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停车观察和判断桥面水的深度、流速等情况;
(2)确认安全后,车辆在引导下选择低挡位,低速通过;
(3)涉水后,对车辆进行检查,清除轮胎和底盘的异物,反复踩踏制动踏板,恢复制动效能;
(4)河水漫过桥面情况严重时,选择其它路线绕行。
6.4.5夜间安全驾驶
夜间行车,应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1)按交通标志和标线指示的方向,选择正确的行驶路线;
(2)按要求控制车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按要求使用车辆灯光信号;
(4)采取措施预防对向来车或后侧车辆的灯光造成炫目。
6.4.6特殊天气条件下的安全驾驶
6.4.6.1雨天
(1)按要求控制车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按要求使用车辆灯光信号;
(3)根据雨量大小使用刮水器挡位,使用车内空调清除挡风玻璃水雾;
(4)遇暴雨时,按要求靠边停车,待雨量变小或雨停时再继续行驶;
(5)连续下雨或久旱暴雨后,不应靠近路侧行驶;
(6)遇积水路段时,按照通过漫水桥的要求操作。
6.4.6.2雾天
(2)按要求使用车辆灯光信号,适当鸣喇叭示意;
(3)在高速路上行驶,遇浓雾能见度小于50m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6.4.6.3冰雪天
(1)道路许可时使用防滑链,并按要求控制车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加速时,缓踩加速踏板;
(3)减速时,利用抢挂低挡减速,不应紧急制动;
(4)转向时,平缓转动方向盘,不应急转向;
(5)路面被雪覆盖后,循车辙行驶,并利用道路两侧的树木、电杆和交通标志等判断行驶路线。
6.5紧急情况处置
6.5.1前方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原则
(1)沉着冷静,观察车辆前方和两侧的交通情况;
(2)立即减速,同时握稳方向盘,控制行驶方向;
(3)待充分减速后,采取避重就轻措施,操控车辆向道路情况简单或人员、障碍物较少的一侧避让。
6.5.2紧急情况下的避让操作方法
(1)在高速行驶状态下,不应采取转向避让措施;
(2)在转动转向盘的同时,不应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3)在低速状态下采取避让措施时,向道路右侧转动转向盘避让,左侧有空间除外;
(4)急转转向盘时,转向幅度不应太大,且急转转向盘后,及时回正转向盘。
6.5.3转向失灵时的应急操作方法
(1)立即松抬加速踏板,全面观察周边的交通情况,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交替变换远近光灯、鸣喇叭或打手势,向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发出警示信号;
(2)平缓踩踏制动踏板减速,同时抢挂低档减速;
(3)按要求靠边停车,检查车辆,查明原因。
6.5.4车辆制动失效时的应急操作方法
(1)握稳方向盘,控制车辆行驶方向;
(2)观察车辆前方和两侧的情况,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交替变换远近光灯、鸣喇叭或打手势,向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发出警示信号;
(3)抢挂低速档,同时均匀而用力拉紧驻车制动;
(4)有明显减速效果(或液压制动车辆连续多次踩踏制动踏板后,制动力恢复)时,按要求靠边停车,检查车辆,查明原因;
(5)减速不明显时,充分利用紧急避险停车区、坡道,或者利用车辆侧面摩擦树木、山体等天然障碍物强行减速停车。
6.5.5车辆突然爆胎时的应急操作方法
(1)在简单的道路环境条件下,按以下要求操作:
a)握稳方向盘,松抬加速踏板,控制车辆直线行驶;
b)按要求靠边停车,检查车辆,查明原因。
(2)在复杂的道路环境条件下,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c)握稳方向盘,松抬加速踏板,控制车辆直线行驶;
d)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右侧和后方道路交通情况,适度点踩制动踏板,使汽车平稳地停车;
e)按要求靠边停车,检查车辆,查明原因。
(3)不应紧急制动、长期制动或乱转转向盘。
6.5.6更换轮胎的安全操作方法
(1)按要求安全停车;
(2)使用专用工具卸下备胎,放置于待更换轮胎附件的安全位置;
(3)按顺序旋松待更换轮胎的螺母,在待更换轮胎附件的支持标记处安放千斤顶,举升千斤顶,直至轮胎离开地面;
(4)旋下螺母,卸下轮胎,放置于附近的安全位置;
(5)安装备胎,两轮轮毂通风口应对准,两胎气门嘴应错开;
(6)旋上轮胎螺母,按对角顺序预紧固定轮胎螺母;
(7)放下千斤顶后,逐一将轮胎螺母再紧固一遍,使旋紧力矩达到规定数值;
(8)将更换下的轮胎安装到备胎支架上,将工具放回原位。
6.5.7车辆失火的应急处置
(1)保持冷静,判明燃烧的部位及火情,将车辆开到安全地段停车,使发动机熄火,及时关闭电源、切断油源。
(2)驾驶员应利用随车灭火器进行扑救,压住火势。
(3)如果是燃油系统内着火,应疏散远离汽车,防止爆炸。
(4)拨打火警电话119报告失火车辆的准确位置及火势情况,遇有伤者报120。
组织人员对过往的车辆及行人进行疏散、撤离着火现场,以防爆炸引起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5)及时向公司报告着火车辆的准确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大约损失情况,以便组织相关人员亲临现场指挥灭火、施救。
6.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立即停车,按要求做好停车后的安全处置;
(2)现场有人员伤亡或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事故,立即呼叫110等报警电话;
(3)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高速公路上将人员疏散到来车方向150m护栏外侧的安全区域);
(4)按有关要求组织伤员救护,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
(5)车辆起火以及出现易燃气体或液体泄漏时,隔离现场,尽可能采取降温灭火措施;
(6)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
(7)及时向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准确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8)在符合法规规定及安全许可的条件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9)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保护、配合交警等进行现场调查处置;
(10)依据事故性质,按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后续处置。
7附则
本规程由公司技安部负责解释、修订。
本规程主要引用文件:
JT/T915-2014《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
附录A机动车驾驶员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作业活动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
可能伤害的对象
车辆行驶
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造成车辆撞人、撞物
车辆伤害/财产损失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造成车辆撞人、撞物
服用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造成车辆撞人、撞物
违法超车、会车
将车辆交给其它人员驾驶
违章搭载未经许可的人员或货物
违规使用手持电话或其它不安全驾驶行为
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等失灵等故障,造成车辆撞人、撞物
车辆伤害
作业环境照明、标识、道路等不良,或人车混行,造成车辆撞人、撞物
违规操作GPS行车记录仪及视频录像装置
车辆加油
加油站加油时违规使用手机或明火,导致起火或爆炸
火灾爆炸
车辆漏油,遇明火、静电或火花等,导致起火爆炸
货物装卸
违规装载禁运或限运物品
货物装载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物体打击
设备清扫
保养、存放
清扫保养时,肢体接触设备尖锐、高温部位
机械伤害/灼烫
操作人员
车辆停放未使用驻车制动、三角木等导致溜车
车辆存放在高温部位,造成燃油自燃
火灾
周边人员
附录B机动车驾驶相关限速规定
B.1基本规定
B.1.1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均应遵守以下限速规定:
a)“重庆-昆明”运营线路车辆:
全程最高限速90km/h;
b)其它运营线路车辆:
全程最高限速80km/h。
B.1.2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应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B.2一般道路限速规定
B.2.1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速度为30km/h;
在没行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最高速度为50km/h。
B.2.2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上,最高速度为40km/h;
在没行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最高速度为70km/h。
B.2.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30km/h:
a)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和窄桥时;
b)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c)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d)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e)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B.3高速公路限速规定
B.3.1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等车型车辆最高车速不应超过120km/h,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车辆最高车速不应超过100km/h。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前述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
B.3.2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较低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能见度小于500m且大于或等于200m时,开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应超过8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50m以上的距离;
b)能见度小于200m且大于或等于10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应超过6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
c)能见度小于100m且大于或等于5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应超过4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m以上的距离;
d)能见度小于5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应超过20km/h,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附录C车辆日常维护(安全检查)项目及要求
注:
依据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制定。
C.1出车前检查项目及要求
C.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