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信用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GCCI北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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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信用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GCCI北京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CAPITAL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

(以下简称本公司)

首创安泰信用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信用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CCI。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合法持有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发的有效信用卡、在任何保险公司没有申请过全残理赔金额、没有被拒绝过意外保险的申请且该信用卡没有拖欠债务的16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本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其他受益人仍可申请全部保险金;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时,则适用本条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疾病、流产或分娩;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10、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内如因任何原因被保险人的信用卡被发卡机构停止使用,停用期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承保区域

本公司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停留九十日(含第九十日)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九十日以上,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除非被保险人经过申请并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率见附表二。

保险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应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

前向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6、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5、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本公司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日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所有理赔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公司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要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并提供给本公司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已经提出索赔申请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文件;

4、保险费交付凭证;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24时起终止。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扣除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成本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团体: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伤害:

指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院:

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机构:

1、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市级及市级以上或本公司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

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指定医院:

指本公司认可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具体在保险合同上列明。

艾滋病(AIDS):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恐怖活动:

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交通和通信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潜水。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为锻炼身体方式的运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技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

剩余保险期间(以月为单位)/12保险费(1-25%)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表一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双目永久完全(注1)失明的(注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5);

100%

第二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6);

十手指缺失的(注7);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9);

十足趾缺失的(注10);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2);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3);

20%

第六级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三十三

三十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上表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上表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注:

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

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认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

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7、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8、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9、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1、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2、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3、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着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附表二首创安泰信用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每万元保险金额)

单位:

人民币元

英文简称

保障期间

费率

GCCI

1年

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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