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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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持<
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见附件3)。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及本市的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见附件4),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三)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条第
(一)项中除1—4外的其它申请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认定。
(四)凡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2月份,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还应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本年度的认定。
(五)《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公章。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单位印章。
(六)《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办理补发手续。
企业税务登记地变更的,应当到迁出、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企业可登陆北京就业网下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职工花名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表样,或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二、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减免税但未享受到期的个体经营人员,各区县地税部门需重新审批,审批时纳税人无需再度提供相关材料,由各区县地税局依照原审批文件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地税部门税收减免申请程序
(一)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再就业优惠证》。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三)对于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并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见附件5)。
对于2006年1月1日起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总额。
五、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程序。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再就业优惠证》;
(二)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见附件8)、《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复印件和企业报送的材料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程序进行审批。
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的信息交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情况表》(见附件9)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
(二)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再就业信息资料情况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复印件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
(三)对主管国家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在同一区县内的企业,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上报市地税局汇总后,由市地税局在次年1月底前交换到市国税局。
七、纳税人年度内如将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累计扣减完毕后,企业提前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
企业或个体经营人员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多减免(扣减)的税(费)追缴入库。
附件: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
2、职工花名册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
8、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9、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情况表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
敬告
1、申请人(企业实体,下同)在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前,应认真阅读北京就业网上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告知书》。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4、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郑重承诺:
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承担因申请材料虚假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职工花名册
企业名称:
(盖章)填报日期: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附件3: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
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企业名称(盖章)年度
录用人员姓名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单位:
月)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日期:
注:
1、企业在首次申请认定和本年度认定时,在预定()中划√;
企业在认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中划√。
2、请填写本企业所得税在区(县)国税局或区(县)地税局缴纳。
附件4: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认定证明
编号:
XXXXXX
经认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年月日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印制
1.证书用纸:
120克白胶版纸。
证书成品尺寸:
182mmX257mm;
边框尺寸:
140mmX220mm(内沿);
边框平面位置:
上下左右居中。
2.标题:
美黑小初、加粗居中;
“编号”:
6位数字、黑体小二、加粗;
正文:
宋体小一、加粗;
“发证机关、年月日”:
宋体小二、
加粗;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印制”:
宋体三号。
3.证书边框内底色用C100(蓝)细花纹图案印制。
4.标题大字及边框采用印刷金墨印制。
企业实体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副本)
发证机关(印章)
1.证书成品尺寸:
182mmX257mm
2.“编号”:
黑体二号、居中、编号为6位数
3.认定证明名称:
美黑小初、加粗、居中
4.“副本”:
黑体小初、居中
5.“发证机关(印章)、年月日”:
宋体小一、加粗
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地址:
电话:
字体:
宋体小二、加粗
企业人员情况表
时
间
职
工
总
数
新增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人
员
缴纳
社会
保险
费人
签订
1年
劳动
合同
人数
2年
劳动合同人数
3年
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1
2
3
4
5
6
7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
《企业人员情况表》标题:
黑体二号、加粗、居中;
表格内文字:
仿宋三号、加粗、居中;
注释内容:
宋体五号、加粗。
《年检记录》标题:
仿宋三号、加粗、居中。
注意事项
一、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发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本证须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经统一编号后生效。
三、此证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转借、伪造或私自涂改。
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办理补发手续。
四、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应在十五日内到发证机关交回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五、年检记录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并加盖负责人印章。
从发证之年起第二年若未年检即自动失效。
六、认定证明分正本、副本,正本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一并悬挂,副本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
“注意事项”:
宋体小一、加粗、居中
正文内容:
仿宋、四号
附件5:
《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地税局提供)
附件6:
《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地税局提供)
附件7:
《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地税局提供)
附件8:
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联系人:
电话:
所属国税局:
年度:
单位:
元
项目
数额
备注
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
实际减免税总额
其中: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剩余额度
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意见(盖章):
1、2行=4行+5行+6行;
2、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在次年1月底前将有剩余额度的企业向同级国家税务局交换此表时,同时交换《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复印件);
3、“备注”栏填写调整预核定情况。
附件9:
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情况表
企业名称
安置人数
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所属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