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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样本

 

《医疗器械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

 

第二章实验前准备和必要条件1

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2

第四章临床实验方案∙5

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10

第八章记录与报告19

第九章实验用医疗器械管理∙∙∙∙∙∙∙∙∙∙∙∙∙∙∙∙∙∙∙∙∙∙∙∙∙∙∙∙∙∙∙∙∙∙∙∙∙23

第十章临床实验基本文献管理∙∙∙∙∙∙∙∙∙∙∙∙∙∙∙∙∙∙∙∙∙∙∙∙∙∙∙∙∙∙∙∙∙23

第十一章附则23

附件:

1、2、3、4、5、6、7、8、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医疗器械临床实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实验过程规范,成果真实、科学、可靠,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全过程规定,涉及方案设计、实行、监查、核查、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实验是指:

在国家承认医疗器械临床实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验证过程。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应当遵循伦理原则、科学原则,并遵守本规范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应在两个或各种临床实验机构中进行,以确认或验证明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七条本规范不合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体外诊断试剂。

第二章实验前准备和必要条件

第八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必要有充分科学根据和明的确验目,并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受益及风险,预期受益应超过也许浮现损害。

选取临床实验办法必要符合伦理和科学规定。

第九条临床实验必要获得医疗器械临床实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对列入《临床实验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目录》,还必要获得国家食品药物监管部门批准。

临床实验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目录及审批程序和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条实验用医疗器械及有关资料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实验前,申办者必要提供实验用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资料,涉及产品构造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预期合用范畴、制造工艺和质量检查成果等。

质量检查成果涉及自检报告、由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承认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注册型式检查报告原件。

所提供临床前研究资料必要能支持所建议临床实验,同步还应提供与临床实验关于其她安全性、有效性资料。

实验用医疗器械制造应当符适当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实验机构设施和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实验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实验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通过培训。

临床实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实验设计、实验质量控制以及实验中职责分工等达到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在实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实验结束后,申办者应当告知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应遵循《赫尔辛基宣言》拟定伦理准则。

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必要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考虑。

必要充分地保障受试者个人权益,保护受试者生命和健康,维护并尽量采用办法保证受试者隐私和尊严,将对受试者身体和精神以及人格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四条伦理保护与知情批准是保障受试者权益重要办法。

参加临床实验各方应按实验中各自职责承担相应伦理责任。

第十五条申办者应避免对受试者、研究者、监督者或其她参加或有助于临床实验各方有不良影响或误导。

研究者也应避免对受试者、申办者、监督者或其她参加或有助于临床实验各方有不良影响或误导。

伦理委员会应当秉承伦理和科学原则,审查和监督临床实验实行。

第十六条申办者不应夸大参加临床实验补偿办法,以误导、怂恿受试者参加临床实验。

第十七条在临床实验前,申办者应通过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至少提交如下文献:

一、临床实验方案;

二、研究者手册或等效文献;

三、知情批准书样张和其她任何提供应受试者书面材料;

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程序;

五、重要研究者简历和/或其她证明其资格文献;

六、病例报告表样张;

七、予以受试者报酬或补偿文献;

八、伦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要其她文献;

九、实验用医疗器械。

第十八条在临床实验中,若有下列状况之一发生,研究者应及时向临床实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一、严重不良事件;

二、对临床实验方案偏离,如偏离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临床实验科学性,涉及祈求偏离和报告偏离;

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在紧急状况下偏离临床实验方案可不通过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事先批准和批准。

这种偏离应形成文献,并尽快报告给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

三、进度报告,涉及安全性总结和偏离;

四、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文献任何修订;

对不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与临床实验目或终点不有关非实质性变化,应当书面告知。

五、暂停或提前终结告知;

六、暂停后恢复临床实验祈求和论证;

七、临床实验小结或临床实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在临床实验过程中,对临床实验方案、知情批准书等文献修订、祈求偏离、已暂停临床实验恢复,应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批准方可实行。

第二十条受试者选取普通应在非弱势群体中选用。

只有当不能在非弱势群体中选用时,才可以在弱势群体中选用,但要遵守伦理委员会其她附加规定。

弱势群体参加临床实验应针对其健康问题进行专门设计,并有益于其健康。

第二十一条在受试者参加临床实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阐明临床实验详细状况,涉及已知、可预见风险和也许发生不良事件等。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批准书》上订立姓名和日期,执行知情批准研究者也需在知情批准书上订立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知情批准书》普通应涉及如下关于内容及事项阐明:

一、研究者姓名及有关信息;

二、临床实验机构名称和资质;

三、实验名称、目、办法、内容;

四、实验过程、期限;

五、实验资金来源、也许利益冲突;

六、预期受试者也许受益和已知、可预见风险及也许发生不良事件;

七、受试者可获得代替治疗或手术治疗及其潜在收益和风险信息;

八、需要时,阐明受试者也许被分派到实验不同组别;

九、受试者参加实验应是自愿,且在实验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十、必要使受试者理解,参加实验及其在实验中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实验个人资料;

十一、如发生与实验有关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或经济补偿;

十二、实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理解与其关于信息资料;

十三、知情批准书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能理解语言和文字;

十四、知情批准书不应当具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或表白放弃任何合法利益语言,也不应当具有免除或表白免除临床实验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或其代理人由于疏忽应负责任语言。

第二十三条其她状况下获得知情批准条件:

一、对无行为能力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批准、研究者以为受试者参加实验符合其自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实验,但实验前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在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均无阅读能力时,则在整个知情过程中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通过详细解释《知情批准书》后,见证人阅读知情批准书与口头知情内容一致,由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口头批准后,见证人在《知情批准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签名与研究者签名应在同一天;

三、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必要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知情批准并订立知情批准书,当未成年人能做出批准参加实验决定期还应征得其本人批准;

四、在危及生命紧急状况下,无法获得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知情批准,如缺少已被证明有效治疗办法,而实验医疗器械有望挽救其生命,恢复健康,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实验方案和关于文献中清晰阐明接受这些受试者条件和程序,并事先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

五、如发现涉及实验用医疗器械重要新资料或预期以外临床影响,必要对《知情批准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且必要将修改《知情批准书》送伦理委员会承认后,再次经受试者或其合法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知情批准订立应在受试者接受任何实验环节之前。

如在特定状况下不能在实验之前订立《知情批准书》,则应尽快补签并注明补签日期和有关解释。

任何修改必要在《知情批准书》背面附有书面解释理由。

第二十五条《知情批准书》应注明制定日期或修订后版本日期,这一信息将有助于确认使用是对的版本。

如《知情批准书》在实验过程中有修订,修订版《知情批准书》执行前需再次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修订版《知情批准书》被批准并送到临床实验机构备案后,所有未结束实验流程受试者都必要订立新修订《知情批准书》。

第二十六条受试者有权在临床实验任何阶段退出。

第四章临床实验方案

第二十七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申办者应当按照实验用医疗器械不同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设计制定科学、合理临床实验方案。

第二十八条对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浮现,安全性和有效性从原理上尚未经医学证明全新产品所设计方案,普通应设计先以小样本进行可行性实验,待初步验证其安全性后,再依照临床记录学规定拟定样本量开展后续临床实验。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临床实验方案应涉及如下内容:

一、普通信息

(一)实验题目,方案编号和日期;

(二)实验用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

(三)申办者名称、地址、有关资质和联系方式;

(四)参加临床实验机构名称、地址和参加实验所有研究者姓名、资质及联系方式;

(五)监查筹划实验方案应阐明在实验期间应遵守监查安排以及筹划原始数据核查范畴;

(六)数据和质量管理实验方案应阐明或引用关于数据库管理、数据解决、原始数据监查和检查、数据存档、存档时间及其她恰当质量保证方面程序;

(七)临床实验总体概要;

二、背景资料描述

三、实验目

应详细描述临床实验假设、重要目和次要目以及在实验中使用该器械人群,至少应涉及:

(一)要验证明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声明和预期用途及性能;

(二)要评估风险和可预见实验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三)要通过临床实验获得记录数据,以决定接受或回绝某些特定假设。

四、实验设计

(一)实验科学性、完整性和实验数据可信性重要取决于实验设计。

(二)实验方案设计应涉及下列信息:

1、实验办法描述及选取理由,如:

双盲对照或开放、双盲或单盲、有无对照组、平行设计、配对设计、多中心实验等;

2、为减少、避免偏倚要采用办法及阐明,如:

随机化办法和环节、设盲办法、揭盲办法和紧急状况下破盲规定等;

3、重要和次要终点及选取理由;

4、为证明实验终点可靠性,陈述选取将要测量变量理由以及用于评估、记录和分析变量办法和时间安排;

5、用于评估研究变量测试设备以及用于监视维护和校准装置状况;

6、实验用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关于信息:

人体使用状况描述、对照医疗器械选取理由、每个受试者预期使用实验用医疗器械数量、频次及其理由等;

7、使用其她有关医疗器械或药物列表;

8、受试者纳入和排除原则;

9、受试者停止实验或实验治疗原则和程序阐明,涉及停止时间和方式;

10、从退出受试者收集数据类型和时间选取、退出受试者随访;

11、替代受试者决定和方式;

12、监查受试者依从性程序;

13、入组分派;

14、受试者参加实验预期持续时间,所有实验周期,涉及随访顺序和期限阐明;

15、关于停止个别受试者、某些实验和所有实验“停止规则”或“终结原则”描述;

16、不良事件与并发症记录规定和严重不良事件、重大器械缺陷报告办法以及经历不良事件后受试者随访形式和期限;

17、病例报告表规定,直接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所有数据和被考虑作为源数据表述;

18、也许对实验成果或对成果解释有影响任何已知或可预见因素。

五、有效性评价办法

(一)有效性参数阐明;

(二)评价、记录和分析有效性参数办法和时间选取。

六、安全性评价办法

(一)安全性参数阐明;

(二)评价、记录和分析安全性参数办法和时间选取。

七、记录考虑

(一)描述记录学设计、办法和分析规程描述及其理由;

(二)筹划招募受试者数目。

样本大小选取理由,涉及使用明显性水平、实验把握度、预测脱落率和临床方面理由。

样本数拟定:

依照记录学原理计算要达到实验预期目所需样本数量,依照不同产品特性,拟定最基本数量。

每一合用病症、器械每一功能,都应拟定临床实验样本数,除非有理由证明能予以覆盖;

(三)终结实验原则及其理由;

(四)所有数据记录程序,连同缺失、未用或错误数据和不合理数据解决程序,应涉及半途退出和撤出数据,以及在验证假设时排除特殊信息理由;

(五)报告偏离原定记录筹划程序。

原定记录筹划任何变更应当在方案中和/或在最后报告中阐明并给出理由;

(六)纳入分析中受试者选取原则及理由。

八、对临床实验方案修正规定

(一)实验方案中应规定对偏离进行审查,以拟定与否需要修正方案或终结方案,对方案所有修正必要经申办者和临床实验机构及研究者双方批准并记录修正理由;

(二)当临床实验机构和研究者最初名单有改动时,每次改动可无需采用正式修正方案方式更新名单,可由申办者留存一份更新名单,需要时提供,但最后报告必要提供所有临床实验机构和研究者最后名单;

(三)以上状况,如果有关,应报告伦理委员会,对列入《临床实验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目录》,必要向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报告。

九、对不良事件报告规定

(一)明确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紧急联系人,并描述其详细状况;

(二)可预见不良事件详情,如:

严重/非严重、与器械有关/与器械无关,也许发生率和控制这些事件办法;

(三)按照合用规定向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报告事件详细程序,涉及报告与器械有关/与器械无关事件类型阐明和时间规定。

十、直接访问源数据/文献

申办者应当保证在方案中或在其她书面合同中阐明临床实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容许与实验关于监查、核查、伦理委员会和管理部门检查,可直接访问源数据/文献。

十一、伦理学

临床实验涉及伦理问题及阐明以及《知情批准书》样张。

十二、数据解决与记录保存

十三、财务和保险

十四、实验成果刊登商定

应表白与否提交实验成果供刊登,或者供刊登范畴和条件。

十五、临床实验机构详细信息可以在实验方案中提供,或在一种单独合同中述及,上述某些信息可以涉及在方案其她参照文献如研究者手册中。

实验成果刊登商定可以在单独合同中述及;财务和保险可以在单独合同中述及。

第三十条多中心实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种实验方案在不同临床实验机构中同期进行实验,其临床实验方案设计和实行要考虑如下各点:

一、实验方案由申办者与各临床实验机构研究者共同讨论认定,并拟定一名协调研究者。

协调研究者普通应为牵头单位临床实验机构研究者;

二、协调研究者应负责临床实验各实验机构间工作协调,在临床实验前期、中期和后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并和申办者一起对整个实验实行负责;

三、各实验机构原则上应同期开展和结束临床实验;

四、各实验机构临床实验样本量大小及理由和实验机构间分派应符合临床记录分析规定;

五、申办者应依照同一种实验方案组织培训参加该项实验所有研究者和其她实验人员,并由申办者和临床实验机构保存记录;

六、多中心临床实验中各分中心数据资料应集中至牵头单位管理与分析,应当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

七、多中心医疗器械临床实验伦理审查,应以审查一致性和及时性为基本原则。

各实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由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协作审查工作程序。

即各机构临床实验开始前可以由协调研究者所在实验机构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实验方案伦理合理性和科学性,各参加实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备案方式,在接受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前提下,负责审查该项实验在本实验机构可行性,涉及实验机构研究者资格与经验、设备与条件等。

普通状况下,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不再对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批准在其实验机构进行实验。

八、多中心临床实验开展过程中,所有实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对本实验机构临床实验进行跟踪审查,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审查,并应将审查结论告知申办者,由申办者通报其她实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如以为必要对方案做出修改,应形成书面文献并通报给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供其考虑和采用相应行动,以保证各实验机构实验都可以遵循同一方案。

基于对受试者安全考虑,参加实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有权中断在其实验机构进行实验。

九、多中心临床实验结束后,各中心应当分别出具临床实验小结,由协调研究者负责汇总编制完毕临床实验总结报告。

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一条伦理委员会至少由五人构成,并有不同性别委员。

委员应当具备评估和评价所建议实验科学、医学和伦理学方面资格和经验,其中至少一名委员为从事法律工作者,一名委员为临床实验机构以外代表。

委员应熟悉伦理准则及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管理有关法规。

第三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程序,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并遵守政府管理部门规定。

伦理委员会中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委员才有权参加关于实验表决和刊登意见。

第三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事先告知,参加表决人数不能少于5人,做出任何决定应当达到伦理委员会构成成员半数以上。

只有参加伦理委员会评审和讨论委员才可投票或提出她们意见和/或建议。

研究者可以提供关于实验任何方面信息,但不应当参加审议、投票或刊登意见。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某些特殊实验用医疗器械时,可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参加,如记录学专家等。

第三十四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角度严格按下列各点审议实验方案及有关文献:

一、研究者资格、经验以及与否有充分时间参加审议中临床实验;

二、临床实验机构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与否符合实验规定;

三、受试者也许遭受风险限度与实验预期受益相比与否适当;

四、实验方案与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与否符合科学性,涉及研究目与否恰当,受试者权益与否得到保障,其她人员也许遭受风险保护以及受试者入选办法与否科学;

五、受试者入选办法,向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合法代理人所提供关于本实验信息资料与否完整、受试者与否可理解,获取知情批准书办法与否恰当。

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组织受试人群代表对资料可理解限度进行评估。

评估成果应书面记录并保存至临床实验结束后五年;

六、受试者因参加临床实验而受到伤害甚至发生死亡时,予以治疗和补偿办法与否充分;

七、对实验方案提出修正意见与否可接受;

八、与否可以在临床实验进行中定期审查受试者风险限度;

九、如果对实验方案偏离可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实验科学完整性,能否接受此种偏离。

第三十五条伦理委员会接到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申请后应召开会议,审视讨论,签发书面意见、盖章,并附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专业状况及本人签名。

伦理委员会意见可以是:

一、批准;

二、作必要修正后批准;

三、不批准;

四、终结或暂停已批准实验。

第三十六条伦理委员会依照既有资料和认知水平批准一项临床实验开展后,如果发现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可以在任何时间终结或暂停该项临床实验进行,并给出书面理由。

第三十七条被终结或暂停临床实验,未经伦理委员会批准,不得继续开展临床实验。

第三十八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所有关于记录至完毕实验后至少5年,研究者、申办者或政府管理部门可以规定伦理委员会提供以上关于记录。

第六章申办者职责

第三十九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实验,并对临床实验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申办者普通为医疗器械生产公司。

若申办者为外国机构,则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代理人。

代理人承担申办者所有责任。

第四十条申办者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者手册、临床实验方案、知情批准书、病例报告表、关于原则操作流程及其她有关文献。

第四十一条申办者应依照实验用医疗器械特性,在国家承认医疗器械临床实验机构中选取机构和研究者。

申办者在与临床实验机构订立临床实验合同前,应当向临床实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最新研究者手册及其她有关文献,以供其审议决定与否可以承担该项临床实验。

第四十二条研究者手册应当涉及:

一、基本信息。

至少应当涉及:

实验用医疗器械名称;研究者手册版本或日期,若有修订,应当提供恰当修订历史概述;实验用医疗器械申办者或生产公司名称或地址。

二、实验用医疗器械概要阐明。

至少应当涉及:

(一)实验用医疗器械特点、构造构成、工作原理、作用机理、规格型号关于信息,以便可以全面辨认和追溯。

如果在制定临床实验方案时不懂得该信息,应当提供关于在实验过程中和实验之后如何实现可追溯阐明;

(二)实验用医疗器械合用范畴,即申办者声明实验用医疗器械预期用途,涉及所建议临床适应症和禁忌症、预定使用人群;

(三)实验用医疗器械中所用材料简介,特别是与组织或体液接触实验用医疗器械材料、涉及药械结合产品、人和/或动物组织或它们衍生物或其她生物活性物质详情;

(四)实验用医疗器械安装和使用阐明,涉及必要储存和解决规定,使用前安全性和性能检查以及使用后要采用关于办法等;

(五)使用实验用医疗器械所必须培训;

(六)在使用实验用医疗器械过程中也许涉及必要医疗办法阐明。

三、支持实验用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实验设计理由概要和评价,至少涉及:

(一)文献综述有关科学文献和/或未刊登数据和报告一份评论性综述以及所查询文献清单。

该综述应能证明开展该临床实验合理性;

(二)该实验用医疗器械临床前生物学研究、非临床实验室研究和动物实验数据摘要和评价,以证明该实验用医疗器械在人类受试者中使用合理性;

(三)与该实验用医疗器械类似特性医疗器械以往临床实验中关于发现摘要和有关临床经验总结;

(四)有关工艺和有关确认过程总结,以证明能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发挥预期用途;

(五)该实验用医疗器械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也就是已知和潜在临床实验风险和受益分析简述;

(六)该实验用医疗器械合用技术指标;

(七)对实验人群规定和实验用医疗器械存在人种差别也许性进行描述;

(八)其她与实验有关文献和数据。

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在组织临床实验方案制定中不得扩大宣传实验用医疗器械机理和疗效。

第四十四条在临床实验过程中,申办者当得到新重要信息时,应当及时对研究者手册及有关文献进行修订并通过研究者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获得批准后提交给所有研究者。

第四十五条申办者应当与临床实验机构和研究者就下列事项达到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实验方案实行临床实验;

二、遵循数据记录/报告程序;

三、容许监查、核查和检查;

四、容许保存与实验关于基本文献直至申办者告知临床实验机构和研究者这些文献不再需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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