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4089744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6.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苏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Word格式.docx

(六)其它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

第七条[群团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全民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各级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先锋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总的文明行为倡导]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具体文明行为倡导]鼓励公民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积极践行下列行为:

(一)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社会治理、支教助学、文明创建等各类志愿活动;

(二)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四)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言行文明,礼貌待人,讲究卫生,衣着整洁;

(六)有序排队,在公共场所保持安静,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

(七)邻里互敬互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创建文明和谐社区;

(八)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九)绿色出行,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十)理性消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十一)崇尚科学,广泛阅读,提升自我;

(十二)文明用餐,珍惜粮食,适量点餐,推行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十三)尊重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十四)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绿色殡葬,文明祭扫,采用网络祭奠;

(十五)参与苏州市历史文化传承、保护等工作,爱护园林和古城墙。

第十一条[公共秩序]公民应当遵守并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场所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

(二)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时靠右通行;

(三)在公共场所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时要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

(四)观看电影、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遵守规则,不大声喧哗;

(五)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服从现场指挥,不集聚、围观、起哄;

(六)其它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共环境]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扔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保持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污水;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不乱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四)不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

者擅自悬挂横幅;

(五)不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张贴小广告;

(六)不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搭建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

(七)不在法律规定的公共交通、医疗场所等禁烟区内吸烟;

(八)遵守市容管理规定,不在禁止区域内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九)不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其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文明交通]公民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个人过路口时,不使用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危及安全;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浏览电子设

备,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

(三)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时不得谩骂、殴打驾驶人员或者抢夺方向盘;

(六)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嬉戏、打闹、拉扯,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车厢内饮食;

(八)其它应当遵守的文明交通行为。

第十四条[文明旅游]公民应当遵守文明旅游的相关规定,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二)爱护园林建筑、古城墙等文物古迹;

(三)爱护景区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四)出国旅游遵守当地法律,维护国家荣誉;

(五)其它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行为。

第十五条[环保文明]公民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减少使用不可分解的一次性用品,循环利用生活用品;

(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三)保护江、河、湖、荡、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不向江湖河海倾倒垃圾、污染物、排泄物;

不放弃或者丢弃福寿螺、牛蛙、鳄鱼、巴西龟等危害水生态的外来入侵物种;

不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不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五)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违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六)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七)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农药、化肥等废弃物;

(八)其它应当遵守的环保文明规范。

第十六条[网络文明]单位和公民应当规范网络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使用网络文明语言,理性互动;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XX,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三)遵守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不侵权;

(四)其它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移风易俗]公民应当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新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相信科学,抵制封建迷信,摒弃陈规陋习;

(二)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不大操大办,不攀比、铺张浪费;

(三)自觉抵制天价彩礼,少些人情宴,多些人情味;

(四)不在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焚烧祭祀物品,抛

洒纸钱;

制作、销售和焚烧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冥钞冥币;

(五)其它应当遵守的移风易俗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社区文明]单位和公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邻里和睦、友爱互助,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不得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文明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

(五)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共有设施,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违法毁绿种蔬;

(六)其它应当遵守的社区公共文明行为。

第三章 

治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清单制度]本市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环境卫生:

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向河道、湖泊乱倒污水污物。

(二)交通出行:

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

驾驶或乘坐电动车不带头盔;

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护栏,过马路时低头看手机。

(三)市容秩序: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插队;

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乱设广告牌;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公共秩序;

携带宠物出户不使用牵引带,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

(四)禁烟控烟: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随意乱扔烟头。

(五)公共空间:

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侵占、堵塞无障碍设施、消防通道;

占绿毁绿、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

(六)公共设施:

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七)网络文明:

互联网经营场所有允许未成年人上网现象;

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八)社区治理:

在室外或小区内晾晒、悬挂、摆放有碍环境的物品;

在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电动车乘载电梯入室充电;

将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居住。

第二十条[动态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定期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制定重点治理工作方案,会同各部门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文明实践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强化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建设,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文明促进工作考核]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单位治理]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文明行为促进细则。

承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志愿者、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员工入职和岗位培训内容,提高员工文明素养,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树立文明形象。

第二十四条[宣传公开]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社区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创建活动,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加强教育,引导公民形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第二十六条[设施建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强城市文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健全交通、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七条[信用建设]信用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引导公民诚实守信,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健全文明行为奖励系统。

第二十八条[教育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贯彻文明行为从小抓起的理念,制定校园文明规范,开展文明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联防、处置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条[城管监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工作规划之中,对城市管理中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引导市民主动实施垃圾分类,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交通监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的清晰、准确和完好,加强文明出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建设文明出行监管系统,完善身份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及时制止不文明出行行为,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卫生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公平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建设,强化文明诚信单位建设、放心消费等工作,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十四条[网络监管]互联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的内容管理,监测网络不文明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网络违法和违反社会治安行为,打击网络犯罪、欺诈。

第三十五条[民政监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捐赠器官等行为的宣传和管理,加强对绿色殡葬和文明祭扫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振兴的战略要求,培育乡风文明,推动文明乡风岗位管理,推进文明乡风积分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文旅监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管理,加强苏州历史文化教育,加强对旅游机构的规范管理,依法打击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提升旅客的旅游质量感知。

第三十八条[公共窗口监管]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文明行为条例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新市民教育]新市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办理户政登记时,应当接受城市精神、文明行为公约等方面的教育,促其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执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先进评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时代新人”“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代表人物的评选活动,并广泛开展宣传。

第四十三条[见义勇为奖励]鼓励和支持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保护和优抚待遇制度,通过见义勇为基金、红十字会等渠道提供帮助。

第四十四条[献血奖励]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并给予捐献者适当补助。

献血者和捐献造血干细胞者享有免费健康检查、保险等服务;

人体器官捐献者近亲家属因救治需要的,应当优先排序。

第四十五条[志愿奖励]鼓励和支持各类志愿组织开展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创设和完善志愿服务条件,健全志愿服务积分和嘉许表彰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益奖励]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扶贫、助学、助医、救灾、咨询、捐款等慈善公益活动,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七条[创新表彰]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服务品牌等有创新性的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文明奖励]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作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的参考。

应当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的表扬、奖励情况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

第四十九条[信用奖励]应当将社会信用积分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评选活动中,社会信用积分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评。

第五十条[单位奖励]获得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年度单位综合考核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处罚法律适用]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管理和维护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导致设施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在文明城市创建中,采取关门闭店、驱赶摊贩等突击迎检行为的;

跟踪测评人员,干扰测评工作甚至采取打击报复的;

编造文件、更改数据、PS图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将创建台账资料“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的;

公益广告出现文字错漏、解释错误、图像错位等。

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自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之日起连续两届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已经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提请撤销其称号。

第五十三条[重大影响]在大型活动中发生不文明行为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约谈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从重处罚]公民或者单位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替代责任]违反文明行为禁止规范且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如果参加志愿活动或相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并认真完成相关任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