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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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制文档格式.docx

客座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客座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章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用房属于单位固有资产,是各项科研工作、学术活动的必备条件和物资基础。

实验室所有用房由实验室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实验室具有分配、调整和收回的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根据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方向,实验室统一对实验室用房进行功能定位和总体布局,优先满足重大课题、重要科研任务、公共仪器平台的用房需求。

第十四条实验室用房由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各实验室使用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用房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实验室,使用期满后按时交回实验室。

第十五条实验室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使用费用由各用房科研团队承担,具体收费办法参考学校及依托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各类公共经费和各科研团队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

所有仪器设备依照《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公共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公共仪器平台,由实验室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各科研团队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团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仪器平台设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使用费用由各使用人课题经费承担,具体收费办法参考学校及依托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须遵守《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仪器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实验室公共仪器平台的使用,按照“预约、审批、上机”的流程进行,任何人员不得未经预约、私自使用公共设备。

第二十条实验室公共仪器常规维修维护费用由实验室运行经费、依托单位支持经费等项目支出。

因违反仪器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造的仪器损坏现象,参考《关于损坏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的赔偿办法》文件,维修费用由仪器使用人或所在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六章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在把握国际研究前沿和热点的基础上,系统结合流域水生态过程和水环境效应机理,构建城市生态系统定量化评估体系和模拟模型,形成流域环境修复模式与综合管理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体系,进一步推动环境科学学科持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的优势,并力争跨入国际先进行列。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科研机制,设立开放基金、联合基金,资助在环境科学相关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

凡欲来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和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按照《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开放基金申请管理办法》和当年度发布的《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进行申请,并按照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和《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对外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和依托单位对外宣传和科技交流的重要窗口,实验室有义务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凡需来实验室访问、参观、学习的交流活动,须填写《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登记表》,经依托单位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对外交流活动的接待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做好接待记录、留存影像资料。

第八章成果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利用实验室科研条件、或由实验室科研经费支持所产出的科研成果均属于实验室所有。

相关人员在申报成果、撰写论文、申请专利时应注明实验室为完成单位,并提交实验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所取得的任何形式成果实行统一标注。

标注格式为:

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StateKeyLaboratoryofWaterEnvironmentSimulation,SchoolofEnvironment,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各项成果由实验室秘书整理存档,并编入各年度实验室年报文件中。

第九章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实验室与导师签署《实验室安全一级责任书》、导师与学生签署《实验室安全二级责任书》,各级责任人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实验室定期举行安全教育活动,并实行安全考试制度,通过安全考试的学生才能办理实验室准入手续。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工作,检查人员由实验室主管领导、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实验师生代表组成。

实验室及时向各实验室负责人反馈安全隐患和卫生状况,对于需要整顿整改的实验室下发整改要求,并及时复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及学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附件2《实验室研究生及本科生管理制度》

附件3《实验室客座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附件4《实验室用房管理办法》

附件5《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附件6《关于损坏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的赔偿办法》

附件7《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开放基金申请管理办法》

附件8《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附件9《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登记表》

附件10《实验室安全一级责任书》

附件11《实验室安全二级责任书》

附件12《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细则》

附件1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为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作用,规范实验室日常管理行为、保障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科研目标,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发展方向和任务、目标。

2、领导和组织实验室全体人员,实施实验室建设计划、贯彻实验室管理制度。

3、负责实验室科研活动及开放交流工作的整体规划及实施。

4、负责实验室经费分配、执行及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分管领导岗位职责

1、结合实验室依托单位发展方向和管理制度,主持实验室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3、负责实验室人事管理、人员招聘、人员考核工作。

三、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完成实验室交付的实验室日常管理、仪器平台管理等各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实验室管理办法。

2、做好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备件耗材、药品、材料、档案等一切物资的管理、登记工作。

3、负责实验室安全、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活动和日常检查工作。

4、负责公共仪器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发、维修维护工作,定期开展仪器培训课程、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工作。

5、认真完成实验室领导分配的其他管理工作。

附件2实验室研究生及本科生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所有要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必须提出实验室准入申请,经实验室管理老师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实验室准入审批与实验室安全考试成绩结合,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的学生方可提出实验室准入申请。

三、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和本科生,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实验室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位置及疏散通道。

四、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了解“实验室二级责任书”中实验学生应负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五、实验工作中,爱护公共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占用他人实验台面及实验物品,除公共设备外,实验器材和常规试剂一律自备、自存、自管、自用。

六、在实验室内不得喧哗或嬉闹,不得吸烟或饮食,不做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随便带领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

七、因个人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公共仪器设备、实验设施损毁丢失,按相关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八、实验过程中要保持台面整洁,地面、水池及仪器的清洁。

实验室所有仪器、药品不得带出实验室。

九、每次实验结束后,整理使用过的药品及设备,擦拭台面、地面,倾倒垃圾,检查水、电、气开关,关好门窗。

十、使用公共仪器设备后,按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及卫生打扫工作,清空自带的所有实验用品,经管理人员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开仪器设备实验室。

十一、研究生和本科生毕业结束研究工作时,要做各项材料和药品试剂的处理和移交工作,交还各种借用物品。

附件3实验室客座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客座学者、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由学院和实验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实验室科研人员无权私自安排客座及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

二、实验室客座及外来人员应接受实验室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与相关导师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客座及外来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爱护实验室公共设备、设施,了解实验室安全制度、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四、相关导师有义务对客座及外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五、凡利用实验室科研条件所作的科学研究,在撰写论文、研究报告,或申报成果和专利申请时应注明本实验室为完成单位。

六、客座及外来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要做各项材料和药品试剂的处理和移交工作,交还各种借用物品,经实验室办完离室手续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附件4实验室用房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所有用房由学院和实验室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实验室具有分配、调整和收回的管理职权。

二、根据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方向,学院和实验室统一对实验室用房进行功能定位和总体布局,优先满足重大课题、重要科研任务、公共仪器平台的用房需求。

三、在保障重点项目和公共平台使用需求下,学院和实验室统一协调安排实验室分配办法,最大限度满足教师科研用房需求。

实验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四、分配后的实验室必须保证良性使用,对于连续闲置超过2个月的实验室,实验室有权在使用期限满后取消实验室续用资格。

五、实验室科研人员应配合实验室完成相关收费工作,无辜逾期1月未完成缴费工作者,实验室有权取消实验室续用资格。

六、未经实验室批准,科研人员不得擅自安排院外人员在本人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不得擅自将实验室租借他人、不得占用他人的工作台面。

七、科研人员要爱护实验用房基础设施,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

因不当使用行为造成实验室基础设施损坏者,应自行承担维修维护费用。

八、实验用房交还实验室前,应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实验室各项设施,清理各项实验物品,做好实验室交接手续。

九、实验室内各类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且不听劝告者,报由学院及实验室管理领导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以通告、整改等处罚,严重者将取消其实验室使用资格。

附件5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各类公共经费和各科研团队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

二、公共仪器平台设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使用费用由各使用人课题经费承担,具体收费办法参考学校及学院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承担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培训指导、维修维护、档案建立等工作。

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仪器设备的主要功能与用途,了解仪器性能与状况,负责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制定详细的“仪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四、仪器管理人员按照仪器分级管理方法,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检验,保持仪器的良好运行状态;

定期对所管理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进行清查,做到账物相符。

五、仪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仪器使用的“预约、审核、上机”流程,及时检查使用人员的操作情况,及时指导,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督促使用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本。

如发现不预约、违规操作或不属实登记使用情况等行为,结合具体情况,仪器管理人员有权做出取消仪器上机资格等处罚决定。

六、未经实验室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管理的仪器设备外借、出租或做他用。

野外仪器设备外借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七、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八、实验室公共仪器常规维修维护费用由实验室运行经费、依托单位支持经费等项目支出。

附件6关于损坏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的赔偿办法

一、公共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实验用房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听从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要求及技术指导。

二、无违规操作行为下出现的仪器故障情况,仪器维修费用由公共仪器平台支付。

三、因使用人员违反实验室管理条例,造成实验室基础设施损坏者,由使用人负责基础设施的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四、因使用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维修及赔偿办法如下:

1、不经预约与审批,私自使用仪器设备并造成损坏者,由使

用人承担全部维修及备件费用。

2、因违反操作规程及操作不当造成的仪器损坏情况,维修费

用在3000元以内者,由使用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维修

费用高于3000元者,视情况而定,由实验室和使用者分

别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3、将实验设备私自外借造成设备损毁或丢失者,由设备外借

人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五、由于自然损耗和意外事故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经仪器管理人员上报实验室主任具体原因、经由实验室审核批准后,可免于使用人赔偿责任。

附件7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开放基金申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实验室开放交流力度,吸引更多优秀科研人才共助实验室创新与发展,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课题。

开放基金由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支持。

一、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中青年科研技术人员,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开放基金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

二、开放基金注重资助符合我实验室研究方向、有重要科学意义,并瞄准环境科学国际发展前的申请项目。

三、开放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资助期限为贰年,具体申请事宜以当年实验室发布的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为准。

四、开放基金申请条件:

1、国内外从事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均可申请。

2、申请的项目应符合申请指南,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术思

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3、课题组应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

五、开放基金实行限额资助,单项资助总额以当年发布的开放基金

申请指南为准。

六、申请者必须按照按照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推荐,报送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至重点实验室主任。

七、所申报的课题不能与已批准立项的国家或部门课题内容重复。

八、实验室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

对于申请手续不完备、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不具备研究能力、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技术路线明显不清的项目,将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九、实验室开放基金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委员会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

委员会采用书面评审的形式,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委员会应对每一个评审项目提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单个申请项目需经2/3以上专家同意资助,方能通过。

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实验室确定资助的项目及其金额,由重点实验室发正式通知。

十一、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批准通知下达后即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将由国家重点实验室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按课题预算执行,独立记帐。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依托单位各项规定。

十二、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课题费用的使用严格执行重点实验室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课题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课题组安排合适代理人选,并书面报备。

十四、实验室在课题执行中期组织中期交流会,由课题负责人汇报研究成果,课题结束时组织结题报告会,由课题负责人进行汇报并提交结题报告电子版。

十五、使用开放课题经费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时应在论文首页下方或在论文的致谢中注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

×

(课题编号),本课题得到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专项经费的资助。

十六、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国家重点实验室秘书清理账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返回国家重点实验室,以支持设立新的研究课题。

附件8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包括自主研究课题和自由申请课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教【2008】531《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二、根据北京师范大学财务处的有关规定,课题资助经费不能向校外拨款,不能在校财务分立课题帐户。

三、使用自主研究课题和自由申请课题经费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专利及获奖时作者单位应同时标注“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和“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应在论文首页下方或在论文的致谢中注明“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课题×

(课题编号),本课题得到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专项经费的资助。

(ThisprojectissupportedbyspecialfundofStateKeyJointLaboratoryofEnvironmentSimulationandPollutionControl)”。

四、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购置单台仪器设备不能超过5万元。

2、材料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劳务费和咨询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五、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通报。

六、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负责人提交研究报告并会同国家重点实验室秘书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课题资助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课题经费决算,由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七、项目结题后,各课题负责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返回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支持设立新的研究课题。

附件9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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