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发动机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规范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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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发动机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规范要点

Q/YC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C415-2012

代替Q/YC415-2005

 

发动机的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规范

 

2012-07-06发布2012-08-01实施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YC415-2012

前言

本标准由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的本次更改,与Q/YC415-2005的主要变化如下:

——依据GB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段)》,标牌要增加“型式核准号、排放标准、功率段”等等,或船用发动机的船检认证标志。

——依据2012年4月13日《发动机包装质量专题会议》,包装箱的端面信息,由一端面改为两端面。

——依据2012年6月20日的《关于包装箱存在问题讨论会议纪要》,增加第五章发动机附件箱的包装规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钟瀚。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

——Q/YC415-2003、——Q/YC415-2005。

 

Q/YC415-2012

更改记录

更改日期

更改通知单编号

更改部位

处数

更改经办人

备注

2013.4.12

201304005A

3.2.1.6

1

钟瀚

2013.9.4

201309003A

3.2.1.6

1

钟瀚

2014.2.13

201402004A

附录C警告用户标签

1

钟瀚

2014.2.18

201402008A

3.2.1g)

1

钟瀚

2014.3.5

201403005A

删3.2.1.1c)

1

钟瀚

2014.4.28

201404019A

4.2.11

1

钟瀚

2014.6.6

201406003A

4.2.11

1

钟瀚

2014.8.4

201408001A

附录C增加缸内制动标签

1

钟瀚

2014.9.10

201409004A

4.3.4\4.4.6\图B.1\图B.2

3

钟瀚

发动机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动机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销售发动机(包含配套整车出口的发动机),亦适用于发电机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发动机附件包装箱标志、包装、运输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YC128柴油机条形码

Q/YC185发动机包装箱技术条件

Q/YC200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印规定

Q/YC394发动机标牌

Q/YC5023.1发动机产品明细随机备件随机附件随机工具编制规范

3标志

标志包括发动机标志、发动机包装箱标志及发动机警告标志。

3.1发动机标志

3.1.1发动机机体应在明显的位置铸有“YC”标志。

3.1.2在机体侧面已加工面的易见、易拓印部位打刻上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打印方法及要求应符合Q/YC200的规定。

3.1.3发动机应根据厂家的要求,在商定的部位贴上条码标志。

条码标志应符合Q/YC128的规定。

3.1.4发动机应有金属制成的标牌,各类型的标牌内容执行Q/YC394要求,标牌上应有以下项目内容: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企业名称;

c)产品型号;

d)执行标准;

e)生产许可证编号;

f)标定功率、标定转速;(包括发电单机的1小时功率或超负荷功率)

g)型式核准号;

h)排放标准;

i)功率段(非道路发动机);

j)船检认证标志(船检认证的发动机);

k)净质量

l)出厂编号与出厂日期(年、月、日)。

3.2包装箱标志

包装箱标志包括包装箱箱面标志和储运标志。

3.2.1包装箱箱面标志

3.2.1.1包装箱箱面应标明:

a)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生产许可证编号;

d)毛重;

e)外尺寸;

f)包装日期(年、月、日)及有效封存期;

g)收货单位及到站(港);

h)发货单位及发站(港);

i)订单编号;

j)重心标识

,重心标识允许与木包装箱箱面其他标志一起印刷,式样可参照附录B的图B.2;木箱的重心标识大于80mm×80mm。

铁包装箱重心标识于底托盘上;铁箱标识大于60mm×60mm。

k)铁包装箱的箱面标志印刷,允许用B4或A4纸打印后,用薄膜封闭并放入铁包装箱的卡槽内。

注:

1)有效封存期按4.1的规定进行。

2)收货单位名称、发站名称、到站名称待发运时标明。

3)订单编号为船机、和发电机组包装时使用,车用等发动机产品可根据需要确定。

4)重心标识不必准确标于真实的重心位置,而玉柴各机型重心位置座标都位于飞轮壳的发动机后端,重心标

识要求位于包装箱靠后端一侧(即重心偏移位方向)。

3.2.1.2包装箱箱面标志印刷在纵侧面,字体选用黑体200,四缸机包装箱选用黑体150,印刷形式按附录B规定。

3.2.1.3在包装箱的两端面上部印刷机型代号、出厂编号的流水号、状态号和生产日期。

具体要求如下:

a)木质包装箱用黑色油漆喷印;黑色铁包装箱必须是白色油漆喷印;字体要清晰易读;

b)举例:

2月8日生产的,出厂编号的流水号为188、状态号为T1的M3000发动机印刷为:

M3000-C-188T12-8。

3.2.1.4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标志在状态号的下面,如有技术通知要求印的“主机厂代号”等等。

3.2.1.5木质包装箱端面印刷字体选用黑体150,铁包装箱端面印刷字体选用黑体80。

3.2.1.6在发动机包装箱顶板标识“发动机编号+状态代号”;状态代号包括“状态代号Tn、出口管理代号C、临时供货状态号Ln、校车供货状态号XC、细分市场与等级代号”;状态代号“-C”、“-L”不与发动机编号同行印制,应分行印制。

标识部位位于的靠近有发动机编号端板一端;字体为黑体100至150,手写字体大小与喷印相当,要求清晰可读,耐水淋。

黑色铁包装箱必须是白色油性笔手写,木质包装箱推荐用黑色油性笔。

“发动机编号+状态代号”,编号标识可简化,比如“J4218-B-01T18”,无状态号时可省略状态号。

3.2.2船检标志

船用发动机应有船检标志,船检标志按附录A的规定。

3.2.3储运标志

储运标志按附录A的规定。

3.3 发动机警示标志

3.3.1 发动机警示标志种类为:

“玉柴敬告用户”、“高温危险及缠绕危险”、“旋转方向”。

3.3.2 各发动机警示标志样版见附录C。

3.3.3 发动机警示标志所贴部位(以风扇端为前端,面对风扇的观察者右侧为正方向),发动机首选观察点为正方、前方,标志的方向应满足观察者需求,易于观察。

标志应粘贴牢固、平整、端正,具体由各分厂分机型制订工艺文件。

3.3.3.1 “玉柴敬告用户”标志贴在后缸盖罩顶面显眼处。

3.3.3.2 “高温危险及缠绕危险”标志贴在前缸盖罩顶面显眼处。

3.3.3.3 “旋转方向”标志贴在离合器壳顶部或其上方缸盖或气缸体的显眼处。

3.3.4发动机警示标志采用不干胶形式,表面必须进行压膜处理;不干胶必须能粘贴牢固,日晒雨淋后不能脱落或翘角。

3.3.5发动机缸内制动标签标志采用不干胶形式,表面必须进行压膜处理;不干胶必须能粘贴牢固,日晒雨淋后不能脱落或翘角。

缸内制动标签图号采用“K4B00-3903029”。

4包装、运输、贮存

4.1油封

经检验合格的发动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油封,无合同规定时按12个月的有效封存期进行油封。

4.2包装

4.2.1发动机应装入牢固的包装箱内,如征得用户同意也可以采用简易的包装方法或不包装。

4.2.2待装的发动机应清洁,机中的燃油、机油和冷却水应放干净,凡未经涂漆或电镀保护的裸露金属面应采取相应的防锈措施,产品喷漆表面不应有大于2cm2的油迹。

4.2.3发动机外露的进、排气(或油、水)孔口应用堵盖进行堵塞。

内嵌式堵盖的表面颜色应与发动机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4.2.4包装用的包装箱应符合Q/YC185的规定。

4.2.5发动机装箱时其质心应居中偏下。

4.2.6发动机应固紧在底座上,不得松动,以防止其在运输中发生窜动或移动。

紧固螺栓头部应沉入滑木内,不得外露。

4.2.7包装箱内应随带下列随机文件。

随机文件必须用防潮物料封装。

a)使用说明书及补充说明书;

b)随机备件清单;

c)随机工具清单;

d)合格证;

e)装箱清单;

f)气体机、国4及国4以上发动机、玉柴的混合动力系统的随机附件清单。

4.2.8随机工具、备件应按清单备齐,并用塑料袋装好,放入备件箱内,备件箱应采用铁丝固牢。

4.2.9发动机装箱后应分别与箱内壁保持10mm~50mm,与箱顶面保持30mm~100mm的距离,顶盖板应与四周箱板平齐。

4.2.10封箱前,发动机外部须加盖聚乙烯塑料薄膜罩,罩面不得有破裂、油污等现象,封箱前还必须经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封箱。

4.2.11本规范中4.2.7f)的随机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用标签标识完整图号,要求如下:

a)有简化图号的附件不用再标识;

b)对于螺栓、垫片、卡箍等标准件,不用再标识;

c)标识允许粘贴在薄膜袋上或放入有封口的薄膜袋内;

d)属于附件已经安装到另一个部件上的零件,不再粘贴标签;

e)对于装配在一起的一组相关零件,允许零件和标签一起放在同一个薄膜袋内;

f)同一台机所需要多个相同零件要放入同一薄膜袋内,只要一个标识。

4.3运输

4.3.1装运发动机的火车车箱、轮船船仓、汽车车箱和集装箱应清洁、干燥。

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

4.3.2发动机的搬运应符合包装箱面上的规定,应在滑木处进行推顶,严防将包装箱损坏及发动机碰伤。

4.3.3包装箱应平放,堆叠应按箱面标志规定,而且上下对齐,应避免由于过高过重而损坏包装箱及其中的发动机。

4.3.4包装箱运输前后的装卸作业,要严格执行包装件上的标志要求进行。

如堆码层数、轻起轻放、堆码整齐、装载稳固,不得超高、超重,防止跌落、压损、摔碰等。

4.4贮存

4.4.1发动机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内,柴油机的有效封存期为12个月(从出厂之日算起)。

4.4.2超期限的产品应在2个月内按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可以出厂。

表1

产品

超期限产品处理办法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方法

发动机

检验合格后使用

1、表面无锈蚀现象、涂层完好。

2、传动皮带无变形、老化现象。

目视检查。

目视检查。

4.4.3如果产品需要再贮存时,应按4.1的规定做好防护后重新包装。

超期限再贮存产品其再贮存期不得大于一年。

4.4.4超期限再贮存产品必须按表1的“检验项目及要求”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使用。

检验抽样样品数为检验数的10%,最少不得少于5台,最大不大于50台,合格率100%。

4.4.5发动机总贮存期限不得大于二年,总贮存期限大于二年的产品按4.5的规定进行处理。

4.4.6贮存环境必须符合产品的有关技术要求;库区和库房应具备相关的防护措施,如防潮、防热、防腐、防火、防虫、防盗等。

如果贮存条件有限,存在露天存放,必须使用遮蓬防护产品。

4.5超贮存期产品处理办法

4.5.1橡胶密封件必须更换。

4.5.2电器类、金属类零部件应按Q/YC40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应满足Q/YC40的要求。

4.5.3电器类、金属类零部件最大贮存期限应满足Q/YC40的要求,不符合Q/YC40标准要求的零部件应进行更换。

5发动机附件包装、运输的要求

5.1发动机附件的种类

发动机附件的种类包括随机备件、随机附件、随机工具,其定义按Q/YC5023.1的规定。

5.2发动机附件的包装

5.2.1发动机附件的随机备件、随机工具、随机文件执行本规范的4.2.7及4.2.8条款要求。

5.2.2发动机随机附件的包装,按附件的零部件特点、重量、体积,可分零件内置包装、零件外置包装、零件外置集中包装发运三种形式。

5.2.3零件内置包装:

a)适用于能放入发动机包装箱,对整机不造成压坏、运输过程中产生晃动的零部件;

b)主要包括:

ECU等各类未装配的控制器、添蓝泵部件、机脚软垫、压气机出口连接管、副水

箱管接管、海水泵、随机备件、配件袋等等;

c)ECU、添蓝泵部件等价值高的零部件,套有薄膜袋并用纸箱包装好然后用铁丝固定于包装箱底

板上;

d)如果整机包装箱的空间能装配或空滤器、消声器内置包装;

e)其他内置包装零件,用铁丝、铁钉、扎带固定于包装箱内;配件袋允许挂在发动机的支架、调

节板、吊耳等部位上。

5.2.4零件外置包装:

a)适用于不能放入发动机包装箱,重量、体积较大的零部件附件;

b)主要包括:

催化消声器、催化转化器、微粒捕集器、催化捕集器、催化捕集消声器、添蓝灌、

混合动力机型电机及控制器组件等;

c)外置包装零部件装箱前套有薄膜袋,包装箱要有防雨、防潮功能;

d)外置包装的零部件附件,用单独木箱包装;零部件供货状态不是单独木箱包装的,则使用玉柴

内部设计的配件箱;

e)不能放入整机包装箱的空滤器(含沙漠空滤)、消声器、发电单机水箱、空空中冷器等附件,

用单独木箱包装。

5.2.5外置集中包装发运:

a)根据客户要求,由销售公司业务部门明确;

b)可以包括各类随机附件;

c)由工厂根据批次订单数量、体积情况,选择整机包装箱或配件箱。

5.3发动机附件的标识

5.3.1备件箱、随机工具、配件袋,应印有“备件箱、配件袋”等字样。

5.3.2随机附件可保留原零部件的包装及标识,有特殊要求的依据技术文件在附件箱上标明。

5.3.3随机附件集中包装发运时,整机箱或配件箱侧面写明订单号及本批次订单的箱序号,比如本订单共3箱,则各箱的箱序号分别为“共3箱3-1”、“共3箱3-2”、“共3箱3-3”。

5.4发动机附件的运输

5.4.1内置包装随整机包装箱发运。

5.4.2外置包装的附件,工厂交库时需要用铁线固定在整机包装箱上,与整机按批发运。

5.4.3外置集中包装的附件,零部件附件按批次订单交付,与整机按批发运。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储运标志

A.1包装储运图示的标志包括起吊标志、向上标志、易碎标志、堆码标志、怕雨标志及推顶说明组成

A.1.1起吊标志的尺寸按图A.1的规定。

起吊标志布置在包装箱的二侧面上。

A.1.2推顶说明按图A.1的规定在二侧面印刷“此线以上不得推顶”字样,字号大小与箱面标志一致。

图A.1

A.1.3向上标志、易碎标志尺寸按00……图A.2规定,二者之间距离为40mm。

向上标志、易碎标志应同时印刷在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

图A.2

A.1.4堆码标志、怕雨标志尺寸按图A.3规定,二者之间距离为40mm。

堆码标志(当产品包装箱要求不准堆码时堆码标志中的数字应改为1)、怕雨标志应同时印刷在箱面标志侧面的右上角处。

图A.3

A.1.5船检标志由中国船检标志:

ZC;中国渔检标志:

ZY;中国船级社标志:

CCS加边框组成。

尺寸按图A.4规定。

印刷在箱面标志侧面的右上角怕雨标志的下面。

包装时根据船检情况在相应检验标志后打勾表示。

图A.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箱面标志

B.1船机包装箱箱面标志印刷形式按图B.1规定,单面印刷。

图B.1

B.2其它发动机、发电机组包装箱箱面标志印刷形式按图B.2规定,单面印刷。

图B.2

注:

图B.1、图B.2为示例,图中的型号、数字等内容应根据包装机型及包装的变化而改变。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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