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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九)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一)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向上级推荐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企业性的奖惩事项,组织或参加公派出国人选的确定;

(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中层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上级党组织(或董事会)提出的党委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建议;

(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的推荐、选拔;

(五)中层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六)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聘任与解聘建议;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年度大修、技改、科技计划及重大调整;

(二)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

(四)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五)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新产品开发;

(六)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调整;

(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

(三)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所需款;

(四)集中发放的较大数额奖金,集中使用的较大数额福利费;

(五)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融资、贷款等运作事项;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和权限

第十条决策主体、形式、人员

(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

(二)决策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或职代组长联系会等的形式进行。

(三)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商定;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总经理确定;

职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列席人员由工会委员会议确定。

(五)遇有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可依据事项的具体情况,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商议决定决策形式。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六)“重大事项”根据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议事规则,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采取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

“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

(七)党委会由党委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工作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

职代会和职代组长联系会由工会办公室负责会务、文书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三)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上级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五)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七)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八)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总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有权作最后决定;

(九)凡前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十)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十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充分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一节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企业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向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党政主要领导商量提出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并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

(三)按照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征求意见,完善基本方案。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组长联席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据议事规则将基本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集中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必要时进行票决制。

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的,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

(五)总经理工作部或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六)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党委书记经商议有权对具体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履行追认程序。

第十三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任命(聘任)决策程序

1.酝酿人选。

采用公开竞争、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名等形式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

个人推荐重要人事任命(聘任)人选时,必须提交署名的推荐材料;

2.考察对象。

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

3.组织考察。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聘任用预备人选进行考察。

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拟聘任用预备人选不得上会;

4.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所在单位纪委和监察部门意见;

5.党委书记、总经理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考察及征求意见汇报,确定提交会议讨论人选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6.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7.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

8.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9.任前公示。

按规定需要进行任前公示的,应进行公示;

10.对会议决定任命(聘任)人选由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廉洁从业教育谈话,任职谈话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发布文件宣布任命(聘任)。

需备案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免职(解聘)决策程序

1.提出免职(解聘)建议。

党委书记、总经理提出免职(解聘)建议;

2.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基本方案;

3.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免职(解聘)方案;

5.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6.发布文件宣布决定。

第十四条重要项目安排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要项目立项报告,企业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总经理与党委书记确定集体研究基本方案,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或通过厂务公开、职代组长联席会征求意见;

(三)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四)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五)按国家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重要项目,应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向、额度;

(二)分管领导审阅,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四)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或提出意见;

(五)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六条备案备查。

对决策情况,相关部门应做好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按有关规定形成档案,存档备查。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三)审议过程;

(四)参会人员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表决方式;

(七)会议结论。

第十七条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需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按规定将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或建议按程序提请审查批准。

第二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总经理汇报。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当发现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中有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现象时,公司党组织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如果所提意见不被接受,公司党组织应负责向国电电力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按企业《章程》规定需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内外结合、专兼结合、全员参与的监督约束体系,强化和完善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年度考核监督检查中,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会办公室负责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积极发挥工会、职代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决议作用。

第二十七条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计划、投资、资金(资本)运作、技改、招投标等方面“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

第七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参与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

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决策的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暂行)》、《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授权纪检监察室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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