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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5、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

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们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

各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以及各级工会,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安全生产绝对不应抱有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态度。

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众多的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

它要求我们居安思危、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

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

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

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

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制进程与管理体制沿革

(一)法制进程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安全生产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同劳动者的工作相联系,国家通过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制度,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颁规章和技术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宪法》第42条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为安全生产立法奠定了基础。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这三大规程,是新中国最早的安全生产法规。

196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其成为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依据。

1966年至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安全法规出现了空白期。

1977年,水电部颁布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是安全生产法规出台最多的年代。

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相继出台了诸如:

建筑、化工、轻工、矿山、民爆、煤矿、消防、防尘防毒、锅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等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例,规程、制度、规则和技术标准。

九十年代,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各部委各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日趋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安全法规的相继出台,确认建立了企业安全认证制度。

为出台统一的安全生产法,构建基本完善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进入新世纪,即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终于有统一的、相对完整的安全生产法规。

国务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体系得到基本的完善和确立。

近几年来,针对日趋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国家加大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惩处力度。

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重新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使安全生产的执法行为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都有法可依。

(二)管理体制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化经济的深刻变革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大体上讲,前五十年由劳动部门主管;

近十年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管理。

劳动部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前五十年中,工作格局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企业加强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强化监督,劳动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对有争议的重大事故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二是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前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期,各类事故呈上升趋势,劳动部门加大了安全生产各个领域的监察力度,形成了行政管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法制手段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三是一九九三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不断涌现,且在经济体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

我国当前努力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适用法规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水电部令第26号)之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即:

“条块管理,一岗双责”。

这是由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决定的,大家知道,水利工程涉及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方面,以防洪为例,不是单纯行政区划内的管理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和流域管理相协调配合。

我国防汛抗洪的方针是“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工作原则是“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遵循的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的每一位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它是企业岗位职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企业中从最高领导阶层开始,到一般干部、技术人员,管理者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以便各负其责。

从而促进企业通过计划、布置、总结、评比等手段,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

在一个企业中,人人都享有管理安全的权利,也有管安全的义务,真正达到既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又要保证不出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方针和规划中,并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同时监督和要求其他员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三个基本要素是:

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企业法人代表必须担当第一安全责任人,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作用是:

一是可以使企业各方面人员在生产中分担安全责任,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防止和克服安全工作中的混乱、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把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从组织上统一起来。

二是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安全专职机构的作用。

使各方面职责明确地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这既是对安全工作的加强,又是对安全专职机构工作职责的明确,使安全业务工作走向正规,克服工作忙乱、不务正业的现象,更好地发挥企业专职机构作为领导在安全工作上的助手和安全生产组织者的作用。

三是对于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清责任,汲取教训,改进工作都有积极的作用和好处。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国多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是现代企业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

多年的安全管理实践证明,凡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就能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就能积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反之,企业安全工作就会因责任不明,互相推诿而无法进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因此,要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生产企业须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㈠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及安全技术规程;

㈡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㈢设备材料进场验收,报审制度;

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㈤安全技术施工措施交底制度;

㈥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

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3、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特点和专业知识。

4、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程。

5、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和急救常识。

6、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

1、三级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3、安全生产会议。

4、安全生产主题活动日。

5、班前、班后会教育。

6、事故现场会和案例教育。

7、安全文化知识竞赛。

8、应急预案演练。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方法

1、讲授法

2、实际操作演练法

3、案例研讨法

4、读书指导法

5、宣传娱乐法

(四)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和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有:

⑴定期安全检查;

⑵经常性安全检查;

⑶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⑷专项安全检查;

⑸综合性安全检查;

⑹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五类: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具体是: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检查各级安全职责是否明确;

检查各种资源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检查生产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

检查安全隐患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得到了整改;

检查危险源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持续有效;

检查分包商是否进行了资质审查,是否对分包商生产与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检查发生的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原因,分清了责任,制定了纠正措施。

五、水利工程施工的多发事故及应对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中多发的事故主要有:

高处坠落,起重伤害,触电,溺水,坍塌和物体打击等几种类型。

(一)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高处作业指的是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事故,就是人员从高处坠落造成的伤害,还有物体从高处坠落对下面人员造成物体打击的伤害。

应对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安全措施是:

1、脚手架搭设要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上架作业,且使用时不得超负荷。

2、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脚手架平台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安全网随建筑物的升高而升高,距离工作面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防护栏杆高不得低于1米。

3、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必须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防护围栏。

4、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软底鞋,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5、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低血糖、癫痫病、美尼尔氏症、严重关节炎或手脚残疾的人员,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6、六级以上的强风或大雨、雪、雾天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应对物体打击事故的主要安全措施是:

1、严禁上下同时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进入工作面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3、排架上的杂物应及时清理,所有工具、器具必须袋装吊运,严禁抛扔,除非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起重机械属国家特种设备,要经过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作业是特种作业,其操作、指挥、司索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吊装作业时,须有专门安全人员进行管理。

作业时应注意,防碰撞,防物体坠落,防脱钩,防倾翻,钢丝绳和绳夹的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

应对起重伤害事故的主要措施:

1、吊装作业必须分工明确,按照《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起重机司机应听从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

3、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不允许同时利用主、副钩工作;

4、起重悬臂所能涉及的工作区域内禁止站人,使用起重电磁铁的起重机,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有人;

5、禁止大风或雨、雪、雾天气起吊,夜间作业要保证照明度;

6、吊笼内严禁人货混装,载人吊笼一次吊运不得超过3人;

7、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十不吊”。

(三)电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⑴.电工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非电器专业人员不得私自装拆电气设备、乱接电线;

⑵.电工作也是必须穿戴好绝缘鞋,工作服,配备常用绝缘工具和验电笔。

严禁赤膊或穿拖鞋作业;

⑶.不得超负荷运行,不得用铜丝代替保险丝,不得用医用胶布代替绝缘胶布;

⑷.设备的电源线绝缘必须完好无损,对于移动设备的电源线更应该做好保护,防止受外力损坏绝缘;

⑸.带电作业、倒闸操作和登杆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并按要求悬挂标志牌,登高带电作业不得使用金属梯,应使用合适的木扶梯;

⑹.设备安装、检修中接线必须紧密、牢固。

新装或检修后的设备使用前必须测量设备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后方可通电试运行。

⑺.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应对触电事故的措施:

1、非电工严禁动电。

2、保证可靠的绝缘,有效的屏护和安全的间距。

3、采用安全电压进行照明。

4、保护性接地,保护性接零。

5、装设漏电保护器。

6、悬挂必要的标志。

7、学会触电急救知识。

(四)应对坍塌事故的安全措施

在深基坑,高边坡的土石方开挖施工中,可能会发生坍塌事故引发安全问题,因此施工中必须注意以下要点:

⑴、严禁使用掏根挖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发生坍塌事故。

⑵、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他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先通知下方人员撤离后,立即进行处理,发现边坡不稳定时,应立即进行检查处理。

⑶、已开挖的土坡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顺坡面流水,以免造成坍塌。

⑷、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路基、高压铁塔和电线杆等附近作业前,要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

⑸、非经设计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

⑹、在高于3米陡于1:

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

在潮湿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⑺、照明不足或天气恶劣(大风、大雨)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作业。

六、施工现场急救知识

(一)触电急救

触电急救最重要的是要动作迅速。

快速、正确地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快速正确地急救。

争取时间,就是争取了生命。

触电急救现场应用的主要救护方法是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挤压法。

人工呼吸:

施行人工呼吸以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效果最好。

捏紧触电者鼻孔,深吸一口气后紧贴触电者的口向口内吹气,时间约2秒钟,吹气完毕后,立即离开触电者的口,并松开触电者的鼻孔,让他自行呼气,时间约3秒钟。

以每分钟约12次的速度进行。

胸外心脏挤压法:

救护者跪在触电者一侧或骑跪在其腰部两侧,两手相迭,手掌根部放在伤者心窝上方、胸骨下。

掌根用力垂直向下挤压,压出心脏里的血液,挤压后迅速松开,胸部自动复原,血液充满心脏,以每分钟60次速度进行。

一旦呼吸和心脏跳动都停止了,应当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挤压,如现场仅一人抢救,可以两种方法交替使用,每吹气2-3次,再挤压4-5次。

抢救要坚持不断,切不可轻率中止,运送医院途中也不能中断抢救。

(二)高处坠落急救

⑴.去除伤员身上的杂物和口袋中的硬物。

⑵.在搬运和转送过程中,颈部和躯干不能前屈或扭转,而应使脊柱伸直,绝对禁止一个抬肩一个抬腿的搬法,以免发生或加重截瘫。

⑶.创伤局部妥善包扎,但对于颅底骨折和脑脊液漏伤员切忌作填塞,以免导致颅内感染。

⑷.颌面部伤员首先保证呼吸道畅通,撤除假牙,清除移位的组织碎片、血凝块、口腔分泌物等,同时松解伤员的颈、胸部纽扣。

⑸.复合伤要求平仰卧位,保持呼吸当畅通,解开衣扣。

⑹.周围血管伤、压迫伤部以上动脉干至骨骼,直接在伤口上放置厚敷料,绷带加压包扎以不出血和不影响肢体血循环为宜。

⑺.快速平稳地送医院救治。

(三)砸伤急救

⑴.立即挖出伤员,注意不要再度受伤,动作要轻、准、快,不要强行拉。

如全部被埋应尽快将伤者的头部优先暴露出来,清理口部泥土砂石、血块、松解衣带,以利呼吸。

⑵.使伤员平卧、头偏向一侧,防误服呕吐物。

⑶.伤口出血时应用布条止血和净水冲洗伤口,用干净毛巾包扎以防感染。

⑷.骨折时要用夹板或代用品固定。

⑸.呼吸停止者,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⑹.心跳停止者,实行胸外心脏按压。

⑺.搬运伤员要平稳,避免颠簸和扭曲,有条件时及早输血,输液。

(四)淹溺急救

1、如身边有绳索,木板或其他不易下沉的物件,可抛给溺水者,再拖其上岸;

游泳较好的,可迅速绕其背后,抓住头发或夹其腋窝,以仰泳方式将溺水者救出水面。

2、救到地面后,立刻将其平卧,解开衣袋,清除口鼻等处泥沙杂草,以保证呼吸道通畅。

3、及时控水也很重要。

抢救者单腿半跪,将泥水者头朝下,肚皮贴在自己膝上,使肺、胃内积水排出;

或将溺水者扛在肩上,腹部置于救治者的肩峰上,边快步走动边控水,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人工呼吸作用。

4、控水时间不宜过长,特别是当控水作用不明显时,应抓紧采取其他急救措施。

例如,一方面做人工呼吸,一方面做胸外心脏按压,(即平均吹一口气,按压心脏4-5次),最好由两人协调配合进行。

若溺水者牙关紧咬,也可将人工呼吸方式由口对口改为口对鼻,但无论何种方式均应坚持下去。

因为相当多的溺水者此时处于“假死”状态,被救活希望仍很大。

5、上述抢救应就地进行,以免因送医院而延误时间,同时,应尽快和医生联系。

医生在抢救过程中会酌情使用强心剂和呼吸兴奋剂,对尽快纠正呼吸循环衰竭常有很大帮助。

(五)中暑急救

中暑是由于高温、日晒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

中暑后会出现头晕、头痛、全身无力、口渴、心悸、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时会突然晕倒。

中暑又可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及重症中暑。

中暑的急救方法是:

让中暑病人立即离开高温环境,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并解开衣服,呈平卧姿势,同时让患者多喝含盐饮料。

对于先兆中暑者,可不进行特殊治疗,让他自然恢复正常。

对于重症中暑病人,要立即送医院抢救治疗。

七、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相关知识

事故分类:

(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

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8%以上。

(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几类。

1、轻伤事故:

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2、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⑴经医生诊断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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