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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我国计量法规体系

我过的计量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由计量法律、计量法规、计量管理规章以及要强制执行的计量技术法规等构成。

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计量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规定》等——国务院批准或地方人大批准

计量规章:

计量规章及技术法规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省级政府批准

二、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计量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计量管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大法。

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1)地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人

3)工作内容:

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

2、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是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所进行的计量管理。

在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3、强制检定

国家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部门与客户结算电费用的电能表、互感器、兆欧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4、量值传递与溯源

量值传递,是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的过程。

所谓量值溯源,又叫量值溯源性,是指通过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能够与规定的计量标准、通常是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相联系起来的特性。

量值传递是从国家基准出发,按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逐级检定,把量值自上而下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而量值溯源则是从下到上追溯计量标准直到国家的和国际的基准。

两者在本质上都是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统一。

量值传递与溯源的示意图见图1-1。

图1-1量值传递与溯源的示意图

电力企业电测量值传递系统可分为四级,见图1-2

图1-2电力企业电测量值传递系统

5、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1)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由文字和框图构成。

2)计量检定规程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

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检定规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标准适用范围;②技术要求,包括计量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等内容;③检定条件,即检定时计量标准装置及被检计量器具所处的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④检定方法,受检项目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步骤;⑤检定结果的处理;⑥检定周期。

我国检定规程的统一代号为JJG(汉语拼音缩写)。

地方或部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统一代号为JJG后面加一个带括号的地方或行业中文简称。

国家检定规程的编号规则如下:

JJGXXXXXXXXXXX

发布顺序号发布年份规程名称

如:

JJG124-2005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

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计量法》要求,凡制造以销售为目的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者生产的产品,应按规定在产品上注明标志符号,标志符号为“CMC"。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

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

凡未取得定型鉴定合格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不准生产。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在法律上具有项目效力、生产地效力、时间效力和销售效力。

(1)项目效力。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

凡新增项目或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都应重新取得许可证。

(2)生产地效力。

许可证仅对所考核的生产、修理条件有效,因生产、修理场地迁移等原因,生产、修理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许可证。

(3)时间效力。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应重新申请许可证才可继续生产。

(4)销售效力。

凡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准予在全国销售,各部门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讲行限制。

7、授权

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电力部门目前所开展的各项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则是以上述第三种形式进行授权的。

8、计量纠纷

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称为计量纠纷。

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由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计量纠纷处理原则是先调解、后起诉,以调解为主。

仲裁检定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当发生计量纠纷时,要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特别注意的是,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9、、法律责任

对违反《计量法》规定从事计量活动的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根据《计量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计量法规

我国的计量行政法规有国家计量行政法规和地方计量行政法规两种。

国家计量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起草,经国务院批准后直接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发布。

在我国的计量法规中影响最大、最重要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它是对计量法的细化,更详尽,更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电力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电力计量工作的特殊性,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具有法规性质,是《计量法》的配套法规。

该法规是“按照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即对水利电力部门的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及装置的建标、考核、检定和管理,以及属电力部门管理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及装置的强制检定,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计量纠纷的处理等工作作了统一授权。

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电力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按计量法第七条规定,由水利电力部建立本部门的计量标准,并负责检定、管理。

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

水利电力部门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的传递和监督。

2、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其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由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合格后使用;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考核合格后批准使用。

3、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负责对其计量工作检查、指导。

4、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按照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对其考核检定人员,建立和执行计量规章制度及检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5、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中,可根据需要开展修理业务,其工作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检查、指导。

6、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人员,在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监督下,由水利电力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在此规定发布之前,水利电力部门已进行的考核有效。

属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以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的检定、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7、水利电力部门要对授权检定的计量工作加强管理,保证结算、收费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的准确。

当用户对计量准确性提出质疑时,应负责认真查处。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按计量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水利电力部门所属供电单位与其他部门用电单位因电能计量准确度发生的纠纷,先由上一级水利电力部门会同对方主管部门进行第一次复核调解。

对第一次调解不服的,可向双方再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第二次调解。

对调解后仍未达到一致的问题,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仲裁检定,以国家电能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电能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

四、计量规章、技术法规

计量规章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发布的全国性计量规章,二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部门行业性或专业性计量规章制度,三是各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

计量技术法规是规定计量技术要求的法规,是直接规定或引用包括标准、技术规范或规范的内容而提供技术要求的法规。

计量技术法规有三类,一是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二是计量器具检定规程,三是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由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88-2000),属电力行业标准,是结合我国电能计量管理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在电力企业带有强制性推荐性质的技术管理规程。

该规程对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内容、方法及技术要求作了全面规定,是电力企业对电能计量装置实施全过程规范管理,确保电能计量量值准确、统一和电能计量装置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工作依据。

由于电能计量直接涉及到贸易结算,深受各方关注。

因此有关电能计量器具的技术标准繁多,有国家标准(GB/T),由国家质监局发布)、机械工业部标准(JB/T)、电力工业部标准(DL/T,电力部撤消后,为电力行业标准,由国家经贸委颁发)、电子工业部标准(DE/T)、水利电力部标准(SD/T)等等。

机构改革中已取消的部门,只要标准没有废除,仍然有效,并应作为行业自律标准。

上述各种标准之间、标准与检定规程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它们间的关系如下:

(1)检定规程是技术法规,具有法律效力,是强制性的。

任何标准与之矛盾,都应以检定规程为准。

(2)GB标准是国家标准,其他部门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能低于GB标准要求。

(3)产品检定合格与否以检定规程为准,产品合格与否以GB标准为准。

因此,合格的产品及符合要求的产品不一定是检定合格的产品。

常用计量法律、法规表1-1

表1-1与计量有关的常用计量法律、法规、规章

名称

性质

发布者

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律

1985年主席令28号

1985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法规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1987年2月1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法规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

1986年6月1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法规

国务院

1984年2月27日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法规

国务院

1984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法规

国务院

1987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规章

国家计量局

1987年5月30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规章

国家计量局

1987年7月10日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规章

国家计量局

1987年7月10日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规章

国家计量局

1987年7月10日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规章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年11月6日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规章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5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规章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9年1月19日

电测仪表常用技术标准、规程等见表1-2。

表1-2电测仪表常用技术标准、规程等

标准代号、发布

顺序号及年份

名称

标准代号、发布

顺序号及年份

名称

JJG123—2004

直流电位差计检定规程

JJG495-2006

直流磁电系检流计检定规程

JJG125—2004

直流电桥检定规程

SD110-1983

电测量指示仪表检验规程

JJG166—1993

直流电阻器检定规程

SD1112-2009

交、直流仪表检验装置检定规程

JJG124—2005

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

JJF1075-2001

钳形电流表校准规范

JJG622—1997

绝缘电阻表(兆欧表)检定规程

JJG982-2003

直流电阻箱

JJG603—2006

频率表检定规程

国家电网营销[2005]347号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校验规范

JJG440-2008

工频单相相位表

DL/T980-2005

数字多用表检定规程

JJG315—1983

直流数字电压表试行检定规程

DL/T979-2005

直流高压高阻箱检定规程

JJG598—1989

直流数字电流表试行检定规程

JJG780—1992

交流数字功率表检定规程

JJG724—1991

直流数字式欧姆表

JJG(DL)01—1994

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

JJG(HT)34—1999

交流数字电压表试行检定规程

JJG366-2004

接地电阻表检定规程

JJG(HT)35—1999

交流数字电流表试行检定规程

JJF1033-2001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第二节法定计量单位

一、计量单位

用以定量表示同种量量值而约定采用的特定量叫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可分为三类:

基本单位、辅助单位、导出单位。

二、单位制和国际单位制

1、单位制

在选定基本单位后,按一定的物理关系可以构成一系列的导出单位,这样,由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单位体系,称为单位制。

同一个量制,因为基本单位选择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单位制,如:

(1)厘米、克、秒制(LGS制),这是选定长度以厘米(cm)、质量用克(g)、时间用秒(s)作为基本单位的单位制。

(2)米、千克、秒制(MKCS),这是选定长度以米(m)、质量用千克(ks)、时间用秒(s)作为基本单位的单位制。

2、国际单位制

所谓国际单位制,就是选用米(m)、千克(kg)、秒(s)、安培(A)、开尔文(K)、摩尔(mol)和坎德拉(cd)为七个基本单位所构成的单位制。

缩写符号为“SI”,因此又把国际单位制叫做“SI”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SI)由SI单位、SI词头和SI单位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三部分组成的。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表1-3。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1-4。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1-5。

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见表1-6

表1-3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长度

m

质量

千克(公斤)

kg

时间

s

电流

安[培]

A

热力学温度

开[尔文]

K

物质的量

摩[尔]

mol

发光强度

坎[德拉]

cd

表1-4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平面角

弧度

rad

立体角

球面度

sr

表1-5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量纲

频率

赫[兹]

Hz

s-1

力;重力

牛[顿]

N

kg·m/s2

压力,压强;应力

帕[斯卡]

Pa

N/m2

能量;功;热

焦[耳]

J

N·m

功率;辐射通量

瓦[特]

W

J/s

电荷量

库[仑]

C

As

电位;电压;电动势

伏[特]

V

W/A

电容

法[拉]

F

C/V

电阻

欧[姆]

Ω

V/A

电导

西[门子]

S

A/V

磁通量

韦[伯]

Wb

V·s

磁通量密度,磁感应强度

特[斯拉]

T

Wb/m2

电感

亨[利]

H

Wb/A

摄氏温度

摄氏度

光通量

流[明]

lm

cd·sr

光照度

勒[克斯]

lx

lm/m2

放射性活度

贝可[勒尔]

Bq

s-1

吸收剂量

戈[瑞]

Gy

J/kg

剂量当量

希[沃特]

Sv

J/kg

表1-6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序号

所表示的因数

词头名称

词头符号

序号

所表示的因数

词头名称

词头符号

1

1024

尧[它]

Y

11

10-1

d

2

1021

泽[它]

Z

12

10-2

c

3

1018

艾[可萨]

E

13

10-3

m

4

1015

拍[它]

P

14

10-6

u

5

1012

太[拉]

T

15

10-9

纳[诺]

n

6

109

吉[咖]

G

16

10-12

皮[可]

p

7

106

M

17

10-15

飞[母托]

f

8

103

k

18

10-18

阿[托]

a

9

102

h

19

10-21

仄[普托]

z

10

101

da

20

10-24

幺[科托]

y

三、法定计量单位

由国家以法令形式规定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叫法定计量单位。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该命令明确规定“我国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一)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同时选用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构成的,其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7个)。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2个)。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19个)。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共15个,包括分、小时、天(时间),度、角分、角秒(平面角),转每分(旋转速度),海里(长度),节(速度),吨、原子质量单位(质量),升(体积),电子伏(能),分贝(级差),特克斯(线密度),公顷(面积)。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

(二)法定单位的使用方法

1、法定单位的名称

(1)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

符号中的乘号没有对应的名称,除号的对应名称为“每”字,无论分母中有几个单位,“每”字只出现一次。

例如:

比热容单位的符号是J/(kgK),其单位名称是“焦耳每千克开尔文”。

(2)乘方形式的单位名称,其顺序应是指数名称在前,单位名称在后。

相应的指数名称由数字加“次方”二字而成。

例如:

截面惯性矩的单位m4的名称为“四次方米”。

(3)如果长度的2次和3次幂是表示面积和体积,则相应的指数为“平方”和“立方”并置于长度单位之前,否则应称为“二次方”和“三次方”。

例如:

体积单位m3的名称是“立方分米”,而截面系数单位m3的名称是“三次方米”。

(4)书写单位名称时不加任何表示乘或除的符号或其他符号

例如:

电阻率单位·m的名称为“欧姆米”,而不是“欧姆·米”、“欧姆一米”等。

2、法定单位和词头的符号

(1)法定单位和词头的符号,不论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一律用正体,不附省略点,且无复数形式。

(2)单位符号的字母一般用小写体,若单位名称来源于人名,则其符号的第一个字母用大写体。

如:

时间单位“秒”的符号是s;压力、压强的单位“帕斯卡”的符号是Pa。

(3)词头符号的字母当其所表示的因数小于106时,一律用小写体,大于或等于106时

用大写体。

(4)由两个以上单位相乘构成的组合单位,其符号有下列两种形式:

N·m、Nm。

(5)由两个以上单位相乘所构成的组合单位,其中文符号只是一种形式,即用居中圆点代表乘号。

例如:

动力粘度单位“帕斯卡秒”的中文符号是“帕·秒”。

(6)由两个以上单位相除所构成的组合单位,其符号可用下列三种形式之一:

ks/m3、kg·m—3、kgm—3,其中文符号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千克/米3、千克·米—3。

(7)组合单位中的除号可用水平横线表示。

例如:

速度单位可以写成m/s或米/秒。

当分母包含两个以上单位符号时,整个分母一般应加圆括号。

在一个组合单位的符号中,斜线不得多于一条。

例如:

热导率单位的符号是W/(K·m)不是W/K·m或W/K/m。

(8)分子无量纲而分母有量纲的组合单位即分子为1的组合单位的符号,一般不用分式而用负数幂的形式。

例如:

波数单位的符号m—l,一般不用l/m。

(9)词头的符号和单位的符号之间不得有间隙,也不加表示相乘的任何符号。

(10)摄氏温度的单位“摄氏度”的符号℃,可作为中文符号使用,可与其他中文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

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单位名称就是对单位的称呼或读法。

在我国,所谓单位名称当然是指单位的中文名称,有全称和简称之分。

如电流单位A的名称是安[培],即其全称是安培,简称是安。

单位符号是一个单位的简明标记。

单位符号也有国际单位符号和中文符号两种。

国际单位符号是全世界通用的符号,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就是把国际单位符号作为法定单位符号。

中文符号是把国际单位符号中的单位用中文简称取代而构成的,只供在小学或初中教科书、普及书刊中作为符号采用。

3、法定单位和词头的使用规则

(1)单位与词头的名称,一般只宜在叙述性文字中使用。

单位和词头的符号,在公式、数据表、曲线图等需要简单明了表示的地方使用。

应优先采用符号。

(2)单位的名称或符号必须作为一整体使用,不得拆开。

如:

摄氏温度单位“摄氏度”表示的量值应写成“20摄氏度”,不得写成或读成“摄氏20度”。

(3)选用SI单位的倍数单位或分数单位,一般应使量的数值处于0.1~1000范围内。

例如:

1.2×103N可以写成1.2kN;0.00394m可以写成3.94mm。

(4)法定单位中的摄氏度以及非十进制的单位,如平面角单位“度”、“[角]分”、“[角]秒”与时间单位“分”“时”、“日”等不得用SI词头构成倍数单位或分数单位。

(5)不得使用重迭词头。

例如:

nm,不该用mpm;am不应该用/zpm,也不应该用nnm。

(6)只是通过相乘构成的组合单位在加词头时,词头通常加在组合单位中的第一个单位之前。

(7)只通过相除构成的组合单位或通过乘和除构成的组合单位在加词头时,词头一般应加在分子中的第一个单位之前,分母中一般不用词头,但质量的SI单位kg,这里不作为有词头的单位对待。

(8)当组合单位分母是长度、面积和体积单位时,按习惯与方便,分母中可以选用词头构成倍数单位或分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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