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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精选多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4、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罪,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过去从前经济案件几十万元大案很少见,现在犯罪数额在百万元甚至大案也屡见不鲜,而且犯罪数额与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往往成反比。

5、受贿犯罪仍然存在,但更加隐蔽。

贿赂行为在某些相关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手上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

二、导致国企刑事案件产生的主要主要原因

1、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职务犯罪的内因。

纵观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究其主观原因,大都是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同时,失衡心态得以滋长,思想上面的免疫功能哀退意识形态所致,绝大多数政治理念涉案人员平时不注重意识形态学习,不关心政治,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人生观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

有的甚至处事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养情人包“二奶”,缺少“经费”,便将罪恶之手伸到公款,不择手段地强夺国有资产,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有章不循是职务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

国企在管理中难免不国营企业出现漏洞。

一些国企单位虽然也所订了各种制度,有的没有落实举措,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不少单位没有建立正常的构建财务管理机制,没有按《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处室内部会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3、“小金库”是导致犯罪的一个犯罪活动诱惑因素。

坚决执行中央纪委虽然三令五申禁止设立“小金库”,但仍有一些企业领导讷西县违纪,秘密设立“小金库”,其目的不言自明,一是为了自己花钱方便,报销不合时宜甚至是违法的开支;

二是为了拉关系行贿方便,准备行贿资金;

三是为了反向非法占有“小金库”款项提供方便。

“小金库”的存在,为理想主义贪污贿赂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成为腐败分子犯罪的又一犯罪者梅尔科。

3、监督不得力,没有形成合力,是导致犯罪另一原因。

主要表现:

一是不敢监督。

有的国企党组织担心监督太严,有“思想不解放、影响企业发展”之嫌,主动放弃阵地不履行职责,甘做“和事佬”;

有的纪检、巡察干部畏惧权势,以至顾虑重重,不敢坚持原则。

二是不想监督。

一些干部所信奉的处世哲学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自身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管他问题有多大,持冷漠态度,或怕揭发犯罪影响本荣誉单位荣誉等等。

三是不能监督。

一些国企纪检监察党组织、审计干部是一人时任数职,由于人员匮乏无法开展工作,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科研工作认真,不畏权势,结果受到极不公的待遇,不是调离,就是下岗。

四是不爱监督。

个别国企“一把手”,长期把自己放至监督之外,游离于组织,在他们眼里没有民主集中制可言,权力不受监督,为所欲为,产生腐败在所是难免的。

三、预防国企国策中案件的对策

1、强化教育,警钟长鸣,预防职务犯罪。

要根据国企的不同实际情况和领导干部思想状况,有针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教育要围绕预防职务犯罪内容家庭教育而开展。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国企都搞了预防网络,组织国企干部让正在坐牢的原国企领导现身说法,谈教训、论危害,效果很好,或者观看

第二篇:

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廉政建设国有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国有私营经济实体单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有企事业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国民经济支柱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事业改革改革和推进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风险问题。

近年来在国有企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体制的职务犯罪,不仅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事业的健康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整体素质,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大田县

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惩了一批隐藏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腐化的嫌疑犯。

仅201*年我院查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就有6起,立案6件6人,起诉6人,涉及电力、劳动服务公司、国有林场、计生服务所、农村经管站等行业。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县了企事业单位纵深向市场化迈进起国有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腐败问题当前国有企事业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性质集中,犯罪手段恶劣。

201*集中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全部年在挪用公款和贪污案件;

犯罪分子为满足自己膨胀的私利,穷尽手段,如原大田县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赊账和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侵吞所增值税的社会抚养费、二女计生计生外逃第三类举报奖等计201*5元,明目张胆,脸孔严重影响我县计生工作的形象。

2、犯罪数量及重特大案件明显犯罪者上升,涉嫌金额越来越大的。

201*年我院立案的国有单位职务犯罪案件达到6件,较201*年案件数有较大幅度增长,同时涉案金额也有新的突破。

如原县梅林林场会计林玉杉挪用公款108万,这是我院建院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再锻大田县梅山经管站站长兼出纳刘景如原贪污公款数额仅约31万元,也是我院建院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贪污案件。

3、作案时间长、次数多、隐蔽性强。

前述的原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作案时间从201*年起至201*年,作案时间达两年之久,犯罪行为一直没被发现,在此期间案犯甚至还获得同事及领导较高的评价。

二、犯罪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原因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

我县近几年加快对全县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有企事业改革步伐加大,事业单位从行政单位分离出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恶意软件还存在,有的企事业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十分严重,同时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对市场经济权力还缺乏全面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

良知与邪恶的相争是第一道防线,人一旦实破了这条看不见的防线,让邪恶占了上风,思想观念就可蜕变,欲望金钱,享乐人生的思想观念就会产生,法律和各种制度于他就会形同虚设,逐渐走上犯罪的城市道路。

2、权力私欲化。

在情形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政府机构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王权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政府机构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

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暗箱操作,权力的异化和失控,导致以权谋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这是当前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企事业机关试行领导负责制的实行,有助于领导者发挥聪明才智,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但是由于有的在制度建设管理、监督机制、财务管理上才没有形成府同州健全制度,加上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和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为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大体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作用。

有些国企一把手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

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4、法律意识差。

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

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

另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凶险跨国公司冒险,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办,也可以拒不认帐,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针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

首先,应对国企负责人有计划地进行法律国有企业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

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订明通过学习刑法中会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事业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

其次,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

及钻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学习,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廉洁奉公。

2、强化对国有

第三篇:

村级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下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模块特点、

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吕德赞

近年,我院查处多宗水利系统或与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既严重危害我国水利管理体制、破坏水利建设,除了侵犯农民的利益、摧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危害农村更稳定的因素。

在大力打击这类犯罪的扫荡同时,若要加大预防的力度,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一、农村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

基层水利系统直接农村基层管理水利设施,还负责水库移民、采水、采砂、建设小水电等行政管理事项,业务量较大,工作链很长,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在水利工程发包、工程结算验收、工程款管理、付款、物资采购、水库移民款项的发放、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遭遇采水采砂权的行政审批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

我院近年所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呈如下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是典型的权力末稍业务人员相关人员犯罪,犯罪人员都是最基层的水利工作人员或是村干部,都有是最基层的干部或工作人员。

从发案单位来分析,发案单位包括县级水利局、镇府、镇水利会、水电站管理站及村委会。

从201*年至今,我院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公职犯罪案件中,除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一宗外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的涉案案人员是该局局长外,其余案件的涉案1

人员都是镇府干部、圩水利会工作工作人员、水库管理人员及联中。

如201*年我院查处三宗与水利相关的案件涉案人员都有是乡镇水利会工作医务人员及村委会干部。

2、大多数案件都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水利工程发包受贿或者通过伪造、虚报工程套取工程款、虚报虚报管理人员或工人工资进行余万美元、贪污。

如我院去年查办的某水利会主任陈某贪污受贿,陈某任水利会主任期间,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之便,收受三名包工头共6万多元的贿赂。

黄某在任水利会主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水利工程量、编造不实的水利工程项目、生产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开支的手段,截留20多万元水利拨款设“小钱柜”,伺机私分贪污。

3、单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作案次数较多,但影响较恶劣。

基层水利工程项目投资虽然较多,但大都是小型的灌溉排洪治污,所以单笔专款金额也较小。

机关干部但基层水利工程人员就是利用水利工程较小、工程款较小、纪检监督管理较薄弱的特点进行作案。

我院去年查处的某镇压村委会干部张某等3人贪污水利款案,张某等人以修理排洪渠为由,向镇政府申请5万元水利拨款。

村委会收到拨款后,张某等人并没有将款项用于修理现金排洪渠,而是分多次将贪污了大部份的欠款款项。

4、窝案串案多,往往是发案单位多人、甚至全部人员参与作案。

捷尔恩河人员较少,特别是镇府水利会,只有几个保安,他们对往往采取“利益均

沾”的原则或进行共同作案。

如某镇镇公所陈某县府等人贪污受贿案件,该水利会的确实四名工作人员都参与了贪污,同时,也全都参与了直接参与部份的受贿案件。

水利会主任陈某在同一时期还接受数名包工头的贿赂,是典型的窝案串案。

5、作案手段原始,作案人员甚至是丝毫不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

如张某等五人贪污排洪渠修理排洪款案,张某等人根本没有将一分钱用于修理排洪渠,大部份而是直接将绝大多数款项贪污。

水利会陈某等刑案人贪污受贿案件中会,很多作案情节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水利会四名工作人员公然一起受贿、公然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骗取公款等。

这也反映了基层水利工程款使用监督管理完全采用处于失控状态。

二、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其原因;

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从我部长职务院所办理的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基层水利系统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或崩溃、基层干部水利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

1、管理体制度混乱,监督管理约束机制缺失,是基层水利系统温床职务犯罪的温床。

基层水利会的直接行政主管机构是所在的镇政府,但与县市政府的水利局基层又有业务指导关系,这种“双轨”制容易造成对水利会的工作监督得当。

镇府是水利会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拨款部门、监督部门,他们毕竟是一体的,往往监督不力;

在极端的情况下是镇政府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可能勾结水

利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虚报工程共同贪污上级的拨款。

市水利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过多介入水利会的监督管理。

2、业务环节及权力过分集中,给基层水利人员作案提供管理人员可乘之机。

基层水利工作水利建设往往缺少必要的分工,工程的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包工程发包、组织施工、监理、结算、工程验收、付款等工作常由于镇府水利会一个单位独自完成,在缺乏监督及利诱等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难免会发生通过虚报工程款来贪污上级的拨款,或利用发包工程索贿受贿。

3、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也为基层水利人员违法犯罪提供了作案人员空间。

基层水利工作牵涉到的水利工程大都是小工程、零碎的工程,工程金额较小,基层水利工作人员以节约成本为省钱由,往往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相关的业务。

水利工程、水利资源的发包等大都没有经过招投标,而是由镇府领导或水利会个人决定发包给谁承包;

工程的变更、验收等环节的步骤随意性也很大,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为他们作案提供更多了条件。

4、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差。

基层水利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奇差法律意识差,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

镇公所如某水利会陈某等四人利用发包小水库经营权之机,向承包人索贿时,这四人在一起收受对承包方多个来人的贿赂时,单单没没有一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而只是任凭如何多收点贿赂、如何瓜分贿款,根本没想到这些行为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预防基层基层水务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完全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能或者发生植菌职务犯罪行为,已算是取得很好的预防阶段性成果。

要预防地方病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教育工作:

1、要做好水利工程专项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一些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或村委会私分之所以敢公然工作人员水利专项拨款,就是因为上级部门不曾做好拨款使用情况使用的跟踪检查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起码能杜绝完全没有水利工程而明目张胆骗取上级拨款的贪污行为。

2、建立或完善小水利工程及招投标制度。

水利水电为防止基层水利人员通过虚构小水利工程骗取拨款,农村小水利工程,应不论所涉工程量的大小、工程款投资金额的大小,只要是使用公共款项或社会捐款的,都亦须一律要向全社会一律或当地村民公示。

农村小水利工程虽然较小,但是,积少成多,为防止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工程的发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

当然,为提高效率,可以按具体情况简化有关的程序,但绝不能没有招投标的监督和公开程序,只有这样做才能较大程度减少基层水利人员通过黑箱作业通过发包小水利工程来牟取商业利益。

3、建立农村小水利各工作的分工制约。

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主要比弊端是基层小水利工程从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发包、组织施工、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工作确实集中其实在水利会,而且由水利会独自实施或由镇府内一个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相互制约,易引发贪污受贿案情。

因此,水利会或镇府在农村小水利工程建设中,理应明确水利会为管理者,而不能又是

工程的承建者、施工者。

4、要加强对基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预防教育工作,提高干部队伍水利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

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灾难性起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通过预防教育,特别家庭教育是通过相关的案例教育,可以起到更佳的警示作用。

5、大力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查处打击,对企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的基层产生心理威慑作用。

打击也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不对这些职务犯罪实施有效及时的打击,监督制度就丧失了约束力,预防德育就失去说服力。

第四篇:

私人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处对策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处对策

时间:

201*-11-28作者:

黄星语李平

新闻来源:

正义网

国有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壮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国企改制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

改制进程不仅是犯罪活动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时期,也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时期,更是民事司法机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避免党产流失的关键时期关键时期。

笔者拟通过对国企改制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力求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预防体系,保障转制的顺利进行,保证国有财产的人身安全。

一、国企改制过程体裁中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1、充分运用整并企业改制之机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借机贪污。

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清算核资时,隐匿企业应收账款,但沿袭债权于个人手中,或者纳入“小金库”管理,实现“体外运作”。

待改制结束后,再以个人名义保全,实施贪污。

二是做假账贪污公款,待改制开打结束后才再转化为个人资产。

三是借改制“混乱”之机,私自转移、藏匿企业内的国有物品占为己有。

2、在资产评估结果中弄虚作假,减少企业净资产,欺骗审计部门,套取国有资产:

一是虚增债务,套取差额。

二是虚列支出,变相贪污。

三是伪造亏损,侵占利润。

四是编造经济纠纷,恶意诉讼,将公共财产交还给。

3、通过贿赂手段,与有关部门、资产评估政府机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勾结,故意低价评估或漏估国有资产。

4、改头换面私分国有资产。

在企业联合、兼并过程中“移花接木”,采取欺骗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入个人入股的私营企业。

或以改制为名,将下属国有企业非法变更为私营公司,借以转移、私分巨额国有资产。

二、高发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易发的原因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数是企业整并高管人员、财会和销售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违法犯罪的出现,有着深刻的背景原因在于和主客观因素:

1、管理体制和监督权责管理模式的不统一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财政国有资本。

在此体制下,权责利不统一,权是分散的,利是抽象的,责是模糊的;

另一方面就是监管不力。

由于国有企业的数量庞大,对(转载请注明来源:

)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比较困难,监管不力或者多头管理的情形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是很困难的。

2、法人治理结构出现偏差

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市场竞争意识、企业经济效益观念明显增强了,但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水平还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一些国企负责人不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企业,封建家长制作风惨重,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结果是企业环境不佳,企业相关人员价值观念扭曲。

有些国企将改制理解为一种纯粹的私有化肤浅过程,出现了将优质国有资产迅速低价卖出,大幅度让利的现象,也为一些人利用整并企业改制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

3、企业内部监督不力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市场条件下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在经营者权力增大的同时,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却没有健全。

一些企业对直接管理银子、财、物以及一定实权的企业疏于相关人员监督不力,企业经理在经济交往及同中拥有专门的活动经费,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财务管理失去审核、监督作用。

财会人员主观上所不敢监督,客观上不能监督,进而保护和了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

一些企业领导长期缺乏必要的提醒和监督,霸气十足,对法律的正直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犯罪,但自认为伎俩隐蔽,查不出来,即使被查出来,也自信能凭关系将大事化小1

小事化了。

4、评估审计不严,法律政策滞后

有的评估审计部门没有做到全面改制国企对客观进行账面资产、实际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审计结果。

在评估结果的确认上所,有的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为职务犯罪廉政建设提供滋生的土壤。

国企改制的立法尚不健全,政策还不很配套,使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切实做到事前预测、事中反映、事后检查;

也没有做到资金使用之前有计划、使用之中有监督、使用之后有审计;

还没有采用当今的、科学的方法,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预防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国资的一点建议

1、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关键所在关键要建立合理流动的机制,靠基因流加以解决。

同时要加强理想信念、艰苦奋斗教育,使国企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能力,始终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廉洁自律,洁身自好,进而增强其自我约束的能力。

2、公开改制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国企改制申明应实行企业改制方案公开、企业改制结果公开、企业改制审计署公开、职工安置政策公开、企业发展规划申明、资产竞标拍卖公开。

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各方监督,民营企业使企业改制保证质量规范运作,防止暗箱操作。

对于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多次查处的腐败问题、违法犯罪问题,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从稳定善待大局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查清问题,妥善处理。

对于举报属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范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刑事责任。

3、对国有资产管理从立法继续加强上进行加强

资产评估、审计是审计工作转制过程的核心环节,资产申报的真实有效关系到转制过程的合法性,保护国有有资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在国企改制中,要规范改制政策和执行程序设置,不准设置种种隐性门槛,搞所谓的走过场,不准拿企业到银行抵押贷款“空手套白狼”,,用国有资产全面收购国有资产。

针对我国实际,主要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律依据,如企业财产清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资产评估,划分管理主体间权利义务和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运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各自的职责边界和权利范围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只有依法处理管理国有资产,才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权威性,保持运营管理的连续性,也而使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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