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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含技工学校)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部分学生

每生每年2000元(技工学校中级技工班每生每年2500元,高级技工班每生每年2800元)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

4比例分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生每年2000元。

涉农专业目标人群覆盖率100%,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目标人群覆盖率15%。

4比例分担

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生每年2000元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8

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

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免学杂费

9

个人学习账号与学分累计

每一个公民

按照教育部要求推进学习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所有公民提供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成果认证服务。

中央财政负责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10

基本公共就业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地方政府结合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1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

12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13

就业见习

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到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参加见习;

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单位安排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

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各地要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

14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五”时期,把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实现培训对象全覆盖,对参加培训的都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帮助其实现就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

新市民培训

在城镇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为进城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免费提供城市生活、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安全常识、健康卫生等基础素质教育培训服务。

有意培训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50%。

地方政府负责

16

“12333”电话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各类服务对象

免费享有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

人工服务为5×

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

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进行责任分工,中央及地方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无“12333”独立机构的地区)

17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服务。

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5%。

18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十三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各级政府

三、基本社会保险

19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自愿建立补充保险的单位,增发企业年金养老金。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

2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目前,山西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年人均缴费档次为100-2000元。

地方政府根据不同缴费档次进行补助。

2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到85%,“十三五”时期,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2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三五”时期,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期末力争实现全覆盖。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23

失业保险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人员、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

“十三五”时期,参保人数430万人左右。

缴费比例不高于2%

24

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

参保职工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6号)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十三五”时期,参保人数590万人左右。

工伤认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

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

25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到80%。

省卫生计生委

26

健康教育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0%。

27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提供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

28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29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0

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产妇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1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

“十三五”时期,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90%。

32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

“十三五”时期,管理高血压患者300万人,糖尿病患者80万人。

3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心理健康服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85%。

34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8%。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8%用于卫生监督协管。

35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可疑者推介转诊,患者随访管理。

推荐确诊1名患者补助50元,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其定期查痰,每周随访5次,疗程为半年,共600元。

对耐药患者重点随访管理,疗程1年,共1600元。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36

中医药健康管理

60岁以上老人、0-6岁儿童

为60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

“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覆盖率65%。

37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开展行为干预、转介治疗、督促检测服药等随访服务。

“十三五”时期,艾滋病保持低流行水平。

38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

“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39

疾病应急救助

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符合条件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渠道支付后剩余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十三五”时期,对目标人群做到应救尽救。

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形式拨付地方,地方各级财政予以配套,并通过社会募集等渠道筹资。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0

基本药物制度

实行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十三五”时期,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41

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

农村育龄人群

及时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十三五”时期,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城市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持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4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44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及时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

食品抽检量不低于4份/千人·

年;

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监管强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基本社会服务

45

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

4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阶段(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47

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特困供养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48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符合条件的,尽快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中;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49

自然灾害救助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0

老年人福利补贴

60岁及以上全体老年人口

对贫困和低收入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对8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

51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等;

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以及已经获得各项救助、福利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孤儿基本保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省民政厅、

52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

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

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53

基本殡葬服务

支持国家殡葬政策家庭

为城乡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提供优惠政策;

对不保留骨灰者,实行生态奖补政策,并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省环保厅、

54

优待抚恤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担

55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

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56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养老、医疗、康复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六、基本住房保障

57

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以内,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十三五”时期,城镇低收入家庭全覆盖。

市、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8

棚户区改造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单套建筑面积按不同类型的不同情况确定。

(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2017年全部开工改造现有棚户区。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59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贫困户

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

国家、省市县给予补助,具体每户补助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等情况和人口多少、面积大小的不同,具体测算确定。

“十三五”时期,完成国家下达计划,改造农村危房不低于35.29万户。

省级政府负总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相结合。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60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省文化厅、

省文物局

61

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为每个乡镇(街道)每年送文艺演出5场;

每年为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放映9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和科教影片;

根据基层实际,逐步为每个县(市、区)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2

收听广播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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