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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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机械排烟设施

4.4补风系统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2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6防排烟系统控制

6.1防烟系统

6.2排烟及补风系统

附录A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1〕228号

关于批准《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和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主编的《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88-2021,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12)1236号)的要求,对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进行修编。

修编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建筑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的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完成本标准。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防排烟设计、计算与控制内容进行,施工、调试与验收内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执行,修编后的名称为《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了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法。

2.明确了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防烟系统设计要求。

3.增加了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4.明确了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具有自然通风功能的条件。

5.明确了走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6.调整了防、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设置要求。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E-mail:

shjsbzgl@)、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

邮编:

200041;

E-mail:

DGI0888@)、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

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

200032;

shgc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迈莱孚建筑安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寿炜炜杨波施樑朱学锦王薇唐军

朱喆孙晓乾张泽江湛育明

主要审查人:

马伟骏朱伟民郑晋丽洪彩霞顾勇

项志鋐朱中樑

1.0.1为了保证建筑火灾烟气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开展,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排烟设计。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应结合建筑特性和火灾时烟气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1.0.5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建筑物中存在着较多的可燃物,这些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热量和有毒烟气,同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对人体伤害极大,致死率高。

为了及时排除烟气,保障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合理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制定本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1.0.2本条规定了适用本标准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当设置防烟排烟系统时,均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对于部分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些特殊性的措施和要求可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执行,但本标准中的通用性条文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危化品仓库、军事设施、化工产品建筑等。

1.0.3本条规定了执行本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火灾烟气发展规律与火灾规模、建筑的高度、结构、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密切相关,故在设计防烟、排烟系统时应综合考虑各因素的相互关联和影响,以达到安全可靠的设计目的。

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要求做到合理有效、科学可靠、经济合理。

1.0.4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必然不断出现,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1.0.5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时,如果本标准有规定的,按本标准执行;

如果本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建筑防排烟系统除了合理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外,还应规范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保养;

由于现行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中的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保养内容已相当完整,因此这部分内容应按照该标准执行。

2.1.1中庭atrium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2.1.2中庭回廊theatriumcloister

二层或二层以上与中庭相通的走廊。

2.1.3烟缕smoke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4排烟窗exhaustsmokewindow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

排烟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5自动排烟窗autoexhaustsmoke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感应自动开启的排烟窗。

2.1.6手动排烟窗manualexhaustsmokewindow

采用手动方式通过机械或电动、气动等装置开启的排烟窗。

2.1.7可开启外窗面积openableexteriorwindowarea

外窗的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含周边固定窗框的面积。

2.1.8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theeffectiveopenareaofanexteriorwindow

外窗开启时,能起到有效通风或排烟的开启面积。

2.1.9独立前室independentanteroom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10共用前室sharedanteroom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11合用前室combinedanteroom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1.12服务高度serviceheight

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指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至最上层顶板的高度。

2.1.13直灌式送风directfeedairsupply

直接向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

2.1.1为了区别中庭与高大空间之间的差异,本条强调中庭的二层或二层以上部分的周边一定是有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如果周边使用场所采用固定的防火分隔与贯通空间分隔,那么,这个贯通空间就成为一个高大空间;

如果周边使用场所采用活动防火卷帘与贯通空间分隔,平时使用时仍然是连通的,那么,这个贯通空间也称为中庭。

2.1.2围绕中庭设置的回廊并不一定形成“回”字形,实际上有一面设置,也有多面设置,都称之为回廊。

2.1.7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部分的面积,固定窗框属于不可开启部分,故不能计入面积中。

2.1.8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排烟窗有效开启面积的计算方法。

2.2符号

2.2.1计算几何参数

a1,b1——排烟口的长和宽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m——门的面积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g——一层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Al——一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Av——排烟口截面积

Aw——窗口开口面积

B——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门的把手到门门的距离

db——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

H——排烟空间的室内净高度

Hl——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

Hw——窗口开口的高度

Hq——最小清晰高度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W——烟羽流扩散宽度

Wm——单扇门的宽度

Z——燃料面到设计烟层底部的高度

Zl 

——火焰极限高度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

2.2.2计算风量、风速

g——重力加速度

Lj——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

Ls——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

L3——未开启常闭送风阀门漏风总量

Mp——烟羽流质量流量

v——门洞断面风速

V——排烟量

Vmax——最大允许排烟量

2.2.3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Cp——空气的定压比热

F'

——门的总推力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p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

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

Q——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Qc——火灾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

t——火灾增长时间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0——环境的绝对温度

△T——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2.2.4计算系数

a——火灾增长系数

a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γ——排烟位置系数;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排烟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指数

2.2.5计算其他符号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4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2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其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6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地下为一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地下为二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9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

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

除避难层(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1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60m。

3.1.1本条是判断建筑物采用防烟系统形式的原则要求。

但在判断高层建筑的裙房或裙楼时,应按以下原则判定:

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防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

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照裙房或裙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3.1.2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风向、风压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故本标准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要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来保证防烟效果。

3.1.3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室外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利用建筑本身的自然采光和通风,也可基本起到防止烟气积聚安全区域的作用,因此,建议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易行。

当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设计应根据各自的通风条件,选用本标准给出的相应的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易行,可靠性好,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

1当采用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可开启窗有效面积均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时,可以认为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性能优良,能及时排出从走道漏入前室、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因此,可以仅在前室设置防烟设施,楼梯间不设。

2在一些建筑中,楼梯间设有满足自然通风的可开启外窗,但其前室无外窗或外窗不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要使烟气不进入防烟楼梯间,前室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本条对送风口的位置提出严格要求,要求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正压或阻挡烟气进入的气流。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楼梯间就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不合理设计应绝对避免,如图1所示:

图(a)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门的背后,门开启会被阻挡;

图(b)送风口设置的位置使得前室加压送风气流通过门流向楼梯间;

图(c)前室顶送风口太靠近楼梯间疏散门,大量的风被送进楼梯间。

3在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可能会出现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而裙房高度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布局,为了保证防烟楼梯间下部的安全并且不影响其上部,对该高层建筑中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裙房的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规定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其送风口的设置方式也应按照本条第2款的要求。

3.1.6本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如何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作出规定。

1根据气体流动规律,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之间必须形成压力梯度,才能有效地阻止烟气,如将二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设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很难进行风量平衡以形成合理的压力差,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楼梯间、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2对于剪刀楼梯,无论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为了保证两部楼梯的加压送风系统不至于在火灾发生时同时失效,其两部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需要说明的是,当公共建筑物高度不超过50m或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两个楼梯间分别设有一个门的独立前室,那么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可以分别采用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的方式;

这时的楼梯间送风,一个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的情况也属于机械送风防烟方式。

但楼梯间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本标准第5.1.6条的规定选择门洞风速。

3.1.8本条明确了地下建筑设置防烟系统的要求。

对于疏散条件相对较好的地下一、二层,地下深度不超过10m,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首层有面积足够的外窗或外门进行自然通风排烟,可以有条件地采用自然通风方法排除烟气;

否则就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往往是人员较少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

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可以适当放宽。

在应用本条文时,这些车库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13和《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导则》(2019年)有关防火隔离、疏散、灭火和排烟等相关要求。

还有两点需要说明:

1.当地上与地下楼梯间竖向平面位置相同,但在首层部分用防火墙严格进行分隔时,则上、下楼梯间为不共用;

如在此防火分隔墙上设有门或窗时(图2),则为共用;

2.对于建造在有坡度场地上的建筑,室外地坪有不同的标高,此时楼梯间的室外出入口地面应指该楼梯间到达室外的地面。

3.1.9建筑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兼作门厅功能的扩大前室时,扩大前室面积往往比标准层前室面积大,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和通向室外的疏散门数量较多,按门洞风速要求的送风量会比标准层大得多。

对于火灾时开启二层或三层的公共建筑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不独立设置的话,送风时会严重影响其他楼层前室的送风风量,此时必须独立设置。

当首层扩大前室仅作为人员疏散通道,不增加进入前室的疏散门时,可与楼层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合用。

本标准中住宅建筑仅要求火灾层疏散楼梯的前室加压送风,所以该系统不必独立设置。

首层扩大前室防止烟气进入,保证人员疏散的方法有三种:

自然通风方式、加压送风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一般来说,自然通风防烟方法可靠性好,当具有可开启外窗的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首层扩大前室是不允许设置有可燃物的,当外门数量较少且加压送风量能确保阻止相邻区域烟气进入扩大前室时,可采用加压送风方式。

当扩大前室无自然通风条件,外门或进入前室的疏散门数量较多,确保室内正压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以排除侵入前室的烟气。

因此,防烟方式需要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多种因素确定。

3.1.10本条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的效果,因为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设置外窗时,往往因为外窗的开启而使空气大量外泄,无法保证送风部位的正压值或门洞风速,从而造成防烟系统失效。

对于避难层(间),为了保证人员避难时的安全,无论采用何种防烟方式,均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所以应作为特殊情况除外处理。

3.1.12避难走道多用作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

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就视作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

为了严防烟气侵袭避难走道,应在前室和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疏散距离在30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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