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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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稿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6日】【来源:

产业政策司】【字体: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1年  第37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四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五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第六条  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乘用车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  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4)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企业具备乘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八条  申请乘用车产品准入的,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五)关于乘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

  第九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或增加生产地址、扩展或变更产品类别等)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除变更股权或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对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第十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乘用车类别划分表

          2.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3.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4.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附件1:

乘用车类别划分表

产品类别

说明

轿车

汽车行业标准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1款所定义的车辆。

其他乘用车

运动型乘用车

汽车行业标准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2款所定义的车辆。

多用途乘用车

(含短头乘用车)

汽车行业标准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3款所定义的车辆。

其中,短头乘用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9款所定义的车辆。

 

附件2: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条件

轿车

其他乘用车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3*

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

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面积应与生产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具有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和厂房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中外合资企业的租赁期限应与合资期限相一致)。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应具有必要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

5*

应具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生产计划、生产过程、设备、物料、跟踪防错、产品质量状态、人员等方面实施控制和管理。

6*

应具备自动化的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内板件冲压生产线,以及废料收集输送系统和快速换模系统。

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模具维护、维修的专业人员,及必要的能力条件;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应具备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主要内板件的冲压生产能力,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模具维护、维修的专业人员,及必要的能力条件;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7*

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侧围、地板等分总成焊接及门盖总成压合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车身主要焊点应采用自动化的焊接方式。

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

应具有机械化的运输系统,必要的储存区域,满足后续生产节拍的调整要求。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焊接,侧围、地板等分总成焊接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

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

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统,必要的储存区域。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8*

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中涂、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采用自动化的中涂、面漆及罩光喷涂系统。

中涂和面漆应采用水性汽车漆。

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和热能回收利用装置。

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中涂、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和热能回收利用装置。

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的,应具备车架总成的前处理能力。

9*

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以及必要的机械化物料运输系统;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最终装配生产线;具备机械化储存线。

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车门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或采用模块化供货,具有机械化的转运装置。

同时,对座椅、车轮、风挡玻璃、仪表板、车门等总成装配应采用机械手辅助作业。

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以及必要的机械化物料运输系统;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最终装配生产线;具备机械化储存线。

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模块化供货除外)。

10*

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以及机械化的缸盖分总成、发动机总成装配线。

多品种发动机生产时应能实现柔性化生产。

11

建立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的预防性维护体系,确定预防性维护目标,并有计划地实施和控制。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2

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的全过程,机构内设立专业技术部门,承担整车或系统、总成的技术开发工作。

对于企业集团,产品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3

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跟踪、转化。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部件配套开发、试制和试装、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人员。

企业自有发动机配套生产的,应该具有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以及电子电控系统的设计人员。

建立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和设计开发成果等,并建立和落实产品开发技术人员技能评价和长期考核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5%。

14*

应有确定的产品开发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定期进行考核。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15

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程序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空气动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疲劳寿命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程序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其中电子电控系统开发、整车通讯系统开发可对外委托。

16*

应具有产品概念设计的能力,包括汽车造型设计、数字模型建模、油泥模型制作等能力。

应具有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包括车身及主要结构件连接(粘接、焊装等)成型及调整能力、底盘/车架试制能力、底盘试装能力、整车装配及调试能力。

应具备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试制或快速成型能力。

其中,轿车企业应具备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能力。

应有实例体现产品开发的成果。

17*

应具有整车排放性能测试、整车振动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整车安全(含碰撞)性能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整车噪声测试、电磁兼容测试、电子电控系统、发动机性能测试等试验能力,以及整车性能道路试验、整车操纵稳定性能、制动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验证能力,有相应的实验室和场地(不包括汽车试验场)。

上述验证能力中的3项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

应具有整车排放测试、整车安全性能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发动机性能测试等试验室,以及整车性能试验、整车操纵稳定性能、制动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耐久性等道路试验验证能力(不包括汽车试验场)。

企业应具备自制的部件、总成、系统的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耐环境性试验能力。

当不具备外购部件、总成、系统的试验验证能力时,可委托企业认可的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

18

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设计开发流程应明确设计任务、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活动的时间节点、工作方法、活动输入及纪录的管理控制要求;设计规范应体现产品在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设计任务、开发活动、开发工具和方法、试验验证方法及手段,并能体现整车、系统及部件的技术条件特征要求。

19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20

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和主要总成,标准内容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21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产品符合性

22

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

23*

生产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4

企业应按照GB/T19001或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并实施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适用时,应获得通过第三方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应覆盖企业申请准入的所有产品和场所,同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新建企业可在申请时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获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认证证书。

企业应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规范执行,应保持相关执行报告。

25

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对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库存计划、库存周转期、过程质量监控信息、产品技术信息及整车/发动机出厂检测数据等企业制造执行系统运行信息建立数据库,明确各类信息保存期限,确保数据信息的存储系统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需求。

26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和聘用机制,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应能够按照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开展工作。

27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成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和必要的设备、辅助检具,检验项目应覆盖整车/发动机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检验测试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应对过程监视测量设备实施控制,包括有关监控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或检定;或进行必要的维护活动。

设置实验室时,应建立实验室管理手册,明确对实验室环境、设备、人员、实验规程、样件、标准器的管理要求。

28*

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

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制作、发放、上传信息的职能人员;制作并发放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的记录。

29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商至整车/发动机出厂的完整产品可追溯体系。

当产品因制造或设计缺陷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共性问题时(包括由于供应商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利用产品追溯系统迅速查明原因,确定产品召回范围,并采取相应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供应商、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

30

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识别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并确定合格供应商评价标准,对供应商及其关键零部件进行评价和选择,在采购活动中规范实施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应保留对合格供应商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应识别关键零部件供应链,在零部件总成至原材料的供应链上,掌握各材料、零件、部件的性能、成分、尺寸等技术条件状态,以及合格供应商名称,予以控制并保存。

企业应将影响车辆关键性能和功能的部件,与安全、节能、环保、防盗性能直接相关或有关的部件和材料,作为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予以控制和管理。

31

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识别关键总成、部件、材料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

应对生产工艺、过程监视和测量活动实施管理,管理范围至少应覆盖进货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成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活动。

32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33*

企业应定期开展生产一致性评审活动。

当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供应商、生产工艺、作业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按照技术状态管理办法,对产品生产一致性实施控制,应有充分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批量生产一致性的控制要求。

当产品技术状态发生变更后,企业应按照有关程序文件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同时应按照《公告》管理规定办理产品变更或扩展手续,以确保批量产品的生产一致性。

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34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营销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销售政策、服务政策、服务流程、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及建设要求、备件提供、信息反馈、索赔规定、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

应按照营销和售后服务要求开展对服务网络的建设和准备工作。

35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等有关人员的培训系统,营销和售后服务人员应能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维修服务,满足用户对车辆保养、维护、维修的要求。

36

应建立企业产品保修服务配件保障管理办法,必要时联合外购关键部件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10年)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应与原装车件的产品技术要求完全相同)更换、维修和咨询服务。

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要求和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调整。

其中,对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手续的乘用车企业进行的考核,本附件准入条件中第二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第三部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应当按照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对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企业因申请变更而进行的考核,第5、6、7、8、9、15、16、17、25、27、31条款的有关要求可适当简化。

3.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

(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

(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

(1)所有否决项、第21条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全部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在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有发动机建设要求的乘用车生产企业,第10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其他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底盘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2.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3.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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