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撰写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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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撰写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以及其它附件。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组成部分的作用

1.请求书的作用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一个文件,由其启动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

2.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作用

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其作用为:

(1)表述专利申请人对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2)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书用来确定专利权受保护的法律范围;

(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主要是前两者的作用。

其本质是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

3.说明书的主要作用

说明书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专利的基础。

(1)作为一项技术性法律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2)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必要时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五)发明和实用新型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的区别

1.发明定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而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2.实用新型定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的区别在于:

(1)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2)必须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

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至第23条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包括一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权利要求的类型

1.按照权利要求的性质划分

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在国际上又称作物的权利要求。

其给予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常规概念之下的产品,还包括物质、材料、物品、机器、系统等人类技术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

也就是说,它可以是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组合物、化合物等等。

方法权利要求,国际上又称作活动的权利要求。

它所保护的是有时间要素的活动。

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安装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

虽然在执行这些方法步骤时也会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对物本身的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方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按照权利要求的形式划分

按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撰写形式划分,有两种: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

它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

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另一项权利要求

的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附加技术特征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术特征。

它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客体的保护范围最宽,而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

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它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1.实质性要求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法26条第4款),就是说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也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直接导出或概括得出,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i)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

(ii)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

(iii)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条件

(2)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i)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

产品发明应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采用产品结构特征来描述。

方法发明应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采用方法特征(即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ii)权利要求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具体说来,用词严谨,不致造成误解。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

正面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不采用多义词或者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3)简明

(i)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

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

(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2.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三)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撰写格式规定

(1)一般采用两段式写法: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细则第22条第1款)

前序部分: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

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特征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采用这种撰写方式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的实质内容。

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几方面的优点:

(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及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可加快实审程序;

(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签订专利许可贸易合同和确定使用费;

(i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为那些与本专利技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手提供更多、更确切的信息,以便在授权后决定是否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iv)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

(2)几种不适用于采用两段式写法的情况

(i)开拓性发明、用途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

(ii)由几个对发明本身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成的组合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

(iii)方法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步骤、或者其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者省去某步骤中采用的物质或材料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iv)产品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i)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通常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

(ii)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两种方法:

回引权利要求1(包括在前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不回引权利要求1,而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来描述清楚。

从简明角度来看,通常采用前一种。

通常也应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

2.实质性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和实用新型,表述其保护范围。

除前面权利要求书撰写实质要求之

(2)中指出的类型清楚、技术特征描述清楚之外,还需注意下述几点:

(i)前序部分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ii)同一技术特征不得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重复描述;

(iii)特征部分进一步描述的技术特征应该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同特征出发加以说明;

(iv)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描述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应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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