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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协调推进等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1.是否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2.安全生产委会是否发文;

3.主任是否是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

4.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包括各主要部门的负责人;

5.分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科长是否担任安委会副主任;

6.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否落实,是否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7.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否有年度工作计划;

8.重大安全问题是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决策;

9.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是否得到保证。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4.企业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按企业、行业分类配备;

5.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

6.安全管理人员职、权、利是否落实;

7.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8.是否存在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的问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定期向董事长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1.是否建立责任制的考核制度,是否落实考核部门;

2.年度对部门、人员的考核中,安全生产的业绩是否纳入其中,是否有一票否决的内容;

3.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定期向董事会、职代会报告;

4.企业安全生产是否定期向社会公示:

(1)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是否公开张榜公告;

(2)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向周边企业(居民)进行告知;

(3)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和周边社区存在互动;

(4)发生事故后,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公布原因、处理的结果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5.是否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安全监管信息和材料。

一、安全责任到位

1.是否建立各部门、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岗位设置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5.年度考核时,是否按责任的要求考核,奖惩是否兑现;

6.发生各类、各种事故,是否按责查处;

7.各部门、各级人员在布置任务、完成任务时,是否与责任制挂钩。

二、安全投入到位

1.是否按国家财政部〔2012〕16号文的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建帐;

3.安全经费使用范围是否按规定要求;

4.安全经费的使用是否得到保障(审批制度、专项费用保证措施);

5.每年的安全经费使用占提取的比例,是否节余过多;

6.现场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设备实施的齐全、完好情况,是否存在数量不足、超期服役、超期未检和损坏后未及时更新情况。

三、安全培训到位

1.企业是否制订长期培训的目标;

2.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是否到位;

3.新工作人员的“三级教育”时间、内容、考试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

4.每年作业人员的再教育是否利用班中时间实施,时间、内容是否保证;

5.“四新”技术的投入使用有无教育内容;

6.变更教育是否到位;

7.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按期培训、持证上岗;

8.员工教育、工伤教育、调岗教育是否到位;

9.各类教育的教材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安全管理到位

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按要求编制;

2.企业安全管理网络是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大修中有无安全附件的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特殊作业票证审批手续;

4.新、改、扩工程的建设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要求实施;

5.是否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1)综合检查是否是企业主要领导带队,每年的频次是否符合要求;

(2)各专业部门的专业检查频次和隐患整改是否落实;

化工企业是否自评专家检查;

(3)领导带班检查、外部各级对企业检查提出的隐患是否实行闭环管理;

(4)安全隐患的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

(5)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并及时录入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6.企业劳护用品的管理是否到位;

7.安全设施的管理是否到位;

8.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管理是否落实;

9.事故管理统计是否落实;

10.特殊设备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五、应急救援到位

1.编制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领导签发,有发放记录;

2.预案有学习、培训记录;

3.应急救援体系中的部门、人员责任落实;

4.有定期演练的记录;

5.是否三年进行一次修改,预案是否经市级以上专家审查;

6.预案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7.必要的应急物资是否备足、备齐、完好;

8.应急情况下的启动程序、应急组织行动、应急物资如何调拨等是否健全;

9.应急救援涉及的部门是否有应急协议;

10.应急救援专家库是否建立。

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

根据安委办〔2016〕11号、苏安监〔2017〕60号、通安委办〔2017〕104号文件要求整理

行政相对人对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一图

1.安全风险分布图

两单

1.危险有害因素排查辨识清单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三卡

1.安全生产职责承诺卡

2.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应知卡

3.应急处置方法应急卡

八必须

1.重大风险源必须掌握

2.应急措施必须具备

3.处置预案必须明确

4.防护措施必须完备

5.岗位人员危险应对必须熟练

6.企业负责人对风险点必须清楚

7.监管人员对应急举措必须掌握

8.监管部门对属地安全方案必须心中有数

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根据安监总科技〔2015〕63号、苏安办〔2017〕24号、通安委办〔2018〕7号文件要求整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岗位

1.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

通过采用自动化控制和智能感知预警技术,应用过程控制系统、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实现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生产和智能化监控,减少生产过程中相关人员。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自动化。

通过采用远程监控、遥控应急处置技术,应用可监测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参数的实时监测预警系统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自动化,减少现场巡检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

3.间歇式化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

通过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应用DCS、PLC等过程控制系统,代替间歇式化工生产过程中进料、配比、反应、放料等岗位的人工操作,实现间歇式化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减少间歇式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操作人员。

4.化工企业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

通过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应用自动包装机械、自动输送机械等设施,代替化工企业固体产品人工包装,实现化工企业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作业,减少操作人员30%以上。

5.化工企业智能二道门建设。

在原有二道门提档升级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应用“人员定位”和外来作业人员“门禁卡+指纹识别”技术,确保二道门内企业人员实时动态显示、外来人员限定区域出入。

冶金煤气等重点企业特殊岗位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区域。

开展智能化冶炼和连铸技术改造,提高工艺技术自动化水平,减少高温熔融金属调运距离。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完善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有毒有害因素检测信息系统等,对关键的生产、安全设备设施要选择高品质产品,提高工艺装备自动化和可靠性水平。

尽可能广泛的采用参数采集、传输、控制自动化技术,视频监控、远程控制技术,尽可能减少操作和巡检人员。

科学的规定人流、物流轨迹,提高物品定置定位水平,合理降低和减少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频次。

2.煤气作业区域。

大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及其它新能源应用,坚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

提高煤气等生产、存储、输送、使用装置的自动化水平,通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及其融合技术成果,预警传感和控制技术,视频监控、远程控制技术,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信号传输系统等,实现涉及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区域工艺装置的自动化运行和智能化监控。

3.液氨制冷作业区域。

大力推进制冷介质替代升级工作,鼓励氟利昂替代液氨,淘汰老旧设备设施,更新生产工艺。

氨制冷机房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一旦氨气浓度超标声光报警,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

氨直接蒸发制冷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使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报警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控制室。

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员工宿舍严禁与制冷机房、冷库和其他厂房与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针对部分沿海地区涉氨制冷企业规模分散、与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间距不足的情况,属地政府应尽快启动搬迁工作,推动涉氨制冷企业进工业园区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发展。

4.粉尘涉爆作业区域。

在金属粉尘等高风险、人员密集的粉尘涉爆企业,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在有砂光打磨工艺的木制品加工企业设置火花探测报警和灭火装置,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工艺改造。

粉尘涉爆作业区域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必须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严格控制涉粉作业危险场所人数。

5.烟花爆竹仓储作业区域。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采用“二道门”管理,人员凭卡进出、实时显示。

进出人员、车辆、货物实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库房应采取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各项规定的有效防雷措施,库房内不得设置电路和照明装置,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库房内严禁存在超量储存、超高堆码、堵塞通道等问题,库区作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

进一步规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28项责任清单

根据通政办发〔2015〕150号文件内容整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应保留主要负责人参加上述活动的相关纪录和图片资料备查)

1.每月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情况。

2.每季度亲自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最新精神和相关规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3.每半年亲自为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适时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班组安全会议。

4.每年亲自组织实施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及时调整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二、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并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2.按规定配强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3.配备熟悉化工生产工艺、具备风险辨识能力、具有3年以上化工生产工作背景的人员作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少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50%。

4.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外聘专家的检查记录连同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细每月在醒目位置向从业人员进行公示。

三、强化安全警示标识标志设置

1.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毒害品的实际情况,在储存场所设立醒目标识牌,标明储存物质名称、类别、实时储量、理化特性、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方式等。

2.在企业二道门处设立平面布置和应急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通道和紧急集合点,并制作相应的文本手册,供紧急情况下调阅。

3.在生产设备上悬挂(张贴)设备信息卡,标明该设备涉及的反应类型、设备位号、物料名称、正常工况、安全设施等,并与已通过安全审查的有关资料严格保持一致。

4.在厂区各范围内实行定置管理,严格人流、物流通道监管,物料堆放实行定名、定点、定量。

车间的危化品存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并及时入库,确保生产作业现场井然有序。

四、强化生产工艺设备运行管理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要求,及时淘汰本企业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2.加强对在用设备尤其是利旧设备的运行管理,特别是对使用年限较长,涉及易燃易爆、毒害品等危险物质的常压储罐、容器和管道,以及处于低温或腐蚀性环境的设备等,进行定期壁厚测试、机械完整性检查等安全性检测,并及时更新设备安全资料。

3.对使用年限较长、不能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强制更新,杜绝带病运行。

4.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实施泄漏检测及维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五、强化危险物品储存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相关规定,外来施工人员入罐区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全程安全管理。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并在每个危险化学品储罐罐体醒目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中文名称。

3.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隔离、隔开、分离”存放的要求,避免禁忌物料混存、混放,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通风、温度、湿度的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购入、储存、使用外包装没有粘贴或拴挂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本单位所有桶装、可移动罐装危险化学品在出库时,必须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强化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

1.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节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实施的特殊作业提级管理,厂级带班领导对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负总责。

3.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点装置检维修作业的安全措施签字审批,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4.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从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同一危险区域内一般不得超过3人,系统性停车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有限空间内一般不得超过9人。

七、强化安全生产防灾应急水平

1.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2.组织熟悉工艺流程、管线布置和危险物品特性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成立工艺应急处置技术组。

对于连续化生产和作业人数较多的化工企业,要有工艺应急处置技术组人员参与24小时全程分班值守,按照“1分钟响应、3分钟到场”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3.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不断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4.不断加强应急管理机构、队伍和机制建设,强化应急物资、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密切和周边企业的应急联动,注重开展各类不告知及夜间、节假日期间的演练,不断检验演练效果,确保突发状况下能够应对有序、科学施救。

企业应履行的法律责任清单

根据苏安监规〔2017〕3号文件内容及国家安监总局最新规章整理

可执法检查内容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一、综合类

1.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相应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6.相应建设项目需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7.相应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需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8.相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需经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9.生产经营单位需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3.相应设备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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