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实训报告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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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三)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1.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3.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三)账户记录的试算平衡:
根据资产与权益的恒等关系以及借贷记账法“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检查所有账户记录是否正确,可以采用两种试算平衡方法,即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和余额试算平衡法。
(四)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的平行登记(五)账户与会计科目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节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意义和种类:
(一)会计凭证的意义: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凭证按照编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1)名称;
(2)日期;
(3)接受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的内容;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
(3)手续要完备;
(4)书写要清楚、规范;
(5)编号要连续;
(6)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
(7)填制要及时。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1)真实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4)完整性;
(5)正确性;
(6)及时
三、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3)编号;
(4)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记账方向;
(6)金额;
(7)记账标记;
(8)附件张数;
(9)有关人员签章。
(二)记账凭证的审核:
(1)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
(4)金额是否正确;
(5)书写是否公正。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第五节 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意义:
设置和登记账簿,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是连接会计凭证与财务报表的中间环节,在会计核算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
(一)账簿的主要内容及登记要求:
1.账簿的主要内容:
(1)封面;
(2)扉页;
(3)账页。
2.账簿的登记要求:
(1)准确完整;
(2)注明记账符号;
(3)书写留空;
(4)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
(5)特殊记账使用红色墨水;
(6)顺序连续登记;
(7)结出余额;
(8)过次承前;
(9)不得刮擦涂改。
三、对账和结账:
(一)对账1.账证核对:
账证核对是指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四、错账查找与更正方法
(二)错账更正方法:
1.划线更正法:
在结账前发现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采用划线更正法。
2.红字更正法:
记账后在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所记的会计科目错误,或者会计科目无误而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从而引起记账错误,采用红字更正法。
3.补充登记法:
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填写的会计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采用补充登记法。
第六节账务处理程序:
第七节 会计电算化
第二章资产
第一节货币资金:
一、库存现金:
(一)现金管理制度
(二)现金的核算(三)现金的清查二、银行存款三、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节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概述。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
银行存款等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投资持股比例)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一)公允价值上升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公允价值下降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借:
银行存款等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同时: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
投资收益或:
借:
投资收益贷:
第三节应收及预付款项
一、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概述: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二、应收账款三、预付账款四、其他应收款。
第四节存货
一、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概念
(二)存货成本的确定(三)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二、原材料:
(一)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二)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三、包装物四、低值易耗品 五、委托加工物资六、库存商品七、存货清查八、存货减值
第五节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
一是成本法;
二是权益法。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金额的确定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六节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概述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三)固定资产的分类(四)固定资产的核算二、取得固定资产
(一)外购固定资产
(二)建造固定资产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三章负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第二节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来源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第三节留存收益
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收入:
一、收入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入的分类;
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
四、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五、劳务完成时间不同等情况下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
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
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七、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核算
第二节费用:
一、费用的概念和特征二、费用的主要内容及其核算:
企业的费用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四节利润:
一、利润的构成: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一)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等。
(二)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三、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四、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
(一)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
会计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有表结法和账结法两种。
(二)结转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财务报表
第一节财务报表概述第二节资产负债表:
一、资产负债表的概述: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资产负债表结构 三、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第三节利润表:
一、利润表的概念和作用: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二、利润表的编制第四节现金流量表:
一、现金流量表概述: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二、现金流量表的结构,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第七章成本核算 第一节成本核算的要求和一般程序:
一、成本核算的要求,二、产品生产成本项目第二节生产成本的核算
一、基本生产成本的核算:
(一)直接材料成本的核算二、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三、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
辅助生产是指为基本生产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
辅助生产成本是指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成本。
四、制造费用的核算:
(一)制造费用的归集: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制造费用属于应计入产品成本但不专设成本项目的各项成。
(二)制造费用的分配:
在基本生产车间只生产—种产品的情况下,制造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成本。
在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
制造费用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计入各种产品的成本。
【二】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
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1.民商法:
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
(与其他相比,强调“平等”地位)
(1)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如,外汇、工业产权、竞争法)(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六、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4.协商一致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义务: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