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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

0导论

保险的功能定位:

医疗保障体系的传统功能有三:

Ø其一是筹措资金,因此医疗保障体系又被称为“医疗筹资体系”(healthfinancingsystem);

Ø其二是分散风险,即避免让参保者在短时间被迫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风险;

Ø其三是控制费用,即通过对医药服务的第三方购买来控制服务提供方费用不断上涨的趋势。

Ø而传统功能之外,中国制度背景下医疗保障体系最重要的功能在于配置医疗资源。

产险:

适逢汽车业大发展,小型客车进入千家万户,保险资源快速向平易单一、来钱快,收益有保障的车险聚集,"跑马圈地",业务膨胀,发展粗放,结构失衡,无暇去提升保障能力,深化保障领域。

寿险:

民众财富迅猛增加,国际上财富管理浪潮涌来,扰动中国市场脱离成熟保险市场曾经走过的,自然的产品结构升级轨迹,引领多数寿险公司一股脑涌向简单好卖、来钱快的财富管理领域,导致发展异化,偏离保障本职,带来销售误导等一系列问题。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将保险监管和行业发展提升到从未有过的高度,明确指出:

“转方式、调结构,是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也是当前保险业发展的主旋律”//“行业发展方式已经到了不转不行、不调不行的阶段”//"要坚定信息,努力'化危为机',推动行业成功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产险业:

发展放缓,竞争加剧:

车险需求释放趋缓,产险增速回落。

2010年-2010年,中国产险业保费由685.39亿元增长至3895.64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1.3%(2010年非寿险增速全球第2,2011年跌至第13)。

竞争程度标准型提高,市场化仍然艰难。

2001年-2011年,产险公司从17家增加到60家,市场化集中度下降,市场化竞争不断增强。

中国产险市场化即将进入竞争性市场化,市场结构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车险一枝独秀,农险迅速上升,产品结构亟待优化。

2011年,车险份额占75.89%,成为多数产险公司冲规模、扩机构、谋生存发展的根本。

企财险、责任险、货运险、信用保险增速均超过20%。

赢利能力继续提升,可持续性不容忽视。

2011年,中国产险业实现净利润234.45亿元,效益达到历史最好水平,但要关注承保指标价值反省、利润周期、交强险亏损等问题。

人身险业:

问题凸显,转型艰难

寿险显著回落,保障型险种稳中有升。

2000年-2010年,寿险收入从1003亿元增加到10632.33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7.79%。

但2011年按新统计口径同比下降7%。

投资分红性寿险业务明显减少,意外险和健康险同比增长21%和2%。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外资保险明显收缩。

2000年-2011年,人身险公司从12家增加到64家,现虽仍属于寡占型市场,但即将进入竞争型市场。

但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表现较弱(2011年市场份额仅为4.4%,日韩均超过15%,美国接近20%,英国超过50%)

愈发倚重理财型产品,产品结构转型漫道雄关。

人身险“重投资、轻保障”,偏离保障本质。

银邮渠道问题集中显现,个险渠道进一步强化。

但代理人机制诚信问题显著,“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产能低下”已成为危及中国寿险业的恶瘤。

而“人海战术”为重要特征的寿险郑源机制受到劳动力短缺和用工成本的极大限制,但2011年增员率从2011年的13.49%下降到1.8%,人均佣金自2007年来持续下降,2011年同比下降24.59%。

营销员正在成为“末路英雄”!

三、保险中介业:

蜿蜒前行,任重道远

主渠道地位显著,营销员和兼业代理占据主导

专业机构数增长回落,资本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充分

专业代理和公估赢利不稳定,保险经纪赢利能力趋于增强

营销体制可持续性不容忽视,兼业代理“尾大难掉”

四、再保险业:

开放充分,差距明显

五、保险资产管理业:

全面放开,勇面挑战

保险学VS社会保险

现代保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广义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狭义保险仅指商业保险。

保险性质不同:

商业保险是由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办,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赢利为目的,是一种经营行为;

社会保险是政府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政策,虽然社会保险在运作上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

如果社会保障财务上出现赤字,国家财政负最终责任。

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它遵循“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交费能力做出投保选择。

社会保险是强制实施,即通过社会保险法律和法令,要求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必须参加,并且对于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没有选择和更改的权利。

资金来源和保费负担原则不同:

商业保险费由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由单位或个人自己负担,强调等价交换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即投保人享受的权利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为前提。

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强制征缴,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负担,国家承担最终责任,不特别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被保险人在一定的工资范围内按照统一比率交纳社会保险费,具有一定程度的转移分配性质。

保障对象不同:

商业保险保障的对象是符合保险条件并交纳了保险费的被保险人。

社会保险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有的国家甚至扩大到全体国民。

保障程度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取决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多少和实际损失情况,可高可低,一般不受限制。

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状况,并只能满足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保险范围不同:

商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人身风险,还包括财产、责任、信用风险等,只要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可以赢利,商业保险就可以设计出相应的保险产品,满足社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社会保险的保险范围目前公认的是“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领域,使劳动者在上述领域遭遇风险能获得帮助和补偿,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延续。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1)仓储制度

(2)早期货物运输保险形式分船装货:

镖局/”分船装货

(3)早期老年保险形式:

养老义会………

2风险管理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

风险:

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生理及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和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损失:

损失指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利益的减少或丧失。

人们总是通过损失来感受风险的存在,并凭借损失的大小来评估风险的大小

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人们可以减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绝不可能消灭风险。

)损失性(风险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

损害是风险发生的后果,保险不是保证风险的不发生,而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不确定性,可预测性(个别单位的风险是一种随机现象,但就风险总体而言,随机现象一定要服从于某种概率分布。

)发展性(人们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事,也创造了风险)

风险的构成因素:

风险因素:

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即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

风险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

它意味着风险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风险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

损失:

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

风险的构成要素:

物质风险因素:

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

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因素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某建筑队在施工时,由于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造成人员伤亡。

问:

该案例中,风险因素是(A)。

A、偷工减料B、建筑物塌陷C、人员伤亡

该风险因素属于(C)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

C、道德风险因素

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

风险因素是(B)

A、房东外出B、忘记锁门C、小偷进屋

该风险因素属于(B)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

C、道德风险因素

风险的分类

1按照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由自然力运动,人们行为过失和错误判断等导致的风险。

)动态风险(由社会经济或政治变动导致的风险)

2按照风险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只有损失的可能性)。

投机风险(风险发生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是收益。

判断下列风险的性质:

货物进出口

新产品试用抽烟金融投资商业经营地震

3按照风险危及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

指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

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

指依法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

信用风险:

指在经济交往中,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失信风险。

4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风险。

社会风险。

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当行为等所致的损害风险。

政治风险。

是指在对外投资和经济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因素或其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债权人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

是指个人或团体的经营行为或者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技术风险。

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

如核幅射、空气污染、噪音等风险。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

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理解:

(1)风险管理的主体是各种经济单位(包括个人)。

(2)风险管理强调的是人们的主动行为。

(3)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风险识别:

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感知风险。

分析风险)

风险估测:

指在风险识别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相关知识,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

风险分析定量化

风险评价:

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的性质以及比较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的程度。

选择对策:

控制措施:

(事前防范)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小损失幅度;

财务措施:

(事后补偿)对发生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消化损失成本

效果评估:

指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其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三、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风险管理者主动采取措施,放弃原先承担的风险或者完全拒绝承担风险的方案。

一般来说,风险回避的方法有两种:

1放弃或终止某项活动2改变某项活动的性质

风险回避的使用情形:

1发生损失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较大的特大风险

2损失频率虽不大,但损失后果严重,无法得到补偿的风险

3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的成本超过进行该项活动预期收益的情形

(2)、风险预防:

风险预防是指在损失发生之前,消除损失发生的根源,并减少致损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预防的基本方法有工程物理法、人们行为法和规章制度法。

(3)风险抑制:

风险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风险抑制常在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风险抑制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割离,它是指将风险单位割离成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缩小损失程度的一种方法。

(4)风险自留:

风险的自我承担,即经济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采取自留方法的条件:

风险所致损失频率或损失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稳定

(5)风险转移:

经济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承担的风险管理方式。

主要方式:

保险转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3、风险管理的方法

如何选择风险管理的方法,要根据风险的状况

风险类型风险概率损失程度管理方法

1低小自留风险

2高小损失控制

3低大保险

4高大风险规避

 

2保险概述

第二章、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v

(1)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保险是指人们为了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将具有同类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体集中起来,通过合理的计算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经济补偿制度或给付安排。

v这一概念反映: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害的财务安排。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①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

v②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

v③保险商品的消费和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保险商品的价值:

A.质的规定性:

物化劳动。

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

vB.量的规定性:

净保险费率(纯保险费率)

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

A.质的规定性:

提供经济保障。

具体表现为:

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

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

保险商品的消费主要是观念上的消费,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理念。

vB.量的规定性: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商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比如自保还是转嫁)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值这个价。

(2)保险的法学定义

v《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v这一概念反映: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风险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

(3)相关保险主体:

保险人:

提供保障服务的保险经营者,是风险购买者。

投保人:

是缴纳保费签定保险合同的法人或自然人,是保险服务的需求者。

被保险人:

是保险合同指定的保险对象,即保险合同的标的物。

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风险度,既可由法规硬性规定,也可由投保人自由选定。

保险受益人:

即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补偿受益者。

通常受益人确定与保险标的及投保人是一致的。

保险要素是指保险关系的构成因素。

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同质风险:

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3、保险费率的厘定--定价

费率厘定的原则:

适度、合理与公平

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基金:

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保险基金的来源:

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

1、与社会保险比较

区别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实施方式与依据

强制;法律

自愿;合同

保障对象

广泛

特定

保费来源

多方

投保方一方

保险金额及保障水平

统一;较低

自由决定;较高

实施原则

社会公平

个人公平

经营机构及目的

政府指定机构;

非营利性

保险公司;

营利性

2、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3、保险与社会救济比较:

4、保险与赌博——(目的,条件,机制,社会后果不同,)

(二)、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担风险

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参加者。

Allforone,oneforall

(2)补偿损失(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例子:

假设有1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均为500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每户分摊保险费是多少?

2、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通资金职能

①资金的积聚:

保险公司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

②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确保未来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

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和资金供给方。

2)社会管理职能

①社会风险管理

②社会信用管理

③社会保障管理

3、吴定富的三大职能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认为:

现代保险业应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社会管理三大职能。

社会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分散社会风险、稳定社会、发挥社会协调作用、发挥社会服务作用等几个方面。

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与其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同时实现的。

1、保险在微观经济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3)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4)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推动商品流通和消费;

(2)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3)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3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也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

要点:

•1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约束法律关系(不同于商品买卖关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的特性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

•4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当事人以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指合同双方权力与义务的承担者,与保险合同有着直接的关系。

保险人、投保人

投保人:

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案例:

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

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

保险利益首先应为合法的利益,其次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第三为确定的利益,最后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我国的做法: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确定的方式主要有:

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条件:

1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以他人生命为保险标的物;团体寿险2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未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不得向受益人追索3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能发生。

4受益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受益人和继承人的区别:

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例子:

丈夫和女儿谁能获得保险金(杀自己妻子)

例子:

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

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拒绝合理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那么王某的女儿必须履行偿债义务,但问题是受益人所受益的保险金不能无条件地成为遗产: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果受益人的受益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指定,那么就是非继承取得,因而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那么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就不得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王某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而其妻子又和他在车祸中一同丧生。

按照一般人身保险条款,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其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王某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女儿依法继承,但她同时也必须履行为王某清偿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王某女儿领取的保险金应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她自己享有的受益份额,即三万元保险金,不需对王某的债权人偿债。

属于她继承的遗产部分(如何继承取决于我国的继承法),应对债权人履行偿债义务,但仅以此继承的遗产为偿债限额。

例子: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解答:

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

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

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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