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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P244)

如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

商场、市场、证券交易所;

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厅;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

幼儿园、托儿所、教学楼、图书馆、集体宿舍;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⑸“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指通廊式的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

非住宅建筑。

⑹“其他功能房间”。

住宅中的其他功能房间指商业营业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场所;

不包括直接为本小区业主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

(指南P122)

1.6.5规定的索引说明

⑴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⑵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

⑶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⑷浙,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建设发[2007]36

号“关于印发《二O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⑸住建,《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⑹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9

⑺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⑻住,《住宅设计规范》

⑼图,《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⑽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11)宿,《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12)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995

(13)防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9

(14)说明P,《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

(15)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6)指南,《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17)人防,《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18)验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2010

(19)见XXX,指本要点《五、建筑防火》中的条文规定。

1.7在运用各防火规范时,由于理解不同,出现了很多疑问,对此,列举了百题讨论题,其答案供运用时参考。

2.建筑防火设计定位

2.1建筑高度(H)

2.1.1建筑高度计算

⑴坡屋面,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建1.0.2注1)

•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

(说明P123)

•屋顶坡度较大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说

明P123)

⑵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建1.0.2注1)

⑶当同一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时,按上述⑴、⑵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⑷当同一座建筑的不同部位处在阶梯式的不同高程的地坪上,高度可分别计算。

条件:

(说明P123)

1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

2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

3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尽端式设置消防车道。

⑸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1.0.2注1)

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度规定提要:

(通则4.3.2)

•建筑高度:

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到女儿墙顶

点;

坡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

•建筑高度的控制,尚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综合确定;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等,占房顶平面面积应〉1/4时才不计入建筑高度。

2.1.2公建以高度分类

⑴多层。

H<

24m的公共建筑;

H>

24m的单层公建;

地(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半地下室);

城市交通隧道;

(建1.0.2)

⑵裙房。

24m与高层相连的附属建筑;

(高2.0.1)

⑶高层。

H>

24m的公共建筑;

(高1.0.3)(不含单层主体建筑H>

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建及高层建筑中的人防地下室(高1.0.4)

•H<

50m的一般公建为二类高层;

(高3.0.1)

•H>

50m的一般公建为一类高层;

100m为超高层;

(高6.1.13)

•H>

250m时,应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提请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

专题研究、论证。

(高1.0.5)

⑷提要。

高层建筑尚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的难度进行分类。

(高3.0.1)

建筑类型

一类

二类

1

商业、展览、综合、电信、财金楼

50m或N>

24m部分在任何一层S>

1000m2

除一类外

2

商住楼(可按住宅层数分类)

24m部分的任何一层S>

1500m2

3

广电楼

中央级、省级(单列市)

省级以下

4

电力调度楼

网局级、省级(单列市)

5

邮政、防灾指挥调度楼

省级(单列市)

6

图书馆、书库

存书量〉100万册

7

科研、办公、档案楼

•重要的・H>

50m

•普通的・H<

8

旅馆

•高级的・H>

9

教学楼

H<

10

医院

均为一类

2.2防火设计高度提要

221H,24m

⑴24m通常作为多层与高层公建的分界高度。

⑵登高面范围不应布置H>

5m,进深〉4m的裙房。

见431

(2);

⑶H<

24m的高层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6.2.2)

2.2.2H,32m

⑴32m是二类高层公建设置封闭楼梯间与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

分界高度。

⑵H>

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⑶H>

32m的二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

(高6.2.1,

6.3.1)

⑷H>

32m的二类(及一类)高层建筑内走道等特殊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高841)。

2.2.3H,50m

⑴50m是一类高层公建与二类高层公建的分界高度。

24m部份的任何一层S>

1000m2(商住楼1500m2)为一类高层公建。

•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6.2.1)应设消防电梯;

(高631)

内走道等部位应设机械排烟。

(高8.4.1)

2.2.4H,100m

⑴100m是高层公建与超高层公建的分界高度。

(高6.1.13)

100m的高层建筑,电缆井、管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见933

(1)

100m的公建通称超高层,应设避难层(间);

100m且S/标准层〉1000m2的公建,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高6.1.14)

⑸H>

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

(浙71)

⑹H>

100m及H>

100m的高层建筑(有时含裙房)在消火栓水柱高度、高位水箱静水压力、自喷系统以及自动报警系统、最少供电时间等方面有特殊要求。

(建7.4.6.2,7.4.7.2,7.6.1,7.6.2,9.4.1,9.4.2,9.2.6)

2.2.5H,250m

⑴250m是一般高层与特殊高层的分界高度(高1.0.5)

⑵H>

250m的建筑(暂称为特殊高层)建筑设计应采取特殊防火措

施;

(高1.0.5)

⑶特殊高层的防火设计应专题研究论证。

2.3建筑层数

2.3.1建筑层术语

⑴自然层数。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住2.0.18)。

建筑防

火设计认定的地面层数不完全是自然层数。

⑵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住2.0.19)

⑶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住2.0.9)。

中间层多为标准层。

⑷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该房间平均

净高1/3,且W1/2者。

(建2.0.8,高2.0.13)

⑸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该房间平均净

高1/2者。

(建2.0.9,高2.0.14)

2.3.2建筑层数计算(浙23条,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⑴层高》2.2m的地面自然层,计入地面层数。

(建1.0.2注2)

⑵建筑底部H>

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不计入建筑层

数。

(建1.0.2注2)

•层高》2.2m计算全建筑面积:

层高〉2.2m,应计算1/2建筑面积。

(面积计规3.0.3)

⑶地(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w1.5m时不计入地面层(建1.0.2注2)。

该高度〉1.5m时应计入地面层,如果既有w1.5m,又有〉1.5m时取平均值或分别计算。

⑷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为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建1.0.2注2)

⑸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置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建1.0.2注2)

⑹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住建9.1.6注1)

⑺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3m时,按这些层高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v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层数;

余数》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住建9.1.6注2)。

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浙23)

⑻设有层高〉2.2m的技术层时,参照(说明P121)“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的原则宜不计入地面层。

(说明P121)

2.3.3住宅以层数分类

⑴多层居住建筑。

N<

9层(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含N<

9层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

(说明P121)

⑵高层居住建筑。

N>

10层(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高

1.0.3.1)

•住宅建筑规范直接采用层数进行防火设计。

•中高层住宅。

N=7〜9层的住宅为中高层住宅,属多层住宅建筑;

•小高层住宅。

11层的住宅俗称小高层住宅,含12层(跃层)。

属高层住宅建筑。

2.4防火设计层数提要

2.4.1耐火性能与层数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性能见3.1,2.2。

⑴托幼儿童用房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疗)院住院部不应设置在N

>

4层的楼层或地(半地)下室内。

见5.2.1

•托幼儿童用房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4.1.6)

•新建的幼托、医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小于三级。

(说明P226)

⑵歌娱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级

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建5.1.14,高4.1.5A)

•歌娱场所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一、二、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2.4.2安全疏散与层数

•防火安全疏散见6。

⑴地下层

1地(半地)下室安全出口的数量见6.3.4。

2地(半地)下层与首层共用楼梯时构造规定见7.131),⑵。

3地下商店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见7.2.2(3)①,7.3.2

(1)。

⑵N,1层

1除幼托以外,建筑面积W200m2,人数〉50人的1层公建可设一个

安全出口。

(建5.3.2.1)。

2医(疗)病房楼、旅馆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5.1,2)

⑶N,2〜3层

1除幼托用房场所、医(疗)院、老年人建筑外的2〜3层公建,当

耐火等级、人数、面积等符合要求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

见6.3.2。

2N>

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建、设有歌娱场所的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5.3,4)

3多层公建顶层局部升高〉2层其安全出口的要求邮632。

4通廊式居住建筑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见6.3.3

(2).

5通廊式居住建筑当N>

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11.1)

6木结构建筑N>

3层。

(最大允许长度:

1层100m,2层80m,3层60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

1层1200m2,2层900m2,3层600m2)(建

5.5.2)

•安装有自喷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局部面积增加1.0倍。

(建5.5.2注)

⑷N,4层

多层民用建筑当N>

4层时,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w15m处。

(建5313.3)(验收6.2.3)

⑸N,5〜6层

1N>

5层的其他公建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5.5)

2Nw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玄1.0m。

见6.6.2

(2)

3除通廊式外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N>

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5.3.11.2)

⑹N,9层

1住宅建筑N<

9层,当任何一层建筑面积v650m2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50m2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见633

(1)。

2住宅建筑N<

9层,当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v15m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5m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见633

(1)。

3N<

9层多层建筑楼梯梯段的最小宽度为1.1m。

见662

(2)。

4学校、商店、办公楼等部分多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宽度百人指标随层数差异而不同。

见6.6.3。

5商店疏散人数换算系数随层别不同而异,见6.6.3(4)。

⑺N,10层

10层居住建筑,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高6.1.3)

2N>

10层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

(高6.2.1,

3N>

10层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二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高4.3.1)

注:

浙江省各消防支队要求沿二条建筑长边,均设消防车道。

⑻N,11层

1N<

11层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6.2.4)

11层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624)

⑼N,12〜18层

12层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高6.3.1)

2N=12〜18层单元式住宅安全出口设置,见633

(1)。

3N<

18层塔式住宅,每层〉8户,建筑面积〉650m2且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梯)。

(高6.1.1)

4N>

12层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住建9.8.3)

⑽N,19层

1N>

19层的住宅建筑,每层应设置玄2个安全出口。

(住建9.5.1.3)

19层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6.2.3)

2.4.3设备设施与层数

⑴设备用房

1燃油和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室等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建5.4.2.1)

2以相对密度》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半地)下建筑(室)内。

(建5.4.2.1)

3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高4.121)

4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民用建筑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建

5.4.3.1)

⑵给水、电气

8层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住建9.6.1)

35层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住建962)

10层的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玄二级负荷要求。

(住建9.7.1)

35层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建9.7.2)

5N>

10层的住宅建筑和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住

建9.7.3)

3.民用建筑耐火性能

3.1耐火等级

3.1.1公共建筑

⑴多层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建5.1.1)

•新建的托、幼、医院没有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说明P226)

•商业建筑、学校、食堂等属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在设计时应尽量可能采用较高耐火等级的建筑。

(说明P227)

⑵以下多层公建耐火等级不应v二级;

1重要公建;

(建5.1.8)

2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

(建8.6.4)

3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

(建11.4.4)

⑶高层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

(高3.0.2)

⑷一类高层应为一级(高3.0.4)

⑸二类高层应玄二级(高3.0.4)

⑹裙房应玄二级(高3.0.4)

3.1.2住宅建筑

⑴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住建9.2.1)

⑵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最多允许建造18层。

(住建9.2.2)

⑶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最多允许建造9层。

(住建9.2.2)

⑷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最多允许建造3层。

3.1.3地下室

高层、多层建筑的地(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均为一级。

(建5.1.8,高3.0.4)

3.1.4木结构民用建筑

木结构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介于三级和四级之间。

(说明P258)

3.1.5汽车库

⑴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级。

(车3.0.2)

⑵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3.0.3)

⑶I、H、皿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玄二级(车3.0.3)

⑷W类的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等级应玄三级。

(车3.0.3)

•I类〉300辆,H类151〜300辆,皿类51〜150辆,W类W50辆。

3.1.6厂房仓库

⑴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建3.2.1)•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建3.3.15)

⑵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

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玄二级;

(建3.3.8)

⑶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总蒸发量w4T/h的燃

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3.3.12)

⑷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

(建3.3.13)高架仓库(建3.3.16)

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构件耐火性能321防火墙

⑴防火墙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3.0h。

设置要求见9.1。

⑵甲、乙类厂房及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玄4.0h;

(建3.2.2)

1.2.2其他构件(建5.1.1,高3.0.2,住建921,车3.0.2)

耐火极限

(h)

耐火等级一级

耐火等级二级

耐火等级三级

木结构

高层

高层

住宅

车库

承重墙

2.0

3.0

2.5

1.5

1.0*

楼梯间墙、电梯井

墙、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间隔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

走道两侧墙

1.0

0.75

0.5

房间隔墙

0.5*

/

支承单层

支承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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