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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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应能保持,直至故障排除后,方可复原;

在故障信号存在期间,如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d.能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功能(当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报警功能检查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部电路,但不得影响计时装置正常工作);

e.具有电源转换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

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主电源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及过流保护措施。

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1)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10路时,百分之二十的回路(但不少于10路)处于报警状态。

2.1.2大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辅助功能:

a.备有用作控制自动消防设备或作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其数量及容量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标明;

b.备有能自动显示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其日计时误差应不大于±

30s。

2.1.3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220V)的+10-15%,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

l%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和负载稳定度均应不大于2%。

2.1.4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

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3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1

2.1.5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2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

表2

2.1.6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3所规定的电源瞬变脉冲干扰条件下的试验。

表3

2.1.7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Ω、50MΩ。

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Hz、电压为1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

2.1.8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经受本标准第3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2.2主要部件性能

2.2.1.一般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条款向要求。

2.2.2指示灯

a.如采用钨丝灯泡时,应双灯并联运行,否则应有灯丝断线监控措施;

b.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火灾报警信号,黄色或淡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主电源正常工作,白色表示备用电源正常工作;

c.在一般环境光线条件下,指示灯在距离3m远处应清晰可见。

2.2.3电磁继电器

a.接点宜采用双接点结构;

b.非密闭型的继电器应设防尘罩;

c.不得由同一接点同时控制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及外部电路。

2.2.4变压器

变压器初级额定电压应在300V以下,外壳应设接地端子。

2.2.5电子元器件

a.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b.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

2.2.6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一般应不大于火灾报警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

当最大工作电流值在6A以上时,熔断器的电流值可取其1.5倍。

2.2.7音响器件

a.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应分别在65dB和85dB以上;

b.在85%额定工作电压下应能发出音响。

2.2.8电压表

指示电压表的满刻度一般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1.2-2倍之间。

2.2.9备用电源

a.如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时,电池容量应可供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4h后,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工作30min;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路时,处于最大负载条件下;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4路时,处于三分之一最大负载条件下(但不少于4路同时报警)。

b.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色。

3试验方法

3.1试验的一般要求

3.1.1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程序按附录A规定进行

3.1.2受试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

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3.1.3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气温:

15-35℃

相对湿度:

45%~75%

气压:

650-800mmHG(约为86-106kpa)

3.1.4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应为±

5%。

3.1.5当对大型试样进行整机试验不可行时,允许将试样分成几部分进行试验。

3.2基本功能试验

3.2.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

3.2.2方法:

按附录B规定进行。

3.2.3要求:

应满足2.l.l款要求。

3.3通电试验

3.3.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运行的稳定性。

3.3.2方法:

按附录C规定进行。

3.3.3要求:

a.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b.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2.l.1款要求。

3.4电源试验

3.4.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

3.4.2方法:

按附录D规定进行。

3.4.3要求:

a.主电源应满足2.1.3和2.1.1e款要求;

b.备用电源应满足2.2.9款要求。

3.5重复动作试验

3.5.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经受多次重复动作的耐久性。

3.5.2方法:

按附录E规定进行。

3.5.3要求:

试验后,试样结构应无异常变化,性能应满足2.1.1款要求。

3.6电瞬变试验

3.6.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抗电源瞬变脉冲干扰的能力。

3.6.2方法:

按附录F规定进行。

3.6.3要求:

a.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b.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2.l.l款要求。

3.7绝缘电阻试验

3.7.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绝缘性能。

3.7.2方法:

按附录G规定进行。

3.7.3要求:

a.试样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0MΩ;

b.试样电源插头与机壳间(电源开关处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50MΩ.

3.8耐压试验·

3.8.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耐压性能。

3.8.2方法:

按附录H规定进行。

3.8.3要求:

a.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和击穿现象;

b.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2.1.1款要求。

3.9高温试验

3.9.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性能的稳定性。

3.9.2方法:

按附录J规定进行。

3.9.3要求:

a.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在高温(50℃)结束时进行的基本功能试验应满足2.1.1款要求;

b.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2.1.1款要求。

3.10低温试验

3.10.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性能的稳定性。

3.10.2方法:

按附录K规定进行。

3.10.3要求:

a.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在低温(-10℃)结束时进行的基本功能试验应满足2.1.l款要求;

3.11振动(正弦)试验

3.11.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其结构的完好性。

3.11.2方法:

按附录L规定进行。

3.11.3要求:

试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性能应满足2.1.1款要求。

3.12冲击试验

3.12.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经受非多次重复性机械冲击的适应性及其结构的完好性。

3.12.2方法:

按附录M规定进行。

3.12.3要求:

3.13恒定湿热试验

3.13.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恒定湿热环境条件下性能的稳定性。

3.13.2方法:

按附录N规定进行。

3.13.3要求:

b.试验后,试样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2.1.1款要求。

3.14高温贮存试验

3.14.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存放的可靠性。

3.14.2方法:

按附录P规定进行。

3.14.3要求:

试验后,试样应不发生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2.1.l款要求3.15低温贮存试验

3.15.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存放的可靠性。

3.15.2方法:

按附录Q规定进行。

3.15.3要求: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2.1.1款要求。

4标志

4.1一般要求

每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铭牌和操作安全等指示标志,以及质量检验标志。

4.2铭牌

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

b.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d.出厂年月及产品编号。

4.3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本标准代号及编号;

b.检验部门名称:

c.合格标志。

附录A

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纲要

(补充件)

A.1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项目见下表。

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程序表

○表示需做该项试验的试样.

A.2每批产品试样数量应不少于3台,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A.3表中3.2-3.8项试验应在3.9-3.15项之前进行。

其中,3.2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3.9-3.15顶试验一般可按表列顺序进行。

○表示需做该项试验的试样

附录B

基本功能试验

B.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报警回路中至少一个回路接上真实负载,其余各回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2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情况。

B.3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

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B.4在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撤消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B.5使试样任一回路或电源先处于故障状态,然后依次操作手动消声和复原控制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情况。

B.6在试样任一回路或电源处于故障状态时,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动复原控制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情况。

B.7在试样任一回路处于故障状态时,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B.8操作报警功能检查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B.9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并记录试样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电源指示灯变化情况。

B.10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重复B.2-B.8试验过程。

附录C

通电试验

C.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连续运行7天。

C.2试验结束时,按附录B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附录D

电源试验

D.1主电源试验

D.1.1按最大工作电流条件的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试验装置连接。

接通试验装置电源,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20V(50Hz)。

测量并记录试

样输出直流电压值Uo。

D.1.2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187V(50Hz),在试样输出直流电压达到稳态后,测量并记录该电压值Uo1。

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42V(50Hz),在试样输出直流电压达到稳态后,测量并记录该电压值UO1。

在试样的等效负载为正常监视状态下的数值时,重复上述试验。

按下式计算出试样输出直流电压的相对变化量,取其最大值。

Su=|△Uo/Uo|·

·

(D1)

式中:

△Uo=Uo-Uo1

D.1.3在试样的等效负载为最大工作电流条件下的数值时,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42V(50Hz)测量并记录试样输出直流电压值Uo,然后使试样的等效负载阶跃变化到监视状态下输出直流电压达到稳态后,测量并记录该电压值Uo1。

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187V(50Hz),重复上述试验。

按下式计算出电压相对变化量。

取其最大值。

SI=|△Uo/Uo|·

(D4)

式中:

△Uo=Uo-Uo1

D.1.4以主电源供电,使试样在最大工作电流条件下连续工作4h后,复原到监视状态,随即按附录B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D.2备用电源试验

以备用电源供电,使试样先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24h,然后对容量不超过4路的试样,使其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工作30min;

对容量超过4路的试样,使其在三分之一最大负载条件下(但不少于4路同时报警)工作30min。

切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原处于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附录E

重复动作试验

E.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及重复动作试验装置连接。

E.2接通电源,开启重复动作试验装置,使试样任一路按“监视(2s)一故障(2s)--监视(2s)--报警(2s)”的固定程序,连续动作一万个周期。

E.3试验后,检查试样结构变化情况,并按附录B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附录F

电瞬变试验

F.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电瞬变试验装置连接,接通电源(切断备用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F.2开启试验装置,使试样主电源按“断电(1s)一通电(9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F.3试验后,按附录B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附录G

绝缘电阻试验

G.1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0±

50V直流电压,持续60±

5s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

G.2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试验电压:

直流500±

50V

测量范围:

0-500MΩ

最小分度:

0.1MΩ

计时:

60±

5s

在不具备专用测试装置情况下,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附录H

耐压试验

H.1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500v/s的升压速率,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1500V±

10%(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Hz,500V±

10%(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试验电压。

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电网持续60±

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试验后,以100-500V/s的降压速率使试验电压逐渐降低到低于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

H.2耐压试验装置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试验电源:

电压0-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短路电流10A(有效值);

升(降)压速率:

100-500V/s;

记时:

5s。

附录J

高温试验

J.1预处理

试样在试验前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J.2试验

将试样放入高温试验箱内,按B.1条要求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并按下述步骤调节高温试验箱。

a.在20±

2℃温度下,保持30±

5min;

b.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平均值)使温度由20±

2℃升高到50±

2℃

c.在50±

2℃温度下,保持2h后,立即按附录B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d.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平均值),使温度降低到20±

2℃;

e.在20±

2℃温度下保持30±

5min。

J.3恢复

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2h。

J.4最后检测

a.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

b.按附录B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J.5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2423.2-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

高温试验方法》第4章规定。

附录K

低温试验

K.1预处理同J.1条。

K.2试验

将试样放入低温试验箱内,按B.1条要求,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并按下述步骤调节低温试验箱。

b.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平均值),使温度由20±

2℃降低到-10±

2℃;

c.在一10±

2℃温度下,保持2h后,立即按附录B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d.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平均值),使温度升高到20±

k.3恢复

同J.3条。

为了除去试样表面的水滴,可用手摇动试样或用室内空气吹风。

K.4最后检测

同J.4条。

K.5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2423.1-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

低温试验方法》第4章规定。

附录L

振动(正弦)试验

L.1预处理

同J.1条。

L.2试验

L.2.1振动响应检查

将试样按工作位置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启动振动试验台,使其在5-60-5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1倍频程/min的速率,0.19mm的振幅,进行一次扫频循环。

观察并记录所发现的危险频率、试样性能和结构变化情况。

上述试验应在试样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L.2.2耐久试验

根据振动响应检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试验,每种试验均在试样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a.末发现危险频率时,在60Hz的频率上,进行振幅为0.19mm,持续时间为10±

0.5min的定频振动试验;

b.发现的危险频率不超过4个时,在每一个危险频率上进行振幅为0.19mm,持续时间为10±

c.发现的危险频率超过4个时,在5-60-5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进行振幅为0.19mm,扫频速率为1倍频程/min,扫频循环次数为2次的扫频循环试验。

L.3最后检测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附录B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L.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和夹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2423.l0-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

振动(正弦)试验方法》第3.1条规定。

附录M

冲击试验

4.1预处理

M.2试验

将试样按工作位置紧固在冲击试验台上。

启动冲击试验台,以峰值加速度为300m/s^2(30g),脉冲持续时间为11±

lms的半正弦波冲击脉冲,对试样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中的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总共18次)。

M.3最后检测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附录B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M.4试验设备和测量系统

冲击试验台的特性及测量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GB2423.5-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a:

冲击试验方法》第3.1和第3.2条要求。

附录N

恒定湿热试验

N.l预处理

N.2试验

将试样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内,按B.1条要求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

2℃,相对温度为90%-95%(先调节温度,当达到温度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24h后,立即按附录B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N.3恢复

为了除去试样表面的潮气,可用手摇动试样或用室内空气吹风。

N.4最后检测

N.5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2423.3--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第2章规定。

附录P

高温贮存试验

P.1试验

在不通电条件下,将试样放入高温试验箱内,调节试验箱温度,使之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平均值),从20±

2℃升高到60±

2℃,连续保持4h;

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平均值)降低到20±

2℃。

P.2恢复

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移至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4h。

P.3最后检测

检查试样外观有无异常变化,并按附录B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P.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2423.2-81第4章规定。

附录Q

低温贮存试验

Q.1试验

在不通电条件下,将试样放入低温试验箱内,调节试验箱温度,使之以不大于l℃/min的降温速率(平均值),从20±

2℃降低到-40±

2℃,连续保持4h;

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平均值)升高到20±

为了防止试验时产生结冰和凝水现象,允许将试样用聚笨乙烯薄膜密封后进行试验。

必要时还可在密封套内装放吸湿剂。

Q.2恢复

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移至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4h。

Q.3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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