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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合同总价:

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履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管道保护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经理:

指甲方在第6条6.1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3.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4.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在第6条6.1.1款中约定。

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6.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7.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第4条4.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9.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0.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4.不可抗力:

洪水、地震、战争、动乱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性、社会性客观情况。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3.1干线KP544+155m水塘光缆浅埋管道保护

1.3.1.1水塘排水,开挖作业坑60m,重新铺设光缆,并对接续盒裸缆进行保护;

管道光缆上方加盖宽3m,长0.5m,厚0.12m盖板保护;

将水塘两边的堤岸约64m修建浆砌石护坡及10mU型渠。

1.3.2支干线KP629+600m管道保护

1.3.2.1修筑防护隔离带18m(长)×

0.4m(高)×

0.3m(宽)混凝土基础,上面增加1m高,18m长成品隔离栅,对墙体与山体连接部分硬化20m(长)×

0.3m(宽)×

0.1m(厚)。

1.4批准文号:

经甲方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

1.5资金来源:

2.承包范围及方式

2.1承包范围:

保护工程

2.2承包方式:

总包(包工包料),总价包干,不再调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3.1开工及延期开工

3.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48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3.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3.2.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3.2.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3.2.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2.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3.2.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2.6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3.2.7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开工条件,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合同价款与支付

4.1本工程价款按4.1.1(选择4.1.1款或4.1.2款)确定:

4.1.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单位工程造价为/元。

此价为开工前甲方审定金额,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4.1.2可调价格合同,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暂定合同价款(暂估价)为/元。

此价款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价款以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4.2价格调整的因素

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14日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4.2.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4.2.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2.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2.4招标工程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

4.3工程拨款与结算按4.3.3款确定

4.3.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拨付工程预付款。

4.3.2在经工程师确认工作量后/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前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85%,在支付进度款的同时,按进度款的/%扣回部分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

预留合同价款5%质量保证金后,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4.3.3合同价款分两次进行支付:

工程竣工并且通过甲方验收后,乙方完成竣工资料归档后,凭档案交接单申请支付合同总价的90%;

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质量保修期满,乙方须配合甲方对工程进行复验,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余款。

4.4其它约定

4.4.1特殊工程的技术措施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4.2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应再编入预算。

5.材料设备供应

5.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本工程甲方不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所有材料、设备全部由乙方自购,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5.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5.2.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设计有关标准要求和甲方要求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5.2.2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5.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2.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2.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双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6.1工程师

6.1.1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6.1.1.1及6.1.1.2款(选择6.1.1.1或6.1.1.2款)确定。

6.1.1.1本工程不实行工程监理。

甲方在开工前/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

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

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批准:

/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1.1.2甲方派分输站技术员为驻工地代表,行使工程师的权利。

甲方在更换驻工地代表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驻工地代表的职权:

检查进度、质量,协调解决问题,签署施工过程资料文件

6.2乙方派潘建肖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3甲方工作

6.3.1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6.3.5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6.3.6认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在确认后20日内办理结算。

6.4乙方工作

6.4.1在开工前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

6.4.2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4.3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

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表;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达到竣工条件48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6.4.4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6.4.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6.4.6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4.7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结算。

6.4.8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6.4.9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6.4.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等的保护工作。

6.4.11乙方人员严格遵守QHSE及甲方各项管理制度。

7.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及变更

7.1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套,非标图/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7.2引进成套设备,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图1套、中文图/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套。

7.3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7.4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7.5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确认,并经甲方审核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延误工期不得顺延。

7.6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变更,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工期不得顺延。

8.工程质量和验收、归档资料收集

8.1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8.1.1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8.1.2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A

A、合格;

B、优良。

8.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2.1中间验收的条件:

隐蔽工程填埋(隐蔽)前报

8.2.2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的条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8.2.3工程师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一般不超过48小时。

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8.3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4工程试车

8.4.1在设备安装前,乙方必须会同甲方、设计单位对设备、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同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手续。

设备安装应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陆续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

安装验收后,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甲方,工程师在验收单上签字。

8.4.2联动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并在试车前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联合试运转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8.5竣工验收

8.5.1工程竣工后10日内,乙方按8.1.1款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后7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8.5.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8.5.3工程竣工后20日内,乙方应绘制竣工图一式/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

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

8.6质量保修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见附件1)。

8.7其它

8.7.1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重大改变需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其节约部分的/%归乙方;

乙方采取新工艺、新技术等措施实现的节约部分归乙方。

8.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全面、充分地提供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过程文件和结果性文件(包括电子文档及声像资料),文件的编制、提交应符合《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

(对方确认已经知悉该文件的内容)若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归档资料,则甲方有权扣减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补偿。

9.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HSE合同确定。

HSE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技术成果权归属

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用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属归:

适用第10.3款

10.1甲方所有。

10.2乙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10.3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比例双方另行协商)。

11.保密

11.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1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1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11.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1.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12.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

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3.对外关系

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

14.保险

双方应当各自对其工作人员、设备进行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15.不可抗力

15.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

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3日内提供证明。

15.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毁损等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6.违约责任

16.1发生下列情况属于甲方违约:

16.1.1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并相应顺延工期;

16.1.2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元;

16.1.3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下列计算方法赔偿乙方损失,并顺延工期。

赔偿金额=合同总价款×

0.1%

16.2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乙方违约:

16.2.1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16.2.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16.2.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下列计算方法赔偿甲方损失:

1%

16.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工程分包

17.1本工程如需分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24小时内提交甲方。

17.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8.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选择以下第18.1款方式解决争议。

18.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仲裁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8.2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调解。

18.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合同变更、解除

1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9.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9.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9.2.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9.2.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款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2.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9.3合同解除的处理

19.3.1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17条约定处理。

19.3.2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20.其它约定

2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2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0.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

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20.4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贰份(双方骑缝盖章或逐页草签),副本肆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贰份副本。

如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争议,以正本为准。

(本页下方空白,无内容)

签字页

甲方:

中石油东部管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手签:

乙方:

(盖章):

手签:

年月日

附件1

管道保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管道保护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约定如下:

保修内容为乙方承包施工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到现场抢修,不管是否由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也不管由何单位抢修,该抢修费用将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业主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有规定按规定,无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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