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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管理执行细则

两票管理执行细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票、操作票(以下简称“两票”)制度的执行程序,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内蒙古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等有关标准、规程、条例等,结合内蒙古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对公司《“两票”管理执行细则(试行)》(内电安监[2006]20号)进行全面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2、《细则》包括总则、工作票制度执行细则、操作票制度执行细则三个部分。

其中工作票制度执行细则分工作票管理规定、工作票执行规定和工作票填写规定;操作票制度执行细则分倒闸操作票管理规定和倒闸操作执行标准。

3、《细则》适用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工作(包括基建安装、调试、农电等),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4、各单位应根据《安规》和本《细则》的要求补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经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保证“两票”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现场作业安全。

5、《细则》条款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的,以上一级标准为准。

6、《细则》解释权归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工作票制度执行细则

1工作票管理规定

1.1工作票制度是《安规》的重要组成部份,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电网安全、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票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工作,严格要求、严格执行、严格考核。

1.2工作票是允许在电气设备、电力线路上进行工作的书面指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实施保证工作人员安全措施的书面依据。

1.3在电气设备上及其相关场所作业,重点部位或场所、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分为电气工作票和动火工作票,电气工作票有11种,动火工作票有2种,见附录。

工作票使用前必须统一顺序编号,各种工作票应分别编号,未编号的工作票不准使用,每个签发单位同类工作票一年之内不能有重复编号。

1.4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1.4.1各单位要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工作票管理的负责人。

1.4.2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工作票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情况的检查。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工作票制度的制定、监督、检查、考核。

1.4.3用户工作票管理应由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农电工作票管理应由旗县农电局负责,盟市农电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多经系统施工工作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盟市多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1.5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1.5.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安规》、《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相关规定。

1.5.2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要进行一次安规培训和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后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在春查工作开始前以文件形式公布。

工作班成员由基层单位负责培训、考试,并将考试成绩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1.5.3公司系统内的施工单位应将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名单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1.5.4公司系统外的施工单位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作业现场、具有安全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并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监部门审核、批准、备案。

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组成员须经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对所有参加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

安全技术交底须双方签字确认,并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5用户单位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经供电单位用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公布。

趸售农电局、多经系统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经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公布。

趸售农电局三种人名单报上级农电管理部门审核,安监部门备案;多经系统三种人名单报上级安监部门审核、备案。

1.5.6供电单位应由安监部门汇总本单位下列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公布:

1.5.6.1按票种区分的工作票签发人(包括动火工作票)名单

1.5.6.2按管辖设备范围分别公布有权担任变电、线路、带电作业、动火工作负责人名单

1.5.6.3有权担任变电站工作许可人名单

1.5.6.4有权担任检修操作、单人操作及许可人名单

1.5.6.5有权担任变电站单人值班及许可人名单

1.5.6.6有权担任线路工作许可人的调度员名单

1.5.6.7有权担任配电线路的分支线路工作许可人员名单

1.6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6.1工作票签发人:

①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②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③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1.6.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①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②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③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④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⑤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⑥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1.6.3变电站工作许可人

①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②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③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④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1.6.4线路工作许可人:

①审查工作必要性;

②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③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6.5专责监护人:

①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②工作前对被监护人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③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1.6.6工作班成员:

①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②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③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1.7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的职责范围

1.7.1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范围

1.7.1.1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但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基建、施工单位签发。

修试、基建、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事故应急抢修单由抢修部门或单位签发。

1.7.1.2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须实行“双签发”。

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设备运行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对设备及施工场所的所做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施工方的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以及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负责。

1.7.1.3供电、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工作,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的供电、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1.7.2工作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1.7.2.1有权担任工作负责人必须有相关单位文件依据。

1.7.2.2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1.7.2.3用户维护的线路工作,用户管理部门应设停送电联系人,履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职责。

1.7.3工作许可人的职责范围

1.7.3.1进入变电站工作,由本站当值值班人员担任工作许可人。

1.7.3.2进入无人值班变电站工作,可由经批准的检修操作人员担任工作许可人。

1.7.3.3输电线路、配电线路主干线工作,按调度范围划分,由调度员担任许可人。

1.7.3.4配电线路装有分断设备的分段线路、支线路工作,按设备管理范围,由区(县)供电局值班员、基层供电所值班员担任许可人。

重要分支线路调度权是否上划,由供电单位确定。

1.8总、分工作票管理

1.8.1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

遇大型技改、集中检修、施工技术措施复杂的工作项目,工作涉及5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班组且人数超过30人时,应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

非同一生产工区(所队)的多工作班组在一起工作时,不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应独立办理各自的工作票。

1.8.2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成员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姓名,但应填写总人数。

分工作票上应填写全部工作班人员姓名。

1.8.3总、分工作票格式与第一种工作票一致,分别编号。

分工作票一式二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

分工作票的工作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票负责人办理。

分工作票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方可许可。

总工作票必须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方可终结。

1.8.4总工作票终结前,尽管分工作票终结,但不准将任何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1.8.5执行分工作票时,工作班成员变更只在相应的分工作票内填写。

1.9动火工作票有关人员规定

1.9.1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消防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消防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9.2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9.2.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9.2.2动火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9.2.3运行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1.9.2.4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9.2.5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10工作票的格式

工作票应统一票面格式:

纸型(A4),边距(上下左右各2厘米),字体(标题:

黑体三号;栏目标题:

宋体小四号;内容:

仿宋体小四号),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时间采用24小时制,年度按四位数字格式填写,月、日、时、分均按两位数字格式填写。

1.11工作票的填写方式

1.11.1通过生产MIS系统工作票管理流程生成

1.11.1.1系统应具有完善的工作票生成功能,填写格式和执行程序应符合《安规》和本细则的要求。

1.11.1.2使用生产MIS系统生成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须通过专用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工作票管理系统进行填票、签发,运行值班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

签发人、接收工作票的运行值班人员、工作负责人采用电子签名后,打印出工作票。

工作票许可、终结、延期等人员签名和时间及其它项均应使用手工填写。

1.11.2计算机打印工作票

无法通过工作票管理流程生成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工作票,工作票内容不得涂改,票内凡是规定签名和时间的栏目必须手工填写,不得打印代替。

1.11.3手工填写工作票

手工填写工作票应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若个别字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注销,紧接后面继续填写,不得在上、下方加添字迹。

每种工作票的改写不得超过三处,否则应重新填写。

计划停电时间、设备编号不得涂改,如涂改则此票作废。

1.11.4工作票中手工填写栏目,均应使用黑色中性笔。

1.11.5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各栏和补充安全措施栏,没有措施时,应填写“无”,不许空白。

数字项没有时应填写“0”。

1.11.6已执行的工作票、作废(未执行)的工作票均应在“备注”栏指定位置加盖“已执行”或“作废”章。

作废的工作票应注明作废原因。

工作票在未办理许可开工手续前,由于某种原因取消作业,工作票视为作废工作票,须加盖“作废”章;在办理完许可开工手续后,因故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此工作票视为已执行工作票,加盖“已执行”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1.12工作票的保管存放

1.12.1对已执行、作废(未执行)的工作票,收存单位均应妥善保管。

每月由专人整理、分类统计、按编号顺序加封面装订,并应注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保存期为一年,不得遗失。

由计算机生成的工作票,应在服务器中保存一年。

1.12.2变电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变电站、集控中心(运维站)保存,另一份由工作负责人交回签发单位保存。

1.12.3线路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一式两份,工作终结后一份留存签发单位,一份由工作负责人交回班组保存。

需要进入变电站工作的电力电缆工作票应一式三份,工作终结后一份留存签发单位,一份由工作负责人交回班组保存,一份由变电站或集控中心(运维站)保存。

1.12.4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签发单位,一份由二次班组自行保存。

1.13标准典型工作票

发供电单位应组织制定实用的标准典型工作票,便于现场参照运用和检查。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性的执行工作票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培训。

工作票所列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工作票手工填写写实训练,并进行总结分析。

1.14工作票执行过程的监督、分析规定

1.14.1发供电单位班组(站)每天应检查当日全部已执行的工作票。

每月初汇总分析工作票的执行情况,做好统计分析记录,并报车间(分局、所)保存。

1.14.2发供电单位的车间运行、检修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每月至少应对已执行工作票的30%进行抽查。

车间(分局、所)领导每月至少应对已执行工作票的10%进行抽查。

对不合格的工作票,应在统计分析记录中予以注明,提出改进意见,并签名。

1.14.3供电单位安监、生技部门专业人员和部门领导,每月至少抽查2个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或线路工区等已执行的全部工作票;对不合格的工作票,应在统计分析记录中予以注明,提出改进意见,并签名。

1.14.4发电厂安监、生技部门有关人员每月检查已执行的全部工作票,对不合格的工作票,应在统计分析记录中予以注明,提出改进意见,并签名。

1.14.5发供电单位车间(分局、所)每月对工作票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每季向局(厂)安监部门上报工作票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局(厂)安全监督部门汇总后,组织运行、检修、生技等部门,综合分析工作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落实整改。

并向主管生产领导提供工作票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整改报告。

1.14.6工作票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内容

1.14.6.1无票工作。

1.14.6.2检查工作票所列人员基本条件、签名到位、安全责任是否符合规定。

1.14.6.3检查票面正确性、规范性。

1.14.6.4检查现场措施是否完备、规范,是否与票面相符。

1.14.6.5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延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工作任务、变更安全措施行为。

1.14.6.6检查工作票合格率。

1.1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定义为不合格工作票。

1.15.1票面书写或打印不清楚,缺页或严重破损。

1.15.2不按规定术语填写。

1.15.3不按规定统一编号,重、丢号。

1.15.4票面出现未经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许可人。

1.15.5漏签名、代签名、以盖章代替签名、签名字迹修改。

1.15.6工作任务内容不具体、工作地点不确切。

1.15.7安全措施不完善。

1.15.8漏盖、错盖、不在规定处盖“已执行”和“作废”章。

1.15.9手工填写的工作票修改超过3处或未盖章。

1.15.10不按规定履行手续。

1.15.11工作票所列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与实际不符。

1.16为了加强工作票的管理,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负责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考核办法。

2工作票执行规定

2.1填用电气各类工作票的工作

2.1.1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

2.1.1.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1.1.2检修发电机、同期调相机、高压电动机。

2.1.1.3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

1)在高压室遮栏内或导电部分小于《安规》(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表2-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安规》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20、35

66、110

220

500

安全距离(m)

0.70

1.00

1.50

3.00

5.00

2)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通信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复用通道(包括载波、微波、光纤通道等)的检修、联动试验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4)在经继电保护出口跳闸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照明等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2.1.1.4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2.1.2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

2.1.2.1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2.1.2.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

1)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值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

2)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3)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复用通道设备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4)在经继电保护出口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的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5)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不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作安全措施者。

2.1.2.3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2.1.2.4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2.1.2.5大于《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相关场所的工作:

指虽在变电站(发电厂)场区内的工作,但从事的工作与电气设备无关。

如:

站区绿化(硬化)、管道疏通、建筑物维护、新改扩建土建施工等工作。

2.1.2.6变电站运行人员清扫维护二次屏(柜)、端子箱、机构箱、配电箱等工作。

2.1.3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

2.1.3.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1.3.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2.1.4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

2.1.4.1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1.4.2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工作;

2.1.4.3大于《安规》(电力线路部分)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工作。

《安规》表5-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20、35

66、110

220

500

安全距离(m)

0.70

1.00

1.50

3.00

5.00

2.1.5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2.1.6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1.7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

带电作业或与临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表2-1规定的工作。

事故抢修的带电作业也应填写带电作业票。

2.1.8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临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安规》(电力线路部分)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事故抢修的带电作业也应填写带电作业票。

2.1.9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

变电站(发电厂)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一般应急抢修能在6小时内完成者),否则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

非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2.1.10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

电力线路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一般应急抢修能在6小时内完成者,否则填写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2.1.11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

2.1.11.1在运行设备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引线工作。

2.1.11.2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2.2一张变电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一张线路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2.3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分别在工作任务栏空白处签名确认。

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2.4作业项目属于承发包工程,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工作票时须实行“双签发”形式。

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承包方应将施工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等书面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和设备运行管理部门备案。

2.5线路工作完毕已经拆除地线后,如又发现问题需要重新登杆(塔)处理的规定

2.5.1尚未向许可人汇报工作终结的,可在重新验电装设接地线后,由工作负责人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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