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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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六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编写目的1

第二条适用范围1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1

第三条外部电源1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1

第二节直播系统2

第五条系统功能2

第六条信号源2

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2

第八条信源分配2

第九条接收单元2

第十条编码2

第十一条输出链路3

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3

第三节点播系统3

第十三条系统功能3

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3

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3

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3

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4

第十八条迁移分发4

第四节轮播系统4

第十九条系统功能4

第二十条节目迁移4

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4

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4

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4

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5

第五节外部接口5

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5

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5

第六节EPG系统5

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5

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5

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5

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5

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6

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6

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6

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6

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6

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6

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6

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6

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6

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7

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7

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7

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7

第四十条网络架构7

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7

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7

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7

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7

第二节服务器8

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8

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8

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8

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8

第三节存储9

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9

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9

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9

第四章辅助系统9

第一节机房环境9

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9

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9

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9

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10

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10

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10

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11

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11

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11

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11

第一节运维管理11

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11

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11

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12

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12

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13

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13

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13

第二节技术管理14

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14

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14

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14

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14

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15

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15

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16

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16

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17

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17

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17

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17

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18

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18

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18

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18

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18

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18

第四节人员管理19

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19

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19

第六章附则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

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技术

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三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接入两路外电,

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

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

范;

(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

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

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

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

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

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

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二节直播系统

第五条直播系统实现信源接入、信源分配、信号接收、

编码、直播流调度输出等功能。

第六条应有至少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

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应配置应急垫片流,重要节目应提供流延时功能,当信源中

断时能够进行应急切换。

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应具备灵活的信号调度能力和冗

余备份能力。

采用矩阵对节目源进行调度的,主备信源不应

共用矩阵的输入板、输出板和交叉点板,应在矩阵前后配置

跳线排,调度矩阵应具有断电后状态保持功能;有条件的宜

建立异地备份信源接收系统。

第八条应配置主、备信源分配链路,信源分配链路要

根据节目的重要性进行合理规划,应采用有源功率分配器。

1个功率分配器分配的节目信源不应多于4个,对于重要节

目,1个功率分配器宜为2个节目提供信源。

第九条应配置冗余接收单元,并根据节目的重要性合

理安排接收单元。

重要节目接收单元应采用1+1备份方式,

其它节目接收单元采用N+1备份方式;应根据接收单元数量

配置一定比例的备份设备。

第十条直播流码率应满足网络传输带宽要求,H.264

编码方式下输出码率应不低于1.5Mbps。

编码设备应具备双

电源、主备输出接口,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

信息;编码或转码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重要节目应采

用1+1备份方式。

第十一条直播流输出链路应采用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

不同传输方式。

第十二条通过上级集成播控平台或内容提供商引入的

直播节目单应进行审核。

第三节点播系统

第十三条点播系统实现节目内容库管理、节目编排、

多版本管理、节目上下线、格式转换、数字版权管理、迁移

分发、监控等功能。

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支持本地上载、本地文件导入及网络迁移等多

种入库方式;对于内容提供商上传的节目元数据及节目文件

应符合集成播控平台的要求;

(二)应支持对内容库进行强安全加固,应使用文件完

整性监控工具防止点播内容被篡改;

(三)应提供素材临时删除功能,出现节目误删错删时

应能快速恢复;

(四)应能够对入库的节目进行自动技审,自动判别节

目中出现的黑场、彩条、静帧、彩场、雪花场、色彩丢失、

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

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应能实现对栏目与内容

的初级打包与分类整合。

对于编目信息不完善的节目,应进

行编目补充与完善。

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节目上下线过程中应配置人工审核环节,完成内

容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常上线;

精品文档

(二)应在正式IPTV点播平台对应内容下线后进行点播

库内容下线操作,点播节目实体内容应先于对应EPG内容上

线,应晚于对应EPG内容下线。

第十七条应采用版权著录等方式对节目内容进行数字

版权录入,采用DRM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对节目进行内容

源的加密和密钥管理,保证版权安全。

第十八条点播节目的迁移分发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

式,并启用校验及认证机制,应可对分发失败的任务进行重

发或取消操作。

第四节轮播系统

第十九条轮播系统实现内容管理、编单、播出、播出

监控等功能。

第二十条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在点播系统节目内容

库与播出服务器之间迁移拷贝节目,并启用认证机制。

成品

节目迁移入轮播节目库时,应进行数据校验以保证节目完整

性。

第二十一条应能够对指定的节目进行自动技审,自动

判别节目中出现的黑场、彩条、静帧、彩场、雪花场、色彩

丢失、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

第二十二条轮播编单软件应具备频道节目单提交确认

功能,防止节目单错误提交造成的错播、漏播;轮播编单软

件应具备准确的串联单逻辑时间及播出素材就绪情况检查

功能。

第二十三条单台轮播播出服务器最大支撑输出IP流应

根据服务器性能合理分配频道数量,确保IP流稳定流畅输出,

精品文档

播出服务器输出的节目IP流应严格遵循IP组播协议标准,采

用UDP、RTP等主流的封装格式,确保IP流输出不间断。

第二十四条轮播播控软件应实现主备信号同播,并可

实现主备信号快速切换,播出信号中断时,应能实时切换垫

片信号。

应具备准确的播出串联单逻辑时间及播出素材就绪

情况检查功能。

第五节外部接口

第二十五条集成播控平台主备核心交换机应分别通过

不相关的主备静态路由实现与上游集成播控平台及传输分

发平台间的连通,当主链路出现中断或延时过大时,应自动

切换至备链路。

第二十六条集成播控平台、网络运营商、监管部门之

间应通过接口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并保持相互之

间关联信息的同步。

第六节EPG系统

第二十七条EPG系统实现内容展现、数据处理、逻辑

控制和操作维护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EPG系统应支持高可靠性、分布式部署,

可平滑扩展支持大规模用户。

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应实时监控EPG

服务器集群CPU利用率、内存利用率、在用进程个数等状态,

适时调整EPG系统的响应速度。

第三十条EPG模板在正式发布全网前,应进行预发布和

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EPG模板应在媒体实体内容

上线之后发布。

EPG正式发布后应进行严格的节目关联测试,

确认内容发布的有效性。

内容下线时,对应的EPG条目应先

于实体媒体文件下线。

第三十一条应对每次发布的模板进行归档备份,模板

压缩包应加密。

EPG模板文件应使用文件完整性检查工具,

以防止内容被篡改。

第三十二条EPG系统应具备与内容集成管理系统、运

营管理系统的认证、鉴权模块的交互接口。

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在向机顶盒提供节目地址

时,应在URL中添加防盗链信息;在机顶盒登录认证流程中,

应实现负载均衡。

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实现产品管理、用户管

理、认证鉴权、话单生成、计费结算、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三十五条应通过与网络运营商间接口实现用户基本

信息、业务订购信息的同步,对用户业务使用进行认证鉴权

及话单生成。

第三十六条应单独设置话单服务器完成话单数据的分

拣、入库等功能。

第三十七条应将生成的话单同步给第三方系统,由第

三方系统完成最终的批价和结算。

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模块收集、转换、输出用户订购

记录、观看记录、浏览记录、开机记录等运营数据,并生成

各类分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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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具备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

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国家级集成播控平台应

配置灾备系统;

(二)有条件的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

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第四十条根据平台系统规模,集成播控平台网络结构

应符合以太网标准二层架构或者三层架构模型。

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通用的国际工业化标准;应支持热旁路路

由器协议;

(二)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1万小时,可用性不小于

99.99%。

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应为双机,背板、系统板、I/O

板等关键配件应考虑冗余、电源、风扇应可热插拔。

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应支持多路径路由选择,支持

三层组播转发功能,实现负载均衡,每台交换机负载不应超

过处理能力的50%

第四十四条核心网络设备应支持水平服务协议,满足

链路状态监测需要,应支持IGMPV2或IGMPV3协议,防止出

现组播流在网络中“泛洪”现象。

第二节服务器

第四十五条集成播控平台服务器主要包括:

数据库服

务器、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EPG服务器、点播平台应用服

务器、采集收录服务器、内容管理服务器、轮播服务器、增

值业务管理服务器、DRM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其它应用

服务器(NMS网络管理服务器、内容监管接口服务器等);

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选用开放式结构软件,支持通用的数据库系统

和应用中间件,与其它系统稳定互连,硬件应具有可扩充性,

满足业务扩充需要,应采用磁盘阵列等外部存储形式;

(二)应双机热备,并能自动主备切换,故障间隔时间

(MTBF)应大于10000小时,可用性>99.99%。

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主流小型机,并组成双机或多机高可用群

集系统,当其中任意一台主机发生故障时,能将其上的应用

自动地切换到其他正常主机上,不应影响系统的应用及响应

能力;

(二)服务器内存利用率不应大于50%;具备千兆网络接

口,支持电源、I/O设备、硬盘的热插拔。

配置双电源,硬

盘应采用RAID方式进行冗余配置;

(三)服务器CPU、内存及I/O等应具有适当的扩充能力,

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1000小时。

第四十八条应根据其它服务器的总数量配置一定比例

的备机。

精品文档

第三节存储

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主要包括:

存储服务器、磁盘阵

列。

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应配置ISCSI、NFSV2/V3协

议及相关许可,可支持CIFS,NFS,FTP等协议。

应支持64

位文件系统,单文件系统大小应支持≥30TB,支持数据镜像

以及数据保护功能,支持第三方文件系统以及第三方备份应

用。

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应能配合多机高可用群集系统的需要,

应采用ULTRASCSI接口或FC-AL接口,支持RAID数据冗余功能,

并可提供多通道、双电源及冗余风扇,应具有较强的平滑扩充能力,

存储容量占用率峰值应不超过设计存储容量的80%,超过80%应进行

数据迁移或扩容。

磁盘阵列设备应可与多种厂家的主机系统相连。

第四章辅助系统

第一节机房环境

第五十二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

布线、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机房应采取必要

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

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

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能对主备信源进行监测,重要节目应进行视音

频实时监听监看;应对编码器输出、播出链路输出口、分发

业务的回传等重要节点信号的码流、视音频等进行监测,并

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二)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能对链路上的主要设备进

行远程管控,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态、存储

状态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报警;

(三)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

对监测的直播及轮播节目及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

应保存一年以上。

(四)应能对分发至网络运营商目标站点的节目分发状

态进行监控。

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的有关规定;

(二)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

统,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

中监测,并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第五十七条产品测试系统应具备软、硬件产品上线前

的模拟测试功能。

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应通过交换机与直播系统、

点播系统实现单向互联,有条件的单位可建设包括所有业务

在内的独立的最小测试系统,用于实现直播、点播、轮播、

回看、EPG发布、增值业务等所有产品上线前的内部测试,

并且测试系统各模块软件版本应与现网运营系统保持一致。

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第一节运维管理

第五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

达到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

第六十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根

据内容集成管理系统、EPG系统及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的特点

细化相应的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

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

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

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

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

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六)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

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

范等;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存档

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六十一条应结合集成播控平台播出系统和播出任

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

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

信号切换操作流程、播

出设备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应急处置流程应包括与内容集成管理、EPG及业

务运营管理的处置流程;

(四)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运维

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

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

档记录。

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参照《电视中心制作系统维护规程》(GY/T152)、

《电视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107)的相关要求,

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

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线路维护

落实到机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

检、不重叠;

(三)应与上级集成播控平台、网络传输商等相关单位

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

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四)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存储系统、工作站等应定

期重启,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

备份。

第六十三条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

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

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

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一)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其他重要设备应有备品

备件;

(二)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

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码流分析软件)、网络测

试仪、网络嗅探器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

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

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代维单位

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

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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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

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二节技术管理

第六十六条新建集成播控平台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

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

准。

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跨省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

批准。

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

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六十七条在点播节目运营过程中,当接到用户投诉

或主管宣传部门的意见后,应将节目设置下线,同时消息通

知EPG系统将内容下线,通知相关运营商删除对应内容。

播节目在校正恢复后,经过集成播控平台重新内容审核通过

后,方可再度设置上线。

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

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供配电故障应

急预案、平台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

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

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包含重要播出前的

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

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

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

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

持。

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停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

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

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播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

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播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

协调;

(三)临时停播申请材料应说明申请原因、起止日期和

时间、涉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播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

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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