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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材料

一、先简单说一下《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二十一年的历程。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

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出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环境。

《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台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二、2010年国家、省、市其他的安全生产文件:

1、国务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严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0年1月2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简称“十八条”。

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2010年4月1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通知》(简称“二十二”条)。

这些通知都提出了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达到安全生产应知应会,通过培训要做到:

知道工作岗位存在那些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故,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制度,知道发现异常情况如何处置、发生事故后如何应急逃生或实施救援等。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主要有四项: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的具体规范和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说,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事实表明,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

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

但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带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比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等。

另外有的从业人员虽然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但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而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也很多。

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

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和高新安全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术装备的从业人员,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

要适应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的的需要,必须对新招聘、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

许多国有和大型企业一般比较重视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比较高。

但是许多非国有和中小企业不重视或者不搞安全培训,有的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简单应付了事,其中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素质,因此违章违规操作,酿成事故的比比皆是。

所以,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他们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

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以至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许多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报告并得到有效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

所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

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做到“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各级领导和项目部要做出努力,更要靠在现场作业一线的广大职工。

只有“安全”才能幸福;只有安全才能完成各项任务;只有“安全”才能挣钱养家。

我们必须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干活时懂得怎样保护自己,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能够应变,做到“不伤害自己”现场施工是群体作业,相互配合,还要注意不伤害他人。

自己在高空作业,要注意下面是否有人操作;机器还在运转,自己擅离岗位,要想到会给他人造成危险;自己的工序没有尽职尽责,会给下面工序留下隐患等等,人人注意安全,安全才能有保障。

操作时还要注意周围环境和劳动条件,时刻注意不要被他人伤害。

发现危险和同伴违章要及时制止,注意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不然一人违章殃及大家。

为了“安全”,我们大家要多说一句话,多消除一个身边隐患,多制止一次违章,真正实现“四不伤害”。

四、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运转尽到责任;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经常关心自已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有关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5、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管理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章守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五、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就是就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那么什么是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如何分类?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件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如下:

(1)事故类别,包括: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水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品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3日。

2、重伤,指千百万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

3、死亡。

(3)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任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伤亡事故发生后,怎样进行事故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有明确要求:

职工发生负伤事故导致本人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后者则向厂长报告。

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条:

(1)事故可以预防。

在这种原则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研究防止事故发生的理论及方法。

(2)防患于未然。

事故与后果存在着偶然性关系,积极有效的预防办法是防患于未然。

只有避免了事故,才能避免事故造成的损失。

(3)根除可能的事故原因。

事故与其发生的原因是必然性关系。

任何事故的出现,总是有原因的。

事故与原因之间存在着必然性的因果关系。

为了使预防事故的措施有效,首先应当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准确地找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以及基础原因。

所以,效的事故预防措施,来源于深入的原因分析。

(4)全面治理的原则。

这是指在引起事故的各种重要的原因,必须全面考虑、缺一不可。

预防这三种原因的相应对策为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及法制(或管理)对策。

这是事故预防的三根支柱。

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某一根支柱,事故预防的效果就不好。

□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有哪几种?

企业职工的心理随着时代变迁而逐渐变化,不少心理现象对安全生产发生深刻影响。

因此,研究这些现象,并采取相应对策,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

就当前来说,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大致有以下几种:

(1)自我表现心理。

这种心理在青年工人身上较突出。

他们虽然进厂年限短、工作以验不足,但常常表现得很自信,很有把握,在别人面前喜欢表现自己的能力。

有的不懂装懂、盲目操作;有的一知半解充内行,生硬作业;甚至有的横充“好汉”,乱摸乱动。

对这些好自我表现的心理,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是很危险的。

(2)“经验”心理。

持有这种心理状态的职工的特点是凭自己片面的“经验”办事,对别人合乎道理的劝告常常听不进,经常说的话是“多少年来一直是这样干的,也没出事”。

有的技术上有一套、工作热情很高的老工人发生事故,多数原因在于过分相信“自我经验“上。

(3)侥幸心理。

完成一些操作,往往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的方法。

但有些安全操作方法往往较为复杂。

而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从图省事出发,常把安全操作方法视为多余的,理由是“别的省事方法也不一定出事故”。

把“不一定”这种“偶然”当作“一定”的“必然”。

于是,对明明要注意的的事项他不去注意,明令严禁的操作方法他照样去做。

这种人常常是出了事故才后悔莫及。

(4)随众心理。

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心理状态。

绝大多数人在不同场合、不同环境下,都会有所表现。

例如有一个铸工车间,多数人是赤膊工作,而少数穿衣服作业的人就会跟着赤起膊来;有一个机械加工工段,常有人戴手套操作机床,而且没有人去纠正,后来有这种违章现象的人越来越多。

这就是不少单位有章不循,出现集体违章作业现象的原因。

(5)逆反心理。

这种心理常常表现在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关系紧张的情况下。

持这种心态的职工往往气大于理,他的指导思想常常是“你要我这样干,我非要那样做”。

于是由于逆反而违章工作,以致发生事故的不乏其例。

(6)反常心理。

人的情绪的形成通常受到生理、家庭、社会等方面因素刺激影响。

反映这种心态的现象很多,例如,处于更年期的职工,有时会莫明其妙地表现得情绪烦躁、忘性大;夫妻间争吵后上班的职工,多数心情急躁或闷闷不乐;有孩子生病在家或家有牵肠挂肚之事的职工,在岗位上会心神不定,等等。

俗话说一心无二用,职工在反常心理状态得不到缓解的情况下工作很容易出事故。

□什么是安全色?

我国规定的安全色是哪几种颜色,含义是什么?

安全色标是特定的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和标志。

它以形象而醒目的信息语言向人们提供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

安全色就是根据颜色给予人们不同的感受而确定的。

由于安全色是表达“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所以要求容易辨认和引人注目。

我国《安全色》国家标准中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这四种颜色有如下的特性:

红色:

红色很醒目,使人们在心理上会产生兴奋感和刺激性。

红色光光波较长,不易补尘雾所散射,在较远的地方也容易辨认,即红色的注目性非常高,视认性也很好,所以用其表示危险、禁止和紧急停止的信号。

蓝色:

蓝色的注目性和视认性虽然都不太好,但与白色相配合使用效果不错,特别是在太阳光直射的情况下较明显。

因而被选用为标志的颜色。

黄色:

黄色对人眼能产生比红色更高的明度,黄色与黑色组成的条纹是视认性最高的色彩,特别能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补选用为警告色。

绿色:

绿色的视认性和注目性虽然不高,但绿色是新鲜、年轻、青春的象征,具有和平、永远、生长、安全等心理效应,所以用绿色提示安全信息。

六、造成意外事故的典型行为有那些:

1、事故是违背人的意志而发生的一种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

但必须明白,意外并不是偶然发生的,每次意外发生必然会有它的成因。

不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就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而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共同引发的。

1)意外的不安全行为有:

①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②造成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失效;

③使用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和机具、工具;

④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⑤物体存放不当;

⑥攀、坐不安全位置,行走不安全通道;

⑦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⑧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⑩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中,忽视其实用;

⑾不安全装束;

⑿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2)通常导致意外的不安全状态有:

①材料、设备、器具堆放的不安全;

②防护、保险、信号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或有缺陷;

③设备、工具及附件中有缺陷,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

④机械强度,绝缘强度不够,起重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⑤机具设备维修、保养、调整不当,在非正常状态下带“病”运转或机具超负荷运转;

⑥现场环境不良,光线不足,照度不够,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通道不畅等;

⑦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⑧无防护措施的交叉作业;

⑨现场管理不善;

3)预防意外措施:

杜绝“三违”即: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4)作业人员应保持自身行为安全:

衣着灵便,安全帽、防滑鞋等防护用品佩带齐全并正确使用。

2、四十条典型违章行为

1)进入工作现场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2)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绝缘鞋)。

3)从事焊接等有飞溅物作业时,不带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4)使用切割锯时没紧固。

5)在转动的切割锯片上直接研磨物件。

6)使用大锤、手锤等工具时带手套。

7)操作起重机械、电动设备(机具)、电焊机等工作完毕后,未把控制器拨至零位、未切断电源等就离开现场。

8)无漏电保护器就使用手动电动工具。

9)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未直立。

10)乙炔瓶未装防回火装置。

11)乙炔瓶、氧气瓶之间未保持5m以上的距离。

12)在超过2m标高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吊挂物体上作业、休息。

13)高处作业(2m标高及以上)在无防护栏杆及未绑扎的脚手板上作业。

14)高处作业(2m标高及以上)不系安全带或身系安全带不栓在牢固可靠处。

15)酒后进入工作现场及操作各类机械、设备、车辆

16)起重机械、施工电梯、上料提升架等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不齐全或失灵继续操作。

17)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

18)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机动车辆。

19)非电工私接乱拉电源。

20)从事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等作业未设监护人。

21)用氧气做吹扫气源。

22)将电源线钩挂在刀闸、开关或插座上使用。

23)机械等转动设备的传动轴、转动带、齿轮、皮带轮等无保护罩就使用。

24)承重的钢丝绳与物体棱角直接接触时,未在棱角处垫半圆管及半圆管未做防脱的绑扎。

25)吊挂物件超过一周的不加第二道保护绳索。

26)起重设施的挂钩或吊钩直接钩挂在物体或结构上使用。

27)电工对电源的接线、布线未执行三相无线制。

28)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用。

29)电气设备未做可靠的保护零线接地。

30)未采取措施,在易燃、易爆物周围或区域内进行焊接及其他明火作业。

31)操作机床、电钻等转动设备时带手套。

32)焊工对电焊机二次线的破裂、裸露和接头松动不处理就使用或不停电就处理。

33)特殊危险作业工序未按要求规定的防护措施执行。

根据厂的现状对以下几点我重点说一下也是共同学习:

七、特种作业要求:

从事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机动车驾驶、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证”。

八、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保护我们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保护劳动者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的侵害。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工中毒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有:

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电焊防护面罩、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有色护目镜、白光护目镜、绝缘鞋、口罩、手套等。

我们一定要正确使用和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工作服要保持清洁,穿戴和体,敞开的袖口或衣襟,有被机器夹卷的危险,要做到袖口、领口、下摆“三紧”才便于工作。

在遇静电的作业场所,要穿防静电工作服。

禁止赤膊工作。

②安全帽要戴正、系紧护绳。

缓冲衬垫要与帽体相距至少32毫米的空间,以缓冲高处坠落物的冲击力。

安全帽要定期检验,发现下凹、龟裂或破损盈利及更换。

③安全带:

高处作业(2米以上)必须佩带安全带。

使用时要检查安全带有无破损,挂钩是否完好可靠;安全带要系在腰部,挂钩应扣在身体重心以上的位置,固定靠前,安全带要防止日晒、雨淋,并定期检验。

④防护手套:

劳动过程中对手的伤害最直接、最普遍。

如:

磨损、灼烫、刺割等,所以要特别注意对手的防护。

⑤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电、气焊工人必须戴电气焊手套,穿绝缘鞋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

⑥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九、工作现场:

1、设备、材料在现场一定要码放整齐成形,切忌横七竖八,乱堆乱放。

2、工具和材料、废料要放在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的地方,不能堵塞通道。

工具和材料、废料要放在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的地方,高处存放时要采取保护措施。

3、现场使用的链条葫芦、千斤绳等工器具,不用时要挂放或摆放整齐。

4、现场使用电焊机时,电焊二次线拉设要横平竖直,不得乱拉乱拽,以免影响通道或造成其他危险。

5、自觉保护设备、地面的清洁卫生。

6、电焊机二次线不得有裸露的接头,以防人员触电或损失设备。

7、明火作业每日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确认用火已熄灭,周围已无隐患,电闸已拉下,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8、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料加工等易燃、易爆作业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高处焊接下方应设有专人监护,中间应有防护隔板。

十、焊接作业安全知识

一)、一般安全要求:

1、参加焊接作业的所有人员,要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

2、要熟悉触电急救法。

3按作业性质的特殊要求,全套使用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4、在工作开始前检查你的工作区域,要确认在5m范围内及其下方不会因火花飞溅接触到易燃物品。

如不能保证时,必须设监护人。

5、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或关闭气阀,收拾完工具及焊线或软管,清理现场,检查工作场所周围,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6、电焊软线通过过道要采取保护措施。

7、电焊软线不得靠近热源,严禁接触钢丝绳及转动机械。

7、严禁用电缆管、电缆外皮和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接地线。

8、交流电焊机在使用中不应随意调节软芯间距,以防意外。

二)、在下列场所及设备上是严禁进行焊接作业的:

1)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m范围内。

2)室外雨、雪及大风天气作业(无可靠遮蔽措施时)。

3)带有压力容器和管道。

4)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和带电的设备。

5)盛装过油脂和可燃液体的容器(未按规定彻底冲洗干净前)

三)、气焊与切割要求:

1.乙炔瓶要竖立使用,专用扳手要挂在减压阀上。

2.乙炔瓶上要装回火防止器。

3.严禁将点燃的焊炬、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面上。

4.减压阀要定期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减压阀。

5.不得用点燃的焊炬、割炬作照明用。

6.气割时要有防止被割件倾倒和坠落的措施。

十一、车间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一般工厂车间里都有许多的用电设备,电动机、机床等等,机械设备的动力绝大多数是电能,每台机械设备都有自己的电气系统,所以每位职工接触电气设备的机会比较多。

为保证车间安全用电,每一位员工都应掌握一些用电安全基本知识:

  

(1)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要随便乱动。

任何人不准随意乱动电气设备和开关。

  

(2)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3)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发现破损的电线、开关、灯头及插座应及时与电工联系修理,不得带故障运行。

  (4)在操作闸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以免在短路时发生电弧或熔丝熔断飞溅伤人。

  (5)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按有关安全规程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

对接地或接零的设施要经常检查,保证连接牢固;接地或接零的导线不应有任何断开的地方。

  (6)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如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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