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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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窄轨电机车司机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本规程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2条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应持证上岗。

第3条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应该是:

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住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

应当保持手轮转紧圈数在2~3的范围。

第4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司机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

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掩住。

第6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用蓄电池过放电。

第7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二、开车前的准备

第8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详细了解列车运行状况、信号及线路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并对电机车进行认真检查:

1、司机室应有完好的顶蓬和门。

2、连接器应良好。

3、手闸(风闸)及散沙装置应灵活有效。

4、照明灯应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应清晰洪亮,红灯正常。

5、通讯装置正常。

6、蓄电池电压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应固定稳妥,锁紧装置应可靠。

8、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转动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应可靠。

9、集中器起落灵活不偏斜。

第9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

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散沙装置,任何一向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10条按规定向机车各注油点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沙箱内应装满符合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纱。

第11条开车前应和跟车工一道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牵引车数和车辆连接不符和规定。

2、装载的物料、设备超宽、超长、超高或重心不稳,封车不牢。

3、机车或列车车辆上搭乘非工作人员。

4、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5、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和规定。

6、有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第12条进行特殊运输时,应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启动

第13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路,启动相应的电仪器、仪表、打开照明灯,红尾灯。

第14条启动前,必须向调度申请发车,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

先鸣镝,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

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5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道第一位址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道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度),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

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处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散沙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16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道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s左右的时间间隔(初启动时可稍长)。

不得过快越挡;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中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四、运行

第17条运行中,严格按信号指令行车。

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

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避免因过久停留而过热。

第18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使用制动闸控制车速。

第19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确须顶车调车或处理事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

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m/s。

2、必须连车顶车。

3、3、跟车人应在列车前巡视。

4、对车顶车时,司机要集中精力操作,随时注意连车人的安全。

严禁强行推顶。

5、严禁异线顶车。

6、顶车时列车两侧严禁站人。

第20条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了望。

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

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情况。

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1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间距。

第22条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m/s;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m/s。

第23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时,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24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进行检查,重新启动。

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断电现象。

第25条列车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

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6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

大幅度减速是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

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器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诉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或改变电机车的行驶方向。

第27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专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8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9条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操作手把转至零位。

第30条列车制动距离:

运人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第31条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再没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前后40m处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器设备打开检修。

第32条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33条运输过程中两列车会车时,物料车应停车等候,让人车先行。

运送人员的机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位置停车,保证自动停送电开关断电,然后人员方可上下车。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修理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从事本工作。

第2条修理工必须穿戴按规定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进入工作岗位。

第3条修理工作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状态下进行,但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车辆冲撞检修车辆及检修人员

第4条被检修的电机车停稳后,要将车可靠掩住,蓄电池机车应拨开电池插销。

第5条修理电器设备时,切断电源后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再进行对地放电。

二、检修操作前的准备

第6条必须仔细检查各种起吊、搬运、装卸用工具、绳索,确认安全方可使用。

防护用品以及量具、仪器、仪表等,必须齐全,完好,备齐所需材料配件。

第7条拆装电动机、减速箱、轮对、电源箱等重大部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由专人指挥,起吊所用工器具必须合乎要求,严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

利用千斤顶升起重物件时必须注意使物体的重心作用在支点的中心范围内,避免工件歪倒伤人。

第8条修理人员应在安全位置操作,以避免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工具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

三、检修工作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9条使用手锤、手钳、螺丝刀等手工工具时,应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0条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当注意电机外壳必须接地,并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1条工件钻空时应用夹具夹紧工件,严禁用手持工件钻孔。

第12条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工作,要经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操作。

严格按烧焊措施进行烧焊工作。

第13条操作大型专用机床要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才能进行操作。

第14条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拆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

安装轴承时应先将轴承在75~100度的油周加热10~15分再进行装配。

第15条部件的拆装应按顺序进行,拆卸下来的零件应当加以标记,并用煤油清洗干净。

清洗轴承箱、齿轮箱后,必须检查,防止留有任何杂物。

第16条磨损超限未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

轴与轴孔磨损后允许采用涂渡、电镀式喷涂工艺修复;再满足强度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焊修补。

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槽磨损后,轮轴键槽允许同时加5%装配轴承时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17条热转论扎实,必须注意保护轮和轴及齿轮不受热,用小锤敲打的声音清脆为合格,沙哑为松动,不地装车使用。

第18条正流子面受损需要车削时,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mm。

整流面车削完后,其绝缘云母拉槽深0.5mm。

第19条同一台电机应用相同规格型号的碳刷。

新碳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与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纱纸打磨吻合。

第20条碳刷压力调整、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使用弹簧或其他方法测定。

第21条防爆电器设备应符合GB3836.2-83的有关规定。

第22条必须注意保护放爆电器设备的防爆面不受损伤。

第23条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按规定进行式运转,发现不和要求的部位重新检修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四、工作结束

第24条检修机车经式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写明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有关内容。

第25条工作结束要清理工作场地,作到文明整洁;离开工作现场时要切断有关的风、水、电源。

五、有关说明

第26条本规程只作为矿用窄轨14t以下电机车修理工操作依据。

检修质量标准按《煤矿机点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第27条本标准未尽部分按有关规定及产品说明书中要求进行。

窄轨轨道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窄轨轨道工应熟练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2条铺设维修轨道前,必须经调度及有关人员同意方准施工,同时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第3条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4条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的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5条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是用垛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并且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

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6条捣固道床或落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小于2m。

第7条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8条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在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蹦起伤人,严禁在钢轨上或轨逢处直道钉。

第9条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处电缆等电气设备。

第10条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11条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跑牙或歪斜伤人。

第12条轨道工使用氧气或电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应按“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并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13条更换、翻修轨道或道岔工作结束后,必须经班(组)长验收合格。

第14条轨道钻孔,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板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

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上螺丝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丝孔。

不准用锤打鱼尾板,不准用锤打螺丝。

第15条所有轨道线路,每班必须巡道,按检查、检修周期经常巡回检查和处理故障,保证线路处于完好状态。

二、平向施工与维修

第16条在有机车运行的线路上施工时,区段的两端60m以外必须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防护;遇有弯道时;防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第17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无影响列车安全通过的隐患后方可放行。

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的地点。

第18条再有架线的地点施工时,如需停架线电源时,必须按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

所携带长丙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应用时不准碰架线,以防触电。

第19条凡双轨运输遇特殊情况下不能行驶机车时,必须再次线路的两端用明显的标志示警,并通知调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20条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人工装钢轨要使用专用车或平板车、材料车。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人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车速不得大于2m/s,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价抬钢轨等物料时,严禁在轨道上滑行,手不得抓在物料两端头处。

第21条有架线的巷道,从矿车内往外卸物料,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

第22条用矿车或材料车装料时,两侧不得超过车宽。

第23条弯道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地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钳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24条铺设曲线轨道的规定:

1、铺设曲线轨道,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一端进行,不应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

2、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三、斜巷换轨和翻修轨道

第25条开工前要关闭上车场挡车拦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26条进入现场之前,必须将斜巷上变坡点附近5m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坠落伤人。

第27条工作时,必须由下往上进行,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边工作人员安全。

第28条工作人员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仍。

第29条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矸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施工完毕后,必须将矸石,物料清装干净,不准影响安全行车。

第30条送运钢轨时,要捆绑牢固,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串出。

第31条使用特殊车辆运送钢轨、物料等,需要装卸或跟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上运行时。

不准跟车,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地点。

2、当物料车向下运行时,跟车人应在物料车后方,保持5m以上的距离。

3、跟车人必须精力集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4、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轨枕都必须整齐稳固地存放在宽阔地点。

5、在斜巷作业除按上述要求外,必须执行本规程及有关部门规定。

四、轨道维修

第32条轨道维修不准单人作业。

第33条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根轨枕中间,并不准踏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250m。

第34条多人作业捣鼓时,不准打飞镐,要统一行动,不准乱打道砟、轨枕和钢轨,防止飞石伤人。

第34条调整轨道方向,要由一人指挥,拔道前应拔开轨道两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喳;拨曲线段时,应先将曲线两端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范围以内,统一进行调整。

第36条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一人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遇有弯道时,必须有人在来车方向设置防护。

第37条必须认真检查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影响通车而短时间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须在隐患地点前后各60m处设置防护,并通知调度。

第38条应熟练掌握轨道绝缘的检查及维修情况,每月必须检查2次,作好记录,做到管套、绝缘板、绝缘轨头数量齐全禁锢有效。

并经常清除道床淤泥,积水,防止泥水导电。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充电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第2条应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及供电系统。

第3条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住的焊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4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5条充电工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6条充电室必须设置水源,以备冲洗蓄电池之用;必须设置电压表、点温计、比重计及温度计等检测仪表;必须设置放火工具及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充电架及推移电瓶箱的设备或起吊设备;必须放置有护目镜、橡胶手套、胶鞋及橡皮围裙等,以备制电解液时使用。

第7条工作结束后,整理好工具、仪表,填好当班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在进行交班。

二、充电前的准备工作

第8条充电前必须进行整体检查。

1、电池装置外部应完好,铭牌和防爆标志应齐全。

2、检查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

第9条换电瓶箱时,必须把电机车控制器手把搬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第10条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

抽出电瓶箱与机车上的四个固定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第11条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钢丝绳、制动闸、电动按钮、电瓶箱耳及绳索、确认无误再进行起吊,吊车升起后重物下不准站人。

第12条充电工作开始前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再进行送电。

第13条先清楚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后,打开电池箱,将其清洗干净。

第14条电源装置每次充电前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5条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住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16条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反接。

第17条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代用品。

第18条必须在清除放在电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与赃物后,方可打开电池旋塞。

第19条充电前应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然后启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20条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其中包括电解液的比重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21条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第22条、在有80%的单位电池电压升至2.4v时,才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

当电解液冒出均匀细蜜强烈气泡,而且达到2.5v以上,电压、比重稳定3h不便,即位充电完毕。

第23条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比重:

酸性为1.26±0.01,否则,可用蒸馏(当大于1.270时)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碱性为1.17~1.220。

液面高出极板的高度:

酸性为10~20mm,碱性为:

15~30mm。

第24条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合成碱电解液为43度;苛性钠电解液为35度;硫酸电解液为45度。

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在充。

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25条注意连接线和极住,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第26条电池中电解液益处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27条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在充电。

第28条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禁锢连接线、螺冒。

禁止将扳手等工具物件放在电池上。

第29条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第30条盛电解液的容器必须坚固耐酸碱。

再调和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31条配置酸性电解液时,充电室内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的5%的硫酸纳溶液,与有电解液烫伤应先用其清洗,然后在用清水清洗。

第32条配置碱性电解液时,事先准备好足够的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备皮肤沾有碱液时,立即用以冲洗。

第33条现场使用快速充电机或防爆充电机充电时应按下列规定操作:

1、充电前应检查充电机及充电装置是否完好,发现问题不得使用。

2、检查充电插销接触片内部是否烧焦、电缆线是否有断线破皮现象,如有问题应先处理好后方可充电。

3、检查充电保险是否完好,严禁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使用。

4、充电前应将电瓶车控制器扳道零位,扳紧车闸,将电源装置与控制器进行闭锁,拨下电源插销然后插上充电插销,插销应旋转到位,合上闭锁,然后送上冲电机开关,并检查电流、电压指示是否正常。

5、充电期间应经常检查充电情况,要保证每小班充电时间不少于4h,充电后电流电压应达到规定要求。

四、收尾工作

第34条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1.5h,待冷却后,方可盖上电池旋塞。

擦净注液入口的酸碱迹,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待用。

五、其他规定

第35条每周检查一次漏泄电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36条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比重。

第37条碱性蓄电池使用300~350个循环,酸性蓄电池使用6个月应全部更换一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38条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均衡充电一次。

第39条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使用纯水或蒸馏水。

矿车修理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矿车修理工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未经考试合格,不得进行独立修理作业。

助手和学徒必须在修理工的指导下作业。

第2条矿车修理工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熟悉本工种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

第3条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谱,并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查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以及检查检修内容和存在的问题。

第4条检修、检查矿车,维修专用电器及电力拖动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标志牌。

第5条维修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

第6条多人工做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7条有关车、钳、锻、柳、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得人员担任,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8条操作电力设备,禁止带符合停送电。

第9条操作起吊、行走设备时,一定要看清楚周围有无障碍,看清操作按钮,防止开错。

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站人。

第10条在操作运转设备当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采取安全保护后方可行处理。

第11条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戴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

二、工作前的准备

第12条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可靠。

要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等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二、检查、修理

第13条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

列检过程中发现需要修理的矿车,应将其标注、摘除待修。

第14条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缺少;碰头弹簧损坏;螺栓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低梁开裂或锚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俗称死轮)。

4、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5、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脱装置损坏。

6、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5条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16条凡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应按矿批准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17条矿车轮对轴承应注入适量的润滑油脂,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每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一年内必须清洗检查一次。

凡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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