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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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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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凭、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在寸草塔煤矿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

汪腾蛟

副组长:

张贵成李建华郅喜荣张更业张凌云

吕彪王文清刘皓李江涛郭成

成员:

王贵林杨生荣刘向军郝德刚巴特尔

王耀王满才马军樊振兴王硕

矿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及各机关科室检查人员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王满才兼任主任。

主要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监察,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培训、安全资金投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协议签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全面协助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

矿安全委员会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各项重大罚款审议、各项管理办法审核工作;

第五条依据工作需要,矿设立外委工程管理组,主要负责:

(一)负责协调矿上与驻矿外委单位之间的关系,监督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确保外委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二)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质量标准,对工艺流程、施工质量严格把关。

(三)针对于不正确的施工工艺,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提醒负责项目的外委单位,并且及时给予纠正和整改。

(四)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外委工程管理组检查人员必须到现场对材料进行验收。

对于私自更换使用质量低劣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

并上报矿生产组及相关矿领导,给予严惩。

(五)深入现场巡查、抽查,靠前指挥。

监督指导外委单位的日常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状态、施工质量、施工人员的服务质量达到公司及矿要求的标准。

第六条各机关科室职责划分

生产办负责各外委施工单位施工任务安排、协调、验收等工作;下达各项工作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任务通知书”制度,并严格执行审批,所下达的“任务通知书”需一式三份。

每旬组织对各外委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及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由各科室在次日调度会上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处罚;

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外委施工单位负安全监督职责。

负责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本安体系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风险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各类罚款标准的制定;

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日常工程进度监督、班前会召开等进行监督检查;

机电信息中心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在用机电设备的入井前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确保各类机电设备的完好;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机电安装项目任务通知单的下发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各承包商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并实施本安体系;承包商项目部(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施工队队长)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八条建立立体安全管理网络。

外委施工单位各班组必须设立一名班组安全员,所有井下作业地点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各班安检员及跟班检查人员重点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各作业地点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现场告知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队长及安全员,并及时将所查隐患录入本安管理信息系统中。

对于不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作业地点,检查人员可立即予以停工整改;

第三章安全准入及清退管理

第九条凡进入矿进行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外委施工单位进矿前,由生产组、安全管理办公室、机电信息中心负责安全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二)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符合和满足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情况,如下表:

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序号

岗位

人数

任职条件

1

项目经理

1

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并有不少于2年的现场工作经验。

2

技术负责人

1

3

安全员

4

4

预算员

1

5

材料员

1

6

资料员

1

7

施工员

1

8

质检员

1

区队人员配置标准

序号

岗位

人数

任职条件

1

队长

1

不少于2年的现场工作经验。

特殊工种必须取得国家特殊工种资格证,瓦斯检查员、爆破员由矿井视工程性质确定是否配置。

2

副队长

4

3

技术员

1

4

班长

6

5

瓦斯检查员

4

6

爆破员

4

7

井下电钳工

3

8

安全检查员

4

(五)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

(凡在内蒙古境内井下施工的施工队伍必须取得内蒙古煤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井下承包商必须和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承包商新招聘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矿井承包商员工必须年满22周岁),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所有新入矿人员必须统一在神东医院进行体检,凡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必须由各主管机关科室对招聘人员进行统一面试和体能测试。

对于现有50周岁以上人员要根据情况进行逐步清退。

承包商必须建立人员信息档案(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健康证明材料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信息),报安管办、生产组、机电信息中心及驻矿保卫科备案。

第十三条矿各主管科室必须每年对承包商的证件资质进行复审,每季度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作业人员。

第四章安全协议、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四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与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管理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五)明确发生事故后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预案、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外委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矿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外委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实施安全风险抵押制度,抵押标准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七条规定及《寸草塔煤矿2013年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各外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等仪器仪表纳入矿统一管理,严禁使用非矿方提供的仪器仪表。

第十九条矿对承包商本安管理实行动态、月度和季度达标考核管理。

承包商动态、月度及季度考核奖罚依据《寸草塔煤矿承包商本安体系运行考核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凡神东公司本安体系运行月度考核中被扣分的外委施工单位,每扣1分罚相关责任单位10万元。

第二十一条各外委施工单位应和从业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施工前必须由外委施工单位和矿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入井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发放入井安全资格证,所有人员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并由当班跟班队长逐一核实;

第二十三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每班召开班前会,对调度会精神、矿领导指示、当班工作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逐项落实。

由当班跟班队长填写《外委施工单位入升井人员工作票》,由当班入井人员在“当班人员”一栏中签字,入井前报井口检身房待查;所有人员升井后在井口广场统一集合,清点人数后在《外委施工单位入升井人员工作票》“升井时间”及“升井人数”一栏中补充完善;如入井人数与升井人数不相符时,必须现场告知井口检身员未升井人员所在地点、未升井原因,并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二十四条外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必须按照公司本安体系要求制定相应的危险源管控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报矿安全管理办公室、生产组审批;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员进行贯彻学习,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考核,以及演练工作;

第二十五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隐患落实整改“五定”原则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被查出的隐患,在各班前会上必须予以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现场隐患的落实整改工作,并严格执行矿《隐患落实整改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施工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采取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矿安全管理办公室、生产组及生产指挥中心报告;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指定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外委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负责。

通风组负责井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经营办基建人员负责地面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为员工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他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矿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三十条外委施工单位应采取多种激励措施,逐步提高员工工资待遇、按照公司标准配送班中餐,完善生活服务设施,稳定员工队伍,控制人员流动。

项目经理、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每更换一名人员收取管理和培训费用10000元,如每缺少一名罚款20000元;

由于业务扩大,矿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增加人员的,每人收取管理和培训费用1000元;业务若不变化,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人员变动,每增加1人收取管理和培训费用5000元;未经培训上岗的人员每人罚款10000元,并予以清除;凡发现冒名顶替人员,每人罚款20000元,并予以清除;

第三十一条外委施工单位严禁自购井下生产车辆。

第三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不低于20米的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委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特殊原因需变更或增加人员时,须经公司工程管理部、矿生产组审批后方可变更;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并清理出矿;

第三十四条外委施工单位按月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各外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类会议,不得无故不参加会议或缺席,否则给予重罚;

第三十五条外委施工单位三班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召开按照矿《班前会流程》执行。

矿党政办、安全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外委施工单位班前会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

第三十六条外委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矿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或时间,矿机关科室可立即勒令外委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作业,依据矿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外委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矿安全管理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验收,对于未达到施工要求的单位可勒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待达到施工要求并铜鼓验收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推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及班组建设工作,要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矿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本安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并提供培训。

及时将外委施工单位人员信息、单位信息及施工信息录入本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及时协助维护更新;

第三十九条矿机关业务科室每月组织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检查,每月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五定”原则要求落实整改,形成闭环式管理;

第四十条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向矿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矿安全管理办公室、生产指挥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制度管理

(一)安全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或管理制度不完善,罚款2000元;

(二)施工平面布置图与现场实际不符,罚款1000元;

(三)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审批私自更换,罚款100000元/人;

(四)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办理请销假手续不在现场,罚款2000元/人/次;

(五)“六大员”未经审批私自更换,罚款10000元/人/次;

(六)“六大员”未办理请销假手续不在现场,罚款10000元/人/次;

(七)无安全生产责任制,罚款5000元;

(八)现场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罚款2000元/人;

(九)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等编制不规范或未审批,罚款5000元;

(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措施等未进行贯彻学习,罚款10000元/人/次;

(十一)开工前未办理开(复)工审批手续,罚款10000元;

(十二)无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或未严格按制度执行,罚款5000元;

(十三)管理人员对主要危险源和风险预控管理的内容不熟悉,罚款2000元/人/次;

(十四)作业人员不熟悉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及管控措施,罚款1000元/人/次。

(十五)从业人员未参加岗前“三级”培训或培训记录不全、人员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罚款2000元/人/次;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2000元;

(十七)未制定大型设备和物件起吊、运输;停送电试运转等高风险作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罚款2000元。

(十八)资料管理不规范,造成主要资料缺失,罚款1000元;

(十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规程未进行公示,员工无法了解,罚款2000元;

(二十)无安全设施检查记录,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二条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一)入井员工未经入井安全培训,或未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上岗,罚款1000元/人/次,并立即停止入井;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罚款3000元/人/次,并立即停止入井;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过期特种作业资格证、持假证上岗,罚款1500元/人/次。

(四)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不参与搬迁危险源辨识,罚款500元/人/次;

(五)井下在岗、脱岗睡觉对个人罚款2000元,并予以开除,单位罚款20000元;

(六)入井不接受井口检身,携带“违禁”物品对个人罚款2000元,并予以开除,单位罚款10000元;

(七)将烟草和火种带入井下,酒后入井,罚款2000元,并予以开除,单位罚款10000元;

(八)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定位仪入井,罚款1000元/人/次;

(九)无视安全标志进入危险区域,在支护不全或离层、片帮的地方停留或休息,罚款500元;

(十)皮带运转中在皮带非行人侧行走,违章跨越运行中的设备,罚款2000元;

(十一)其他不安全行为处罚标准依据《寸草塔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炮掘巷道或硐室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

施工单位500—1000元处罚,对带班队长及责任者个人分别处罚300—500元。

(一)无规程或不按规程作业;

(二)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不填写瓦斯牌板的,每次罚款500元;

(三)空顶作业或不按规定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根据现场情况罚款1000-2000元;

(四)巷道支护不按规程规定架设的;

(五)喷射混凝土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六)不实行光面爆破或光爆效果差的;

(七)工作面火工品管理、装药、放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将按照《寸草塔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锚杆没有经过二次紧固,扭矩达不到100N.M、抗拔力达不到5吨;

(九)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无标志牌,罚款500元;

(十)施工图牌板不整齐或不清晰;

(十一)淤泥积水处理不及时;

(十二)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十三)作业规程内容不齐全或落实不到位的;

(十四)安全活动不落实或记录不齐全;

第四十四条机电管理方面

(一)入井电气设备无入井票的,罚款5000元;

(二)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一台,罚款10000元;

(三)供电设备“三大保护”不合格,根据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

(四)井下煤电钻、照明、信号没有设综合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五)防爆开关没有上架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设备管理脏、乱、差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七)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与机器外露运转部位,未按规定加装防护罩或遮栏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八)动力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九)不同型号电缆未采用接线盒或连接器而直接连接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十)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无特殊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辅助运输管理方面处罚遵照《寸草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事故处罚

(一)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罚款30万元;重伤一起罚款15万元;轻伤一起罚款5万元;

(二)因施工造成矿方设备损坏,除赔偿一切损失外另加倍处罚;

(三)因工程质量造成矿方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比照第1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清退出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遵照《寸草塔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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