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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承包合同最长几年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二、承包内容:

  1、卡力岗村非耕畜奶牛草场承包于本村无草场的小羊群牧户。

  2、承包时间:

XX年6月1日至XX年10月20日。

  3、不允许本村有草场的牧户参与。

  4、不允许本村育肥牛羊的牧户进入非耕畜奶牛草场。

  5、如发现有草山牧户的牛羊群进入非耕畜奶牛草场上吃草1天,则无草山的小羊群牧户的牛羊群去他的草场吃草1天。

  6、如发现本村育肥的牛羊群进入非耕畜奶牛草场上吃草,则处50元/头牛、10元/头羊的罚款。

  7、不允许本村的灌羊羔或乏羊进入非耕畜奶牛草场上。

  8、由小羊群牧户自己经营、看护非耕畜奶牛草场。

  三、草场界线:

  峡口门至大掌为界。

  红沟至尕槽槽为界。

  四、本协议由村支部会议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群众大会决议制定本协议。

  五、承包费用:

共计6000元(大写:

陆仟元整)。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八、本协议如发生纠纷,交由甲方所在法院受理处置。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八宝镇镇政府保管。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三:

草场承包合同

  发包方为甲方

  承包方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具体承包办法如下:

  1.甲方现有草木场680亩,水浇地12亩。

承包给乙方放牧种植使用,承包期为一年,从XX年11月1日至XX年11月1日,但乙方在承包期内,放牧以绵羊为主,不能放山羊,因为草场内有树木和柳,更不能人为砍伐树木和柳,如果乙方在承包期内放牧有损坏草场内树木和柳的现象,要按照所损坏的实际价值赔偿于甲方。

  2.甲方有四轮车一辆,给乙方在承包期内使用,如果乙方在承包期内出现任何事故或需要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现有鱼池一个,承包给乙方,承包期为一年,从XX年11月1日至XX年11月1日,池内现有活鱼,一次性卖给乙方,承包费和卖给乙方的鱼款合计为7000元整,乙方一次性付钱于甲方,如在承包期内,乙方在使用鱼池时有损坏设施的现象,乙方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给甲方。

  4.在承包期内,政府所给养殖业草木场补偿或补助款由甲方享受。

  5.乙方在承包期内,不能再草木场和水浇地内有任何开发和建设项目。

如果乙方在草木场和水浇地上投资出的任何财务,到期时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

  6.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要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7.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XX年11月1日

  篇四:

  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在自愿协商的情况下,甲方把自己的草场承包给乙方。

  包地点草场草地。

  承包协议如下:

  1、承包协议的草场外乙方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甲方承包给乙方的

  草场面积全部登记在甲方草场使用证上。

  2、甲方承包给乙方草场(面积为亩)的年限为1年。

(XX

  年04月20日---XX年04月20日)截止。

乙方付给甲方租金

  XX0元(每年租金)。

  3、本次双方协商的合同是依法律程序来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规定,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将付给对方违约金2XX元(贰万

  贰千元)。

  4、如草场内有其他用途和建设(如开矿、钻油井等),产生的草

  场污染和草场破坏,甲方应付乙方污染费和草场破坏费。

如有大面

  积破坏草场影响乙方放牧,乙方提出退还草场租金,甲方应退还乙方

  后续草场租金。

  5、甲方的房屋棚圈和铁丝由乙方使用和管理,草场到期时保持

  其原样,只给与维修。

  6、自签订合同甲方不得影响乙方对草场的使用。

  7、自甲方和乙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内有效。

  备注:

此合同为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篇五:

  甲方与乙方在自愿协商的情况下,甲方把自己的冬草场的一部分承包给乙方。

承包地点庙尔沟乡庙尔沟村沙尔盖尔阔可霍尔阿冬草场草地,承包草场的界限为:

东面卡衣都拉的羊圈为界。

南面松树林为界。

西面是公路为界。

北面卡衣都拉的木头房子为界。

  1、承包协议的草场外乙方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甲方承包给乙方的草场面积全部登记在甲方草场使用证上。

  2、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年限为15年。

(XX年11月3日---2025年11月3日)截止。

每年乙方付给甲方租金9000元(每年租金)。

  3、乙方在签约合同之日起付给甲方70000元(柒万元)剩余的承包费用65000元(陆万伍仟元)乙方在XX年12月之前付清、付给甲方。

  4、甲方不得在乙方承包的草场境内开办旅游,乙方在承包的草场境内不得放牧超过15只羊,甲方如果在乙方的承包境内买卖牲畜,由乙方来承担出售。

双方协议在承包的草场境内修建停车场一个。

  5、本次双方协商的合同是依法律程序来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规定,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将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拾万元)。

  6、自甲方和乙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内有效。

此合同为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庙尔沟乡司法所一份存根。

  年月日司法所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

草场承包合同书格式

  草原承包证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为固定牧民草场承包经营权,维护牧民利益,明确国家、集体、牧户三者责、权、利关系,提高牧民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使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签订如下承包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二、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地理位置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拥有使用权的草场依法进行发包。

  2.草场上附属的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可随同草原一起发包。

  3.发包方有责任对草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承包方因改变草场用途、过牧、滥垦乱挖、或其它经营不善造成草场植被严重退化或大面积破坏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向草原监理部门汇报,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如拒不执行的,发包方可收回其承包权。

  4.发包方有义务协助政府作好禁牧、草畜平衡、草场改良、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草原保护工作。

  5.维护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不得收取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帮助协调处理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只可从事与畜牧业有关的经营活动,可自主经营、支配承包草场上的草产品。

在不破坏原生草原植被的前提下,可对草原进行改良。

  2.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发包方和草原监理所的监督管理。

严禁在禁牧、休牧期内放牧。

严格执行草畜平衡规定,按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时间进行放牧和转场,按规定享受国家的项目支持和资金补助。

  3.在承包期内,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包、有偿转让或与他人调剂使用,但不得变卖、毁弃或改变用途。

  4.承包方有使用承包草场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同时有保护草原上基础设施的义务。

5.联户承包的,联户承包人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应互相监督,严格禁牧和履行草畜平衡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承包期限内,本合同不以发包方经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以发包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变更:

1.国家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原因承包草原被征占用的;

2.承包时间到期的;

  3.继承等原因使承包草原实际使用人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变更的情形。

(二)发生下列情形,应依法解除:

  1.法律、法规、政策发生改变,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承包期限内,乙方擅自改变草场用途,造成承包草场大面积破坏,无法恢复的;

3.非法变卖承包草原的;

4.承包人自愿解除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草原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

如有违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⒉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违反法定程序解除或终止合同,给承包方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承包方非法流转草原的,应承担受让人的经济损失,并接受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草原监理机构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承包合同自行作废。

  本合同一式叁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底档一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

承包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七:

承包草场合同

  承包草场合同

乙方:

  甲方草山地点太阳山尕那卡,承包给乙方。

  1、草界东白土牙合下界,南树林边,西是水界,北白土牙合地边界。

  2、承包费每年玖佰元整(900元),每年5月1日前先交钱,后吃草。

  3、如果不按时交钱者,甲方有权收回。

  4、承包期三年。

从XX年4月12日到2018年4月12日止。

双方协商后

  5、乙方围栏合同到期后,如收草场者他人承包,承担乙方围栏,每米贰元。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

  篇八:

草场承包租赁合同书

  草场承包租赁合同书

兴安盟国营八一牧场(租赁方)

(承租方)

  丙方:

(原承租方)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达成草场承包合同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本场辖区内位于111国道东侧草场亩承包给乙方。

承包期为50年,即XX年1月21日至2064年1月21日,承包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

该土地主要用于乙方牧业养殖。

  二、该草场原由丙方等承包经营,经甲、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丙方同意提前终止承包合同,乙方给丙方补尝费元,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给付丙方。

以后该草场发生的一切事宜与丙方无关。

  三、权利、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双方约定的草场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交付给甲方承包费;

  3、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使用该土地;

  4、甲方应为乙方生产经营、筹建厂房及施工等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乙方自行办理建设厂房用地的审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甲方积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协调处理与周边地区的相互关系和矛盾纠纷;

  5、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转包该土地,应到甲方备案。

  6、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7、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8、如果国家、地方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甲方应返还乙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承包费及相关费用,提前终止合同。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要求其他方承担经济补偿及民事赔偿;

  9、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本着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由当事人一方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民事赔偿。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篇九:

草原承包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

  根据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盟、旗两级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加快草牧场绿化造林进程,更好的改善和合理利用草牧场,经双方共同协商在互慧、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上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将集体流动草场万亩处,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建设,承包期限为XX年月日起2028年月日止。

  二、乙方必须在XX年上半年把所承包的草原一次性投入全部进行封闭式围栏。

并在本年做好下年的基础准备工作,从XX年开始每年完成人工造林面积亩以上,人工模拟飞播面积亩以上,完成封闭后自然恢复面积亩以上,每年保证造林专项投入万元以上。

  三、甲方的权力和责任

  1、甲方在承包期间对乙方的经营管理、实施建设有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的权力。

  2、乙方在承包期间有违反政策法律或草牧场退化、沙化现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所承包草场。

  3、甲方必须在承包期间配合乙方协调好当地牧民地界划分关系;

  4、负责上传下达乙方的申请、规划、设计、审报等工作。

  5、甲方对乙方每年的造林面积及时统计上报,对验收合格的有林面积给办理林权证。

  四、乙方的权力和责任

  1、乙方对承包的草场建设管理,植树造林、封闭围栏等权力。

在不改变造林主体和林地用途的基础上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林下种植业、绿色养殖业,餐饮业、服务业等其他项目。

  2、承包期间乙方的人工造林和封闭后自然恢复的林地按面积可享受林业补贴,验收合格后也可办理林权证。

  3、乙方在承包期内可以成立公司、企业或合作社,并可以依法取得国家或地方的项目资金的权力,也可依法进行转包、转让、抵押、入股、合作、租赁、继承的权力。

  4、乙方对所承包的草场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要用最先进、最科学的种植、养殖技术、广泛推动为当地起到模范表帅作用。

  五、承包期满后在政策充许的前题下双方可延续承包合同,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把乙方承包期间投入建设的房屋设施和林木按当时的市行公平做价评估。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有法律效益,未经事宜依法补充或解释。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篇十:

草场承包管理制度文档

  草场承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调动使用草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场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天然草场、改良草场、人工草场的承包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场承包工作的领导。

草场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四条草场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依法领取草原使用证。

  第五条草场承包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般以牧户承包为基本方式,鼓励、支持、发展联户或集体承包方式,禁止利用草场承包合同转包渔利。

  第六条集体所有的草场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给牧户或联户;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使用的草场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单位职工承包经营。

  第七条学校、机关、部队、寺院等单位经营畜牧业生产使用的草场,应与草场权属单位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按规定交纳草原使用费。

  第八条已获得跨行政区域放牧草场使用权的,也应实行承包经营。

  第九条为牧民定居所建设的定居草场,只能承包给牧民。

  第十条新增牧户,即原以家庭为主体领取草场使用证后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新牧户,只承包新开发的定居草场,不承包放牧草场,其对原家庭承包的天然放牧草场具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如集体留有机动草场的,也可以从机动草场中适当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由国家投资兴建或集体投资兴建的草场设施,包括围栏、棚圈、住房等,应在承包合同中规定由承包经营者有偿使用;

由国家补助、牧民自建的草场设施,根据国家补助比例、使用年限和完好性等情况,可以作价归牧民所有。

  第十二条划分草场承包面积时,以村为单位,综合人口、牲畜数量、草场等级、放牧习惯等因素,提出合理的户均承包面积,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草场承包经营合同范本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

  

(二)承包经营草场面积、期限;

  (三)承包费用;

  (四)交纳承包费用的额度、期限、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草场承包经营合同应向草原监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鼓励牧民承包边远、干旱、缺水和严重退化草场。

具体办法由县、乡、场规定。

  第十五条草场承包时,应充分考虑牧民生活和放牧习惯,原则上地块要相对集中、搭配合理,有利于牧民间的协作经营和建议。

  第十六条草场承包时,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留出牧道、饮水点、药浴池、配种站、机井等周围的公用草场,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可以在其承包经营的草场上种植饲料和建设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设施,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归承包者所有。

  第十八条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人口、牲畜增减,不予调整草场面积。

  第十九条发包方依法有权对草场进行统一规划、保护和建设,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为承包方提供服务,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进行生产协作,遇到灾害时负责临时调剂使用草场。

  第二十条承包草场的集体和个人有依法使用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有接受国家资助、按规定投资建设草场的权利。

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和草原监理机构的监督,服从统一规划,以草定畜,合理使用保护草场,保护国家公共设施,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草原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二)承包草场及所属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三)由于重大自然灾害、自然条件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由于承包方迁移外地或从事其他行业等原因,使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必要履行的;

  (六)对草场实行掠夺经营或因超载放牧造成草场沙化、退化,限期内仍不进行治理的。

  第二十三条双方因承包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草原监理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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