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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西方政体分类思想及评价

摘要:

政治体制是一定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的总和。

其核心内容是政治权力的分配与制约。

西方国家的政体可谓纷繁复杂,但总起来讲,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英、美、法、德、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政体,它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而认识这些类型并通过分析比较确定其异同和利弊,找到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天然缺陷,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并加以借鉴。

关键词:

西方国家、政治体制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

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

一、历史上的政体分类学说

从奴隶制国家建立到鸦片战争,中国的政体较为单一,中国的政治思想家对统治者如何统治进行不厌其烦的论证,对政体学说很少涉及,对政体进行分类更是无从查考,对政体分类的贡献似可忽略不计。

而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分类学说却林林总总,绵绵不绝。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有两大标准:

一位统治者人数的多少;二为施政之目的。

把二者加以组合,产生了六种政体:

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僭主制、寡头制、平民制。

与柏拉图相比,他更注重现实政制,对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作了一番考察之后,他一语惊人:

“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多少,两者在原则上的区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

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他这里的划分似乎已涉及到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只是少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的直接性。

亚氏的分类法为政体分类提供了一个大体的框架,以后的思想家如阿奎那、马基雅弗利等都以此为标准。

布丹的国家主权学说的提出,又为政体分类增加了新内容。

布丹认为主权是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

在此基础之上,以主权的主体是一人、一部分人、全体人,分别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

他反对混合政体,理由是主权不可分割;他主张君主制,因为政治社会的目的在于秩序。

在划分三种政体后,又认为,每一政体由于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政府形式,于是君主政体中可有民主制政府,民主政体中又可有君主制政府,这一点似乎令人费解。

但是他表达了国家类型与政府形式的区分,即把国家属于谁与谁对国家进行管理区分开来。

国家主权学说经格老秀斯、斯宾诺莎之后,到了霍布斯。

霍布斯沿袭了布丹的政体分类标准。

霍布斯推崇君主制,但并不反对贵族制、民主制。

“在他看来,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的不同”。

他从国家权力本身就是专制的这一角度出发,体现了其对政体本质的独特见解。

洛克和卢梭分别以立法权和行政权为标准对政体进行划分,显示了其对于立法权如何行使的不同态度。

洛克作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政治理论的注释

者,把立法权看得至高无上,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用立法权制约王权的强烈愿望。

卢梭作为激进民主主义者,坚决主张人民直接主权,立法权不能为任何人、任何机构所代表,就是政府也不例外。

因此,他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剥离,把政体的含义仅限制在政府(行政权力机构)范围之内。

明白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卢梭作为民主主义者何以拥护贵族制的原因了。

与英、法政治思想家的激进性相比,德国人康德的政体学说带有明显的保守色彩。

他的政体分类标准有两个:

一是根据立法者人数的多少,分为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二是根据国家是否实行分权和法治,分为共和、专制政体。

他赞赏共和政体,反对专制政体,但似乎又对民主政体抱有非议。

他曾表达过这样的意思,民主政体如果没有法制,照样可以成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如果与法治和分权相结合,也会成为共和政体。

历史的看,康德的政体学说更多的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康德最后也只好默默的把民主共和政体放至彼岸世界。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各学者的分类标准不尽一致,体现了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政治要求。

政体分类标准由四个因素决定:

历史背景、阶级立场、现实需要、价值取向。

四因素的决定作用由前至后逐渐递减,当然,就某一思想家的分类标准而言,发挥主要作用的因素不尽相同。

例如: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政体,并把君主是否守法作为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一方面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利用立法权对王权进行制约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放映了大资产阶级对王权的妥协;马基雅弗利对君主制的拥护体现了意大利要求统一的现实需要;而布丹对王权的推崇更多的显示了追求秩序的价值取向。

二、西方政体的形式和内容

政体的形式是指,政权组织设立的结构组成,即政权组织由哪几部分组成;而政体的内容是政权组织中各机构的实际权限及其中的运作机制。

例如,希特勒统治时期的德国,便是形式上的共和制政体,因为他保留着某些民主政体的名义和议会的形式,但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最高独裁者手中,所以内容(实质上)是独裁制,君主制。

如果把政体的内容理解为民主与否的话,那么会有两个不利影响。

一是混淆了国体与政体的界限,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因为政体对于国体而言,本身就是一种形式。

二是影响我们对西方政体的比较与借鉴。

为什么在横向分类中许多学者没有把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归为一类进行比较,我想大概是出于对这两种共和制实质上的不同的考虑。

这实是我国政治学研究的尴尬。

在当今,我们强调了太多的“异”,而要提高,要发展,关键在于找出更多的“同”。

我们强调不要迷失自我,但更不要自欺欺人。

因此,要还政体之本来面目,使国体、政体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就必须淡化国体(更彻底一点,可以说抛开国体)进行政体分类。

(一)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

就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而言,西方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

所谓君主立宪制,就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其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政体。

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形式。

所谓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与议会分掌政权,但权力重心偏向君主一方;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指的是君主已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虽宪法地位至高无上,但实际权力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

民主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国家元首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体。

在今天,二者之间的实质性区别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它们只是两个历史名词而已,而这两个历史名词在历史上的最初含义的确是对立的。

但是自从20世纪以后,世界上保留君主的国家,其政治体制大都演变成彻头彻尾

的君主立宪制,君主已经不等于独裁,它与共和的区别仅在于政治制度的形式不同,即国家元首是选举还是世袭。

目前,对于以英国为代表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来说,虽然君主统而不治,王室的存在又耗资巨大,似乎已无保留君主立宪制的必要。

但实际情况却是大多数人早已在心理上把王室以及君主当成了整个民族的象征,在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方面,其作用虽是无形的,却也是无可替代的。

而且,英王仍然是英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其他机构不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英王的存在对首相的权力或多或少能产生一定影响。

按照宪法惯例,首相必须向英王报告政府内政外交方面的重要决策和活动。

内阁会议决议、报告纪录也必须由英王过目,加之英王是世袭制,往往在位长达几十年,对英国的内政外交的了解非他人甚至首相能比,所以,英王可以就内政外交等国家大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从而影响首相的决策。

况且,君主作为超党派的国家元首的存在,对于平衡党派纷争,稳定政局意义也不可小视。

总之,君主立宪制下的英王就像一位大家族的家长,虽“年事已高”不再过问家族的具体事宜,但因其身份和地位,遇有重大事件发生,人们仍然能明显感觉到他存在的意义。

不管他在当今政治生活中发挥多少实际作用,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制约。

(二)单一制与联邦制

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而言,西方政体可以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

这两种体制是国家权力机构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政体,也就是实行中央统一集权的国家。

联邦制是由若干成员共同构成复合国的政体形式,即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的政府。

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是看权威在纵向上的相对集中还是分散,具体来说就是:

单一制政府实行中央控制,地方政府在宪法和法律上只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地方政府的自治权限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决定和配合;在联邦制下,成员单位在宪法上享有某些法律和政治上的自治权。

这种组织形式的独有特色便是权力在两级政府中的分配,在法律意义上,两级政府互不从属,两者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各自直接对人民行使权力,同时,每一个公民都隶属于两个政府,两个政府在宪法规定的事物上互相协调,形成一种制约与平衡。

与联邦制相比较,单一制有其自身的优点:

其一,在国家领导上比较单一、集中,便于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其二,在国家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单一制国家较联邦制国家简单。

因为联邦制下,联邦中央和各成员国政府在机构上是重复的。

比如美国各州政府都是一整套三大权力的配置体系,各自为政。

而单一制下,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可以相对少一些。

但是,单一制也有它自身的缺限。

比如,地方自治权限小,所有政策与事务都需要中央政府决定,在效率和灵活性上就不如联邦制。

这一点已成为当代西方各国行政改革的众矢之的之一。

所以,分权化是西方行政改革的实践取向,分权改革不仅要在中央政府内部下放权力,给公务员以灵活性,对地方更要放权,因为信息时代的今天,地方政府无论在信息的获取、设施的完备、还是人才的储备乃至政策创新能力等方面,已不亚于中央政府,原先中央政府能干的,现在地方政府也能干、并且干得更好,分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强,而集权的必要性大大削弱,况且,分权有利于增加地方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有利于满足公众多样化的需求,而过渡集权对信息社会而言只能限制各地经济的发展。

与单一制相比,联邦制的优点是:

其一,联邦制是把各成员国联合成一个强大的国家,同时又能保持各成员国间的独立,可以说它兼具统一和自治的好处,在西方历史上它被认为是过渡集权和邦联制松散体制的折衷。

其二,各地的自治可以使中央政府摆脱许多重复性事务,便于地方的灵活发展。

当然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

联邦制缺点也显而易见。

首先,在处理外交事务时,由于联邦制下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管辖范围,一旦它们与外国发生争执,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联邦政府很难插手。

以美国为例,由于各州对人民及财产拥有管辖权,因此,当美国与日本因加利福尼亚州排斥日本移民的某种立法而引起争执时,联邦政府处境维艰。

其次,联邦制下国家组织比较复杂,联邦中央与各成员国间机构重叠、事务重复、经费也因而过多。

在美国,联邦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经常因管辖范围的问题与州警察发生纠纷。

各成员国之间一些司法方面的事务,也因为相互有各自法律而产生分歧。

再次,当国内政局不够稳定,或多种矛盾交叉时,容易引发种族、民族矛盾,引发各成员国脱离联邦而独立的倾向,严重的可导致联邦的解体。

目前,联邦制国家总的发展趋势是,限制和缩小成员国政府的权力,不断加强和扩大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也就是说,联邦制与单一制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

另外一种现象是,联邦制国家也在不断总结经验,对联邦制作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调整,其基本趋势是:

在行政方面,保留联邦制性质,保留联邦制的分权及其分权体制下的权力制约体系。

因为联邦制的行政管理更为灵活、简单、高效。

在立法方面,加强中央集权性质,以法律的统一性来保证联邦国家的统治稳定。

(三)内阁制与总统制

就国家立法和行政两大权力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把西方国家政体划分为内阁制与总统制。

在内阁制下,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同时又是立法机关,内阁(政府)由议会下院多数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盟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议会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总统制(一般指美国式总统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权的执掌者,总统与国会均由选民定期选举产生,分别向选民负责,总统与国会的权力相互牵制制约,达到整个国家权力的平衡。

内阁制与总统制是西方国家两种主要的政府形式,它们之间主要的区别表现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上,在两种制度下,两大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权限划分有所不同。

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密切合作是内阁制政府区别于总统制政府的一大优点。

在内阁制政体下,行政机关内阁由议会多数党产生,这等于是执政党永远是议会的多数党,或者是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的联盟。

作为执政党领袖的内阁首相对本党议员的影响可想而知。

因为议案通常由议员提出,而内阁成员同时又是议会议员,理所当然地出席各种议会会议。

所以,可以说议会的大部分议案都是由内阁提出,或者在内阁的授意下提出。

内阁的提案一般都能获得议会通过。

所以,内阁制下的政府和议会很少出现总统制之下的诸般矛盾和冲突。

相反常常表现出来的是密切合作,这是内阁制政府保持政局稳定的重要保证。

所以,权力的融合往往成为内阁制区别于总统制的一个备受关注的特点。

但是,权力的融合并非就是说议会和内阁始终铁板一块。

内阁制下,内阁又称“责任内阁”,即内阁直接对议会、并通过议会间接对选民负责,如果内阁的政策或行为得不到议会的赞同支持,内阁随时都有被推翻的危险,即所谓“倒阁”。

虽然内阁制发展到今天,倒阁事件已很少发生,议会内阁早就过了“磨合期”,但这种监督制约职能却是由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无视它的存在。

另外,内阁制只是比较适合英国这样的稳定两党制国家,而在一些多党制国家,很难有一个政党形成稳定多数,只好组建几个政党的联合内阁,这样的内阁由于内部意见分歧较大,政权不稳定,政府显得软弱无力,甚至因为一些小矛盾就能导致内阁分裂和一届政府的垮台,而如果内阁更迭频繁,国内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乃至国际地位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对总统制进

行利弊分析可以看到,总统制最独特的特征之一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各项权力的运行都需要其他权力的协助。

比如,国会实行立法权,它制定的法律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生效的法律须由总统及其行政部门忠实执行;总统任命行政官员,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才能上任;政府和法院的运转均需要国会进行拨款,等等。

总之,谁离了谁都无法正常运转。

所以,有合作就有了相互的依赖,也就有了相互的制约。

这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合作与制约已经成为美国政治文化的一部分。

国会与总统之间缺少必要的连接渠道,冲突和纠纷时常发生,致使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常常遇到种种阻力,这也是总统制一个天然的缺陷,而且势必影响到政府的效率。

这一点在内阁制国家,尤其是英国那样的内阁制国家就不会存在。

总统制下总统与国会唯一的连接渠道恐怕就是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但副总统在美国是一个很尴尬的角色,作为行政长官他毫无实权,作为参院议长他又没有投票权,只在同意和反对票相等时由他投决定性一票,这样的机会也不会太多。

这样一个人物其连接作用也有限。

所以,国会与总统的冲突是家常便饭。

总之,分类比较本身并不是对被比较的对象作出结论,但是,人们却可以根

据这种比较分析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这正是比较研究的意义之所在。

西方政治制度、政治体制自建立以来,其政体演变的民主化大趋势是毋庸置疑的。

如同人类文明的其他方面一样,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也充满了各种文化之间的交流、互相学习和借鉴。

作为人类共同的政治文明成果,在某些具体形式和途径的选择上,在某些民主管理手段和政治体制的运行上,存在着一些普遍的规律和共生现象。

因此,对西方国家政治体制及其运行进行认真比较分析,经过慎重的试验,予以借鉴、交流、吸纳,对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行政体制改革,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迦纳.政治科学与政府.第三册“政府论”[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34,641.

[2]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教研部.国外政府机构改革综述[Z].1998年,102.

[3]吴大英等.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剖析[M].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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