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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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规程

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

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动粤港澳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促进广东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便利流动,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根据《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国科发资〔2018〕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9〕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金范围】本规程所称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科研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港澳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并实行项目制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拨付至港澳地区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省级科研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合作共赢、职责明晰、配置合理、专账核算的原则,使用管理应适用港澳地区科研资金使用规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责分工原则】省级科研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承担项目的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按规定自主管理使用。

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监管责任。

第五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职责】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省级科研资金跨境监管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省级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制度,配合省财政部门制定省级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办法规程;

(二)负责制定并发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独立或联合广东省内科研团队或企业共同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负责编制科研项目合同书模板,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和成果归属、经费额度和支出内容、项目管理要求、科研诚信要求、各方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规范合同签订;

(四)负责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批准项目预算及预算资金调整,办理科研资金跨境拨付和清算,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因故终止或撤销需回收资金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配合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省级科研资金;

(五)负责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对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过程当中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主体开展诚信审核,明确诚信责任和责任追究方式,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负责建立符合港澳地区科技创新合作规律的绩效评价

体系,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省财政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省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规程,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各部门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

(二)及时下达跨境省级科研资金,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省级科研资金拨付手续,按程序收回省级科研资金;

(三)组织指导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省级科研资金整体支出及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参与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的港澳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为省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要求如实提供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各项材料;

(二)按照省级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规程、管理制度、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开展科研项目研发,实施科研项目管理;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对拨付至子账户或

专户的财政科研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

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加强项目绩效管理,配合省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五)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承担单位内部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公开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其他部门(单位)职责:

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对跨境资金涉税事宜给予指导,配合税务备案等事项办理;相关金融部门负责对跨境资金流动事宜给予指导;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九条【预算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编制科研项目的收支预算,项目开支范围及标准可参照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相关标准编

制。

第十条【预算资金调整】跨境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费用的预算资金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办理,按港澳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有以下情况需作预算资金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因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四章项目执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指南编制和发布】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制度及相关依据编制申报指南,并按规定提前向内地及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者多头申报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申报指南等要求以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

评审通过后,按相关程序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省级科研项目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合同书模板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和成果归属、经费额度、支出范围、经费使用管理要求,科研诚信要求、各方应负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条款。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开展项目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结果公正合理。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账户设置】省级科研项目跨境资金采用人民币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跨境拨付】跨境科研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要求拨付。

港澳机构牵头实施的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凭省财政科技计划立项(资助)文件、立项合同(协议)及港澳机构资金分配协议等资料,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涉及港澳机构和境内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可分别拨付至港澳机构和境内单位。

境内单位牵头,港澳机构参与实施的项目,由牵头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事项涉及需要扣缴税款的,应依法扣缴相关税款;资金跨境拨付所需缴纳税金,可在本项目省级科研资金中支出;跨境资金业务如符合不予征税或者减免税条件的,应按税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

省级科研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在合同规定的支出范围以外开支项目经费。

经费报销等工作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条【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规定对跨境省级科研资金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项目到期或研究结束后依法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科研资金使用情况备案】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拨入该单位专户的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撰写财务报告和项目进度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失信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规定限期整改或收回省级科研资金,具体情况及措施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具体使用管理制度中明确。

(-)编报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跨境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跨境科研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跨境科研项目资金;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六)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资金管理或项目执行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八)不按规定实行科研项目信息公开;

(九)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预算收回】对因故被终止、撤销、验收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省财政部门收回省级科研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结余资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及利息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适应港澳地区创新合作规律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项目实施期末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结合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科研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省级科研资金整体支出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纠纷处理机制。

对不能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约定技术指标,或违规使用科研资金等引发的项目纠纷,由项目主管部门参照省级科研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在具体使用管理制度、合同书中明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配合监督】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惩处机制】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财政科研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省级科研资金等情形,以及因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科研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省级科研资金损失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按照省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计入诚信档案、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省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制定具体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跨境科研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非项目制管理科研资金管理】实行非项目制管理的跨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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